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人防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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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人防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嘉兴市人防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抽查项目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监督检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500项: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

2.《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6项: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从国家人防办下放到省级人防办。

3.《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三十六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

  (三)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

  (四)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

  (五)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

  (六)年检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七)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明确应当取消资质的其他情形。

4.《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

人防办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

10-20%

每年

抽查

1-4次

现场检查

1.有无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揽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人防监理人员是否符合本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2.在监工程人防监理人员配备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3.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无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

5.企业从业能力。

2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检查

1.《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登记表》第八项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第二部分:

负责人防工程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防护设备设施等质量管理和监督。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被检查的审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人防办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

30%

每年

抽查1-4次

现场

检查

 1.检查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2.检查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报告书,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或盖章的;

 3.检查是否存在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检查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情况;

 5.检查承接的审查项目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是否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质量监督检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登记表》第八项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第二部分:

负责人防工程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防护设备设施等质量管理和监督。

人防办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

50%

每年抽查1-4次

现场检查

1、 检查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规范、真实;

2.检查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3.检查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4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战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其防空效能的条件下,鼓励平时予以开发利用。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平时利用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责任书,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防空地下室验收文件备案后、投入使用前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设立登记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防空地下室范围标注图及平时使用用途等说明。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明确使用范围和用途、维护管理责任和具体要求、建设单位注销后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落实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责任书示范文本由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注销或者改变平时用途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人防办

已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

5-10%

每年

抽查1-4次

现场

检查

1.有无办理平时利用人防工程未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有无与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并按时报人防主管部门;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3.有无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侵占人防工程;

 4.有无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

 5.有无人防工程改造后掩蔽面积减少或者防空效能降低;

6.有无涉及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人防工程装修,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5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98项: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2.《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预留、预埋和安装。

3.《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九条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民用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法律、法规对从事防空地下室设计、监理以及防护设备和设施生产、安装等活动有相应资质(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防护设备和设施,是指能够使防空地下室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防护、防核生化的设备和设施。

4.《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人防办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

15-30%

每年

抽查

1-4次

现场

检查

1.是否有转让、冒用、买卖、出租或使用伪造的许可资质的行为;

2.是否无正规图纸或私改图纸生产;

3.是否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

4.是否偷工减料或制假售假;

5.是否有严重质量问题;

6.是否超出许可范围生产;

7.是否有生产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不达标;

8.企业从业能力。

6

人防工程设计企业监督检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99项;

2.《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5项: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从国家人防办下放到省级人防办。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

5.《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九条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民用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法律、法规对从事防空地下室设计、监理以及防护设备和设施生产、安装等活动有相应资质(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人防办

人防

工程

设计

企业

50%

每年

抽查1-4次

现场检查

1.检查相关企业是否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2.检查人防工程设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及提供服务质量情况;

3.检查有无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4.检查有无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5.检查有无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情况。

6.企业从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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