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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扬州大学文件

扬大研院〔2016〕10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攻读全日制学术学位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大学攻读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扬州大学攻读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扬州大学

2016年3月1日

附件

扬州大学攻读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培养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称“硕士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及《扬州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硕士生的培养应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围绕研究生的成长成才和创新能力开展研究生教育,造就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明礼诚信,身心健康,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具有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教学、科学研究或专门工程技术工作中具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条硕士生的培养与管理工作实行由学校、学院、学科、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践实验和学位论文撰写等培养环节由各学院合理安排。

在硕士生培养过程中,学院和学科应合理安排课程、科研、实践、学位论文与学术交流等培养环节,着重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学习年限、培养方案及培养方式

第四条硕士生学制为3年,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毕业。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答辩,研究生本人需在学制期满之前3个月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毕业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学科、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可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年限不超过一年。

超过4年需向研究生院提交超期确认申请,限期毕业。

硕士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时间)。

第五条各学位点应根据研究型、复合型和应用型等培养类型,分类制定或修订培养方案。

对于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应尽可能按一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以利于学科交叉。

第六条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主要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实践实验、学术活动、学科综合考核、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等内容。

培养方案应由学院组织论证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各学位点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应制定相应的英文培养方案。

第七条在培养期间,硕士研究生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实践实验、学术活动、学科综合考核、中期考核、开题报告、学位论文撰写等环节,并修满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最低学分,科研成果符合《扬州大学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基本要求(试行)》(扬大研院〔2016〕8号),方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硕士生的培养方式应注重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践活动、学位论文等各个环节的有机衔接。

对不同学科类型的研究生在科研和实践训练上应实行分类指导:

基础学科的研究生加强科学实验训练;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生加大文献阅读量和强度,重视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工程技术类及应用性较强学科的研究生应加强科技开发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训练。

鼓励各学位点开展学科之间交叉培养、学校与科研院所及企业间的合作培养、协同培养以及国际联合培养。

第九条学院、学科、导师应积极创造条件,拓宽研究生培养国际化培养途径。

硕士生出国(境)交流率不少于10%。

出国(境)访学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硕士生,可获得2-3个奖励学分,并计入总学分。

第三章课程及学分要求

第十条硕士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选修课程和补修课程三大类。

鼓励在一级学科下设置课程并形成课程体系,各一级学科学位点开设不少于1门跨学科课程。

课程设置应有利于推动我校与国内外名校之间的学分互认、学术互动。

学位课程是为达到培养目标要求,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而必须学习的课程。

学位课程类型包括:

(1)公共基础课(政治思想理论课、第一外语、数学基础课);

(2)学科基础课(按一级学科范围开设,3门以上供选);

(3)专业基础课(按二级学科范围开设,3门以上供选)。

选修课程是结合本学科主要研究方向或本领域学术前沿而开设的课程(3门以上供选);为拓宽硕士生专业知识面,加强学科交流,鼓励研究生选修相关相近学科的课程。

补修课程是指以同等学力身份或跨学科考入我校的硕士研究生,入学后除进行正常的研究生课程学习外,还须在导师指导下补修至少三门本专业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并参加考核并合格。

大力推行分组式、专题式、研讨式等教学方式,加大研究方法类、研讨类等课程的学分比重,增加慕课和微课等在线课程授课形式。

第十一条硕士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总学分不低于32个学分。

其中,学位课程学习不少于16个学分;选修课程学习至少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学分,其中跨学科课程学习不少于2个学分;学术活动不少于2个学分。

补修课程学分不计入总学分。

课程学习原则上在第一学年内完成。

培养方案中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一般为2个学分,最多不超过3学分。

每学分对应16学时。

硕士生每学期选课以不超过16学分为宜,以保证研究生足够的自学时间。

研究生在保证完成培养计划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兴趣并经导师同意任意选修若干门其它课程。

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侨研究生除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外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程。

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不少于18个学分,其中包括“中国概论”2个学分、“汉语”2个学分,免修公共外语课程,外语专业免修第二外语课程,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不少于14学分(除文史哲等相关学科外,其它学科一般“数学基础课”不少于3个学分)。

