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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评标采购管理细则

工程招、评标采购管理细则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集团工程项目招、评标采购行为,提高招标、评标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结合本集团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xx(中国)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下属独资、合作、合资的子公司和所属管理的公司。

1.3管理原则

(1)集团的招标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管理、信誉、业绩、履约能力、合理低价等条件进行竞争。

(2)集团的招标管理必须贯彻“经办、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任何人员不得兼任其中的两项活动。

(3)建设工程业务类除集团另有规定外,必须进行采购招标。

(4)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5)评标工作应接受集团有关部门的监督。

1.4管理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所有房地产开发工程类采购投资业务。

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的工程类业务:

工程施工与安装、采购、监理服务的项目招标活动中的招评标工作。

本细则仅针对集团非集中采购业务的招评标工作,集团集中采购业务的招评标工作请参阅《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2.招评标管理权责

2.1工程类:

2.1.1预算造价<50万元时,由项目公司负责全过程的发标、回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最终结果报集团成本控制中心备案。

2.1.250万元≦预算造价<300万元时,由项目公司负责全过程的发标、回标、评标,按权责审批流程报集团定标。

2.1.3预算造价≥300万元,由项目公司负责发标、回标,第一轮的开标、标书评定,不合理报价的澄清。

澄清调整后的第二次报价,密封后送(寄)至集团成本控制中心,由集团成本控制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第二轮的开标、商务标定及定标工作,初步定标结果以书面函形式发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按集团权责审批流程报集团定标。

3.招标

3.1招标管理机构

(1)项目招标小组由项目公司业务主办部门牵头,项目公司成本控制部配合,由项目公司总经理、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业务管理部门经理及财务部经理等组成。

(2)招标小组主要负责组织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的相关业务工作及组织招标过程评审。

3.2招标程序

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具备基本的招标条件,包括明确的招标范围、技术条件要求(图纸)及说明、工期要求等。

招标一般包括制定系统性的招标计划、招标文件编制与确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与确定等工作及步骤。

3.2.1招标计划

招标计划由各部门按年、月编制上报,项目公司成控部门负责汇总,项目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并上报集团成本控制中心备案。

3.2.2招标文件

(1)编制

a)招标文件由招标小组负责编制。

b)对于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的主要内容,必须事先进行招标要点评审与审批,设定的支付条款应当与合同实施的计划进度匹配,同时与项目的报价清单协调。

c)集团若有招标文件的格式文本,招标时,应按格式文本要求编写招标文件。

d)在招标过程中,所有涉及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必须按照管理权责规定审查批准。

e)招标文件中必须约定投标人在投标时,不得更改招标要求,如:

对业主要求的各种服务性项目,不允许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更改,从而造成不平衡报价,形成服务性项目的管理失控;必须约定投标文件提供电子文档;工程招标文件中必须附工程量清单,清单应当采用综合项目的形式,即以完成的具体工作项目为基础进行合同计量和支付。

f)投标保函是为了避免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是对投标行为的一种约束。

原则上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函,按照标的2%左右设定投标保函金额(咨询服务类项目可以视实际情况,不设投标保函)。

(2)审核

Ø项目公司业务部门:

项目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招标文件的技术要点和管理要点,项目公司成本控制部负责评审招标文件合同商务要点。

Ø集团职能部:

集团相关职能部负责组织对工程类招标文件商务要点、技术要点和管理要点的审核:

集团成本控制中心负责工程类招标文件合同商务要点审核;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工程类招标文件技术要点和管理要点审核。

(3)审批

Ø由项目公司公司成本部门发起,按集团规定的流程上报审批。

3.2.3供应商(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与确定

见供应商管理办法。

3.3招标工作行为准则

(1)所有参与招标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各个项目制定的评标办法和细则工作。

(2)在招标过程中,集团所有参与人员不得私自与投标单位接触,若因此发生投标人的任何投诉,由有关人员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3.4其他规定

(1)当招标项目技术方案不稳定时(如:

智能化系统等),可采用二次招标评标法:

即第一次招技术方案标,同时要求参考性报价,以技术评审为主,选定技术方案。

第二次招标时,针对选定的技术方案,要求按照工程量清单形式进行投标报价。

4.评标

4.1评标管理机构

(1)评标委员会是集团工程类等采购招标业务的专门评标机构。

评标委员会由商务评标成员和技术评标成员组成,每个招标项目的评标人员由项目公司或集团相关职能部派员组建,人数根据标的大小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评标成员必须具备3年以上的相关业务工作经验。

