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法域民事诉讼制度之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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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法域民事诉讼制度之比较

内地、香港、澳门、台湾作为大中华法域组成部分,由于各自的法律渊源,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在民事诉讼制度上体现了各自不同的特点,香港奉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澳门、台湾奉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兼采当事人主义,内地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步伐加快,当事人主义兼职权主义已渐见端倪,本文试就四法域民事诉讼制度的异同作一比较,以求教于同行。

一、管辖、起诉、庭前准备程序

内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选择管辖,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条例》、《地方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权及程序)条例》、《地方法院条例》、《地方法院民事诉讼(暂行)规程》《劳资审裁处条例》、《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等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和指令管辖,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地域)管辖,特别(专属)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职务(级别)管辖,合意管辖,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职权(级别)管辖,移送管辖以及执行管辖,值得一提的是,30条规定了法院无管辖权之情况:

“如不得向澳门法院提起有关诉讼,或出现违反在内部秩序分配管辖权之规则之情况,则法院无管辖权。

香港《地方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权及程序)条例》指以“传讯票或明示规定手续提起私诉”为民事诉讼,通常由原告以诉状方式对被告提出诉讼,称起诉,有些民事诉讼案件规定用“原讼传票”“申请表格”“诉愿书”的形式开始涉讼。

《地方法院条例》2条“原告包括任何诉讼方式向他人要求救济(因反诉而成为被告者除外)之人,无论此项诉讼系属于民诉、控诉、诉状、动议、传讯或其他方式者,被告包括受传讯票或令状或通告送达或有权出庭受讯之人,当事人包括受通告送达或参加诉讼之人,其人姓名虽非在记录册上记载者”。

传讯令状是最为常见的起诉文件,其内容必须列出与争议事项的所有事实和想得到的补偿或救济,诉状没有列出的事项,不能在审讯时提出,诉状呈交法院经登记处编号。

《地方法院民事诉讼(暂行)规程》5条4款民诉案件,“如在该管地区登记处盖戳钤记发出传讯票,即视为进行起诉有案者”。

内地《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

“原告以递交起诉状或口头告诉形式提起民事诉讼,”112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立案程序,114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第五章第一节规定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台湾《民事诉讼须知》9条,起诉,须提出诉状,载明当事人,诉讼标的,或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

《民事诉讼法》255条“诉状送达后,原告不得将原诉变更或追加他诉,但经被告同意或不甚碍被告之防御及诉讼之终结者,不在此限”。

249条规定诉讼要件之审查及补证。

台湾《民事诉讼法》所指的当事人包括两造(原告和被告)。

澳门《民事诉讼法典》38条规定了起诉状之要件,100条规定当事人可将诉状递交予法院办事处或挂号信邮寄,以图文传真或远距离资讯传送方法送予办事处,394、396、397条规定法院审查起诉状的事项,澳门当事人指原告和被告。

澳门《民事诉讼法典》在四法域首开公益之诉,59条“对于尤其旨在维护公共卫生、环境、生活质素,文化财产及公产,以及保障财贸及劳务消费之诉讼或保全程序,任何享有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之居民,宗旨涉及有关利益之社团或财团,市政厅以及检察院,均有提起以及参与之正当性。

庭前准备程序在四法域有不同的含义。

香港庭前程序一般包括送达状辞,证据出示、中途聆讯。

传讯令状送达被告后,被告发出答辩书,如逾期不作答辩,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被告违规败诉,原告发出反驳书,被告发出复辩书,此外,被告反告的由被告发出反告书,原告作出反告答辩书,在交换状辞,明了双方争议焦点的同时实行证据开示,原被告双方均可就对方状辞索取详情书,由被请求的一方发出提供详情书,双方交换出证清单,并索取出证清单上所列文件副本。

对于准备阶段中一些影响程序进行的问题由法庭作中途聆讯,作出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的中间判决。

内地《民事诉讼法》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包括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提出答辩状,被告提起反诉,法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庭前证据开示制度,33、34条规定了举证期限,37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40条“当事人收取对方交换的证据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台湾《民事诉讼法》224、265条规定原告在诉状中“记载其所用之攻击或防御方法,及对他造之声明并攻击或防御方法之陈述,提出于法院,由法院送达于他造。

