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欠与债权管理法律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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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欠与债权管理法律实务

企业清欠与债权管理法律实务

企业清欠是指债权企业根据债务人的不同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各种法律手段,采用各种方式清收欠款,保全企业资产。

它涉及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现状,规范和指导企业依法清收欠款、保全企业资产,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

  一、企业清欠应遵循的原则

  企业在企业清欠工作中,要讲实际、重实效,自始至终地贯彻好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在企业清欠工作中采取的各种措施,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才能达到相应的效果。

  

(二)讲求效益、注重效率原则。

企业清欠要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分析,依据可得比较利益和处理效果来优选处理方案,采取相应措施。

  (三)诉讼与执行并重原则。

企业清欠要注重最终的清收效果,不仅要注重在诉讼中胜诉,还要运用各种手段在执行过程中收回欠款,两者不能偏废。

  (四)多种手段相结合原则。

在企业清欠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采取一种或多种手段以达到清收最佳效果。

  (五)保守商业秘密原则。

在企业清欠中,对涉及企业客户的商业秘密以及企业为清收不良债权而采取的法律手段、措施、处置方案等要保守秘密。

二、应收账款管理工作做的好,首先应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信用政策是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账政策三个方面。

信用标准是企业同意向用户提供商业信用而提出的基本要求。

通常以预期的坏账损失率作为判别标准。

如果企业的信用标准较严,只对信誉很好、坏账损失率很低的用户给与赊销,则会减少坏账损失,减少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但这可能不利于扩大销售量,甚至是销售量减少;反之,如果信用标准交款,虽然会增加销售,但会相应的增加坏账损失和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

信用条件是指企业要求用户支付赊销款项的条件,包括信用期限、折扣期限和现金折扣。

信用期限是企业为用户规定的最长付款时间,折扣期限是为用户规定的可享受现金折扣的付款时间,现金折扣是在用户提前固款是给与的优惠。

提供比较优惠的信用条件能增加销售量,但也会带来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坏账成本、现金折扣成本等额外的负担。

收账政策是指信用条件被违反时,企业采取的收账策略。

企业如果采用较积极的收账政策,可能会减少应收账款成本,减少坏账损失,但要增加收账成本。

如果采用较消极的收账政策,则可能会增加应收账款成本,增加坏账损失,但会减少收账费用。

在制定收账政策时,应权衡增加收账费用与减少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和坏账损失之间的得失。

合理的信用政策应把信用标准、信用条件、收账政策结合起来,考虑三者的综合变化对销售额、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坏账成本和收账成本的影响。

  根据应收账款管理制度,针对在企业应收账款分析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办法,解决公司在应收账款回收中出现的问题,加快公司的资金循环,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实现企业的效益目标。

三、加强清欠的管理

1、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在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些方面做得不够细,比如说,对用户信用状况的分析,账龄分析表的编制等。

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1)做好基础记录,了解用户(包括子公司)付款的及时程度,基础记录工作包括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信用条件,建立信用关系的日期,用户付款的时间,目前尚欠款数额以及用户信用等级变化等,企业只有掌握这些信息,才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2)检查用户是否突破信用额度。

企业对用户提供的每一笔赊销业务,都要检查是否有超过信用期限的记录,并注意检验用户所欠债务总额是否突破了信用额度。

(3)掌握用户已过信用期限的债务,密切监控用户已到期债务的增减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与用户联系提醒其尽快付款。

(4)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平均收账期,看流动资金是否处于正常水平,企业可通过该项指标,与以前实际、现在计划及同行业相比,借以评价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成绩与不足,并修正信用条件。

(5)考察拒付状况,考察应收账款被拒付的百分比,即坏帐损失率,以决定企业信用政策是否应改变,如实际坏账损失率大于或低于预计坏帐损失率,企业必须看信用标准是否过于严格或太松,从而修正信用标准。

(6)编制账龄分析表,检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占用天数,企业对其收回的监督,可通过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据此了解,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内,应及时监督,有多少欠款已超过信用期,计算出超时长短的款项各占多少百分比,估计有多少欠款会造成坏账,如有大部分超期,企业应检查其信用政策。

  2、加强应收账款的事后管理

  收账管理包括如下两部分工作:

(1)确定合理的收账程序,催收账款的程序一般为:

信函通知、电报电话传真催收、派人面谈、诉诸法律,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遇以下几种情况则不必起诉:

诉讼费用超过债务求偿额;客户抵押品折现可冲销债务;客户的债款额不大,起诉可能使企业运行受到损害;起诉后收回账款的可能性有限。

(2)确定合理的讨债方法。

若客户确实遇到暂时的困难,经努力可东山再起,企业帮助其渡过难关,以便收回账款,一般做法为进行应收账款债权重整:

接受欠款户按市价以低于债务额的非货币性资产予以抵偿;改变债务形式为"长期应收款",确定一个合理利率,同意用户制定分期偿债计划;修改债务条件,延长付款期,甚至减少本金,激励其还款;在共同经济利益驱动下,将债权转变为对用户的"长期投资",协助启动亏损企业,达到收回款项的目的。

如客户已达到破产界限的情况,则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以期在破产清算时得到部分清偿。

针对故意拖欠的讨债,可供选择的方法有:

讲理法;恻隐术法;疲劳战法;激将法;软硬术法。

  3、应收账款核算办法和管理制度

  加强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和监控,改善应收账款核算办法和管理制度,解决好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账款回收问题,下面从几个方面给出一些建议:

(1)加强管理与监控职能部门,按财务管理内部牵制原则。

该公司在财务部下设立财务监察小组,由财务总监领导配置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对营销往来的核算和监控,对每一笔应收账款都进行分析和核算,保证应收账款账账相符,同时规范各经营环节要求和操作程序,使经营活动系统化规范化。

(2)改进内部核算办法。

分别针对不同的销售业务,如公司与购货经销商直接的销售业务,办事处及销售网点的销售业务,公司供应部门和贸易公司与欠公司货款往来单位发生的兑销业务,产品退货等,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与程序以示区别,并采取相应的管理对策。

(3)对应收账款实行终身负责制和第一责任人制。

谁经手的业务发生坏帐,无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该公司,都要追究有关责任。

同时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并作为业绩总结考评依据。

(4)定期或不定期对营销网点进行巡视监察和内部审计。

防范因管理不严而出现的挪用、贪污及资金体外循环等问题降低风险。

(5)建立健全公司机构内部监控制度。

针对应收账款在赊销业务中的每一环节,健全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努力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的对应收账款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程序。

四、灵活运用多种方式清收欠款

  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企业清欠,可避免诉讼费用高、耗时长、执行难带来的问题。

但非诉讼方式有非经法定程序或由人民法院认可缺乏强制执行力的缺陷。

因此,在运用非诉讼方式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直接催要要采取多种方式,以求取得实效。

1、电话催付

电话催付在收帐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电话催付只是催款手段的一种,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什么样的人在使用它。

电话催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专业知识(合同、付款条件、供应商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等);技巧(步骤、说话口气、火候的掌握等);权力(与客户谈判的权力、是否有权对欠帐进行打折、是否有权决定停止向债务人供货及停止提供赊销等)。

注意:

在债权快过诉讼时效时,还一直用电话催收是有风险的,这时一定要使用书面的形式催收,以便于证明诉讼时效的中断。

2、信函催收随着电话和传真机的普及,很多企业已不再使用信函进行催帐了。

但信函催帐的优点是不应该被忽视的:

-采用信函进行催帐是非常正式的。

必须明确地向债务人传递一个信息,您需要它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付款,不要过多地使用谦恭性的语言,例如:

"很抱歉在您百忙之中打扰您"。

信函的结束处一定要给对方确定的付款或回复信函的时间。

当然,对于特殊的客户,可以设计出一套特别的政策,但必须拥有这样的政策,因为,一味地容忍对方拖欠帐款只会增加您的成本和发生坏帐风险的可能性。

最重要的是信函是诉讼时效中断非常有效的证据。

3、传真催收

传真的最大优点就是速度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让客户了解您的要求。

它的缺点是首先看到传真的人很可能不是传真上注明的收件人。

因此,用传真进行催帐时必须慎之又慎。

应尽量避免使用威胁性语言。

4、索要确认函和书面付款计划

在催收帐款过程中获取客户对债务的书面确认或要求对方提供书面的付款计划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书面确认和付款计划比较正式,能给客户留下比较深刻的印象。

其次,书面确认和付款计划对于日后通过法律或其他严厉手段追收欠款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且,书面确认或付款计划越早拿到越好,因为,随着催帐手段越来越严厉,就越来越不容易拿到了。

而且,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可能在被催帐的过程中更换人员,如果能早拿到这样的书面确认,催款会更加容易。

(二)债转股

首先,要选好债务人。

通过债权变股权的方式解决企业负担问题,并不适应所有负债企业。

有两类企业可以考虑作为选择对象:

一是国家支持、保护的行业中的骨干企业,二是一些虽然负债率较高,但仍有发展潜力。

当然这需要银行对企业进行详细的评估和论证。

其次,对选好的债务人的逐笔负债进行分析,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债权作股权转换。