(2)评标委员会主要负责根据招标文件及集团的有关规定,对标书进行认真评审,及时提出澄清要求,完成评审报告;根据评标工作量和工程特点,必要时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分工,交叉审核,确保评标质量;向项目公司招标小组/集团相关领导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人和中标备选人,总结评标经验,提供招标建议。

招标小组应密切配合评标委员会工作。

4.2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应按开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撰写评标报告程序进行:

4.2.1开标

参加开标人员不少于3人,包括读标人、登记人、见证人;必须填写开标记录表,表中应记载:

(1)招标项目的名称及招标内容;

(2)投标人的名称;

(3)投标报价;

(4)工期或供货周期;

(5)质量承诺;

(6)其他必要的事项。

对投标文件首先应当在初步评审阶段进行符合性检查。

投标人经过初步澄清,全部满足如下主要商务条件的,为符合性检查合格。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包括:

商务符合性检查表

序号

审查项目

要求

1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质证书,如果投标人是联营体,必须提交联营体协议书及联营体各方营业执照。

2

投标授权书

有效

3

投标书的签字和盖章

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盖章

4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

金额、内容、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

投标有效期

符合规定期限。

6

符合性审查结论

4.2.2初步评审

(1)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详细评审。

(2)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要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Ø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Ø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Ø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3)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4)评标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通过招标工作小组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报价和其他实质性内容。

澄清函回复时商务部分必须密封提交评标组,由评标组再次组织开标。

(5)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在评标过程中,评标成员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7)在评标过程中,评标成员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8)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9)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0)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11)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a)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b)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c)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d)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e)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2)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4.2.3详细评审

(1)通过符合性检查和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投标报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标人以往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2)投标人通过合同条件评审的主要条件:

a)投标人未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

b)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c)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d)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

e)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组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评审,以计算出的评标价进行评审。

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CS02指标,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重新招标。

(4)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

如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其作废标处理。

a)相对资格预审时,其施工能力和财务能力有实质性降低,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实施的最低要求;

b)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c)关键技术方案不可行;

d)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5)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投标人的澄清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2.4撰写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领导小组,作为定标的重要依据。

评标报告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9)对投标人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评价;

(10)对投标人的报价及商务条件的分析评价;

(11)对满足评标标准的投标人进行排序,推荐3家中标候选人;

(12)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3)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必须由评标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保留意见,但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

评标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4.3评标方法

4.3.1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评标法。

4.3.2综合评估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对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

4.3.3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对各项内容的评分方法如下: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价得分,一般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

(2)以投标人拟投入的财力资源情况,包括投标人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投标人的财务能力;

(3)以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投标人制定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评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

(4)以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识设计、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评价投标人的管理水平;

(5)以投标人近三年完成类似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履约表现评价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和履约信誉情况。

评标组应在充分讨论、沟通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

4.3.4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作步骤:

(1)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列表;

(2)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评分;

(3)计算投标文件的评标价,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应作废标处理;

(4)对投标文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对不能满足4.2.3(4)条要求的作废标处理,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进行澄清或量化评分;

(5)对各项评分进行汇总,拟定“综合评分排序表”,按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

4.3.5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4.3.6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工作步骤:

(1)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进行列表;

(2)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

(3)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扣除非竞争性因素,计算出评标价,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作废标处理;

(4)对投标文件的合同条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履约信誉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废标处理,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

(5)拟定“标价排序表”,按评标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价排第二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

4.4评标纪律

(1)评标成员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标成员必须对评标报告有关内容负责,承担有关评标价的合理性、评标分析、评分的公正性的责任。

(3)评标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4)所有参与评标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若发生此类事件,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5.定标

5.1定标程序

(1)中标的投标人应视项目需要,常规情况是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中标,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若此项招标主要考虑的不是价格而是投标人的个人技术和专门知识及能力及所能达到的最佳效果,则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综合评价最佳的投标中标。

(2)项目招标定标机构应审查评标组提交的评标报告,结合实际情况在评标委员会确定的3家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提交《中标候选人对比分析表》。

如无正当理由,未经集团总裁办批准,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对招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3)在项目招标定标机构会议决定定标结果后,必须进行最后澄清,确定合同签订的最终条件,参加最后澄清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若发生泄密事件,导致澄清与合同条件的被动,将作为违反集团保密规定的责任予以追究。

(4)所有项目的招标,必须在完成合同的最后澄清后,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

(5)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向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应当在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后5天内向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6.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议标/直接委托采购的,其管理权责请参照责权手册。

7.附件

8.附则

本细则由集团成本控制中心负责编制、修订与解释,由集团总裁办负责审核与发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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