”266条被告“提出答辩状”259条被告可提起反诉,119条规定“书状及其附属文件,除提出于法院者外,应按应受送达之他造人数,提出缮本”。

120条“当事人提出于法院之所属文件原本,他造得请求阅览,所执原本未经提出者,法院因他造之声请,应命其于五日内提出,并于提出后通知他造”。

台湾《民事诉讼法》还专条列明必要时之准备程序,296条“法院因使辩论易于终结,认为必要时,得于言词辩论前,为左列各款之处置:

1、命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场。

2、命当事人提出文书,对象。

3、通知证人或鉴定人及调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书,对象。

4、行勘验或嘱托机关,团体为调查。

5、使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调查证据”。

澳门民事诉讼制度也规定了被告的答辩、反诉权,《民事诉讼法典》405条规定被告不答辩又不到庭者则“视其承认原告分条缕述之事实”。

对于被告答辩原告得提出反驳,被告再答辩。

450条“1、用作证明诉讼或防御依据之文件,应与陈述有关事实之诉辩书状一同提交。

2、如不与有关诉辩书状一同提交,得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提交;但须判处当事人缴纳罚款,除非其证明有关文件,不可能与该诉辩书状一同提供”,453条要求就提交文件一事通知他方当事人,455、458、462条规定法院得主动或应任一当事人之声请,“要求官方机构,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对澄清事实真相属必需之报告、技术意见书、平面图、照片绘图、物件或其他文件”。

463条如当事人或第三人无合理理由而不履行提供文件之要求,则处以罚款,不妨碍采用旨在使该要求获遵行之强制方法,117条规定当事人或代理人有权依法在办事处查阅卷宗,以及有权取得组成卷宗之任何文书之副本或证明。

同时《民事诉讼法典》461条对商业簿册开示作了特别规定:

“关于法院命令展示全部之商业记账簿册以及与记账有关之文件之事项,由商法规范”。

二、证据及证明力

内地《民事诉讼法》专列证据一章,从证据的表现形式将证据分为七种: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香港《诉讼证据条例》及先例将证据分为三种:

文据证据(如公共文据、官式文据、银行簿记、私人文书、公证文件、法律文件),口述证据(证人证词、当事人证供、专家意见证言),实物证据(如证物、侵权现场、获取样本),视听资料(照片、摄影、录音带、电子光盘)一般划归为文据证据。

澳门在《民法典》第一卷第二编第四分编第二章专列证据一章,规定了书证(公文书、私文书)、鉴定证据、勘验、人证;在《民事诉讼法典》中罗列了物证(动产或不动产),书证,透过当事人陈述之证据,鉴定证据、勘验、人证;441、447、448、449、546条允许将有关证据录制成视听资料。

台湾《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章第三节证据列有人证、鉴定、书证、勘验四种证据形式。

在证明标准上,以证据优势的盖然标准是四法域的共同要求,由一系列证据规则,证据应用原则限制之下的法官自由心证制度为四法域所采用。

香港沿袭英国的自由心证制度,由法官依靠自己的“良心”、“良知”自由判断;澳门《民事诉讼法典》558条1款“证据由法院自由评价,法官须按其就每一事实之审慎心证作出裁判。

”2款“然而,如就法律事实之存在或证明,法律规定任何特别手续,则不得免除该手续”。

台湾【民事诉讼法】222条“法官为判决时,应斟酌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真伪。

但别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得心证之理由,应记明于判决。

”内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64条借鉴了“自由心证”,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对于证明标准,台湾、澳门要求原告举证证据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盖然性标准,被告反驳证据达到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即可,香港证据规则要求证据应证明其事实“就各种可能性平衡量”,达到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

内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73条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法官自由心证在现代越来越受法律规则特别是证据规则的制约,为此各法域相继确认了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联性规则,直接言词规则等。

香港【诉讼证据条例】19条公共文据,20条官式文据,21条公证文件,22条银行簿记,29条政府文件及印刷文件视为最佳证据予以采证,内地【民事诉讼法】68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证据规定】70条“与书证原件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物证或现场的勘验笔录。

”以及77条规定的机关团体公文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都属最佳证据,台湾【民事诉讼法】355、358条、澳门【民法典】365条1款、369条、370条1款将公文书、私文书及公证私文书视为最佳证据采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澳门【民事诉讼法典】435条“不得于审判中采用透过侵犯人之身体或精神之完整性,又或透过侵入私生活、住所、函件及其他通讯方法而获得之证据。

