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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常见问题解答

序号

问题

解答

1

关于差旅费标准提高了、单位经费不足能否申请追加问题

区直各单位对于差旅费的管理,总体按照目前的经费预算安排总量执行,原则不得突破年初预算数,重点通过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等厉行节约手段确保重点工作顺利开展。

▲确需调整的,按照自治区预算编制指南关于公用经费综合定额管理要求执行,即公用经费实行综合定额,按照“分项测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的原则安排和使用,部门和单位核定的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之内,各个单项公用经费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能调剂用于“三公”经费。

▲同时,自治区财政将按照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适时调整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确保单位日常运转工作经费得到合理保障。

2

关于参加需自行缴费的会议培训的、是否可以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问题

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规定,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十二条规定,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因此,会议费、培训费应由主办单位承担。

对于部分收费或食宿费的会议、培训班的,区直机关应尽量减少参加此类培训,除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自理的会议或培训。

确有需要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区直机关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需缴费的会议或培训的,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

其中:

▲应进一步规范会议、培训通知要求,主办方需在通知文件中列明是否收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金额;发通知时确定不了具体标准及金额的,可以在会议、培训结束后反馈参会、参训人员明细回执单;

▲出差人员根据主办方通知、回执单等回所在单位报销所缴纳费用,在会议、培训期间不再另行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按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

▲主办方明确各参会、参训单位人员食宿费自理的,在会议、培训期间按办法有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按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组织选送的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学习以及其他各种短期学习的,不适用该补充规定。

对于上述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在考虑出台补充规定。

3

关于部门是否可以对差旅费制度进行细化问题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直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自治区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此,办法均适用各单位,各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细化、完善本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制度,如对乘坐飞机、住宿限额标准等按职务级别提出更细化的要求等。

4

关于常驻地问题

办法第三条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此,▲常驻地以经批准的行政区划为划分界限,不以具体距离(公里数)、林区、保护区等管理区域为划分划分界限。

▲驻南宁市机关到南宁市区以外地区开展公务活动视作出差,即到南宁所属县视作出差,到南宁市城区及其乡镇不视作出差。

同时,▲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县级机关到乡镇开展公务活动的,不视作出差。

▲驻区外区直机关常驻地为其派驻地,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伙食费。

对于该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在考虑出台补充规定。

5

关于带车出差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问题

办法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此:

▲单位派车指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派车。

单位出差审批单应增设“是否单位派车”栏,在报销差旅费时须提供出差审批。

▲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算单位派车,可以报销市内交通费,但出差人员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和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自我监督。

出差人员搭本单位领导车辆以外的顺风车的,不算单位派车,可以报销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搭乘本单位领导车辆出差的,无城市间交通凭据的,应由各单位明确程序,严格审核,必要时可报(所搭乘车辆)领导批准。

对在市内仍继续使用领导车辆开展公务活动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对仅在城市间搭乘领导车辆,达到出差目的地由出差人员自行乘车开展公务活动的,凭住宿费发票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

对于该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在考虑出台补充规定。

6

关于到区内外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日常伙食补助以及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代表大会等会议期间误工补助问题

办法规定,差旅费主要限于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行为。

▲按上述规定,同时根据财政部的统一管理精神,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时间较长,属于正常的工作或实(见)习,与出差不同,不应在差旅费中规范。

▲对于农民和其他无固定收入人员参加各种代表大会发放误工补贴问题,鉴于农民和其他无固定收入人员不属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再在办法中予以规范。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下一步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与我厅共同研究规范。

7

关于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差旅费能否报销问题

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作调动是由国家统一进行的,加之当时工资低,为不影响工作人员的生活,对被调动人员家属调动路费和行李、家具搬迁费由调入单位报销。

目前,形势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干部调动以交流为主,家属一般不随迁,加之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也有了较大提高,家属调动和行李、家具托运费应由被调动人员自理,不应再由单位报销。

据此,办法删除了工作调动人员的行李、家具托运费和搬迁家属路费等内容,相关费用不再予以报销。

对于该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在考虑出台补充规定予以明确。

8

关于组织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学习以及带薪参加其他各种短期学习期间是否发放伙食补助费问题

按办法规定,对参加此类学习培训的,其在校学习期间,不再给予日常伙食补助。

对于该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在考虑出台补充规定予以明确。

9

关于无住宿费发票不予报销问题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该项规定是面对一般性性公务出差行为、为防止差旅费转嫁而制定的。

▲出差人员没有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差旅费用。

特例情况:

▲工作人员参加在常驻地以外举办的食宿费由主办方承担的会议、培训,其往返会议、培训地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可以依据会议通知等相关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出差当天往返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凭城市间交通票据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部分单位提出的极特殊情况,如因机要、办案等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本单位领导批准。

10

关于出差当天往返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办法第九条规定,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因此,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城市间交通凭据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包括往返机场公共交通费用)、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无城市间交通凭据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1.出差审批单上有单位派车记录的,凭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

▲2.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算单位派车,可以报销市内交通费,但出差人员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和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自我监督。

出差人员搭本单位领导车辆以外的顺风车的,不算单位派车,可以报销市内交通费。

▲3.出差人员搭乘本单位领导车辆的,应由各单位明确程序,严格审核,必要时可报(所搭乘车辆)领导批准。

对在市内仍继续使用领导车辆开展公务活动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对仅在城市间搭乘领导车辆,达到出差目的地由出差人员自行乘车开展公务活动的,经批准可以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

