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期末要背下来的东西之法理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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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期末要背下来的东西之法理解读
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立法的特点:
1立法既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
2立法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3立法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解释的活动
4现代社会的立法活动室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体制,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一元两级多层次
立法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
2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4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单行条例
5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规章
6特别行政区立法
较大的市49=27(省会加直辖市特别行政区)+4(经济特区: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18(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吉林、齐齐哈尔、邯郸、唐山、青岛、淄博、大同、包头、洛阳、淮南、宁波、苏州、徐州、无锡)
我国现有40部“基本法律”
立法的基本原则:
1合宪性原则(主体内容程序)
2整体性原则(历时性:
纵向;共时性:
横向)
3民主性原则
4科学性原则(理性化、合理化、主客观相统一)
立法程序,即法的创制程序,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等法的创制活动过程中的步骤和方法
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国家主席)
人大常委会的九个专门委员会:
外事、华侨、法律、内务司法、民族、教科文卫、财经、农村农业、环境与自然保护
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活动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的创制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法的创制活动
法典编纂条件:
1有一定数量的同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社会关系的发展需要
3具备必要的立法技术
4具备合法的立法依据
守法,是指各国家、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守法的条件:
1良好的法律存在(内容:
价值要求、形式:
语言、法条、内容、结构、体系)
2守法主体有良好的法律意识
3良好的法律环境(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和谐社会)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行政,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执法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执行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执法体系(政府、职能部门、授权主体),执法主体组成的一个系统
执法主体特征:
1执法主体必须是一个组织
2有合理的依据
3有明确的职权范围
4责任自负
执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效率原则
司法,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主体:
法院(分种类分级)、检察院(不分)
司法基本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司法平等原则
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4司法责任原则
法律监督,(广义)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狭义指检察院)
法律方法,法律人接组合法律获得恰当的个案结论的方法,是指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即法律人在特定法律制度框架内针对具体理论实践问题做出专业性判断的方法,是法律思维的具体化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
2立法的滞后性与法律漏洞的存在
3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4法律价值的隐藏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活动。
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逻辑推理
法律程序,指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法律决定的顺序、方式、手续以及其中体现的相互关系,程序体现了法律对主体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要求
法律程序的功能:
1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功能性机制
2确保法律试用和法律结果的可接受性
3有效确定法律事实,提高法律权威性保障
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监察官与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法律职业素养:
职业语言、知识、思维、技术、信仰、道德
2001年;律师;合法权益
2001年;法官;核心:
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
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2009年3月;检察官;基本要求: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法的作用对象:
人的行为(规范作用);社会关系(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本人的行为)、评价作用(他人的行为)、预测作用(人的相互行为)
社会作用:
阶级统治:
1确认国家制度,为国家权力机构运行提供法律依据保障2确认政权赖以生存的经济制度3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以及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社会管理:
1维护生产交易秩序2保护和推动社会秩序3促进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展4确认社会发展技术性规范标准
法的局限性:
1法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
2法稳定性所伴生的滞后性
3配重条件不完善
法的价值,价值是表征主客体间基于“有用性”而产生的某种供求关系
法的功能性价值:
法律在其作用过程中能够实现某种特定目的或可能,比如正义、秩序、自由等,是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
法的结构性价值:
法律本身所具有的而为其他事物所不具有的品质属性,如明确、稳定、可计算性,是法律不可替代性的表现
法的标准性价值:
基于法律所具有功能性和结构性价值,法律能够对特定的行为和社会关系进行是非的分别和评价,是取舍特定利益或目的的排序规则
法与秩序,秩序,是事物在时间、空间或逻辑联系上相对固定的结构。
典型秩序观:
1等级秩序观
2自由平等的秩序观
3社会本位秩序观
4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1政治秩序(维护权力运行秩序,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2经济秩序
3社会生活秩序
法与效率,效率,是速率与力量的比值,是成本与收益的比值
法律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1促进作用(确认和保护人权、物质利益、知识产权、确认和保障制度运行减少成本)
2反制作用
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1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理性认识的基础
2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排除外在的阻碍
3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确定共存条件
4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保护机制
三代人权:
1政治自由和权利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民族自决权、集体人权
人权的特点:
1最普遍性的权利(主体的范围)
2应然的权利(权利的来源)
3综合性和本源性的权利(权利的涵括性)
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1按照平等的原则分配权利和义务
2规范和引导公共权利
3提供人权救济的法律机制
4采行合理的人权限制原则和标准
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1国际人权公约
2国际习惯法规则
3辅助性国际人权法文献
中国人权保护的特点:
1把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发在突出的位置
2稳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强化政治自由和权利的法律保障
3特别重视平等权的保护
正义对法律的意义:
1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
3正义观念能够引导法律朝正义的方向发展
法律对正义的作用:
1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2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
3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形式正义,根据规则或制度而得出的正义:
法律、抽象、程序
实质正义,根据正义的雾化形态:
社会、实体、具体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的产生和发展、法的本质、法的内容、法的未来是经济基础起决定作用的;法对经济基础有能动作用
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保障、引导、服务、规制
法与政治体制改革:
引导、保障、巩固
法与道德区别:
产生的社会条件、表现形式、体系和结构、作用范围、义务特点、制裁方式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