”内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直接言词规则指除特殊情况外,言词证据必须经当事人各方的询问、诘问和质证、香港【诉讼证据条例】33条“凡民事诉讼事件对于事实作直接供词则应采作证据。

”内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台湾【民事诉讼法】、澳门【民事诉讼法典】都采用了直接言词规则。

对于证人证言、书证、鉴定、勘验等证据种类,各法域也制订了相应的采证规则。

证人在香港的含义还包括专家证人(即鉴定人、勘验人),香港对于证人适格问题是相当宽容的,【诉讼证据条例】3、4、7条仅限定未满7岁的幼童和神经不健全或有障碍之人不得作证。

证人传票到庭后,除儿童和在小额钱债审理程序可不宣誓外,都应经宣誓或誓愿。

未经宣誓的证言不予接纳,对于出庭作证,香港赋予某些特权人士的免予出庭权,并对配偶之间(【诉讼证据条例】8条),公务秘密(【进出口条例】38条),职业秘密(【诉讼证据条例】20条2款),不利于已的事实有拒绝作证权(【劳资关系条例】29条)。

内地【民事诉讼法】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单位作证仅限于内地民事诉讼制度。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6条根据新技术的发展,规定法定不能出庭的证人除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作证外,有条件的可“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澳门【民事诉讼法典】442条1款“任何人均有义务协助发现事实真相,不论其是否案件当事人”,517条规定“凡未因精神失常而处于禁治产状况之人均有成为证人之能力,484、536条规定证人宣誓程序,525条赋予某些特权人士,先以书面作证言之特权,519条1款直系血亲、配偶、事实婚、翁媳、岳婿关系在涉及亲属之案件(调查子女出生或死亡除外)拒绝作证权,3款涉及职业秘密,公务秘密或保守本地区机密之人,有推辞作证权,其证人制度有两项特色,528条对因病不能到场之人改由“法官进行询问,”533条限制证人数目为20名以内,534条就每一事实可询问之证人数目不得多于5名证人。

台湾【民事诉讼法】302条“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不问何人于他人之诉讼,有为证人之义务”。

304条、305条规定对免于出庭证人就其处所询问之,312、313条证人作证前应当具结,对未满16岁或精神障碍为证人者免除具结。

对有307条1项1-3款情形而不拒绝证言者,当事人之受雇人或同居人,就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均免除具结义务,315条对拒绝具结的证人处以罚款,但允许抗告。

307条对于1、证人为当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2、证人所为证言,于证人或与证人有前款关系之人足生财产上之直接损害者;3、证人所为证言,足致证人或与证人有第一款关系或有监护关系之人受刑事追诉或蒙受耻辱者;4、证人就其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秘密义务之事项受讯问者;5、证人非泄露其技术上或职业上之秘密不能为证言者,均可拒绝证言,但308条又对上列拒绝证言权作了必要的限制,306条公务员对公务秘密之作证应得该监督长官之承诺。

对拒绝作证者内地没有处罚规定,对作伪证也仅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告知证人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澳门【民事诉讼法典】530条“法官得命令拘传无合理解释而缺席之证人到场,且对其处以应科处之罚款”。

540条对书面证言方或“作虚假证言之人,可处以就虚假证言罪所规定之刑罚”。

香港【地方法院(修订)条例】15条对证人不奉传到案科罚,16条“法官认定任何证人故意作虚假证供者,得下令以刑罚处分”,【高等法院条例】35条“奉法庭票传强制出庭作证而有违反传票规定拒绝到案者科罚”,36条“证人有故意及矫造伪证之行为成立罪状者,依法得以藐视法庭罪论”。

台湾【民事诉讼法】303条对证人不到庭的可罚款,经再次通知仍不到场者得再科罚款并“得拘提之”,311条证人拒绝证言的科以罚款,但该裁定得为抗告。

【注意事项】41条对证人、鉴定人具结时应告知“刑法所定伪证或虚伪鉴定之处罚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书证的笔迹争辩,香港【诉讼证据条例】18条“诉讼事件因文据笔迹真伪发生争辩者,得传唤证人对法庭确认之真迹对照辩证之,对此项文据证人证供得呈交法庭及陪审员审验,以判定其真伪。

