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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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全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下同)。

第三条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是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包括:

艺术类课程教学,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第四条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指导、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方针,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艺术教育,使学生了解我国优秀的民族艺术文化传统和外国的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指导和协调全区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第二章学校艺术教育课程

第六条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艺术类课程教学,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开足艺术课程。

职业学校应当开设满足不同学生需要的艺术课程。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开设艺术类必修课或选修课。

第七条全区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开设的艺术课程,应当按照教育部颁布的艺术课程标准进行教学。

教学中应使用经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厅审定通过的教材。

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艺术类必修课或选修课的教学计划(课程方案)进行教学。

第八条全区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艺术课程列入期末考查和毕业考核科目。

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者考查,考试、考查的方式由学校自行决定。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将成绩计入学分。

第三章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

第九条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是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与课外、校外艺术活动,要面向全体学生组织艺术社团或者艺术活动小组,每个学生至少要参加一项艺术活动。

第十条各级各类学校每年应当根据自身条件,结合本地实际,举办经常性、综合性、多样性的艺术活动,为广大学生广泛参与艺术活动创造条件,并与艺术课程教学相结合,扩展和丰富学校艺术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自治区、市(地)、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课外、校外艺术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定期举办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应定期举办形式多种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艺术节或艺术展演活动,发动学生广泛参与,并在艺术教育中结合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根据教育部每三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小学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安排,我区相应地每三年举办——次全区中小学生(包括中等职业学:

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全区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安排组织学生参加国际性的学生艺术活动。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补充和完善艺术教育活动内容,促进艺术教育活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推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商业:

性艺术活动或者商业性的庆典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它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

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校园内不得进行文化艺术产品的推销活动。

严禁内容不键康、格调低下或以赢利为目的的艺术活动进入各级各类学校。

第四章学校艺术教育的保障

第十三条全区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学校艺术教育,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负责规划、管理、指导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有一位校级领导主管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并明确校内艺术教育管理部门及工作职责。

规模较大的中小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应成立艺术教研组(室)或艺术教研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成立艺术教育委员会或艺术教育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少先队、共青团、学生会以及学生艺术社团在学校艺术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艺术教师,做好艺术教师的培养、培训和管理工作,鼓励艺术教师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对艺术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要给予足够的关注。

专职艺术教师在职务评聘、工资、住房、奖励等方面,应享有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的待遇。

学校的艺术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兼职教师应当相对稳定,非艺术类专业毕业的兼职教师要接受艺术专业的培训后方可上岗。

艺术教师组织、指导学校开展的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应当计入工作量。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设置符合教学需要的音乐、美术专用教室和艺术活动室。

小学、初级中学应按《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教体艺[2002)17号)所规定的标准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

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也应根据需要工作经费预算内保证艺术教育经费。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内保证艺术教育经费。

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资支持学校艺术教育事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对侵占、破坏艺术教育场所、设施和其他财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对侵占、破坏艺术教育场所、设施和其他财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艺术教育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中等、高等专业艺术学校(学院)的艺术教育工作按教育部的另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艺术教育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中等、高等专业艺术学校(学院)的艺术教育工作按教育部的另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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