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预制构件供货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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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预制构件供货合同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地块
PC供应工程合同文件
采购方:
供应方:
工料测量师:
日期:
年月日
第一部分采购协议书(专用条款)
采购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材料/设备供货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材料/设备清单
PC供应数量及尺寸、技术要求需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合同清单为暂定的数量及规格,等图纸确定后按确定版图纸按约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实际的供应数量。
二.工作内容及范围
本合同的工作内容包含并不限于:
1、配合设计院进行深化设计;
2、PC构件制作(含门窗框、综合机电等所有的预留预埋工作);
注:
门窗框安装及成品保护(门窗框甲供到PC生产工厂)
3、PC运输到现场指定位置及保修PC供应工程(包含夹心保温和非夹心保温两种);
4、指派技术指导人员到现场指导安装工作,在PC构件供应期间派维修人员驻场维修;
5、协助总承包进行资料整理备案等工作;
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为:
楼PC供应。
三.交货地点
闸北区市北高新园N070501单元10-03地块工地现场总承包单位指定的位置。
四.交货方式及时间
1)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分批供货和进场验收。
2)每批次延迟交货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为:
30000元。
3)分批进场要求的时间:
暂定2016年3月20日第一批PC构件供货到现场,具体供货日期以甲方书面指令为准。
4)乙方须配合甲方及总包单位之工程进度计划,依照甲方通知将该产品按时运至该项目工地现场或总承包单位指定的其他地点(须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的现场指导人员需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卸车当天,签署《甲供材料/设备进场报验交接单》,该交接单与甲方合约部签发的供货通知单一起将作为本合同项下合同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签署《甲供材料/设备进场报验交接单》前,如有混凝土构件遗失或损坏,均由乙方承担,如该损失非因乙方所致,乙方可提出相应索赔。
5)乙方确认已在甲方办公室内查看过显示现场范围及现场拟建建筑物种类的图纸,并已视察工地现场,熟悉及了解现场的地理位置、通道、通讯设备、贮存该产品的位置以及货物装卸区的条件限制等一切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情况。
6)乙方之雇员及工人应遵守项目所在地政府、甲方、总承包人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律、法规及规定。
乙方应遵守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等的限制规定。
7)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由而提出额外要求或请求延长履行期限等。
8)乙方提供的该产品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和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五.质量标准
1)材料/设备质量标准:
参照图纸设计说明和合同相关条款。
2)材料/设备质量要求:
一次性合格率为100%。
3)其它约定:
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价款
1)本合同暂定总价(大写):
元整;(小写)¥元。
本工程将按确定版图纸及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按组价明细进行结算。
2)本协议书《PC构件工程量清单》中组价明细所列项目为包干综合单价(报价表中规定的情况除外),该价格已包含生产、检验、样板、配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损耗、现场安装的技术指导、送检、验货、管理、利润、税金等收货前的所有费用,包括配合总承包、监理在工厂内做实测实量验收工作,还包括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投标单位的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内各种价格、费用波动风险(除钢筋与混凝土按附件十一《钢筋混凝土调差办法》调整以外),综合单价在结算时一律不再调整。
合同价款按照实际供货数量结算。
3)合同价中已综合考虑了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材料设备、机械、人工等所有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除钢筋与混凝土按附件十一《钢筋混凝土调差办法》调整以外),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做任何调整。
七.付款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中期付款
A.乙方须按工程实际进度向甲方申请付款,两次付款申请书提交间隔时间不少于1个日历月。
B.乙方申请付款时,应同步提交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实测实量记录、现场图片、政府部门阶段性验收报告等材料,甲方在收到付款申请书的30个日历天内,经总承包方、工程监理和甲方合约部审核计算后发出付款证明书,乙方可凭此证明书要求甲方在发出付款证明书后30个日历天内付款。
C.付款额为累积已完成符合合同文件质量要求的且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工程量对应金额减去保留金及此前甲方付出的款项。
若乙方未提供履约保函,则再暂扣10%的当期进度款。
每期进度款均扣除进度款10%的金额作为保留金。
乙方在领取工程进度款时应提供完成工程量价值100%的合法有效发票予甲方。
D.经甲方书面认可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费用累计额超过合同总价的10%且不到合同总价的20%时,甲方将在月度付款中予以计算并支付经甲方书面认可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费用累计额的70%(余下之30%将根据结算结果进行支付);否则在最后结算时进行支付。
如果经甲方书面认可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费用累计额超过合同总价的20%,乙方须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合同总价。
在甲方与乙方就变更费用签署调整合同总价的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任何变更费用均不计入合同总价。
E.在甲方累积付款额度达到合同总价的85%时,甲方有权停止付款直至工程结算完成。
F.工程结算结束,经甲方和乙方签署结算文件后,由乙方提交付款申请书给甲方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经甲方核定,甲方现场代表发出付款审核,乙方可获得还未付之工程款,以使累积付款金额至结算金额的95%,结算金额的5%为保修金。
