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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员工管理制度

景区员工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景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推动景区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1员工守则

1.1.1景区员工均应遵守以下规定:

a.按时上下班,对自己担当的工作不拖拉、不推诿、不积压,提高工作效率;

b.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上级决定的事情应遵照执行;

c.尽忠职守,保守单位秘密;

d.爱护公共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e.遵守景区一切规章制度和工作守则;

f.维护景区信誉,不做任何有损景区名誉的事情;

g.注意自身的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

h.专心做好本职工作,不从事第二职业,不做侵犯景区利益的事情;

i.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事及游客的合作;

j.严禁收受与景区业务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馈赠的钱、物或向其挪借款项。

1.1.2景区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单位受到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1.1.3景区工作时间采用换休制。

1.1.4管理部门上下班的时间,应视业务的需要,一般实行一班制,也可实行多班轮值制。

1.1.5员工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刷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刷,如有违反,按旷工论处。

1.1.6员工应按要求出勤,如因季节、天气关系,可按景区的规定执行。

1.1.7节假日或下班时间,员工应服从景区安排的值班或值宿。

1.1.8员工请假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a.病假——因病需要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病休时间和待遇按景区有关规定办理;

b.事假——因私事需要处理者,可请事假,事假期间的待遇按景区有关规定办理;

c.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其休假时间及休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及景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d.丧假——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丧亡者,可按国家及景区有关规定办理丧假事宜;

e.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休产假;

f.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情况决定,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g.工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工伤假,假期依实际情况决定,休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1.1.9请假逾期者,除病假外,其余均按旷工处理;如因特殊原因或意外事故,能够提出有力证明者,可由有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其假期。

1.1.10请假期间内的工资待遇,按当地政府和景区的有关规定支付。

1.1.11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报有关领导逐级批准。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未上班者,以旷工论。

1.1.12员工可按景区有关规定,给以一定时间的特别休假。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情况下,由各部门按业务情况排定每人的休假计划;如因工作需要,可暂停其休假,待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再补足其应休假期;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仍无法休假时,可按未休天数,计发与工资相同的奖金。

1.2人事调整管理制度

1.2.1总则

1.2.1.1为了促进景区的稳步发展,发挥员工的潜能,按照人与工作互相适应的原则,合理进行人力资源的调配,特制定本制度。

1.2.1.2员工的升、降、调、辞职及退休等,必须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慎重处理;凡属关键工作岗位或职务的人员变换岗位或职务,需进行严格审查。

1.2.1.3人员调配应以考核为依据,以任职资格为标准,兼顾个人发展潜能和现任职务。

1.2.1.4人事调整包括升、降、调、免职,离退休,辞聘,辞退,停薪留职等内容。

1.2.1.5人事调整管理权限按景区人事决策权限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1.2.2任免规定

1.2.2.1凡升任、降职、调任员工,均由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提名,报行政人事管理部门审查,按其管理权限的规定呈报有关负责人批准。

1.2.2.2凡升任、降职、调任员工所在的部门,应准备好以下文件:

a.拟调整的职务或工作;

b.员工绩效考核表;

c.主管领导对其所做的全面鉴定;

d.具有说服力的事例;

e.其他有关材料。

1.2.2.3凡由上级部门决定调整的人员,其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应按上述条款的规定配齐材料。

1.2.2.4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通知由景区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政人事部门负责通知有关单位;高层以下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员其任职通知书,由景区分管负责人签发任职通知书。

1.2.2.5因职务变化或因重大失误,需免去原任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景区主要负责人签发免职通知书,并由行政人事部门向有关单位通报;高层以下管理部门负责人员的免职通知书,由景区分管负责人签发免职通知书。

1.2.2.6凡接到任免通知书的员工,一般在一周内交接好工作,到行政人事部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1.2.3员工调离的管理

1.2.3.1为保证员工合理流动的权利和景区利益不受损失,景区允许员工合理流动。

1.2.3.2员工调离本景区系统,其批准权限按人事责权划分执行。

1.2.3.3员工不适应现任工作岗位时,可申请调换工作,调换以后仍不适应现岗位时,景区有权解除正式聘用合同或短期聘用合同。

1.2.3.4员工要求调离景区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a.向所在部门提出请调报告;

b.请调报告被批准后,按人事管理职权的划分,请调人到行政人事部门填写《员工调离移交手续会签表》;

c.按有关部门要求清点、退还、移交景区财产、资料;

d.会签表由相关单位全部会签完成后,填写调离表并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1.2.3.5员工调离时,其工资发放按员工与本景区所签聘用合同书的规定办理。

1.2.3.6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三天或全年累计超过一周者,景区可将其辞退。

