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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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

无菌医疗器械实施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的管理,按照《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无菌医疗器械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

第二条本《实施指南》适用于无菌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安装、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包括影响产品质量的外包过程。

第三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本《实施指南》的要求,以过程方法为基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并保持其有效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适宜的组织机

第五条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以下职责:

1、制订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

3、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4、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

5、指定人员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贯彻和执行。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一十条

第一十一条

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

第一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应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企业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三章资源管理

第一十五条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掌握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能正确实施本规范。

第一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一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仓储场地、生产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并保持相应的记录。

第一十八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造成污染;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

第一十九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确定出产品生产中须避免污染、应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

第二十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中洁净(室)区的级别设置原则为:

一、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中应采用使污染降至最低限的生产技术,以保证医疗器械使用表面不受污染或能有效排除污染。

二、对于体内植入物、与循环血液、骨腔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等生产区域应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

三、植入到血管内的无菌医疗器械、能在某个局部环境下实现生产、装配、包装全过程的无菌医疗器械,应在不低于10000级(优先选用100级)洁净室(区)内生产。

四、上述规定以外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精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均应在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

五、与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清洗即使用的初包装,其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应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如初包装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在不低于300000洁净室(区)内生产。

六、对于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医用材料),应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

七、洁净工作服清洗、干燥和穿洁净工作服室、专用工位器具的末道清洗与消毒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

无菌工作服的整理、灭菌后的贮存应在10000级洁净室(区)内。

第二十一条洁净(室)区应按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

第二十二条在设计和建造无菌医疗器械生产厂房时,洁净区的内表面应考虑使用时便于清洁,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应考虑门窗的密封性,并应设有安全门。

第二十三条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气体均应经过净化处理。

特别是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的洁净度应进行验证并进行控制,以适应于所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件,按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清洗和消毒,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装、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二十七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有固定的人员对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维修。

洁净室(区)应按下表的要求进行监测。

不同级别洁净室(区)洁净度的要求和监测频次

监测项目

技术指标

监测方法

监测频次

100级

10000级

100000级

300000级

温度,℃

(无特殊要求时)18~28

JGJ71

1次/班

相对湿度,%

45~65

1次/班

风速

m/s

水平层流

≥0.4

垂直层流

≥0.3

1次/月

换气次数

次/h

≥20

≥15

≥12

1次/月

静压差,Pa

不同级别洁净室(区)及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5

1次/月

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10

尘埃数

个/m3

≥0.5μm

≤3500

≤350000

≤3500000

≤10500000

GB/T16292

1次/季

≥5μm

0

≤2000

≤20000

≤60000

浮游菌数,个/m3

≤5

100

500

GB/T16293

1次/季

沉降菌数,个/皿

≤1

≤3

≤10

≤15

GB/T16294

1次/周

说明:

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换气次数(100级层流风速)、静压差、温度、相对湿度应符合上述规定;应按监测频次对上述参数进行动态监测;每年应由有资质的法定检测部门进行静态检测合格。

第二十八条区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建立人员健康档案,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应体检一次,对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制定洁净服工作管理规定。

洁净工作服应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

工作服和帽子应能有效地遮盖内衣、头发。

第三十条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必须按相应的人员净化程序进行净化。

并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

直接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对手再进行一次消毒。

第三十一条在洁净室(区)内工作的临时人员或外来人员,须进行卫生知识、洁净技术、工艺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后方能进入洁净室(区);对外来人员进入洁净室(区),要声明无传染性疾病、进行人员净化方面的培训或由洁净室监督员的监督陪同下进入。

第四章文件与记录

第三十二条生产企业应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本规范中所要求编制的程序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质量手册应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做出承诺和规定。

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对生产的医疗器械编制和保持一套技术文档。

包括产品规范、生产过程规范、安装和服务规范、检验和试验规范等。

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应编制程序文件,规定文件的控制要求:

1、文件发布前应经过评审和批准,以确保文件的适宜性和充分性,并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文件更新或修改时,应再次对文件进行评审和批准,并能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确保在工作现场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