选修课程学习至少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学分。

港澳台侨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不少于18个学分,其中包括第一外语4个学分、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不少于14学分(除文史哲等相关学科外,其它学科一般“数学基础课”不少于3个学分)。

选修课程学习至少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十二条硕士生公共基础课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开课、考试;其它课程由学院组织开课、考试或考查。

学院应建立稳定的课程建设投入和奖励机制、课程审查机制、研究生选课机制、教学管理与监督制度、教学评价制度。

任课教师应更新课程教学资源、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转变课程考核方式。

各学位点应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组织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授课。

每位教师开设课程不超过2门。

各学科要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学资源,聘请境内外专家开设全英文课程或系列专题讲座。

鼓励留学研究生与国内研究生同堂同步授课。

第十三条已确定开设的研究生课程,须按计划组织完成教学工作,不得随意替换任课教师、变更教学和考核安排、减少学时和教学内容。

开课教师应按照课程设置要求,制定或定期修订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教学大纲应对课程各教学单元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核形式做详实安排,对学生课前准备提出要求和指导。

课程教学大纲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并提交研究生院备案,作为开展教学和教学评价的重要依据。

开课教师应于每学期结束后或在下个学期开学两周内登录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输入成绩,并将研究生所有课程考试、考查的原始材料及系统生成的成绩单签名后送学院保存、备查;公共课考核结果报送研究生院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创新考核方式,严格课程考核。

根据课程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等的特点确定考核方式,注重考核形式的多样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研究生基础知识、创新性思维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

重视教学过程考核,加强考核过程与教学过程的紧密结合,通过考核促进研究生积极学习和教师课程教学的改进提高。

考核一般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学位课程考核方式采用考试或写论文等形式,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以下为不合格。

选修课、实践实验活动、学术活动等教学环节宜用考查的方式进行。

考查成绩一般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由导师及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和考查结果,方能取得学分。

硕士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课程考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考查或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重修该门课程,两次重修考核未通过者,取消毕业资格和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五条研究生可根据个人培养计划,结合自己入学前的课程学习和自学情况对某门课程提出免修。

下列情况可办理免修:

1、对入学前已在本校参加研究生课程旁听且考试成绩合格的课程,如果符合所在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可以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可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附旁听原始成绩单,成绩有效期2年),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2、研究生可申请英语公共课免修,申请者在入学后两周内提出免修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英语免修:

(1)托福成绩不低于85分者(2年内有效,以考试日计算,下同);雅思成绩不低于6.5分者(2年内有效);

(2)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5级考试合格或剑桥商务英语证书考试(BEC)中级考试合格者(2年内有效);

(3)本科阶段为英语专业,已通过专业八级考试,现攻读非英语专业的更高学位者;

(4)在英语国家或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得本科以上(含本科)学位者(须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第十六条参加学术活动是硕士生科研训练的重要途径。

导师应督促、检查或带领、指导硕士生参加校内外的专家讲学、学术会议、研究生学术论坛等学术活动。

硕士生须完成《扬州大学关于建立研究生学术报告会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方能获得学分申请毕业。

第四章导师、导师组及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七条硕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也可根据各学科研究生培养特点,实行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负责制。

第十八条导师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关心和指导研究生的成长,负责研究生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具体包括:

(1)对硕士研究生进行政治思想、学术道德、学风、品行等方面的教育;

(2)指导硕士研究生制订和调整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情况;

(3)指导和检查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践实验活动和科学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4)组织安排学位论文开题,指导和检查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5)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研究生提出淘汰建议。

第十九条指导教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硕士研究生的个性特点,指导研究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个人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应明确规定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学术活动、实践实验、科研工作预期目标、硕士学位论文的初步设想等内容。

第二十条导师应根据本规定、所在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结合硕士生个人情况,在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指导硕士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个人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审定后,递交学院存档。

个人培养计划确定后,硕士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

个人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须在变动个人培养计划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经导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审定同意后,递交学院存档。

第五章学科综合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科综合考核是在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之后、学位论文开题之前组织的一次知识结构、能力素质的综合考核,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学习情况、本学科文献的阅读情况以及对本学科研究前沿的掌握情况等。

