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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办公大楼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县四家办公大楼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四家办公大楼机关事务管理,营造安全、文明、清洁、舒适的办公环境,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县机关事务局是县四家办公大楼机关事务的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县四家大院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四家大院公用基础设施、维护、修缮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四家办公大楼综治、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亮化管理和水、电、气、路、电梯、通讯网络等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管理。

(四)负责并协助各入驻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四家办公大楼各入驻单位的报刊、杂志、文件、信函的收发管理工作。

(六)负责四家机关大院与驻地社区(居委会)相关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七)组织协调联系机关大院工、青、妇、计生和老年工作。

(八)负责做好四家机关大院内的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九)负责协调处理各入驻单位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十)负责重要节假日花卉、盆景等摆设,并组织大楼内的文娱活动。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入驻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要求和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含水、电费)。

第二章办公秩序管理

第四条办公大楼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办公秩序,不得在办公楼内大声喧哗,不得带家属子女、朋友等到办公室游玩或留宿;严禁在办公大楼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提倡文明办公,上班时必须注重礼节礼貌,保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不得穿短裤、背心、超短裙和拖鞋上班;发型得体,不得浓妆艳抹。

第三章办公大楼管理

第六条大楼办公用房由县机关事务局负责统一分配和调整,任何单位不得强行抢占和私自调整、转让、出租。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大楼内开展营业性的商务活动。

第七条各入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办公用房由县机关事务局负责协调处理。

(一)办公用房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二)用房单位私自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用途的;

(三)用房单位在其它地方新建办公楼并已投入使用的;

(四)用房单位职能发生重大调整,编制和人员变动较大的。

第八条各单位要自觉爱护现有办公用房及公用设备设施。

第九条各单位办公室内摆设应整洁规范。

第十条规范电梯的管理和使用,安全文明使用电梯。

第十一条县机关事务局负责办公大楼公共区域设施的维修和维护(保安、绿化、亮化工作)。

各单位办公室内除水、电路维修由县机关事务局派人(维修费用各单位自理)外,其余各类维修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章会议室管理

第十二条办公大楼公共会议室由县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并负责提供会务服务(12楼、9楼会议室和11楼、8楼会议室分别由县委办和政府办负责管理)。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提前半日通知县机关事务局,以便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各单位使用公共会议室,由县机关事务局按会议室的大小向使用会议的主办单位收取100元—200元/次的会议服务费。

第五章水电管理

第十四条办公大楼水电设施(供电、空调、电梯、喷泉设备等)由县机关事务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大楼内凡属营业性质单位或个人用电,必须按实际用电数量及营业性质计费并当月底结清。

第十六条县机关事务局要严格水电管理,实行值班制度,加强巡查检修,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正常供水供电。

如因检修需要停水停电,由县机关事务局提前通知各有关单位。

各单位要节约用水用电。

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关闭电灯、饮水机、电脑、空调等电器设备的电源,避免水电浪费等现象。

第十七条办公大楼景观照明、广场路灯原则上每天晚上19:

30—22:

00(夏季),19:

00—21:

00(冬季);喷泉每天早上7:

40—8:

00,晚上19:

30—21:

00(夏季),19:

00—20:

00(冬季)开放。

第十八条大楼升降电梯工作规定。

1号电梯停至负1—12楼,2号电梯停至负1、1、6—12楼。

电梯24小时运行。

第十九条中央空调工作规定。

日平均温度低于11℃开放暖气,日平均温度高于25℃开放冷气;开放时间为:

上午8:

00—12:

00,下午14:

30—18:

00;星期六、星期日及节假日全天停止供应空调。

第六章清洁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广大干部职工要遵守卫生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维护好办公大楼的清洁卫生。

办公大楼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工作由县机关事务局负责。

各单位办公室、会议室的清洁卫生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办公大楼卫生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组织办公大楼各单位和保洁员打扫办公大楼办公区;清理楼内垃圾;及时做好除“五害”(灭蝇、灭蚊、灭鼠、灭白蚁、灭蟑螂)工作。

第二十二条大楼公共区及办公室内部卫生,实行每天一小扫,每周五一大扫,月末大扫除,做到地面干净,桌椅整洁、墙角四壁无蛛网、门窗无积尘。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制定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坚持每天打扫办公室卫生,桌椅、公文柜、报架等办公用具应摆放整齐,确保办公室干净整洁、窗户明净。

各办公室清扫的垃圾装好袋,每天下班前放在办公室门口,由县机关事务局保洁员统一处理。

第二十四条机关办公区域内的灭蚊、蝇、鼠、蟑螂、白蚁工作,由县机关事务局负责。

县机关事务局除坚持正常的卫生消毒制度外,每年还要组织一至两次大规模的灭虫消毒工作,保证卫生工作达标。

第二十五条县机关事务局设立卫生监督员。

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管理保洁员队伍,组织、监督保洁员搞好责任区域内的卫生;