乙方应提供包含5%保修金的合法有效的发票。
G.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金额的40%将有可能通过信付通(详见合同附件十一:
信付通操作流程)。
采用信付通支付的金额,将根据使用期限给予贴现的财务费用。
H.保修金在乙方根据《工程保修协议》之要求履行保修义务的基础上,保修期届满或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以较后者为准,乙方提交书面付款申请文件之后,甲方将在六十个日历天内审核并书面确认后的结算金额5%的部分与乙方结算并支付(不计利息)。
如因乙方未按《工程保修协议》之要求履行保修义务,则甲方的相关损失以及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的费用将在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I.在施工期间为中期付款而对工程量的核实,仅仅作为付款的估量,不作日后(结)结算及工程验收合格的依据。
(3)结算
A.本工程的结算须在全部工程实际完工后在合同文件所列的结算期内完成,在结算期完结前或按本条第5款发出“最后证书”之前,乙方应获设计变更结算表一份。
B.在全部工程实际完工并取得竣工验收表后,乙方须将结算所须的全部资料呈交甲方,双方开始结算。
C.乙方提交的施工图预算/变更/最终结算等造价文件,核减率超出5%以上的须按沪建[2005]第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文的规定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审价费用。
该费用经乙方及投资监理单位确认后将由乙方在七个日历天内直接向投资监理单位支付,如到期未付则可在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D.乙方须自行承担计算设计变更及结算的开支。
(4)最后证书
A.在合同文件所列的保修期后,或合同文件约定的保修责任完成后,或收到“付款方式”第(4)条C款要求的资料后(以较后时间为准)的90天内,甲方须尽快发出“最后证书”证明:
a)已支付的款项;
b)按合同文件调整后的合同总价。
上述两个数目如有差额,须在最后证书内相应地列明所差数额应由甲方或乙方支付。
除非合同文件约定有其他的扣除,乙方可在收到最后证书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限内收款,或,按情况而定,甲方可在最后证书发出后相当于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限内从乙方处收款。
B.除非甲方或乙方在最后证书发出前或乙方在最后证书发出后十四天内要求仲裁,最后证书在任何情况下将视为总结性的证据,证明本工程是按本合同正确地执行和完成,及证明本合同任何需要调整合同总价的规定已获考虑,除非最后证书所列的金额因下列事件而有错误:
a)与本工程或其他部分有关的,或与该证书所处理的任何事宜有关的舞弊、欺诈及蓄意隐瞒;
b)本工程进行时或证书发出前,合理的检查和试验不能发觉的工程上的损坏(包括遗漏);
c)计算中错误包括或删除了任何工作、物料或数字或算术错误。
除上所述,甲方所发出的任何证书,皆不能视为总结性的证据证明与该证书有关的工作及物料是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
(5)请款格式以附件三《付款申请及工作验收单》为准,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需要包括附件四《甲供材料/设备进场报验交接单》以及甲方合约部签发的供货通知单。
八.甲乙双方代表
甲方代表:
李祥;
乙方代表:
;
乙方现场指导人员:
。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5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上海徐汇区桂林路406号3幢;
本合同及其附件是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拟定,甲乙双方对有疑义之条款已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说明,乙方已充分约定和理解其全部条款的内容,并对其无异议。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下面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一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副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一十一.合同附件
1.1华润置地与合作方廉洁协议(附件一)
1.2供货通知单模板(附件二)
1.3付款申请及工作验收单(附件三)
1.4甲供材料设备进场报验交接单(附件四)
1.5工程保修协议(附件五)
1.6PC预制构件制作、供应技术标准(附件六)
1.7履约保函(附件七)
1.8关于深化设计及设计变更之承诺函(附件八)
1.9工程结算审核费委托代付证明(附件九)
1.10大宁项目楼栋编号总图(附件十)
1.11信付通操作流程(附件十一)
1.12钢筋混凝土调差办法(附件十二)
(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名称(加盖公章):
乙方名称(加盖公章):
上海华泓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签署):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2015年月日日期: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2)工期: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供货天数,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交通瘫痪、工地及周边环境等所有影响因素,本通用条款定义的“不可抗力”除外。
3)书面形式:
指合同、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5)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己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工期延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6)小时或天:
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7)合同文件:
指组成合同的全部文件(详见本通用条款第2条)。
8)工程指令/设计变更:
是甲方安排乙方完成指定工作所下达的书面文件,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内容完成后,需办理工程签证。
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单是工程签证结算的依据。
9)签证:
是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供应单位申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指令工作完成情况或隐蔽工程量进行确认的书面资料,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按来源分为设计变更类签证、工程指令类签证。
10)工程联系单:
是指甲方、监理指出乙方在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缺陷的文件,不作为结算依据。