3、生产企业应确保有关医疗器械法规和其它外来文件得到识别与控制;

4、生产企业应对保留的作废文件进行标识,防止不正确使用。

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应保存作废的技术文档,并确定其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生产企业应编制程序文件,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的要求。

记录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记录应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应防止破损和丢失;

2、应规定记录的保存期限,期限应至少相当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企业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五章设计和开发

第三十七条生产企业应编制程序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第三十八条生产企业应确定设计和开发阶段及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

应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职责和分工。

第三十九条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包括与预期用途有关的规定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文件和其他要求。

应对设计和开发输入进行记录并经评审和批准。

第四十条设计和开发输出应满足设计输入要求,提供采购、生产和服务的依据与产品接收准则。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得到批准。

应保持设计和开发输出记录。

第四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

第四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的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四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四十四条设计和开发的确认可采用临床评价、性能评价。

进行临床试验时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

适当时,应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安全、有效性时,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第六章采购

第四十七条生产企业应编制采购程序文件,以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

第四十八条生产企业应根据采购的产品对随后的产品实现和最终产品的影响,确定对供方和采购的产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

当供方是委托生产的受托方时,供方还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的要求。

生产企业应对供方满足其采购要求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制定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规范。

生产企业应保持评价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

第四十九条采购信息应清楚地表述采购产品的要求,可包括采购产品的类别、规格型号、规范、图样、过程要求、人员资格、质量管理体系和验收准则等内容。

生产企业应根据可追溯性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保持相关的采购信息。

第五十条生产企业应对采购的产品进行验证,以确保其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第七章生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生产企业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所有生产过程。

第五十二条生产企业应编制生产所需要的工艺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第五十三条生产企业应使用适宜的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设备、工艺装备,并确保其得到控制。

第五十四条生产企业应编制对医疗器械清洁的形成文件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洁净室(区)内选用的设备与工装应具有防尘、防污染措施。

第五十六条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与工装及管道表面应无毒、耐腐蚀、无死角,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与粘连。

第五十七条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清洗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都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第五十八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所选用的工位器具应能使产品在存放和搬运中避免污染和损坏。

第五十九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制定管理文件,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是无毒材料,并定期清洗、消毒。

第六十条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必须按程序进行物料净化,对于需清洁处理的零配件,末道清洁处理应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批号管理办法,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规定每批产品应形成的记录。

第六十二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选择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或采用适宜的无菌加工技术以保证产品无菌。

第六十三条生产企业应编制无菌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确认的程序文件。

灭菌过程应在初次使用前进行确认。

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

若采用无菌加工技术应进行过程模拟试验。

第六十四条如果生产过程的结果不能或不易被后续的检验和试验加以验证,则应对该过程进行确认。

过程确认应由有资格的人员来完成。

应保持确认活动和结果的记录。

如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医疗器械满足规定要求的能力有影响,则应编制确认的程序,在应用前予以确认并保持记录。

第六十五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保持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参数记录,灭菌记录应可追溯到医疗器械的每一生产批。

第六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和保持每批产品的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满足医疗器械可追溯性要求,并标明生产数量和批准销售的数量。

第六十七条生产企业应编制产品标识程序文件,规定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以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

第六十八条生产企业应编制产品标识程序文件,规定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以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

第六十九条生产企业应标识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以确保在产品形成的全过程中,只有通过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的产品才能被放行。

生产企业应编制程序文件,规定医疗器械可追溯性的范围、程度、可追溯性的唯一性标识和所要求的记录。

对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可追溯性的记录应包括可能导致医疗器械不满足其规定要求的所有组件、材料和工作环境条件的记录,货运包装收件人的名字和地址的记录,生产企业应要求代理商或经销商保持医疗器械的分销记录以便追溯,当检查需要时,可获得此类记录。

第七十条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的相关法规要求。

生产企业应编制文件,规定产品防护的要求,防护应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防护也应适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根据贮存条件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规定各种无菌医疗器械的贮存条件,并在注册产品标准和包装标识或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并应控制和记录这些条件。