对于该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在考虑出台补充规定。

11

关于当天不能到达出差目的地如何报销差旅费费问题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对于当天不能到达目的地的情况,应主要分两种情况:

▲因路途遥远中转等问题导致不能到达出差目的地,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按当天最后达到目的地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因特殊情况如乘坐火车出差等,当天不能到达出差目的地,且在交通工具连续乘坐过夜的,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因绕道回家省亲或看望他人导致不能当天到达的,其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交通费的,按实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其绕道和探望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该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在考虑出台补充规定。

12

出差人员绕道的如何报销差旅费

工作人员出差绕道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交通费的,按实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没有直线通达的,按中转行程最低交通费核定。

绕道和探望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部分单位提出直线单程交通费如何计算问题,对此,▲工作人员应首先按规定职务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各单位可按出差人员实际选择乘坐的交通工具方式及报账当天折扣情况计算直线单程交通费。

对于该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在考虑出台补充规定。

13

关于出差期间发生的打印传真复印寄送、行李托运、打包等费用开支的问题

办法规定,差旅费开支范围限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其他在差旅期间发生的打印传真复印寄送、行李托运、打包等费用不在差旅费中报销,各单位可在其他相应的费用中凭据列支。

14

关于出差由接待方安排用餐和车辆的、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给接待方后、接待方如何处理问题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

按办法规定:

  ▲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报销时不需要发票。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是指除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接待单位安排的一次工作之外,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要交纳伙食费。

  ▲交纳标准。

应按照当地工作餐标准交纳,工作餐标准高于伙食补助标准的,按伙食费补助标准交纳;低于伙食补助费标准的,据实交纳。

▲接待单位收取伙食费应出具合理的证明给出差人员,如收据等,接待单位可以直接将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支付餐费,也可以作为暂存款,定期冲减接待费。

出差人员回单位报销伙食费不需该收据或发票,包干发放。

  

15

关于出差审批问题

办法第四条规定,自治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因此,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出差审批规定,目前自治区财政厅正在考虑出台补充规定,对各单位出差审批表格式进行统一规范。

16

关于乘坐飞机是否需要单位领导审批问题

旧办法第六条要求,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新办法不再对此进行规定,仅在第八条对出差交通工具的选择提出原则性的要求。

即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17

关于到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打的费用是否可以报销问题

办法第九条规定,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因此,往返机场、火车站的费用应与地铁、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为主,打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18

关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价格在旺季可上浮多少比例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待报财政部后另行发布。

因此,住宿费旺季虽可上浮一定比例,但其权限并非各单位自行调整,应主要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后发布。

且在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过程中,自治区财政对相关市的宾馆报价情况进行了摸底,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现行的差旅费住宿限额标准基本能够满足需要。

19

关于单位派车送到机场、火车站的,是否还可以报销当天的市内交通补助费问题

办法第九条规定,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以及第十六条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据此,可以报销。

20

关于赴北京出差住宿标准较低的问题

办法规定,在北京出差住宿费标准按省部级800元/天、厅局级500元/天、其他人员350元/天执行,该标准是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标准,该标准实际确偏低,各单位应在该限额标准范围内执行。

21

关于事业单位如何界定相当职务人员并参照执行问题

目前,随着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去行政化的深入推进,事业单位的类型、人员职称将逐步多样化,其差旅费开支标准与按照职务级别制定的党政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难以一一对应,应当允许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参照办法,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差旅费管理制度。

对于单位提出的如何界定相当职务人员问题,由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差旅费管理办法不再对其进行规定。

22

关于城市间出差能否使用出租小汽车问题

城际间交通不允许使用出租小汽车。

城际间交通应主要采用火车、轮船、飞机以及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许租用小汽车;往返机场、车站应主要采用机场大巴、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部分单位提出的深入边境地区、偏远地区无安全的公共交通设施通达确需租用出租车的,应属特例管理,属于偶尔出现的,由单位自身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批后办理;属于经常性出差行为的,应商财政厅出台制度予以规范。

另:

单位租车开展专项行动或用于日常工作,应属于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范畴,其经费开支应纳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管理,工作人员使用租用小汽车出差的,应视同带车出差,按规定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

23

关于按职务级别乘坐交通工具问题

办法第八条规定: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该条款的前提是第七条规定,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如一名处级干部,其出差可以在火车相应席位(火车硬席、高铁二等组、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之间选择,但不能因认为飞机经济舱价格比高铁一等座价位贵,而选择作高铁一等座。

      

24

关于按职务级别住宿问题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该条款的前提是:

第十三条规定,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各单位出差人员住宿应先选择规定的房型,再在限额标准内选择住宿房间。

有单位反映,2个处级以下干部出差,按2个人的标准之和住1间高档的单间或标准间房间行不行?

可以,但是要注意两点:

一是必须是级别对应的住房类型,单间或标准间;二是房费不超过两个人标准限额之和。

25

关于当天住宿费实际发生数达不到限额标准的,剩余额度是否可以结转到第二天使用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相关标准按职务级别确定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二十三条规定,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因此,不存在剩余额度结转问题,应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26

关于办法的执行日期问题

差旅费办法规定于2014年5月7日起执行,各单位应按实际出差日期为准,不以报账日期为准。

27

关于到基地出差无住宿费发票如何报销差旅费问题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据此,到基地出差住宿舍没有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同时,各单位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办法规定,食宿自理,严禁违规转嫁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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