11)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满足乙方供货或安装所需要的所有纸质资料(包括配套说明、相关资料设计及甲方设计部门的变更)。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约谈记录、变更等书面协议;
2)本合同的协议书(专用条款);
3)本合同的附件;
4)本合同的通用条款;
5)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6)图纸或材料样板;
7)本合同的《材料/设备采购清单》;
8)经双方认可的投标书;
9)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
3.材料样板
1)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双方应将确定的材料/设备样板放置于甲方或监理单位办公室或专用地点,监理单位将按照此样品检查乙方供货时实际供应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甲方的要求,样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乙方按甲方提供样板加工生产的,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不得将本材料/设备样板转给第三人,且应在交货时退还样板。
二.双方工作
2.1甲方工作
1)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图纸或使用技术要求。
2)根据工程协调实际需要,提前24小时向乙方发出参加工程例会之通知。
3)组织或委托监理、总承包商组织交货验收,但并不能免除乙方责任。
4)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增加供货、供货期调整、取消订货等指令。
5)办理合同结算、支付合同款项。
2.2乙方工作
1)按照协议约定的材料/设备清单、合同价款、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和时间等向甲方供应满足协议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的产品。
乙方承担从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到运输至现场交付甲方使用前的全部风险和法律法规责任。
2)根据甲方要求,乙方代表按时参与项目工程会议。
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12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但对会议纪要确定的指令应无条件执行。
3)乙方工作人员及材料/设备进场时,应遵守交货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环境保护及安全措施。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的所有责任。
4)在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时,配合甲方或监理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加工过程进行抽查,此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5)考虑对环境的保护,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则负责货品包装物的回收,应支付给甲方的回收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及支付
3.1合同价款的调整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材料/设备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材料/设备的单价,可参照类似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材料/设备的工程发生变更,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按市场合理价审核。
3.2合同价款支付
(5)本工程无预付款;
(6)中期付款
A.乙方须按工程实际进度向甲方申请付款,两次付款申请书提交间隔时间不少于1个日历月。
B.乙方申请付款时,应同步提交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实测实量记录、现场图片、政府部门阶段性验收报告等材料,甲方在收到付款申请书的30个日历天内,经总承包方、工程监理和甲方合约部审核计算后发出付款证明书,乙方可凭此证明书要求甲方在发出付款证明书后30个日历天内付款。
C.付款额为累积已完成符合合同文件质量要求的且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工程量对应金额减去保留金及此前甲方付出的款项。
若乙方未提供履约保函,则再暂扣10%的当期进度款。
每期进度款均扣除进度款10%的金额作为保留金。
乙方在领取工程进度款时应提供完成工程量价值100%的合法有效发票予甲方。
D.经甲方书面认可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费用累计额超过合同总价的10%且不到合同总价的20%时,甲方将在月度付款中予以计算并支付经甲方书面认可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费用累计额的70%(余下之30%将根据结算结果进行支付);否则在最后结算时进行支付。
如果经甲方书面认可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费用累计额超过合同总价的20%,乙方须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合同总价。
在甲方与乙方就变更费用签署调整合同总价的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任何变更费用均不计入合同总价。
E.在甲方累积付款额度达到合同总价的85%时,甲方有权停止付款直至工程结算完成。
F.工程结算结束,经甲方和乙方签署结算文件后,由乙方提交付款申请书给甲方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经甲方核定,甲方现场代表发出付款审核,乙方可获得还未付之工程款,以使累积付款金额至结算金额的95%,结算金额的5%为保修金。
乙方应提供包含5%保修金的合法有效的发票。
G.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金额的40%将有可能通过信付通(详见合同附件十一:
信付通操作流程)。
采用信付通支付的金额,将根据使用期限给予贴现的财务费用。
H.保修金在乙方根据《工程保修协议》之要求履行保修义务的基础上,保修期届满或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以较后者为准,乙方提交书面付款申请文件之后,甲方将在六十个日历天内审核并书面确认后的结算金额5%的部分与乙方结算并支付(不计利息)。
如因乙方未按《工程保修协议》之要求履行保修义务,则甲方的相关损失以及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的费用将在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I.在施工期间为中期付款而对工程量的核实,仅仅作为付款的估量,不作日后(结)结算及工程验收合格的依据。
(7)结算
A.本工程的结算须在全部工程实际完工后在合同文件所列的结算期内完成,在结算期完结前或按本条第5款发出“最后证书”之前,乙方应获设计变更结算表一份。
B.在全部工程实际完工并取得竣工验收表后,乙方须将结算所须的全部资料呈交甲方,双方开始结算。
C.乙方提交的施工图预算/变更/最终结算等造价文件,核减率超出5%以上的须按沪建[2005]第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文的规定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审价费用。
