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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计量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计量、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计量管理办法

一、办理职责

 

受理属于市级发证范围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含复查、组织考核、发证和年审工作)。

 

二、办理范围

 

市属单位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及跨县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办理条件

 

1、办理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固定的生产(修理)场所,与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修理)设施,包括生产(修理)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修理)过程中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与修理项目有关的技术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修理)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2、申请(复查)应递交的资料:

 

(1)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首次申请提供)或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复查申请提供);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二份(复印无效);

 

(3)单位自评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自查记实》一份;

 

(4)相应的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复印件一份(人数与生产、修理规模相适应);

 

(5)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6)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和产品全性能试验报告一份(复查申请时递交,由有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查:

 

有关单位应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到期复查申请。

 

四、办理程序

 

1、办理部门受理申请,提供上述有关资料,计量科进行初审,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初审未通过,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初审合格,正式受理;

 

2、属复查换证的,提前3个月向发证单位提出申请;

 

3、组织考核组(每组有资质考评员一般为3—4名)进行现场考评;

 

4、考核组长编制《考核报告》上报办理部门;

 

5、办理部门审核《考核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做出是否通过决定;

 

6、对通过的项目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7、对不合格单位,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整顿,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不予发证。

 

 

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

 

 

一、办理职责

 

依照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制定本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及验讫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统一部署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

 

二、办理范围

 

1、统一负责本市计量检定人员的日常集中考核(包括审证考核)工作;

 

2、受理计量检定人员的加急考核工作;

 

3、颁发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市级被授权计量技术机构、部门计量机构最高标准器开展项目的计量检定人员和部分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出厂检定人员的《计量检定人员证》;

 

4、负责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市级被授权计量技术机构、部门计量机构最高标准开展项目的计量检定人员的审证、验讫。

 

三、办理条件

 

(一)计量检定人员日常集中考核

 

1、申请受理:

 

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申请及所属县(市)局法定技术机构的人员考核。

 

2、申请条件:

 

(1)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3)在所从事检定项目的岗位上至少有半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应一年以上,)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3、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1)《鸡西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申请表》;

 

(2)首次申请,应提交申请人员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3)增项考核,应提交《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

 

(二)计量检定人员验讫

 

1、申请条件:

 

(1)已取得《计量检定员证》;

 

(2)验讫项目已取证一年以上。

 

2、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计量检定人员验讫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

 

1、计量检定人员集中考核:

计量科受理——计量检定测试所组织辅导及考核——办理部门公布成绩——办理部门发证;

 

2、计量检定人员验讫:

向发证单位申报——发证单位审核——发证部门受理验讫考核申请——计量检定测试所组织考核——办理部门公布成绩——办理部门发证单位加盖年验讫合格印;

 

3、计量检定人员加急考核:

向办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计量检定测试所组织辅导及考核——办理部门公布成绩——办理部门发证。

 

 

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局《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二、办理范围

 

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计量仲裁检定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关;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计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计量纠纷争议双方当事人。

 

三、办理条件

 

下列情况的计量仲裁申请均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上述办理范围的;

 

(二)没有相应的检定依据的;

 

(三)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定的;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计量争议做出

 

生效判决的。

 

四、必要的约定

 

(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独立实施计量仲裁检定,出具准确的计量仲裁检定报告,并对计量仲裁检定报告负责;

 

(二)、通知申请人在约定时间领取仲裁检定报告,申请人应签收上述报告;

 

(三)、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定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提出,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定报告为终局结论。

 

 

计量标准考核

 

 

一、办理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受理、审批,并委托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计量标准考核。

 

二、办理范围

 

1、本市各项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县(市)各项最高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本市主管部门设置的最高计量标准。

 

4、市属企、事业单位设置的最高计量标准。

 

5、不属部门或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但有关授权项目的相应计量标准。

 

三、办理条件

 

1、办理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计量标准经计量检定合格,即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即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和工作场所;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即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等有关技术档案。

 

2、申请考核(复查)应递交的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一式二份,复印无效);

 

(2)《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复查时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补充分析);

 

(3)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3、计量标准复查:

 

各有关单位应在《计量标准证书》到期六个月前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到期复查申请,否则按新申请考核办理。

 

四、办理程序

 

1、办理部门受理申请。

 

2、初审。

 

3、委托计量技术机构承担现场技术考核,每个项目至少由有资质的考评员和管理员各一名参加。

 

4、考评员填写《考核报告》提出考核意见。

 

5、计量技术机构审查盖章后报办理部门。

 

6、办理部门审核《考核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做出是否通过的决定。

 

7、对通过的项目颁发《计量标准证书》。

 

 

计量授权

 

 

一、办理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受理、审批。

 

二、办理范围

 

(一)授权辖区县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开展非强制检定。

三、办理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要求;

 

(二)工作环境适应需要,保证检定、测试工作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并经考核合格;

 

(四)有保证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管理制度。

 

四、办理程序

 

(一)办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向主管局长汇报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授权;

 

(二)申请授权单位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和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三)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办理部门报请上一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

 

(四)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办理部门报主管局长审批,办理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并明确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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