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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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附件1: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机组原则上以通过满负荷性能试验作为纳入本细则考核、补偿管理的起溯节点。

具体执行是根据西北能监局下发的关于该发电机组转商运的认定文件,并以此为时间节点倒溯3个月进行考核、补偿,且在倒溯的这3个月内只对“非计划停运”进行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转商运文件下达的当月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月考核。

(光伏)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30分/月考核。

第十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

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按期报送。

报送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定期方式是指并网发电厂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所属调度机构报送本厂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不定期方式是指当某个并网发电厂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更正报送(注:

不定期的报送方式不能替代定期报送方式)。

无论是定期报送还是不定期报送,每发生一次漏报、迟报现象均扣5分。

调度机构指定的黑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启动方案。

能源监管机构会同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黑启动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含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黑启动方案)的并网发电厂,按20分/次考核,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考核;并网发电厂应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还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一条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

不按要求参加的,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15分/次考核。

瞒报、谎报者,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已运行电厂应按照《西北区域在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计划》要求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因电厂原因未完成的,每逾期一天考核10分。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

《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相关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第十五条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按规定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十六条各级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13号令、14号令)的规定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并网发电厂应按各级调度机构的有关要求报送安全运行的相关信息(包括机组可调出力、电煤储量、设备参数等内容),对于发电企业不及时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按每项5分/次考核。

并网发电厂应按各级调度机构的有关要求报送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及报表(包括电力电量数据、机组可调出力、电煤供应信息、设备技术参数、供热量、分机组电量、水情信息、风资源情况、风(光)功率预测、联系通讯录、机组运行时间等内容),对于发电企业不报按每项10分/次,迟报、错报、漏报每项5分/次考核。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按照调度机构《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要求,由持有各级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人员方可与调度员进行业务联系。

若发生未持有上岗证书人员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情况,每次扣50分。

每个电厂(含风电、光伏)至少需配备5名持有所属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的运行值班人员,每厂(场)每少1人扣10分/月。

并网发电厂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17:

00前向所属调度机构上报主管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领导、专责名单及联系方式、在岗已取得《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已取得《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的运行值班人员变岗和调离人员名单、申请参加持证上岗考试的人员名单、持证两年半以上未参加抽考的人员名单及申请对证书重新审核的人员名单,对于逾期不报的单位,每次扣30分。

持证上岗考试或抽考中存在作弊现象的,按违反调度纪律行为处理,每次扣60分。

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开展发电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按相关规定在90日内未取得商转意见书的,每逾期一天按照0.1分/兆瓦考核。

第十八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将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按60分/次考核。

涉及争议的,可随后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诉。

第19条并网发电厂开停机操作、电气操作应按照相关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30分/次考核。

对于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停机,按照100分/次考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调度机构调管设备状态,按照80分/次考核;在调度机构调管设备上擅自进行工作,按照60分/次考核。

第二十条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3类:

第1类为机组直接跳闸,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20分/10万千瓦考核;

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提出申请后24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10分/10万千瓦考核;

第3类为提出申请24小时以后退出的停运,或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5分/10万千瓦考核。

机组非计划停运期间,按发电机容量×0.25分/10万千瓦×小时考核,考核最大累计时限为72小时。

对设备缺陷造成机组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转检修申请,否则按20分/次考核。

备用机组未按调度规定时间并网的情况也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

其中火电超规定时间2小时-4小时,按机组容量×5分/10万千瓦考核,超规定时间4小时以上,按机组容量×8分/10万千瓦考核。

水电超规定时间10-15分钟,按机组容量×5分/10万千瓦考核,超规定时间15分钟以上,按机组容量×8分/10万千瓦考核。

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低谷时段定义为:

23:

00—7:

00)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

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的消缺时间双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当风电场因自身原因造成风机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总容量超过该风电场装机30%的,比照同容量的火电机组1类非停考核。

在电力电量紧张时期,火电机组缺煤停机比照第3类非停考核,缺煤停机期间,按发电机容量×0.1分/10万千瓦×小时考核,考核时限按实际停运时间处理。

对于发电企业按缺煤原因申报的非计划停运,若经查实属于非缺煤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追溯按一类非计划停运考核,同时将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款,按谎报事故情况处理,再追加考核30分。

机组在正常停机备用后启动过程(从并网至机组带至最低技术出力期间)中发生非计划停运事件,原则上可免考核一次。

若再发生第二次及更多的非计划停运的情况,则按规定纳入考核。

(参照华北网:

机组在检修后启动过程(从并网至机组带至最低技术出力期间)中发生非计划停运事件,原则上可免考核两次。

若再发生第三次及更多的非计划停运的情况,则按规定纳入考核。

稳控装置正确动作,导致并网运行机组被切除的情况免于非停考核。

第二十一条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度机构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