(二)对机关大楼的卫生情况进行巡查,每天不得少于两次;

(三)组织清理机关楼内废旧物品;

(四)监督楼内各单位遵守卫生管理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进行教育,提出处理意见;

(五)征求各单位对楼内卫生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七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办公大楼公共区域的绿化、美化工作由县县机关事务局负责。

对大楼内规划的绿化地段,按园林绿化、美化的要求种植树木和花草,并做好花木和草地的养护及管理,定期进行修剪、施肥和杀虫,确保整洁美观。

第二十七条办公大楼的办公室、会议室、大厅、门前等处,要摆设花卉或常青植物,并根据情况适时更换。

第二十八条县机关事务局要在元旦、春节、五一、七一、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在大楼显要位置增设花卉盆景,以增添节日气氛。

第二十九条爱护树木花草,不得攀折、践踏,不得在绿化区内堆放器材、杂物。

第三十条大楼各单位的室内卫生、室内绿化,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八章消防管理

第三十一条大楼内消防工作由县机关事务局负责管理。

各单位要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实行严格的科学管理,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保证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二条办公大楼公共场所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由县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配置,做到定点存放、定人负责、定期检查、定期更换,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在未发生火警时不得随意移动消防器材位置,否则造成火灾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

(一)县四家办公大楼各单位的干部职工为义务消防队员。

义务消防队员要熟悉办公大楼情况,特别是本单位环境内消防设施配置情况,熟知疏散路线;

(二)义务消防员应增强责任心,提高防火意识,认真履行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三)义务消防队员应积极学习消防知识,参加消防培训,熟悉综合办公大楼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的性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方法,用心体会每次消防演练的操作程序,不断提高灭火及疏散技能;

(四)县机关事务局要协调县公安消防大队每半年对办公大楼重点防火部位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各防火部门应根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人员,根据义务消防队组织机构设置原则,每班设置各行动小组的负责人,以确保该部门发生火灾时能有效组织人员进行火灾扑救和引导人员疏散;

(六)发生火灾,各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必须服从在场职务最高的领导的指挥,积极参加抢救和扑灭火灾或疏散人员,保护现场。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开展消防知识的教育和技能训练,使机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有关操作要领,并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防患于未然。

一旦发生火灾,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切断事故电源,启用消防栓、水龙头,关闭着火房间通向走道的门等),在及时进行补救的同时,迅速向县县机关事务局和“119”正确报告火情及火场情况,协助消防人员灭火。

第九章安全保卫管理

第三十五条大楼安全保卫工作由县机关事务局负责管理。

办公大楼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县机关事务局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防群治工作,杜绝安全隐患,确保办公大楼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十六条上访人员由门卫安排进入接访室,由县信访局通知责任单位到场处理,不得任其在大楼门口聚集、逗留。

对无理取闹、干扰领导和工作人员正常办公的上访人员,保安应采取措施将其带出办公大楼。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公共财产需运出办公大楼,须持有本单位的证明方可放行。

保安有权阻止无任何手续的物品进出。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下班前要注意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保安人员除做好正常的值班巡查外,特别要加强重大活动、重大会议、突发性事件以及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查。

第四十条大楼执勤、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文明执勤,礼貌待客,既要严格管理,又要方便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正常的工作联系。

第十章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

第四十一条进出办公大楼前后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路线、速度(限速在20公里/小时以内)行驶,严禁逆向或超速行驶,严禁将车辆停摆在办公大楼前置通道。

对超速或逆向行驶的车辆,保安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的,依法按程序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所有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并按划定的车位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以保持道路畅通。

有停车位的一律停放在停车场,自行车、摩托车一律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对乱停乱摆车辆现象,保安人员有权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管理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办公大楼管理费采取单位和财政共同承担的形式。

各单位物业管理服务费(含水电费)按实际办公面积进行核实。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经县物价部门核定为6元/m2·月。

各单位物业管理服务费(含水电费)由县机关事务局负责收取或委托县财政局代收。

第四十四条管理经费由县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章组织保障

第四十五条为确保县四家办公大楼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县委、县政府成立县四家办公大楼机关事务管理委员会。

1.对办公大楼管理总体方案进行组织策划、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2.审定办公大楼管理制度。

3.组织《四家办公大楼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实施及《四家办公大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考评及通报。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办公室主任兼职安全保卫、消防专干、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县机关事务局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县四家办公大楼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搞好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办公大楼管理正常、安全、规范、高效优质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约