学科综合考核是确立研究生是否进入中期考核和论文开题环节的资格考试。

考核形式可以是课程学习综合考试,也可以采取面试形式。

鼓励学院实行学科综合考核淘汰制,淘汰比例可控制在10-15%。

第二十二条 学科综合考核由学院负责组织。

学院应组成学科综合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事宜,并制定与本学科专业相适应的具体综合考核方案。

学科综合考核小组应由3-5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并确定考核小组负责人,主持考核工作。

导师可以参加学科考核小组,但不得担任考核小组负责人。

同一学科同一届的学科综合考核小组成员构成应基本固定,以便进行公平考核。

第二十三条硕土生学科综合考核一般在课程学习结束后的第三学期进行,特殊情况最迟在第四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综合考核小组应在考核前一个月通知硕士生。

第二十四条 学科综合考核小组应对每位硕士生的综合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作出成绩评定。

学科综合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各学科应将试题、答卷、记录、成绩和综合评语交学院存入硕士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对于学科综合考核发现问题的,指导教师要对其进行专门指导和咨询,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课程补修或重修,确有必要的应对培养计划做出调整,对不适宜继续攻读的应予淘汰,直至退学。

第六章中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硕士生中期考核是硕士生培养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

硕士生中期考核一般在课程学习结束后的第三学期进行,特殊情况最迟在第四学期完成。

考核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研究生须填写《扬州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考核由学院党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业务考核由学科点负责,主要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研能力、文献查阅能力、实验能力、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力等。

第二十七条硕士生中期考核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学习态度端正;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学科综合考核合格;完成的课程总学分和学位课程学分应该达到或超过学校的最低培养要求。

硕士生中期考核的结果共4个等级,分为A等(优秀)、B等(合格,继续攻读学位)、C等(警告,提出改正建议)、D等(不合格,建议作退学处理)。

考核结果为B等以上的硕士生,可以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对于学习态度不端正、没有达到基本要求的硕士研究生,应给予警告,并要求其给出改正措施,报给所在学院。

已经提交改正措施报告的研究生可以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相关院系负责跟踪检查其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汇总后由学院留存。

第七章学位论文

第二十八条学位论文是硕士生培养工作的核心环节,是对硕士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硕士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途径。

硕士生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开题报告、答辩申请、论文评阅、预审与答辩等环节。

第二十九条硕士生在广泛调查研究、阅读文献资料基础上,确定学位论文选题。

硕士生应积极参与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注意选择有重要应用价值的课题。

硕士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应在中期考核之后,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

开题报告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由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组织考核小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论证,形成结论性书面意见,填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学科专家组由3-5人组成,学科负责人任组长。

交叉学科与跨学科的论文选题,须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考核小组。

第三十条开题报告所用表格由研究生院统一制定,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拟定的学位论文题目;

(2)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3)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4)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5)课题的创新性;

(6)个人培养计划完成情况、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7)与本课题有关的资料积累、已有的前期研究成果。

硕士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

学科专家组应对报告人所选课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并就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对没有通过开题报告论证的硕士生,经导师同意,三个月后可以申请重新开题。

重新开题不通过者,学科专家组可以提出淘汰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学科专家组成应指定专人对开题报告会作记录。

学科专家组成员、记录人和报告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开题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存档于学院并作为硕士学位论文预审的必备材料。

第三十二条硕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硕士生每学期应定期向导师报告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分析论文工作中的难点,找出不足,明确下一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促进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在论文答辩前一学期内,各学科须根据研究方向组织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阶段性工作进行评价。

硕士生在学位论文完成后,应向导师全面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果,听取意见。

第三十四条学院应对硕士生学位论文实行预审制度。

答辩前2个月,学院或学院委托学科组织对申请答辩的研究生进行预审,确定如期答辩还是延期答辩,并提出论文修改意见。

预审结果可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暂不通过、不通过。

暂不通过者,须经一个月修改后,经导师同意方可重新申请预审。

不通过者,须经三个月修改后,经导师同意方可重新申请预审。

第三十五条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框架由研究生院作出规定,各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完整的论文撰写格式规范。

各学位点根据培养需要,应制定相应的英文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范。

第三十六条硕士生的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按《扬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扬大研院〔2014〕36号)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除了学科综合考核实行淘汰制外,鼓励学院对培养过程其他培养环节实行淘汰考核制度,并出台相应配套文件。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6级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扬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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