对不具备AGC功能的,要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按50分/月考核。

(15分/月)

机组AGC参数发生变化后,发电企业应主动进行相关设备改造升级,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按10分/次考核。

在调度机构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0分/月考核。

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否则按15分/次考核,因设备原因退出机组的AGC功能,按5分/次考核。

调度机构对电厂和机组的AGC的可用率、调节速率、响应时间进行相应考核,相关技术标准如下:

(一)可用率

具有AGC功能的机组其性能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且AGC可用率要达到98%以上。

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机组并网小时数)×100%。

对于全厂成组投入的电厂,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100%。

(二)调节速率

对于AGC机组的调节速度进行考核。

调节速率=[Abs(目标出力-当前出力)/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目标出力达到时间-命令下发时间)]×100%(单位:

机组调节容量占额定有功功率的比例/分钟)

对于水电机组:

实际速率应大于每分钟50%;

对于火电机组:

直吹式制粉系统的汽包炉的火电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5%;带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2.0%;循环流化床机组和燃用特殊煤种(如煤矸石电厂)的火电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0%;超临界定压运行直流炉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2.0%,其他类型直流炉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5%;燃气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20%。

(参照华北网增加机组类型。

原条款:

实际速率应大于每分钟2%。

(三)响应时间

AGC响应时间,从调度机构下达AGC命令算起,到AGC机组开始执行命令止,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60(120)秒;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40秒;水电机组的AGC响应时间≤10秒。

考核标准如下:

(一)并网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到98%(90%),达不到要求按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每月考核10(6)分/10万千瓦,全厂成组投入的AGC,AGC月可用率按全厂统计。

(二)AGC机组的调节容量原则上应满足从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出力的范围,AGC机组的实际调节容量若达不到要求,每差机组额定容量的1%,按5分/月考核。

(删掉了提前一周上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

(三)对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考核。

对于水电机组:

速率低于50%,每低5个百分点按15分/月考核;

对于火电机组:

每低机组标准0.2个百分点按15分/月考核。

调度机构对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合格的机组进行考核,并令其定期整改。

如不按期整改按10分/月考核。

(四)AGC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未达到要求的次数每次考核5分。

第二十二条升压站高压侧母线(或变压器高压侧)为电网电压控制点的并网发电厂必须具备与调度机构的自动电压控制(AVC)接口,不具此接口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20分/月考核。

加装AV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按10分/次考核,运行中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VC功能,否则按30分/次考核。

第二十三条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

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转速不等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

以上参数不符合要求者,限期进行技术改造,逾期不能完成者,按20分/月考核。

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且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必须接入相应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否则按60分/次考核。

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投入情况及相关性能。

(一)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低于100%一个百分点,每月考核3分/10万千瓦。

(二)EMS系统对机组一次调频性能进行记录,不定期抽查,对不满足以下要求的按照15分/项考核。

对已经明确正在进行一次调频整改的机组抽查时不重复扣分。

具体参数如下:

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0.033Hz内;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0.10Hz内;水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05Hz内。

2、转速不等率Kc火电机组和燃机为不大于4%~5%,水电机组不大于3%。

3、最大负荷限幅为机组额定出力的6%。

4、当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的响应时间应为15秒。

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45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机组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机组额定有功出力的±3%内。

第二十四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关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AGC、AVC、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有关系统参数管理规定。

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关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

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前,应经相关调度机构批准。

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的状态和参数的并网发电厂,调度机构应立即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按20分/次考核。

在系统接线或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或其他需要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内部与电网有配合关系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控装置,应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及时更改保护定值及运行状态。

无故延期者,按3分/天考核。

造成电网事故者,除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按60分/次考核。

第二十五条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

发电机组无功调节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应调度机构下达的月度调度计划中的无功电压曲线;无调整能力时,应立即向相应调度机构当值调度员汇报,调度员将要求周边厂站协助进行电压调整;若仍无法满足无功电压曲线要求,应向相应调度机构当值调度员提出免考核申请,经核实后可免于考核。

若长期存在电压调整方面的困难,有关发电企业应及时书面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

(二)发电企业考核点母线电压值在相应电压曲线上下限范围内为合格点,母线电压超出允许范围的点记为不合格点。

相应调度机构EMS系统每15分钟采集发电厂母线电压,以判定该考核点电压是否合格。

电压曲线合格率计算方法如下:

电压合格率=(D总点数-D不合格点)/D总点数

(三)发电企业同时具有两个电压等级需要考核时,按调管范围纳入相应调度机构电压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发电企业同时具有两个电压等级且都归同一个调度机构考核的,其考核分值按两个电压等级各自考核值的平均值计算。

