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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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模板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函〔2018〕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市场主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结果公示、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应当依照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文明执法,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外,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

第七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负责对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同时负责承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发的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参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县(区)政府公众网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和工作实际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抽查计划、方案及有关通知要求,对以下一个或多个事项进行检查,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登记事项检查;

(二)公示信息检查;

(三)价格行为检查

(四)直销行为检查;

(五)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六)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七)广告行为检查;

(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十)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十二)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十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十四)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十五)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十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十七)计量监督检查;

(十八)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十九)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二十)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二十一)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二十二)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第十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托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下称“省级平台”),按照行政区域和职责权限,明确检查对象范围,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每次抽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对象范围从实时更新的市场主体名录库提取确立。

列入检查对象名录库的企业可以按照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标准化建设等级和“异常名录管理”等级进行标注管理,并可以根据不同的标注级别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梳理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录入省级平台,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载明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及其机构代码、职务、执法证号及其发证机关、业务专长等身份信息。

对专业性较强的检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业务科室可以根据专业要求,整合相关检查人员,建立专业执法检查人员子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机构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省级平台可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现按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和市、县(区)政府行政执法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

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执法检查人员的条件、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应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也应防止过度检查和执法扰民。

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省级平台和市、县(区)政府公众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实施检查事项的部门应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制定每个工作任务的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十四条实施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和抽查方案,结合检查任务和检查内容,依托省级平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不低于总数3%的抽查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针对市场主体的不同风险类别,分别采取定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

采取定向抽查的,检查对象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检查对象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对高风险的市场主体,应将其列为监管重点,实行“双随机”定向抽查,适当提高抽查频次和比例,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沟通行业动态情况。

对一般风险的市场主体,除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管外,主要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事项等启动执法检查程序,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对市场主体的抽查周期,由实施抽查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确定。

对于已经抽查过的一般风险的市场主体,不再列为下一轮随机抽查对象。

第十五条对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取的待检查市场主体,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管辖权限进行二次派发;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随机抽取的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一经确定,由市市场监管局派发至各管辖机构。

未列为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抽查的事项,由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自行组织抽查。

第十六条实施抽查的部门应依托省级平台,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

抽查时,各县(区)局、各分局和业务科室应当综合考虑行政隶属、职能和工作职责、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若干市场监管所内随机,单一部门内或市场监管所内随机等方式选派执法人员。

如遇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再行随机抽取递补。

第十七条依托省级平台,对被抽取的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并自动生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迹,责任可追溯。

每个被检查对象应随机选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匹配1名主检查人,1名以上协助检查人组成检查小组。

第十八条全面实行市场监管各业务部门的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提高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原则上以现场检查为主。

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抽查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可采取多种抽查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抽查。

第二十条书面检查一般可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和比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经营行为等相关信息,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网络监测可通过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与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有关的网站、网页、邮件等网络、电子资料进行监测监控、截图锁定或证据采集固定,以及对企业公示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信息进行网络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企业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

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检查或核查的,应当依照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并使用统一制定的检查文书格式。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或核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检查记录表,并由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市场主体拒绝确认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见证。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名录管理”类企业与原违法记录相关的行为仍未整改的,应依法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检查人员应整理留存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应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的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检查对象逐户记录检查情况并形成处理意见,经检查人员所在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归集到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处理意见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出具的检查意见可分为“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已告知审批主管部门”、“其他”等情形。

第二十七条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见成检查结果。

地检查记录表。

体,名单一经确定,即次派发;市工部第二十八条检查人员应对形成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依据市场主体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材料形成检查结果,市场主体和第三方机构应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责任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市场主体实地检查记录表、检查意见、检查报告、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并按要求备案,归档妥善保存,保存期限按《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时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名称、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省级平台和市、县(区)政府公众网向社会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和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批准)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书面告知审批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对被检查市场主体的检查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得借机谋取利益。

第三十四条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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