即使某家企业符合转股条件,也并不是说该家企业的全部负债都可以不加区分地全部转为股权。

 (三)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目标公司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相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务转移。

该第三方一般是目标公司的关联企业或是有意对目标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然后入主目标公司的其他企业。

对于目标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对应地是一种债权转让,一般由第三方出资购买债权,并由第三方承接对目标公司的债权。

当然,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进行支付,甚至可以以其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对外债权与购买债权进行置换。

如果第三方购买债权后,其自身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三方可以向负债企业的债权人主张抵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债务转移的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而且,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转移债务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而且,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与债权应一同转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债权或者转移债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比如,外债的债权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重新登记。

又比如,根据对外贸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0月26日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以向外商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债权,转让前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实践中很多债务重组行动,都由债务转移开始,并被经常采用。

比如郑百文重组案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

由三联集团公司以3亿元的价格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其对郑百文的部分债权约15亿元,并在购买后将该债权全部豁免。

再如上市公司济南轻骑的债务重组方案也是通过实施的债务转移方式。

我国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经常会将不良债权转让,甚至为此举行国际拍卖。

很多外国投资者抓住时机,从购买中国的不良债权入手快速进入中国市场。

律师介绍: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进程是一致的。

《物权法》之前,由于抵押融资主要依赖和参照《担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相应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开展也需要在此框架下讨论其可行性。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以应收账款出质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特别是《物权法》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已建立应收账款担保交易登记体系国家的经验,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登记制度,这是我国物权担保法上的一大突破,为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

就截至目前对各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调查来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并不乐观。

根据表1国内主要银行网站公布的融资产品统计资料可以看出。

各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主要还是集中在应收账款让售或保理(达到了100%):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

尽管《物权法》已经实行了近半年,但是各银行明确可以开展此项融资业务的只达到50%左右。

而且,从目前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所规定的条件比如对融资企业信用等级的要求等来看,也还处于比较谨慎的态度。

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对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担忧,也体现了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完善。

应收账款质押提供资料

  1、申请人和担保人各自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公司)章程、《贷款卡》;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其授权书和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

  4、抵(质)押物清单、产权证明(原件)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或保证人愿意提供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经济合同和相关单据

  6、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决议书

  7、明确付款金额、方式与期限的应收账款证实书

 

  (四)债务抵销

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

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是为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是为合意抵销。

抵销有利于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并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

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经常结合债权转让这种重组方式配套运用。

  (三)“以资抵债”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1)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2)欠款行在实现债权时,首先应以货币形式受偿;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的,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其他非货币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既无货币资金,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欠款行可以根据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或法院、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将非货币资产或事先抵押、质押的财产折价收归欠款行,实行以资低债。

(3)以资抵债的金额应根据市场原则确定,要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同时考虑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的必要费用。

对于中介机构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资产价值,或者资产评估的结果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必要时依法追究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发送律师(法律顾问)函时要充分认识发送律师函的目的和可能形成的后果,做好诉讼准备。

律师(法律顾问)函是主张债权的形式之一,但不能奏效时,可能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等不利后果。

因此,发送律师(法律顾问)函不能代替正常的催收,特别是在准备对债务人采取保全措施时不宜使用。

  (五)申请公证机关办理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企业可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程序规则》对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效力的公证作出了以下要求:

(1)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2)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应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4)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有强制执行效力,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名称、种类、数量等。

  (六)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是企业依法清收的一个重要途径。

仲裁方式有专家裁决,利于案件处理的公正合理、一裁终局,且具有减少讼累、节约诉讼费用、提高清收效率等优点。

但采用仲裁方式应注意:

(1)必须有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请求仲裁的协议,有明确选定的仲裁机关和约定的仲裁事项。

约定不明的应达成补充协议,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2)当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事项时,人民法院有权撤销仲裁裁决。

  (七)申请支付令可以快速及时、方便有效地处理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小额欠贷企业,采用申请支付令方式,既快捷又节省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

(1)只能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

(2)仅限于债权企业依法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3)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无论理由是否成立,督促程序随之终止,支付令自动失效;(4)申请支付令能够导致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但连带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除外。

(5)支付令必须送达债务人,不能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八)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

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 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

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

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 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

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所谓债务重组,是指通过削债、豁免债务、债务转让、债务豁免、债务抵销、债转股等方式对企业的负债进行重新组合的行为。

债务重组是一种报表性的重组,是企业财务运作的重要手段。

它能够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从而为企业后续进行的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并购融资等活动进行铺垫。

可以说,债务重组是最终成功实现各类复杂的资产运作的基础和前提。

  

