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民事 剧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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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民事 剧本.docx

模拟法庭民事剧本

模拟法庭(民事离婚案件)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

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

华某,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在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15号谋房博客1701号。

审判长:

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审:

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朱某某,湖南省长沙市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我叫范某某,湖南省长沙市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审:

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

我叫舒某某,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15号谋房博客1701号

审判长:

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审:

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范某某,湖南省长沙市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我叫王某某,湖南省长沙市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审判长:

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律师证

审:

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

没有

审:

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

没有

审:

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

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华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潘超担任审判长,芦经纬、蒋丽娟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薇担任法庭记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

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

不申请。

审: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

不申请。

审:

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

明确

审:

被告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

明确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

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法院把原被告双方所生的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

三、请求法院将位于谋房博客的房产判给原告一半;

四、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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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GiVR$P##An  事实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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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GiVR$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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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GiVR$P##An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姓名:

舒肤佳)。

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两人于2004年12月生下一个女儿。

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因为性格不合,常常因各种事务意见不合发生矛盾,一直无法调和,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夫妻感情,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解除双方痛苦,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由于被告经常对原告施予暴力,造成原告身上伤痕累累,同时对女儿的心灵与身体造成不可抹灭的伤害,女儿日常生活由原告照顾多,被告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因此女儿由原告抚养为宜。

原、被告双方有一房产,该房产为被告父母在原被告婚后出首付5万元购买,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当时房屋总价为17万元,首付5万元,向银行贷款12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自2003年10月18日开始还款。

从2003年10月18日到2011年9月18日,两人一起付按揭共计13.5万,尚欠贷款本金及利息3万元。

按现在的市场价,该套房屋最少可以卖到65万元。

被告父母只给付首付,银行贷款为夫妻两个一起付按揭,房子和增值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应判给原告一半,同时,请求将原被告双方其他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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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GiVR$P##An审判长:

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

没有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答辩人:

因华某诉舒某某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的起诉状,颠倒是非,我方有必要澄清全部事实真相。

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合,双方在婚前缺乏感情交流,感情基础薄弱,但是婚后被告恪尽己任,担负起照顾原告以及原告家人的责任,无论是在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尽量给予原告最大的满足。

相反,原告却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借机与被告争吵,被告每次都是忍让再三,但是始终无法让原告消停,时常发生争执。

但考虑到单亲家庭对小孩的成长不利,而且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希望和好。

被告在长沙市华美外贸公司任销售部部门经理一职,年收入30万,有其所在单位人事部出具的人事档案以及各个月的工资转入银行的记录为证,有丰厚的经济基础,能够为其子的成长及教育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保障,我方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的精神,将女儿交由被告抚养更能保护他的权益。

原、被告双方现居住的房产系在双方婚前购买,房屋首付5万元由被告父母给付,婚后虽然为双方共同还贷,但是由于原告所在单位经营不良,时常拖欠工人工资,所以原告并非每月按时还贷,常常由被告垫付,且房产证上位署名为被告,所以我方认为该房屋所有权应有被告取得,被告愿意偿还原告支付的贷款且就房屋增值部分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处理,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正当权益。

审判长:

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

没有

审:

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

我方有四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

其中,第一组证据是银行的转账记录;第二组证据为湖南省长沙市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15号谋房博客1701号房的价值评估报告书;第三组证据包括证人李XX的证言,用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合,及证人陈XX的证言,用以证明原告对孩子尽到了更多的照顾义务;第四组证据为原告的验伤报告。

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原告诉讼代理人:

第一组证据是银行的转账记录,用以证明购房所欠贷款是由双方共同偿还的,夫妻共归还商业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5万元,尚欠贷款本金及利息3万元。

审判长: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

有异议,原告因公司近年亏损,贷款基本上是我方当事人还的。

审判长: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

第二组证据是湖南省长沙市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15号谋房博客1701号房的价值评估报告书。

在法院审理期间,原告委托湖南省长沙市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岳麓区桐梓坡路115号谋房博客1701号房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至2011年10月1日为止,该套楼房价值为65万元。

审判长: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

对于第二组证据湖南省长沙市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我们没有异议。

审判长: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三为证人李XX的证人证言

审:

证人是否到庭

原告:

是。

审:

传证人李XX出庭。

(法警带证人出庭)

审:

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证人李:

我叫李XX,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15号谋房博客1702号房。

审:

你与原告有何关系?

证人李:

我是原告与被告所住谋房博客1701号房的邻居。

审:

被告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

无异议

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之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和证人要如实地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挺清楚了没?

证人李:

听清楚了。

审:

现在请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问证人。

原告代理人:

李小姐,我当事人与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关系如何?

证人李:

很少见他们在一起,偶尔看他们两人出去吃饭也见他们双方互不理睬。

原告代理人:

他们有发生过肢体上的冲突吗?