该费用经乙方及投资监理单位确认后将由乙方在七个日历天内直接向投资监理单位支付,如到期未付则可在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D.乙方须自行承担计算设计变更及结算的开支。
(8)最后证书
A.在合同文件所列的保修期后,或合同文件约定的保修责任完成后,或收到“付款方式”第(4)条C款要求的资料后(以较后时间为准)的90天内,甲方须尽快发出“最后证书”证明:
a)已支付的款项;
b)按合同文件调整后的合同总价。
上述两个数目如有差额,须在最后证书内相应地列明所差数额应由甲方或乙方支付。
除非合同文件约定有其他的扣除,乙方可在收到最后证书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限内收款,或,按情况而定,甲方可在最后证书发出后相当于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限内从乙方处收款。
B.除非甲方或乙方在最后证书发出前或乙方在最后证书发出后十四天内要求仲裁,最后证书在任何情况下将视为总结性的证据,证明本工程是按本合同正确地执行和完成,及证明本合同任何需要调整合同总价的规定已获考虑,除非最后证书所列的金额因下列事件而有错误:
a)与本工程或其他部分有关的,或与该证书所处理的任何事宜有关的舞弊、欺诈及蓄意隐瞒;
b)本工程进行时或证书发出前,合理的检查和试验不能发觉的工程上的损坏(包括遗漏);
c)计算中错误包括或删除了任何工作、物料或数字或算术错误。
除上所述,甲方所发出的任何证书,皆不能视为总结性的证据证明与该证书有关的工作及物料是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
(5)请款格式详见附件三《付款申请及工作验收单》,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需要包括附件四《甲供材料/设备进场报验交接单》以及甲方合约部签发的供货通知单。
四.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材料设备所执行的技术标准名称及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方案、设计图纸、样板等共同成为生产及交货、安装验收货品的依据。
2)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材料/设备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供货、安装与验收
5.1供货、安装
1)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方式为乙方送货,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安排供货。
2)乙方不能按时开始供货的,应当于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始供货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始供货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同意后供货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始供货要求的,供货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未按时供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索赔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亦可不解除合同,而要求乙方根据协议书约定支付违约金。
3)交货前48小时,乙方应书面知会甲方到货的准确时间并得到甲方确认,到货时间延迟的,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天。
4)送货前24小时通知材料接受单位(如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及甲方项目部。
5)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对供货期调整、暂停供货、恢复供货的要求,具体方式为:
甲方提前15天发出有甲方代表签发的书面通知,乙方代表进行书面确认后即可执行。
5.2验收
1)甲乙双方及甲方委托的验收参与人员,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及封样进行交货计量和验收,各方签字后即表示交货验收完成,可以进行安装施工,但并不免除任何乙方对交货产品存在质量、制造、设计、性能方面的缺陷和不合格的责任、违约责任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
2)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部分拒收、退货、部分退货、解除合同,并向乙方索赔因此造成的其他诸如工期、返工等损失。
3)本项目预制构件现场安装由甲方另行委托总包单位施工,自PC构件开始安装起,供应单位必须派驻不少于1名技术人员指导总包单位合理起吊、安装,相应的费用需包含在报价中。
六.结算时间
1)全部供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结算。
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完整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不包含双方之间的工程量及价格核对时间),在核实完资料后对工程量及价格进行审核,甲方审定完并出具结算报告(双方核对完成工程量及价格,无争议)后方能支付结算价款。
3)对工程结算审核效益费(向承包方收取)在每个结算审核工作完成(以承包方与甲方双方签署结算书为准),并提交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前支付,由承包方直接支付予工料测量师或由甲方从承包方的工程款中代扣后支付予工料测量师(若承包方拒付),操作方式详见附件九。
七.争议、违约和索赔
1.争议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第三方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向工程所在地的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供货连续:
a)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供货;
b)调解要求停止供货,且为双方接受;
c)法院要求停止供货。
2.违约
1)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均属违约。
违约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
2)除非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必须履行合同。
3)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时,乙方须承担因合同终止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4)本合同中所有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3.索赔
1)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向甲方提出索赔的,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甲方书面提交索赔资料,应包括:
索赔的合同依据、索赔意向与金额及相关证明文件,提出索赔时间以甲方签收时间为准;
2)乙方逾期提出索赔事项或申报金额的,视为乙方放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