第八章监视和测量

第七十二条生产企业应编制程序文件,确定所需要的监视和测量活动,并配置相应的装置,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控制,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符合规定的要求。

1、应定期或在使用前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校准或检定和予以标识,并保存记录。

2、应规定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对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

3、当发现监视和测量装置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监控和测量的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

并应对装置和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保存装置的校准和验证结果的记录。

4、对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计算机软件,在初次使用前应确认其满足预期要求的能力,必要时再确认。

5、洁净区(室)内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不得对生产环境和无菌医疗器械产生污染。

第七十三条生产企业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应对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验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十四条生产企业完成产品实现所规定的全部过程后,才能对产品进行放行。

应保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并记录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

对于植入性医疗器械,应记录检验和试验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检验日期。

第七十五条生产企业应编制反馈系统的程序文件,对是否已满足顾客要求的信息进行监视,并确定获得这种信息的方法。

第七十六条生产企业应编制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文件,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方法和记录要求,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并有效实施本规范的要求。

第九章销售和服务

第七十七条生产企业应评审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并形成文件,如合同、标书、订单或产品信息等,以确保企业有能力满足这些要求,并保持评审记录。

若产品要求发生变更,应重新评审并保持评审记录,修改相关文件并通知相关人员。

第七十八条生产企业在医疗器械安装活动由生产企业或授权代理以外的人员完成的情况下,应提供安装和验证的要求,并形成文件。

第七十九条生产企业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

第八十条生产企业应编制程序文件,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

第八十二条生产企业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八十三条生产企业在不合格品需返工时,应编制返工文件,包括不合格品返工后的重新检验和重新评价,返工文件应经批准且确定返工对产品的不利影响。

第十一章顾客抱怨和不良事件监测

第八十四条生产企业应编制程序文件,以确保由指定的部门负责调查、接收、评价和处理顾客的抱怨,并保持记录。

第八十五条生产企业应编制忠告性通知发布和实施的程序文件,并保持发布和实施的记录。

第八十六条生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的法规要求建立不良事件监测程序文件,明确不良事件管理人员职责,确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收集方法,明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准则和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的途径和时限。

第八十七条生产企业应保持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和上市产品再评价工作的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二章分析和改进

第八十八条生产企业应编制数据分析程序文件,规定收集与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包括反馈、产品质量、市场信息及供方情况。

第八十九条生产企业应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包括统计技术,进行数据分析,以确定产品符合性、顾客要求得到满足的程度、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保持数据分析结果的记录。

第九十条生产企业应编制纠正措施程序文件,以确定并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采取防止不合格再发生的措施,并评审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第九十一条生产企业应编制预防措施程序文件,以确定并消除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采取预防不合格发生的措施,并评审所采取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指南应用的有关术语:

植入性医疗器械:

任何通过外科手段来达到下列目的的医疗器械:

-全部或部分插入人体或自然腔口中;或

-为替代上表皮或眼表面用的;

并且使其在体内至少存留30天,且只能通过内科或外科的手段取出。

无菌医疗器械:

旨在满足无菌要求的医疗器械类别。

顾客抱怨:

任何以书面、口头、电讯的形式宣称,已经投放市场的医疗器械在其特性、质量、耐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及性能等方面存在不足的行为。

忠告性通知:

在医疗器械交付后,由生产企业发布的通知,旨在以下方面给出补充信息和/或建议宜采取的措施:

-医疗器械的使用,

-医疗器械的改动,

-医疗器械返回生产企业,或

-医疗器械的销毁

标记:

书写、印刷或图示物

-标帖在医疗器械上或其包装箱或包装物上,或

-随附于医疗器械;

有关医疗器械的标识、技术说明和使用说明的资料,但不包括货运文件。

第六十五条根据不同类别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管理特殊要求,将分别制定发布不同类别的《实施指南》。

第六十六条生产企业可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确定不适用条款,并说明不适用的合理性。

第六十七条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范》自ⅩⅩⅩⅩ年ⅩⅩ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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