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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基础知识

《储蓄基础知识与常见柜面业务》

储蓄是营业网点柜台业务的主要业务,特点是:

涉及客户面广、业务笔数多、金额相对小,政策性强。

因此银行柜员除了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外,还需要熟练掌握储蓄的基础知识。

通过常见柜面业务的学习,使学员了解储蓄的相关政策、原则,掌握储蓄的范围,熟悉储蓄的品种,了解并掌握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把握储蓄存款的特殊业务处理方式及储蓄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点。

因此,我建议学员们在学习这门课程后,要认真地学习《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对于熟练掌握储蓄基础知识与常见柜面业务是有一定益处的。

第一节储蓄的政策、原则和概念

储蓄的政策、原则在《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叙述的。

储蓄政策: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原则: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的原则。

存款自愿:

存款机构,储蓄品种,存款金额,存款期限,有自己决定;

(储户参加储蓄,存多存少、存什么种类,在哪个银行开户完全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任何人和单位都不能干涉。

取款自由:

何时取,取多少,用于什么,自行决定。

是存款自愿的前提;

(储户取款多少,什么时候取,也是其自由决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也不能干涉。

但要执行银行的一些规定,如:

定期储蓄提前支取和活期大额取现(5万元),需提供身份证件;定期储蓄和活期储蓄预留密码或印鉴,需输入密码或提供印鉴;大额取现20万(含)需提前一天预约等等。

存款有息:

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支付一定的利息,体现了借贷关系,是鼓励参加储蓄的体现;

(储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向储户支付一定的利息。

为储户保密:

参储客户的任何信息需要保密,不向任何单位个人透露,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体现。

(储户存款的多少,储蓄的种类,户名,地址,印章等式样,金融机构不得泄漏于外人,以保障存款的安全。

储蓄业务基本概念

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卡)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卡)或者存单及密码,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储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储蓄包括储蓄存款、购买债券、商业保险和手持现金等。

讲课中所讲的储蓄一般指狭义的储蓄,即储蓄存款。

储蓄存款是信用机构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

发展储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国民经济比例和结构的调整,可以聚集经济建设资金,稳定市场物价,调节货币流通,引导消费,帮助群众安排生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公款的范围包括:

凡列在国家机关、企业及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任何款项;各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吸收的保险金存款;属于财政性存款范围的款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等。

另外:

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如:

以发放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利用汇款、贷款或其它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它费用等。

第二节储蓄存款种类

一、活期储蓄存款

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分为普通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简称:

活期)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

活期储蓄的演变过程:

手工记帐、微机记帐(不能通存通兑)、大机记帐(本地联网)、大机记帐(银行系统联网)等阶段。

1、什么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它和普通储蓄存款账户有什么不同?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方面的需要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这两个账户的区别如下表:

项目

活期储蓄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性质不同

储蓄存款

结算支付

账户类型与账户介质不同

存折

存折、卡,本外币一本通、理财金账户等多种类型

账户支取方式不同

可凭存折、也可凭密码

必须预设置密码,支票户还需预留印鉴

 

账户功能不同

1、不留密码的不可通存通兑;

1、可通存通兑;

2、仅限于现金存取,或同户名储蓄账户间转存。

2、可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卡类账户可消费支付;

3、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

4、使用支票、信用卡等支付工具;

5、办理个人理财业务,购买黄金、国债、基金、理财产品、购汇结汇、外汇买卖等;

6、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帐规定: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可以转帐;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同一户名、相同证件号的活期储蓄帐户之间可以转帐;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可以转帐。

(工资薪酬等)

2、账户开立

申请开户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建立客户信息、预留账户密码。

3、账户使用相关规定

*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提示付款并把款项转入其银行结算账户且金额超过5万的,应出具相关的证明、合同或协议,银行应认真审核并留存复印件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银行柜员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小贴士: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含义:

储蓄存款实名制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业务时,应当出示本人的法定身份证件,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以确定储户对开立存款帐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

其根本宗旨在于有效保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促进金融体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我国在储蓄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储蓄存款制度一直实行的是记名(虚名)储蓄制度。

在五十年代定期存单还可以不记名。

其记名可以是真名、假名、代码,亦可以是亲友的名字。

特别是活期储蓄,银行只认存折不认人,只要取款人提供存折出示印鉴或输对密码(由取款人开户时约定)银行即按折付款。

储蓄实名制是保护个人资产和完善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础。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方面人们个人财富的累积程度不断提高,另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也日益复杂化,仅仅靠道德或血缘关系等来规范私人财产关系已经远远不够。