”澳门【民法典】368条2款对笔迹及签名之真伪则由出示文书之当事人证明该笔迹或签名之真实性。

505条通过鉴定“认定笔迹之查验”。

台湾【民事诉讼法】359条“文书之真伪得依核对笔迹或印迹证之”。

核对笔迹或印迹,适用关于勘验之规定。

内地司法实践中对笔迹、印章真伪进行鉴定辨别。

关于境外文书,香港【诉讼证据条例】25条对境外之“官方公告、条约或其他国法,得各该地方司法院或领事馆之判决书、法令或其他诉讼程序,暨在各该司法院领事馆登记或存案之誓书,诉状或其他合法文据等件”。

凭印信或以司法官签押证明之。

台湾【民事诉讼法】356条“境外之公文”其真伪由法院审酌情形断定之。

经认证的“推定为真正”

澳门【民法典】358条:

1、由澳门以外之地方按照当地法律发出之公文书或私文书,与在澳门缮立之同类性质文书具有同等之证明力。

2、然而,如法院有充分理由怀疑文书或其认定之真确性,则由法院自由判断该文书之证明力,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内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1条规定境外证据应经公证和认证等程序,涉及港澳台地区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对此条的适用争议较大。

关于电子文书的证明力,内地【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

澳门【民事诉讼法典】362条“本节之规定,并不影响有关电子商业之特别法之适用”。

三、证明责任

香港民事诉讼沿袭英美法系,其典型的举证责任公式是:

谁主张、谁举证。

对于举证责任的结果含义,香港则是举证不能就承担败诉后果。

内地【民事诉讼法】64条规定了举证责任的行为含义。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条2款进一步明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澳门【民法典】335条“创设权利之事实,由主张权利之人负责证明,就他人所主张权利存有阻碍,变更或消灭权利之事实,由主张权利所针对之人负责证明”。

这是大陆法系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采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完整表述。

对法官调查后仍有疑问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437条:

“如就一事实之真相或举证责任之归属有疑问,则以对因该事实而得利之当事人不利之方法解决”。

台湾【民事诉讼法】277条“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已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

”【民事诉讼须知】11条“当事人应举证而不举证的或不能举证,即有败诉之虞”。

关于举证责任的转移或称转换,四法域法学理论虽多持争论,但实践中做法大致相近。

香港实行原告就其主张举证,被告答辩中提出明确主张或反驳原告主张,则由被告举证,被告主张遭原告反驳,举证责任又转移给原告承担,如此反复,直至所有均经原被告双方穷尽。

内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条对合同关系的举证责任转移予以明确,6条、7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台湾【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33条:

“必原告所举证据,确能成立,被告始就其所主张之抗辩事实,负举证责任。

”澳门【民法典】336条3款规定附条件、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之举证责任转移规则,339条反证规定:

“除下条(指反对法定责任证据之方法)之规定外,对负举证责任之当事人所提出之证据,他方当事人得就相同事实提出反证,使事实受到质疑;如反证成立,就该问题之裁判应不利于负举证责任之一方。

举证责任倒置见之于内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共同危险,缺陷产品,饲养动物,建筑设施致人损害,及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之诉,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之诉八项以及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实行举证倒置。

如【合同法】第302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374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第52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香港先例对疏忽侵权之诉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婚姻诉讼条例】11条对夫妻同居之诉由抗辩非共同居住之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进出口条例】34条关于物品的进出口地点,许可条件、运输工具等事项,举证责任归于被告,【放债人条例】33条在指称某人并无持有效放债人牌照而引起对该人的诉讼中,被告对证明自己持有放债牌照一事负举证责任。

澳门【民法典】336条1款、2款规定在消极确认之诉,时效之诉中的举证责任归于被告,337条规定:

“1、如有在法律上推定,举证责任应免除或解除或存在具上述意义之有效约定,则以上各条规则中之责任倒置之规定时亦然。

2、因对方之过错使负举证责任之人不能提出证据时,举证责任亦倒置”。

【民法典】485条1款、486条1、2款分别规定了楼宇或其他工作物,由物、动物或活动造成之损害举证责任倒置,796条债务风险的举证责任倒置。

台湾【民法】634条规定:

“运送人对于运送物之丢失、毁损或迟到,应负责任。

但运送人能证明其丢失、毁损或迟到,系因不可抗力,或因运送物之性质,或因托运人或受货人之过失而致者,不在此限”,637条运送物由数运送人相继为运送者,除其中有能证明,无前三条所规定之责任者外,对于运送物之丢失、毁损或迟到,应连带负责。

【海商法】113条规定运送人对负责事由主张不负责任时应予举证。

台湾最高法院1954年台上170号判解认为:

“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之诉,如被告主张其法律关系存在时,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免证事实:

四法域有的作了明确规定,有的依实践确认。

澳门【民法典】342、343、344条规定了法律推定,事实推定,245、246、247条规定了自认(效力及不可采纳的限制),澳门【民事诉讼法典】434条规定众所周知之事实(明显事实)及法院履行其职务时知悉之事实无须证明或陈述。

台湾【民事诉讼法】278条“法院已显著或为其职务上已知者的事实”。

279条自认事实,280条“拟制自认“,281条“法律上推定”,282条“事实上推定”均无需举证。

内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8条规定:

当事人自认(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以及拟制自认,9条列出自然规律及定理无需举证,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律或事实上的推定,法律文书,仲裁文书,公证文书所确认或证明的事实无需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香港法院的判例划定了免证事实的范围,主要包括当事人正式自认(【诉讼证据条例】54条),审判上知悉(众所周知的事,经过调查后在审判上知悉的事,成文法或政府文件的规定,预决事实),推定(法律推定如【婚姻诉讼条例】11条,事实推定)。

法院取证大陆法系一般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必要时法院亦主动查核,而不是承担举证责任。

台湾【民事诉讼法】284条“释明事实上之主张者可使法院信其主张为真实之一切证据,但不能即时调查者,不在此限”,286条“当事人声明之证据,法院应为调查但就其声明之证据中认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台湾【注意事项】35条对此解释为:

释明只须法院信为大概如此,即为已足,提供证据包括证物、书证、证人、鉴定人已到场质证,而证明必须使法院信为确系如此,供法院查核事实,288条:

“法院不能依当事人声明之证据而得心证,或因其他情形认为必要时,得依职权调查证据”。

289、290条分别规定有关机关团体嘱托调查和受命法官,嘱托法官调查证据,主审法官不调查。

调查结果晓喻当事人为辩论,澳门【民事诉讼法典】433条:

“调查之对象为对案件之审查及裁判属重要,且应视为有争议或需要证明之事实”。

436条:

“法院应考虑诉讼程序中取得之一切证据,即使该等证据非由负举证责任之当事人提出,或非由其所申请进行之措施中获得,又或并非从该当事人所查得者亦然,但不影响因一事实非由特定之利害关系人陈述而声明无须理会该陈述之规定。

”澳门法院取证职权主义色彩较浓,既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主动调查。

内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5条将法院主动调查限制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与诉讼实体内容无关的程序事项。

17条依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也仅限于档案材料和秘密材料等而导致当事人无法取证的情况。

香港法官居中裁判,原则上不进行调查,某些情况下,法庭对当事人对方所提出证据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证实而调查,调查委托廉政公署执行处,警署和海关进行。

【诉讼证据条例】22条3款、23条规定法院或按察司得令准抄录银行簿记。

庭前证据保全,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74条,【证据规定】23、24条,澳门【民事诉讼法典】444、445条,台湾【民事诉讼法】368、369条均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台湾【民事诉讼法】372条规定:

“法院认为必要时,得于诉讼继续中依职权为保全证据之裁定”。

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74条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四、一审、简易程序及调解、和解

台湾民事诉讼采用辩论主义原则,开庭审理即称为言词辩论,【民事诉讼法】第五节言词辩论规定由当事人陈述并提供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必要的发问或经审判长同意自行发问,对他造或第三人提出的证据进行抗辩或提出反证,辩论包括分别辩论和合并辩论,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法院得命再开言词辩论,辩论由审判长指挥进行,审判长得以发问当事人,并为之作相关处置。

221条“判决,除别有规定外,应本于当事人言词辩论为之”。

2002年2月9日通过有关集中审理之修正案,推行民事事件审理集中化,强化第一审之事实审功能。

香港一审程序由原被告双方依次陈词和提出人证物证,证人出庭由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主持主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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