证人李:

有,我经常听到屋里传来吵闹声。

好几次看见华某身上有淤青伤痕,他们夫妻双方所生的孩子有时也会被被告打。

有次我实在看不顺眼了,我就出去对原告与被告劝架,谁知被告还把我打伤了。

被告:

你不要乱说话,多管闲事。

审:

(敲)请被告注意自己的态度,否则法院有权对你进行强制措施。

原告代理人继续发问。

原告代理人:

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

被告及其代理人现在可以对原告方证人发问。

被告方代理人:

谢谢审判长。

被告方代理人:

原告何时向你倾诉家庭问题?

证人李:

平常聊天时。

被告方代理人:

请问次数多吗?

证人李:

一个月总会提到几次。

被告方代理人:

你每次看到他们吵架时,原告身上都有伤痕吗,严不严重?

证人李:

我看到的几次是有些瘀伤的,到不是很严重,但是比较明显。

还有几次看到小孩哭哭啼啼的,手上还有伤痕,其他时候他们吵架我就不知道了。

被告方代理人:

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

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

(李XX签字)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

第三组证据还有证人陈XX的证言。

审:

证人是否到庭

原告:

是。

审:

传证人陈XX出庭。

(法警带证人出庭)

审:

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证人陈:

我叫陈XX,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润泽园158号。

审:

你与原告有何关系?

证人陈:

我和原告是朋友关系。

审:

被告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

无异议

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之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和证人要如实地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挺清楚了没?

证人陈:

听清楚了。

审:

现在请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问证人。

原告诉讼代理人:

陈小姐,请问你和我当事人的关系怎么样?

证人陈:

很好,我们是非常要好的朋友。

原告诉讼代理人:

那请问你对于原被告的家庭生活状况了解吗?

证人陈:

了解。

原告诉讼代理人:

那一般谁在家里照顾小孩?

证人陈:

是我的好朋友华某。

原告诉讼代理人:

我当事人对小孩怎么样?

证人陈:

她非常爱她的女儿,只要是她女儿喜欢的东西,她都会去买。

原告代理人:

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

被告及其代理人现在可以对原告方证人发问。

被告方代理人:

谢谢审判长。

被告方代理人:

证人陈XX你有看到被告一起陪同小孩去玩吗

证人陈:

我看到过,但是并不多

被告方代理人:

你有没有陪他们一起去玩过?

证人陈:

我经常会带着孩子和他们一起玩,因为我儿子和他们的女儿年龄相仿,而且我和华某又是好朋友。

被告方代理人:

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

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

(陈XX签字)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

第四组证据为原告的验伤报告。

证明了被告对原告施予暴力,有家庭暴力行为。

审判长: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

有异议

审:

有什么异议

被告方:

不是我打的,也许是她自己摔的。

(庭下)

原告母:

我明明看到你打人了,我女儿身上还到处是伤

被告父:

胡说,我儿子怎么可能打人

审判长:

(敲锤)请庭下保持肃静

审判长:

请原告继续举证

审判长:

原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原告:

没有

审判长:

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被告:

有。

证据一包括购房合同一份和房产权属证明。

用于证明该楼房的购房签订合同上自始自终是本人的签名,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被告本人。

审判长:

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

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

没有。

审判长:

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

有。

证据二为2007年10月10日银行转账证明,用于证明房子首付款五万元是由本人父母所付。

审判长:

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

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

没有。

审判长:

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

有。

第三组证据为证人彭X的证言,用以证明夫妻感情不合主要是原告的原因。

审:

证人是否到庭

被告:

是。

审:

传证人彭X出庭。

(法警带证人出庭)

审:

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证人黄:

我叫彭X,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在岳麓区桐梓坡路115号谋房博客1601号房

审:

你与原告有何关系?

证人彭X:

我是被告的同事

审:

原告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

无异议

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之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和证人要如实地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挺清楚了没?

证人彭X:

听清楚了。

审:

现在请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问证人。

被告代理人:

彭小姐,我当事人平日在公司给同事的印象如何?

证人彭X:

舒某某平时在公司给我们的感觉是一个很温和又很顾家的人,他很关爱自己的家人,每次出差回来,他都会给妻子和女儿带礼物。

不像是一个会有家暴倾向的人。

被告代理人:

听说您也认识他的太太,您觉得他们平日里关系如何,能具体说明一下吗?

证人彭X:

算不上认识,只是见过打过几次照面,他曾多次带他的妻子参加过我们公司举办的晚会派对,他的妻子看上去大方得体,两人看上去感情很好的样子。

我们公司的同事还经常戏说他们是模范夫妻呢。

被告代理人:

我当事人近期是否透露过他们夫妻的感情问题

证人彭X:

他最近是有抱怨过他太太跟他有闹矛盾,人也憔悴了许多,但我们问他,他又说没什么,只是些小事情。

我们也不便多问,看得出他对他太太还是很有感情的,没想到会走到这一步。

被告代理人:

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

原告及其代理人现在可以对原告方证人发问。

原告诉讼代理人:

谢谢审判长。

原告诉讼代理人:

彭小姐,请问你去过原被告的家里吗?