(一)爱护大楼设备,爱护公物,损坏者照价赔偿,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公共环境或公共设备,不得切割、损坏、更改、干扰大楼任何公共设施,包括水、电等的供应及排水道、暗渠、电缆、固定装置等。

(二)禁止在楼内、办公室内擅自拉、搭、接电线与管道,或搭建和改建,如确需要,应向县机关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才能安装施工。

(三)下班、出门时应关灯、关空调、切断各种设备电源。

(四)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器、电热壶等电器,遵守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以免发生事故。

(五)如发现灯不亮、线路有故障、门窗破损、卫生设备漏水、空调等设备设施运转不正常,请通知县机关事务局办公室或直接通知物管部及时修理。

(六)进入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涂乱划和乱扔杂物。

(七)严禁电梯超载,尤其上班高峰期乘梯应相互谦让,相互关心。

严禁使用电梯运载货物。

(八)楼梯走道口必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防火门应经常关闭。

(九)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爱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灯和事故照明设施。

(十)大楼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严禁在电梯轿厢内和禁烟区抽烟,大楼内、办公室内烟头和火柴梗要随时熄灭。

(十二)发现火情应立即告知消防保安人员或拨火警119,并关闭电源和门窗,迅速离开工作现场,切勿从电梯逃生,应徒步从楼梯(安全出口)疏散。

(十三)根据消防管理有关规定和大楼管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处以罚款或行政处理:

1.占用或封堵楼梯、消防梯前室、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灯、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的;

3.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电热壶的;

4.乱拉、乱接、乱搭电器线路的;

5.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十四)进出办公大楼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严禁逆向行驶和鸣高音喇叭。

(十五)进出办公大楼的车辆损坏路面、公用设备设施应照价赔偿。

(十六)禁止车辆在大楼前、广场内乱停乱放,必须按指定区域停放。

(十七)不得在停车场洗车、修车及清扫车上的杂物。

(十八)爱清洁、讲卫生,自觉搞好本单位、本办公室的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烟蒂、纸屑,不乱贴、乱划、乱写、乱涂,到指定的垃圾桶清倒垃圾。

(十九)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

仪表整洁,举止庄重,进入大楼使用文明用语,不穿拖鞋、背心,不着奇装异服,禁止喧哗。

(二十)爱护绿化环境设施,严禁攀折花木、践踏绿化植物。

二、门卫管理制度

(一)出入机关的人员要尊重和支持保安人员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验证,不得无理取闹,妨碍保安人员履行职责。

(二)上访人员凭工作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登记后,由信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接待;

(三)各类业务推销人员、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和其他闲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大楼内。

(四)凡携大件及一切可疑物品出入大楼,无论公私物品均应接受保安人员的查验后方可放行。

(五)保安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做到接待热情,说话和气,提高警惕,当好向导。

三、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一)大楼内办公用房分配、调整,统一由县机关事务局归口管理。

未经同意,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占用、转让、租赁。

(二)严禁各单位将现有的办公室、会议室对外出租,机关下属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进入楼内办公。

(三)各单位因搬迁而空出的办公用房由县机关事务局统一协调处理。

(四)严禁在办公室、会议室墙壁凿眼打洞。

严格控制各部门和单位装修办公室、会议室,如确需装修,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机关事务局同意,申报材料应提供包含结构、电气、给排水等设计在内的设计图一套。

其装修费用自负。

凡涉及结构、消防修改,需有主管部门设计批文。

严格控制装修队伍资质,控制噪音,维护环境,确保安全。

对因擅自装修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追究该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五)严禁在办公室、会议室内增装插座,乱拉电线,改变原电气设计结构。

各单位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水壶、电取暖、电饭煲和洗衣机等电器,不准在大楼内烧菜、做饭等;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按程序予以处理。

(六)大楼公用房维修,由县机关事务局现场勘查后,组织人员维修(人为损坏的由损害人承担维修经费)

四、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地做好日常性的安全防范工作,下班前关好门窗,收好各种文件和物品,切断照明电源、空调电源。

(二)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对门、窗、锁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如发现有可疑情况和事故隐患,要立即报告县机关事务局或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办公楼内除留守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留宿办公室内。

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制度,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执行公务。

(四)办公室门、抽屉、文件柜、保险柜必须随手关门和上锁,钥匙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以防丢失和失窃。

(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发现形迹可疑人员有责任上前询问并及时报告保安人员。

(六)严禁携带枪支、弹药以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大楼。

(七)一旦发生偷盗等恶性案件,应立刻报告公安部门并负责保护现场,协助公安人员破案。

五、消防管理制度

(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高度树立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隐患险于明火的意识,自觉地做好各项消防工作。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动用消防设备设施和关闭消防供水阀及消防电源。

