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100个知识问答手册可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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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100个知识问答

第一章  总则

1.问:

《条例》自何时起施行?

答:

2020年5月1日。

2.问:

《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3.问:

《条例》是根据什么法律制定的?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制定。

4.问:

什么是农民工?

答:

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5.问:

农民工工资指什么?

答:

农民工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6.问:

农民工有何权利?

答: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7.问:

农民工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8.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分别承担什么职责?

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9.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答: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0.问: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进行用工管理?

答: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11.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12.问: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13.问: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机关、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分别承担什么职责?

答: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14.问: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15.问:

新闻媒体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16.问: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应该如何维权?

答: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17.问: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应该怎么办?

答: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18.问: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什么形式发放?

答: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19.问: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与农民工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日期支付的怎么办?

答: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20.问: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分别是多长时间?

答: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21.问:

用人单位书面工资支付台账的编制周期是多长时间?

至少保存多久?

答: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22.问: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需要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吗?

答: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23.问:

用人单位编制的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第三章  工资清偿

24.问: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拖欠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5.问: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

由用工单位清偿,清偿后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26.问: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7.问: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

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28.问: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

应当由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29.问: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农民工工资应当如何清偿?

答: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30.问: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农民工工资应当如何清偿?

答:

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31.问:

建设单位资金安排不到位可以开工或办理施工许可证吗?

答: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32.问: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吗?

答: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3.问: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有什么义务?

答: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4.问: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依法订立的书面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哪些内容?

答:

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5.问: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订立的施工合同需要保存备查吗?

答: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36.问: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由谁来开设?

答: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37.问: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谁保存备查?

答:

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38.问:

金融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担什么义务?

答: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39.问: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账户余额归谁所有?

答: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40.问:

《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在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41.问:

劳资专管员应当由谁来配备?

劳资专管员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答: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42.问:

用工管理台账由谁来建立?

至少保存多长时间?

答: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43.问:

谁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答:

分包单位。

44.问:

谁来监督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

答:

施工总承包单位。

45.问: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46.问: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47.问:

建设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有什么义务?

答: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48.问: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

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9.问:

建设单位在防范和协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中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0.问: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什么样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

答: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51.问: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

首先由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然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52.问:

用人单位或他人可以扣押或变相扣押农民工本人的社保卡或银行卡吗?

答:

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的社保卡或银行卡。

53.问:

工资保证金由谁来存储?

用途是什么?

答: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54.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是固定不变的吗?

答: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55.问: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什么部门制定?

答:

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56.问: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可以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吗?

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57.问:

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当由谁设立?

怎么设立?

答: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58.问:

维权信息告示牌需要明示的内容有哪些?

答: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59.问: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能够以工程存在争议为由不拨付人工费用和代发农民工工资吗?

答: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条例》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60.问: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来清偿?

答:

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61.问: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来清偿?

答:

由施工单位清偿。

62.问: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来清偿?

答:

由建设单位清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63.问: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由谁来建立?

平台应当具备哪些功能?

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64.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如何监控、预警和防范工资支付隐患?

哪些部门应当配合?

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65.问: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哪些部门来承担?

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66.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过什么程序?

答:

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67.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68.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69.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0.问: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领域的哪些违法行为进行规范?

答: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71.问: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应当对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什么职责?

答: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72.问: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答: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73.问:

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履行应当什么职责?

答:

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74.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如何普及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

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75.问:

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建立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76.问: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77.问: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78.问:

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什么部门规定?

答:

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79.问: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80.问:

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81.问:

工会应当如何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

答: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82.问: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3.问: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4.问: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5.问: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86.问: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87.问: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88.问: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9.问: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0.问: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1.问: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2.问: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3.问: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4.问: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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