证人彭X:

没有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请问你如何看出来被告很关爱他的妻子和小孩?

证人彭X:

我之前有说过他每次出差都会给妻儿准备礼物,而且他也经常利用假期带家人出去度假,这些事我们公司同一部门的都知道。

原告代理人:

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

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

(彭X签字)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

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

有,证据四还有证人罗XX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孩子的日常生活基本上由被告照理。

审:

证人是否到庭

被告:

是。

审:

传证人罗XX出庭。

(法警带证人出庭)

审:

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证人罗:

我叫罗XX,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在岳麓区桐梓坡路115号谋房博客1703号房

审:

你与原告有何关系?

证人罗XX:

我是原告与被告的邻居。

审:

原告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

无异议

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之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和证人要如实地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挺清楚了没?

证人罗XX:

听清楚了。

审:

现在请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问证人。

被告代理人:

罗小姐,你和原被告很熟悉嘛?

证人罗XX:

我们都很熟悉,我们邻居之间经常走动。

被告代理人:

罗小姐,那你了解原被告平常都有什么爱好吗?

证人罗XX:

我知道原告喜欢打牌,我们经常在一起打牌。

被告的话,经常看到他打球,有时候带上他们女儿一起。

其他就不知道了。

被告代理人:

、那么原告去你们家打牌的时候她女儿谁带呢?

证人罗XX:

有时候被告陪女儿待在家里,有时候被告不在家,原告会把女儿带过来,看我们打牌或者看看电视什么的。

被告代理人:

原告打牌打到一个什么程度?

证人罗XX:

原告很有牌瘾,经常找我们打牌,有时候原告输了钱,就算打通宵她也要赢回来,这点有时候连我们都很害怕。

被告代理人:

言下之意是不是指不只你们害怕,被告也不喜欢原告这样?

证人罗XX:

是的,我曾经听到过被告抱怨说,原告老打牌,经常他没有时间还要挤时间接送孩子。

让我们少和她打一点牌。

被告代理人:

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

原告有无异议

原告:

有,她有些夸大了事实,我只是偶尔打一打牌,我的公司也挺忙的,虽说不怎么赚钱,但不可能通宵打牌,而且我很爱我的女儿,不可能忽视孩子的正常成长,打牌只是正常消遣,被告方证人明显有点夸大事实。

审判长:

证人有无补充

证人罗XX:

我没有诬告被告,我只是陈述事实

原告:

我没说你诬告,不过被告证人明显是夸大了事实

审:

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

(罗XX签字)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

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

有。

证据五是长沙市华美外贸公司与本人聘用合同一份,用于证明本人具有稳定的工作并且年收入高达30万。

审判长:

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

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

没有。

审:

经过法庭质证,根据证据审核方面的法律规定,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

原告出示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被告出示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五

审判长:

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

没有。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

没有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

2003年9月,被告舒某某的父母与谋房博客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以17万元的价格将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15号谋房博客1701号房出售给被告,当时该房产为被告父母在原被告婚后出首付5万购买,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当时房屋总价为17万元,首付5万元,向银行贷款12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

该房屋虽然为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但原告并非每月按时还贷,常常由被告垫付。

该小区在2011年10月1日为止已升值到65万元;

被告曾有家暴现象,曾把原告打伤。

(认定事实还得审判长灵活应变)

三、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位于岳麓区桐梓坡路115号谋房博客1701号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2、原被告哪方更能提供良好的条件给孩子的未来成长。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

没有异议

审判长:

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

没有异议。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

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

我方发表以下辩论意见。

关于谋房博客1701号房的所有权,虽然首付为被告父母所付,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即便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是被告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而且付完首付后的贷款是由双方共同偿还的,所以应当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该房产一人一半。

被告:

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

1、关于谋房博客1701号房的所有权,因为首付为被告父母所付,而且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请求法院将该争议房屋所有权归于被告。

审判长: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本人:

有,被告一方没有对父母出资购买的“出资”具体定义,是部分出资还是全额出资,被告父母只出了房子的首付5万元,并不是一次性购买,之后的房款是我与被告共同出资,所以房子的产权应该有我的一半。

审判长: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本人:

房子产权是我的,而且还贷基本上是我还的,原告根本没出什么钱

原告本人:

房子被告父母只出了首付,但还贷是我与被告婚后共同财产还的,我应该有房子的一半产权;

审判长:

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被告那方更能提供良好的条件给孩子的未来成长”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

我方主要有以下辩论意见:

原告在当地努力经营一家食品加工公司,虽然目前遭受经济危机,亏本了一点,但原告会竭尽全力努力工作,给予孩子舒肤佳最好的物质条件与精神条件。

而且被告有家暴倾向,会给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而且原告非常爱自己的女儿,而且母女之间能有更好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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