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川人口发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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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川人口发2

川人口发〔2008〕21号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现将《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范、有序、可持续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根据《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四条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调查、组织评议、初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复查、审核公示、网上录入及数据汇总上报。

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督查、考核、网上资金需求确认、数据汇总上报。

第二章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信息

第五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乡级调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复查审批公示、省市抽查备案六个步骤。

第六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为个人申报。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上年度未纳入特别扶助、本年度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及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子女的《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等)。

不识字的群众,也可由相关人员代为填写,由申报人签字并加盖本人指模。

上年度的特别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重新进行申报。

村(居)委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上门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个人申报结束后,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在1月底前将申报人数汇总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第七条乡级调查、村级评议。

由乡镇(街道)对新增对象本人、亲属及知情群众(至少3个知情群众)进行走访调查,重点核实新增对象婚育史、子女死亡残疾情况,包括婚姻变化情况、是否生育子女、生育时间、子女死亡时间、收养子女情况、现存子女情况等,调查员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目标人群对象见面调查表》(附件2)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知情群众调查表》(附件3)上详细记录调查情况,被调查人核对调查记录无误后签名并加盖指模。

在调查新申报对象的同时,要对往年享受对象进行逐一走访,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附件4)。

有应退出特别扶助情形的,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

在完成申报对象调查核实工作后,调查员应召集村社干部、村民代表(其中与被评议对象同年龄段的同组村民代表不得少于2人)对申报对象是否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等进行逐一评议,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村级评议表》(附件6)。

评议时,与被评议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八条乡级初审。

乡镇(街道)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由分管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召集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人员和全体调查人员进行集体复核,详细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乡镇(街道)复核表》(附件7)。

复核步骤:

调查员介绍调查情况及村级评议意见;人口计生部门介绍审核意见;参加复核人员发表意见;复核结论。

复核完毕后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在《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报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附件8)。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本人,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县级复查审批公示。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资格确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当年新增对象检查面不低于20%,继续享受对象检查面不低于10%)后,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对乡镇(街道)上报资料进行集体审批,审批领导在《申报表》及《退出审批表》上签批意见并签名盖章。

对审批通过的新增对象名单和退出对象名单返回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同时需公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条件)。

第十条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信息录入和变更。

经确认具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已申报对象信息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

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登录“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信息录入、数据下载、汇总分析和资料备案。

第十一条每年4月25日前,报送信息。

市(州)人口计生委分别向省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汇总表》(见附件9)、《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并会同市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上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附件10)。

第三章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二条每年5月15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上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汇总表》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第十三条每年8月31日前,省人口计生委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附件11),并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12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与代理发放机构核对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代理发放机构应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见附件12)以电子文档方式反馈给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导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立即向发放机构通报,终止向该扶助对象发放资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作变更处理。

第十四条每年1月31日前,县级及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填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3)。

第十五条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和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

每年县级、市级、省级分别于当年的9月10日、20日、30日前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预测汇总表》(见附件14)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预测表》(见附件15)。

第四章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扶助对象准确、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可与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结合进行。

第十七条人口计生部门与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及资金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格式。

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电子文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立信息搜集、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

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将各种书面工作资料保存入档,并定期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

第二十条鼓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管理与代理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户籍管理信息系统、残疾人管理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等有机结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四川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目标人群对象见面调查表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知情群众调查表

4、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

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村级评议表

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乡镇(街道)复核表

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

9、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汇总表

10、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1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1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

1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1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预测汇总表

1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预测表

1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进度安排表

17、填表说明

附件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照片

省(区、市)市(州)县(市、区)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村(居)小组

项目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婚姻状况

本人信息

配偶信息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男孩

女孩

夫妇现有存活子

女数(含收养)

男孩

女孩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

夫妇曾经

生育子女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亲生

存活状况

死/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

夫妇收养

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收养年月

存活状况

死/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

残疾证号码

残疾类型

残疾等级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村(居)委会

意见

年月日(盖章)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年月日(盖章)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年月日(盖章)

备注

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件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目标人群对象见面调查表

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组

时间:

地点:

调查对象:

调查人:

记录人:

调查内容:

您好,我们是××(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就您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事宜,向您调查了解一些具体情况,请如实回答,并对您的陈述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调查材料,经本人核对无误。

被调查人:

签名(盖章)(指模)

附件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知情群众调查表

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组

时间:

地点:

调查对象:

调查人:

记录人:

调查内容:

您好,我们是××(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就××(特别扶助申报人姓名)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事宜,向您调查了解一些具体情况,请如实回答。

对于您的陈述我们将严格保密,请您放心。

以上调查材料,经本人核对无误。

被调查人:

签名(盖章)(指模)

注:

知情群众调查询问必须逐一进行,一人一表。

附件4:

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填表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受扶年度

年审时间

年审结果

对象本人签名

核查人员签名

附件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村民小组名称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出生

年月

退出

原因

退出

年月

备注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年月日(盖章)

县级人口

计生部门

审批意见

年月日(盖章)

备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件6: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村级评议表

时间:

地点:

被评议人姓名:

住址:

主持人:

记录人:

参会人员:

内容:

1、主持人介绍被评议对象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婚育史、子女死亡残疾情况等)

2、代表发言:

对被评议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评议(参会代表逐一发言,具体评议内容记录可另附纸于后)

3、对被评议对象作出评议结论

4、参会人员签名(注明身份或职务、年龄)(盖章)(指模)

注:

对象评议必须逐一进行,一人一表。

附件7:

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对象乡镇(街道)复核表

时间:

地点:

被复核对象姓名:

住址:

主持人:

记录人:

参会人员:

内容:

1、调查员介绍调查情况及村级评议意见

2、人口计生部门介绍审核意见

3、参加会议人员发表意见

4、被复核对象复核结论

5、参会人员签名(注明职务、年龄)(盖章)(指模)

附件8:

________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盖章)单位:

单位

合计

退出类型

因再生育、收养或婚姻变动导致子女数增加

子女伤

残治愈

户口迁

出本地

特别扶助

对象死亡

审批

错误

其它

情况

填报人_____________填报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填报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附件9: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汇总表

填表单位:

(盖章)单位:

单位

本年扶助人数

上年发放人数

本年初退出人数

本年新增人数

合计

伤残家庭

死亡家庭

伤残

死亡

伤残

死亡

伤残

死亡

小计

城市

农村

小计

城市

农村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表中:

(1)=

(2)+(5);

(2)=(3)+(4)=(8)-(10)+(12);

(5)=(6)+(7)=(9)-(11)+(13)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件10: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填表单位:

(盖章)

单位

扶助人数(人)

扶助资金(万元)

中央、省下达经费收支余情况(万元)

合计

伤残家庭

死亡家庭

合计

伤残家庭

死亡家庭

中央财政

地方财政

上年初累计结余

上年中央、省财政拨款

上年实际支付

上年末累计结余

金额

%

金额

%

省级

市级

县级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表中:

(1)=

(2)+(3);(4)=(5)+(6)=(7)+(9);(5)=

(2)×960/10000;(6)=(3)×1200/10000;(8)=(7)/(4)×100;

(9)=(11)+(13)+(15);(10)=(9)/(4)×100;(12)=(11)/(9)×100;(14)=(13)/(9)×100;(16)=(15)/(9)×100;

(20)=(17)+(18)-(19)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件1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填表单位:

(盖章)

单位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扶助类型

家庭住址

发放金额(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件1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

填表单位:

(盖章)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家庭地址

应发放金额(元)

实发放金额(元)

发放日期

填表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件1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盖章)单位:

人、元

单位

扶助对象人数

应发放金额

实发放金额

实际拨付金额

结余金额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

附件1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预测汇总表

填表单位:

(盖章)单位:

单位

本年扶助人数测算

上年发放人数

本年退出人数

本年新增人数

合计

伤残家庭

死亡家庭

伤残

死亡

伤残

死亡

伤残

死亡

小计

城市

农村

小计

城市

农村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表中:

(1)=

(2)+(5);

(2)=(3)+(4)=(8)-(10)+(12);

(5)=(6)+(7)=(9)-(11)+(13)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件1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预测表

填表单位:

(盖章)

单位

扶助人数测算(人)

扶助资金(万元)

合计

伤残

家庭

死亡

家庭

合计

伤残

家庭

死亡

家庭

中央财政

地方财政

金额

%

金额

%

省级

市级

县级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表中:

(1)=

(2)+(3);(4)=(5)+(6)=(7)+(9);(5)=

(2)×960/10000;(6)=(3)×1200/10000;(8)=(7)/(4)×100;

(9)=(11)+(13)+(15);(10)=(9)/(4)×100;(12)=(11)/(9)×100;(14)=(13)/(9)×100;(16)=(15)/(9)×100;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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