案例: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星美联合”或“公司”)因资不抵债陷入债务危机,新世界中国房产有限公司(“新世界房产”)拟通过其下属企业收购星美联合,完成借壳上市。

为此,新世界房产与星美联合债权人进行了多轮谈判,以期通过与各债权人达成妥协从而解决星美联合的负债问题,为后期并购奠定基础。

但由于星美联合债权人众多,债务关系较为复杂,谈判始终难以取得进展,因时间紧迫,而谈判又陷入僵持阶段,星美联合最终选择通过重整在短时间内彻底化解其债务负担。

  一、星美联合重整的背景

  星美联合系经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1997]12号”文批准,于1997年11月16日由原四川三爱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四川海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组建成立。

1998年10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字[1998]268号”文和“证监发字[1998]269号”文批准,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0,000股,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转增、送股及配股后,公司总股本为413,876,880股,其中非流通股为293,876,880股,占总股本的71.01%;流通股为120,000,000股,占总股本的28.99%。

  星美联合经营范围主要为通信产业投资、通信设备制造、通信工程及技术咨询、增值电信业务、机械产业投资及设备制造、自营进出口业务。

公司设立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曾陆续向多家商业银行、企业大笔举债,债务负担十分沉重;同时,公司还为其他企业贷款提供了大量担保。

因经营不善,公司发生巨额亏损,无力偿付到期债务,且公司全部有效资产均已被抵押、查封或冻结,生产经营全部停止,丧失了自我挽救的能力。

此外,由于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星美联合自2007年5月8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185,511,232.70元,公司已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

  星美联合进入重整程序前,新世界房产曾与星美联合各家债权人先后进行了多轮谈判,提出以30%的清偿率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并承诺愿以新世界房产将来获得的星美联合部分股票在前述30%清偿比例范围内向债权人进行清偿。

但由于各债权人对新世界房产提出的方案所持意见各有不同,选择现金清偿和股票清偿的比例亦不统一,且新世界房产提出的方案没有法院强制约束力保障,无法取得债权人的信服,因而,谈判一直无法取得进展,无法完成对星美联合的重组。

(九)商业惩罚措施

若在应收帐款管理政策规定卖方可以接受的时间内买方仍然没有付款,卖方应考虑采取商业性的惩罚措施。

商业惩罚措施包括:

1、停止供货如果客户拖欠货款,供应商是继续供货呢还是停止供货呢?

停止或中止供货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行为。

对于供应商来说,它可能丧失了一个客户;对于客户来说,它可能需要供应商继续供货以维持其生产或经营。

对于供应商来说,损失客户可能是非常严重的事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停止供货不仅是一项商业惩罚措施,更是降低信用风险的一种手段。

对于不付款的客户继续供货只会增加供应商的坏帐风险。

2、征收逾期帐款利息销售合同中一般都规定有延期付款的利息,即:

供应商有权对逾期帐款收取利息。

当然,是否收取利息完全取决于供应商的态度。

对于出现临时财务困难的客户,供应商没有必要行使这一权力。

但对于长期拖欠货款的客户,供应商应该行使这一权力。

3、委托专业合法追帐机构进行追收(比如律师)供应商把逾期帐款委托给律师追收是一种商业性的惩罚措施,同时也是供应商所作的最后努力的一部分。

委托专业追帐机构的好处包括:

能收回相当比例的逾期帐款,不严重损害买卖双方的合作关系,为将来的再次合作留有余地,突出和解决客户的投诉和疑问,提高卖方的信用管理形象,收帐方式灵活。

五、有效利用诉讼手段清收欠款

  采取诉讼方式追偿债权是企业清欠最主要的方式。

一是在诉前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制定周密的诉讼方案,必要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确保诉讼效果。

二是要树立效益和成本观念。

企业应当建立诉讼效益预测机制,对诉讼效果进行预测、评估,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

三是要注意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提高执行效果。

  

(一)把握诉讼时机。

  运用诉讼手段追偿债权时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具体情况把握好诉讼的时机。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起诉:

(1)债务人或保证人拒绝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盖章的;

(2)债务人或保证人隐匿资产、转移资金或采取其他方式逃避企业债务的;(3)债务人或保证人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偿还的;(4)债务人对其他债权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或面临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而对企业欠款构成危险的;(5)债务人或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或有效资产迅速减少,给企业欠款造成重大威胁的;(6)通过非诉讼手段已经不能有效保全企业债权的;(7)改制企业拒不落实企业债务的。

  在诉讼时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方式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债权:

(1)实地催收。

实地送达《催收通知书》,由债务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证据,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2)公证催收。

债务人拒绝书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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