各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辖区内所有消防设施长期处于良好的待用状态。

(三)凡未经县机关事务局同意而擅自移动消防设施者,由此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肇事者要负全部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在办公大楼内动火作业,生火、焚烧处理文件资料。

严禁在办公大楼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乱扔烟头、火柴梗,严禁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电炉、取暖器、电热壶、电焊等)。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以及其它危险物品进入办公大楼。

(六)禁止在楼层的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放杂物,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

六、环卫管理制度

(一)保持办公区域卫生。

不得乱丢烟头、纸屑、果皮、杂物等;不准随地吐痰和吐香口胶;不得在大厅、走廊、阳台、通道内堆放各种杂物;不准往窗外抛弃废物,垃圾和倾倒污水,自觉将垃圾倒入垃圾箱,保持地面清洁;电梯内严禁吸烟。

严禁在办公大楼区域随意摆摊设点;严禁在办公大楼内乱贴乱画乱挂。

大楼公共区及办公室内部卫生,实行每天一小扫,每周五一大扫,月末大扫除,做到地面干净,桌椅整洁、墙角四壁无蛛网、门窗无积尘。

(二)保持楼梯走道、消防通道、消防前室,电梯厅、开水房、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整洁。

(三)保持公共卫生场所整洁干净。

便后要及时冲水,不得将垃圾废物倒入水池、厕所,防止堵塞。

(四)开展除“五害”爱卫活动,积极预防疾病。

七、电梯管理制度

(一)进入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写和乱扔杂物。

(二)乘电梯时,必须看清轿厢停在该层方可进入,不可将身体依靠轿门、进出门时不许长时间站在门的中间,以免挡住电眼。

当电梯轿门正关闭时,不要用手去掰轿门或用脚去挡住轿门正常关闭,请重新呼梯。

(三)严禁在轿箱内击打按钮、撞击门板。

(四)严禁使用电梯运载货物。

(五)电梯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县县机关事务局办公室或物业管理部:

1.电梯门的开和关失去控制;

2.运行时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3.运行时有异常的震动和响声;

4.有漏电现象。

5.当电梯运行超载时,请乘客自觉进行调整,相互谦让,相互关心。

八、中央空调管理制度

(一)中央空调开放时间内,必须密闭门窗,保持室内温度,以免损失能量,造成浪费。

(本大楼中央空调具有输送新鲜空气的功能)

(二)节约能源,保护空调机组,办公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切断空调机组电源,避免烧坏机组电机,造成损失。

(三)严禁封堵空调机组风口。

(四)空调运行设施出现故障时,请立即通知县机关事务局办公室或直接通知物管部,严禁私自拆装,以免损坏和扩大故障。

九、房产管理制度

(一)机关院内的土地、房产由县机关事务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有关房地产管理的各项规定以及房改要求,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二)院内的基本建设由县机关事务局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院内挖洞、开沟、搭棚、扩建、加层和占用土地。

(三)院内各单位和住户要自觉爱护水、电、气、电视、电话、电脑等管线及配套设备,若有损坏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房屋装修改造,必须向县机关事务局书面报告装修改造方案,经审核同意,交纳1000—2000元的押金后方可进行施工,装修改造不得危及住房结构安全,不得影响院内环境卫生和美观,并必须及时将垃圾自行清除。

凡因装修改造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漏水、停电、坠物等事故的,由承包工程者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业主负连带责任。

十、水电管理制度

(一)办公大楼的水电由县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未经同意擅自搭水搭电,违者一律按偷水偷电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各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更换水电设施,凡需要换水电设施的,必须向县机关事务局申报,并交纳必要的费用由县机关事务局派维修人员更换。

十一、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县四家办公大楼的国有固定资产由县机关事务局协助县国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建立总账卡,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事变动时,要切实做好移交手续。

(二)认真做好国有固定资产的账目管理,做到物资和账目相符,每年进行一次盘点,防止遗失、偷盗、变质、漏登等现象的发生。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财产或物资转借、调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确因物资变质和其他特殊情况,须按法定程序处理。

十二、物业管理评议制度

(一)县机关事务局每季度组织楼内各单位代表对物业管理部的保洁、保安、工程维修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及员工的服务态度进行一次评议。

(二)在评议中,不合格率达到30%以上的物业管理部保洁、保安、工程维修员工,予以辞退。

(三)对物业管理保洁、保安、工程维修服务不到位,质量差等存在的问题,各单位随时可以将存在的问题或意见、建议反映到县机关事务局。

(四)县机关事务局对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措施,限期整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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