1.3员工晋升管理办法

1.3.1为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和管理技能,选拔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特制定员工晋升管理办法。

1.3.2员工晋升到较高职位应考虑以下因素:

a.具备较高职位的技能;

b.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资历;

c.在职工作表现及操行;

d.适应职位所需的有关基础知识;

e.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和潜力。

1.3.3职位空缺时,应优先考虑内部人员,在没有合适人选时,再考虑外部招聘。

1.3.4员工晋升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

a.定期——每年的一定期间,依据考核评分办法,统一实施晋升计划;

b.不定期——在年度工作中,对工作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者,可随时予以提升;

c.试用人员成绩卓越者,由试用单位推荐晋升。

1.3.5员工晋升的操作程序

a.人事管理部门根据规定,每年定期依据考核资料,协调各部门主管提出的晋升建议名单,呈请核定;不定期者,另做规定。

b.凡经核定的晋升人员,人事管理部门以人事通报的形式予以发布。

1.3.6各级各类人员的晋升根据景区核定权限审定

1.3.7各级员工接到职务调整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1.3.8凡因晋升、变动职务,其薪酬由晋升之日起按新任职务重新核定。

1.3.9员工年度内受处罚未解除者,次年不得晋升职位。

1.4辞退、辞职管理制度

1.4.1总则

1.4.1.1为使本景区员工队伍合理流动,增强景区活力,促进景区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4.1.2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而不改者,景区有辞退的权力。

1.4.1.3景区所有员工,如对工作不适应或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1.4.2辞退的管理

1.4.2.1景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辞退:

a.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b.连续旷职(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计超过一周者;

c.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d.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景区蒙受重大经济和名誉损失者;

e.不服从命令、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f.借故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者;

g.模仿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景区文件者;

h.破坏、盗窃、毁弃、隐匿景区之设施等,致使景区业务遭受损失者;

i.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教不改者;

j.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k.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景区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l.泄漏景区秘密情节严重者;

m.办事不力、玩忽职守,有具体事实且情节严重者;

n.员工对所承担的工作不能胜任者;

o.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p.年终考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q.因景区旅游业务的变化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r.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者;

s.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t.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的原因而必须辞退者。

1.4.2.2景区按上一条的规定辞退员工时,应遵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由该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前通知本人。

1.4.2.3辞退员工时,由其单位负责人向行政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按规定填写后,持证明到景区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1.4.2.4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接到《员工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仍不服者,可以向本地人民法院上诉。

1.4.2.5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景区正常经营和工作秩序的,景区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1.4.2.6景区辞退员工后,行政人事部门应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1.4.2.7景区下属各部门辞退员工,必须经景区行政人事部门或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1.4.3员工辞职的管理

1.4.3.1辞职程序:

a.员工应于辞职前1个月向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辞职请求;

b.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c.辞职员工应填写《辞职申请表》,由领导逐级审批、签署意见;

d.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景区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e.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门领取一定的费用;

f.景区可出具辞职人员在景区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1.4.3.2员工辞职时,所在部门主管与辞职人员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主要内容如下:

a.审查其劳动合同;

b.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c.审查其了解景区秘密的程度;

d.审查其掌管的工作、进度和角色;

e.阐明景区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的内容,经员工和谈话主管共同签字,并分存于景区和员工档案。

1.4.3.3员工辞职时,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应与辞职人员进行谈话并交接工作,包括:

a.收回员工工作证、胸章、钥匙、名片等;

b.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c.回答员工可能提出的问题;

d.征求对景区的评价及建议。

记录离职谈话的内容,经员工和谈话主管共同签字,并分存于景区和员工档案。

1.4.3.4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景区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1.4.3.5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包括:

a.景区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b.景区的项目资料;

c.景区价值在4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d.景区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

e.其他属于景区的财物。

1.4.3.6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1.4.3.7办理人事、工资、保险关系及党团关系转移手续,确定人事档案转移地点。

1.4.3.8辞职人员若到竞争对手公司就职,应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景区专有资料。

1.4.3.9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景区的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1.4.3.10工资福利结算:

a.辞职人员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b.辞职人员结算款项;

c.结算工资;

d.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e.按国家规定,辞职补偿金为每年景区工龄补贴1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

f.景区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的项目:

a.员工拖欠未付的景区借款、罚金;

b.员工对景区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c.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方可办理手续。

1.4.3.11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景区脱离劳动关系,景区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1.5员工停薪留职的规定

1.5.1凡因特殊情况一定时间内不能供职者,可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1.5.2员工因病停薪留职者,由单位主管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经人事部门核准后送交本人填写。

1.5.3员工因其他原因停薪留职者,由员工个人填写《停薪留职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写《停薪留职申请单》,报人事部门核准后送交本人。