对机组无功进行如下考核:

发电企业月度电压曲线合格率750kV及330kV以100%为基准,220kV以99.90%为基准,110kV以99.80%为基准,每降低0.1个百分点,考核9分。

第二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

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情况需要修改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曲线时,应提前15分钟通知并网发电厂。

火电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96点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

当EMS系统采样的电厂实际发电出力与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值的偏差超出±2%时,视为不合格,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偏差超出±5%时,超出的部分将取绝对值后乘以3后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

考核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为依据,按2分/万千瓦时考核。

下列情况,经调度机构同意可免于考核:

1、发电企业AGC功能参与电网频率和联络线调整期间;

2、火电机组启停期间;

3、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无法跟踪发电计划曲线时,只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或者按调度员修正后曲线执行。

4、当出现系统事故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5、新投产发电机组在连续满负荷运行试验结束之前的试运期间。

6、其它特殊情况。

(备注去掉了:

新机组试运期间。

电力电量紧缺时期的正偏差,以及调峰困难时负荷高峰期间的正偏差、负荷低峰期间的负偏差,一次调频正常动作导致的偏差。

第二十七条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并网发电厂应在调度机构的指挥下,按规定进行发电机组进相试验,进相深度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不满足要求的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月考核。

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

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

否则按10分/项(6分)每次考核。

第二十八条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机组的调峰能力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为确保电网安全调峰,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间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调峰能力参与调峰,不足部分纳入调峰能力考核范围。

在非供热期,与普通燃煤机组承担相同调峰义务。

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在电网安全和供热受到影响时,应通过购买辅助服务等方式适当参与调峰。

(二)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额定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50%及以上、额定容量30万千瓦以下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45%及以上。

(三)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100%。

对机组调峰进行如下考核:

发电企业应按调度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申报本企业每台机组次日最大、最小可调出力96点曲线。

1、电厂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如果出现机组申报出力上限低于机组铭牌出力上限或机组申报出力下限高于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的情况,即认定为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降。

在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降期间,每天的考核电量按减少的调峰电量考核1分/1万千瓦时。

[注:

为原标准3倍]

减少的调峰电量计算:

W1=

其中:

W1为减少的调峰电量;

式中:

为机组铭牌出力上限(MW);

为机组申报出力上限(MW);

为机组调峰能力下限(MW);

为机组申报出力下限(MW);

i为1~96个时间段;

T为时间段划分(15min)。

2、如果电厂实际上不能按其所上报的调峰能力提供基本调峰时,则当日的考核电量为:

每天的考核电量按减少的调峰电量考核2分/1万千瓦时。

【注:

为原标准8.8倍】

减少的调峰电量计算:

W1=

其中:

W1为减少的调峰电量;

式中:

为机组申报出力上限(MW);

为机组实际出力上限(MW);

为机组申报调峰能力下限(MW);

为机组实际出力下限(MW);

i为1~96个时间段;

T为时间段划分(15min)。

【修改参照华北标准。

原条款:

机组达不到调峰能力要求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可按其申请调整发电计划曲线,并按减少的调峰电量考核20分/10万千瓦时。

减少的调峰电量计算:

W1=(P0-P1)×T

其中:

W1为减少的调峰电量;P1为实际调峰容量;P0为基本调峰容量;T为时间常数(按每天6小时计)。

第二十九条被确定为黑启动电源的发电企业,每年元月15日前相关发电企业应将上年度黑启动电源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培训等情况报送能源监管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能源监管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每年对黑启动相关设施和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机组,在电网需要提供黑启动服务时必须按要求实现自启动。

对黑启动电源进行如下考核:

(一)电力调度机构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电厂应及时汇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并按10分/月考核(6)。

(二)电力调度机构检查时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没有汇报电力调度机构的,按每次100分考核(90)。

(三)电力调度机构在系统发生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提供黑启动服务,而电厂没能提供该服务,按每次600分考核。

第三十条风电场应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必须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接收并自动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远方发送的有功功率控制信号,确保风电场最大有功功率值不超过电力调度机构的给定范围。

不具此项功能者,按30分/每月考核(18)。

同时风电场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要求月均10min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33%,月均1min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10%,否则按照超出额度每个百分点10分/月考核(9),功率变化仅考核风电功率上升阶段的变化,因风速变化导致的风电功率下降速率过快不予考核。

第三十一条风电场公共并网点必须配置适当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用于调节风电场、公共并网点及送出线路的电压,无故不按照设计要求安装无功补偿装置者,按30分/每月考核。

无功补偿装置必须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投退,否则按10分/次考核;装置月整体可用率应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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