1.5.4凡停薪留职期满仍不能供职的,按辞退处理。

1.5.5景区高级职员不得停薪留职。

1.5.6凡停薪留职人员,景区一律不保留原任职位,申请复职时,若无相应职位空缺或已无需求时,不得复职。

1.5.7凡停薪留职员工要求复职时,需填写《复职申请书》,经人事部门和原任职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后,方可办理复职手续。

1.6离退休管理规定

1.6.1凡符合国家离、退休规定的员工,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1.6.2本景区高级职员的离退休年限可适当延长,但须经景区主要负责人批准。

1.6.3凡因特殊需要继续留任的员工,可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反聘。

1.6.4离、退休员工,除依法领取国家统筹的养老金外,还可按国家规定的年金制度及单位的具体情况享受养老补助金。

1.6.5由景区核发的年金和发放时间长短的具体标准,视景区经济情况而定。

1.6.6凡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员工,须根据景区的规定填写《离、退休申请书》,交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转呈行政人事部门核准。

1.6.7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员工在接到《离、退休通知书》后一周内,办理各种移交手续,之后前往行政人事部门办理离、退休手续。

1.6.8凡是在聘用合同未到期前,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员工,聘用合同自年龄实足之日起自行终止。

1.6.9此规定未尽事项,参照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1.7员工调离管理办法

1.7.1为保证员工的合理流动及景区利益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1.7.2员工调离本景区系统的审批权限,按人事责权划分的规定执行。

1.7.3景区员工不适应现任工作岗位时,可申请调换一次工种或岗位,调换后如仍不适应,景区有权解除正式聘用合同或短期聘用合同。

1.7.4员工要求调离景区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a.向本部门提出请调报告;

b.请调报告获得批准后,按人事责权划分规定,由申请调动人员到行政人事部门填写《员工调离移交手续会签表》;

c.按有关部门要求清点、退还、移交景区财产、资料;

d.填写《员工调离表》及办理有关手续。

1.7.5员工调离时,工资的发放按员工与景区所签聘用合同办理。

1.8员工离职处理规定

1.8.1本景区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按本规定处理。

1.8.2员工离职的区分

a.自请辞职;

b.职务调动离职;

c.退休离职;

d.解雇离职;

e.其他原因离职。

1.8.3自请辞职者,如平时工作成绩优良,应由单位主管加以挽留。

1.8.4离职手续

1.8.4.1员工离职,由单位主管向行政人事部门索取《员工离职通知单》,按规定填好后,到通知单所列的各单位办理签证手续,再送行政人事部门审核。

1.8.4.2管理岗位的员工离职时,应向行政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册三份,按移交清册内容的规定,详细填入清册,办完移交手续后,一份存原单位,一份由离职人员保存,一份随同离职通知单一并交人事管理部门核定。

1.8.5移交手续

1.8.5.1工作移交:

在原有职务上保管和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景区章程、技术资料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册,并向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接替单位移交,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待清楚(章程、技术资料等应交资料保管单位签收)。

1.8.5.2事务移交

a.原领用的工作服应交回(一年以上的免交);

b.原领用的工具、文具应交回(消耗性的免交);

c.以上所列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册,由接收单位经办人员在离职单上签字即可。

1.8.5.3移交工作应在一周内办完。

1.8.6离职人员在办理移交时,应由所属单位主管领导指定接收人员接收;如未定接收人员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待接收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其所在单位主管自行接收。

1.8.7员工所列移交清册,应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详加审查,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景区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追回。

1.8.8离职手续办完后,方可填发离职证明。

1.9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1.9.1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办法。

1.9.2各部门如有临时性工作,须雇用临时人员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表》,证明其工作内容、雇用时间等呈部门负责人核准后,送行政人事部门审批并进行招聘。

1.9.3临时人员雇用规定

a.年龄未满16周岁者不得雇用;

b.经管财务、有价证券、仓库保管、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临时人员;

c.临时人员雇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d.行政人事部门雇用临时人员,应填写《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报景区主要负责人核准后履行雇用手续;

e.临时人员到岗时,行政人事部门应填写《雇用临时人员资料表》一份留存。

1.9.4临时人员的管理

a.临时人员在工作期间可请工伤假、公假、病事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工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b.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的规定办理;

c.临时人员进出景区应办理临时出门证,服从门卫管理。

1.9.5终止雇用

a.临时人员如不能胜任现职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病、事假及旷工全月累计超过4天以上,或合同期满时,雇用部门应终止雇用。

b.终止雇用的人员应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连同上岗证、出门证等送人事部门结算工资。

1.9.6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表》,说明理由呈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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