涉及婚姻、赡养、继承、赠与以及个人财富的支配权等方面的大量法律实践已经迫切要求财产归属要具体到个人。

在法律意义上,储蓄实名制下储户申明的并非是以谁的名义把钱存在银行,而是这些钱的所有者是谁。

保护个人合法资产不受侵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作为银行员工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将储户的个人信息泄漏于外人,以保障储户存款的安全。

4、账户变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户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不得更改。

地址、联系方式、手机或电话号码等信息更改,遗失或更换预留签章、密码,可凭存款人开户证件,填写《个人结算账户更改申请书》向开户银行申请变更。

5、账户撤销

1)账户尚有在途未清算资金的、有未归还的贷款、欠息、有未清偿的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办理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交易的账户需更换新账户或撤消交易后,方可撤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支票户应交回未使用空白支票,对交回的空白支票银行当面切角或打洞作废;未按规定交回的应出具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存款人自行承担。

二、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简称:

定活两便)

50元起存,多存不限,不约定存期,按支取日定期相应档次的利率打六折计算利息。

不满三个月存期按支取日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定活两便储蓄是以存单为取款凭证,存款时不约定存期,随时可以提取,利率随存期长短而变动的一种介于活期和定期之间的储蓄业务品种。

1.开立定活两便储蓄账户时,必须遵照国家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要求。

2.定活两便储蓄存款50元起存,单笔存入金额一般不能超过50万元。

注:

工行以前开办过定活两便定额储蓄,存单面额为50元、100元、500元三种;另还开办过存单面额为20元的礼仪储蓄。

目前还有少部分未兑付。

三、定期储蓄存款(简称:

定期)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简称:

整整)

开户时一次存入本金,约定存期,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50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

可以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是指存款人在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整笔存入,到期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定期存款。

开立整存整取定期储蓄账户时,必须遵照国家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要求。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可由客户约定转存期,到期后按约定的转存期无限次自动转存;若客户未办理约定转存期的,在存款期内按开户日约定的利率计息,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挂牌利率计息。

定期一本通是一种综合性、多币种的定期整存整取储蓄账户。

存款人在一个账户中,可以存入多笔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简称:

零整)

开户时约定存期,存期内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5元起存,多存不限。

存期有1年,3年,5年。

零存整取储蓄是指由储户选择一个存期,在存期内每月存入固定的金额,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一种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

开立零存整取定期储蓄账户时,必须遵照国家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要求。

3)教育储蓄(简称:

教育储蓄,零整的衍生产品)

(为鼓励居民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而设置,处理手续与零存整取相同)

教育储蓄是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开户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是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一种。

教育储蓄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六年。

教育储蓄50元起存,每户本金最高限额为2万元。

教育储蓄实行优惠利率,一年期、三年期视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同挡利率,六年期视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五年期同挡利率。

到期支取,客户凭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优惠利率,并按规定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简称:

存本取息)

本金一次存入,在约定的存期内分次支取利息,到期以后,一次性支取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

5千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为1年,3年,5年;利息支取可以一个月,三个月,半年等。

存本取息本金不得部分提前支取,但可以全部提前支取。

另外,定期储蓄存款中还有整存零取储蓄存款。

存款时约定存期及支取方式,一次存入本金,分次支取部分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整存零取储蓄1000元起存,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类似于存本取息定期储蓄,一个可以分次支取部分本金和利息;一个只能分次支取利息。

目前部分银行未开办整存零取储蓄存款。

四、个人通知存款

分为:

“一天通知”和“七天通知”二个种类;最低起存金额5万,支取最低金额5万,支取以后留存金额低于5万,应清户。

按支取日挂牌公告计息。

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约定通知期限,支取时需提前通知储蓄机构,约定支取日期和支取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第三节储蓄存款利息计算

一、本金、利率、利息的概念

1、本金:

客户存入银行的款项的金额。

是利息计算的依据。

2、利率:

一定时期内利息与本金的比例。

(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3、利息:

银行支付的高于本金部分的货币报酬。

二、利率表示方式和换算公式

储蓄存款利息计算的基本规定

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

储蓄存款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利率表示方式:

年利率(X.XX%)

月利率(X.XX‰)

日利率(X.XX‱)

利率换算公式:

月利率(X.XX‰)==年利率(X.XX%)÷12

日利率(X.XX‱)=月利率(X.XX‰)÷30

日利率(X.XX‱)=年利率(X.XX%)÷360

三、利息计算的一般规定

1、计息起点:

元,元以下不计利息。

2、利息计算:

算至分位,分以下四舍五入;分段计算的算至厘位,各段相加后四舍五入。

3、日期计算:

算头不算尾。

以存入日算起至支取日前一天止。

4、不论平年、闰年,一年均按360天计算,不分大小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到期月无对应日的,以月末最后一天为到期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类储蓄存款,为便于计算,规定全年按360天计算。

不论大月、小月、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30日及31日视为同一天,如30日到期于31日支取,不作过期一天;31日到期于30日来支取或转存,也不作提前支取,但必须验对储户提供身份证件,以免发生纠纷。

自存入日至次年同月同日为一整年;存入日至次月同日为一整月。

如存入日为到期或支取月份所无,则以到期或支取月份的最末一天作整月计算。

5、存期计算:

年、月、日同减法。

6、节假日遇网点不营业的,按提前支取手续办理,利息计算视同到期。

到期日如遇营业机构公休日,在公休日前一天支取或转存,均作到期计算,但必须验对储户提供身份证件,以免发生纠纷。

四、利息计算方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中指出: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

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5年9月21日起执行。

目前部分银行对活期储蓄存款及定期储蓄存款发生提前支取(或逾期)的存款,按实际存款天数计算活期利息。

(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计算。

1、积数计息法

适用活期、零存整取(单位活期存款也用此法计息)

《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规定: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公式: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其中:

累计计息积数=计息期计息账户每日余额的累加

零存整取到期息计息方法:

到期息=每月存储金额×累计月积数×年利率(%)÷12

累计月积数=最后期次×(最后期次+1)÷2

或:

到期息=累计计息日积数×日利率(年利率(%)÷360)

2、逐笔计息法

适用整整、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通知存款。

1993年3月1日《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到期支取,期间不论利率是否调整,均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逾期支取时,其超过原定存期(含约定转存)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由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到期支取,期间不论利率是否调整,均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计息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即:

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三个月期存款利率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六折计息;存款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如到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

如果储户需要提前支取本金,则要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存期内利息,并扣回多支付的利息。

个人通知存款,营业机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一)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1、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5、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通知存款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三)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填写通知存款单或凭证,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天数×日利率

(关于约转,即定期开户时请客户决定)

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约定自动转存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一种在存款时就约定整存整取储蓄到期后转存期限,一次存入本金,可全部或部分支取并将其税后利息所得并入本金的业务。

定期储蓄存款约定到期自动转存后若遇客户支取,除到期日和约转到期日外,均视同提前支取。

知识点:

利息税的有关规定:

利息税始于1950年,当年颁布的《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10%(后降为5%)的所得税,1959年利息税停征,1999年11月1日再次恢复征收。

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含)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停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节账户挂失

储蓄存款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

记名式的存款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款不能挂失。

目前开立账户时,必须遵照国家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要求,账户应为记名式存款,可以办理挂失;如银行以前开办过定活两便定额储蓄,面额为50元、100元、500元等存款以及零存整取小额贴花储蓄,均属不记名式存款,不能办理挂失。

1、口头挂失:

必须在5天内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客户遗失存款凭证,必须立即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存款人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开户营业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正式申请挂失,声明挂失止付。

在特殊情况下,如客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申请挂失。

口头或函电挂失,须在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2、正式挂失:

书面向原开户银行正式声明挂失止付。

正式挂失7天后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书面正式挂失七天后,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凭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补领、更换新存款凭证或支取存款业务手续。

3、代理挂失:

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存款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被委托人需出示存款人和被委托人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相关制度要点】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

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

挂失7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手续。

(2)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1月7日致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520号)规定:

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

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3)客户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要求撤销挂失时,必须向原申请挂失营业机构申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挂失申请书和存款凭证,经营业机构审核后收回挂失申请书,方可办理撤销挂失手续。

已收取的挂失手续费一律不退。

另外:

为有效提高工行客户服务水平,加强挂失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确保个人存款介质挂失业务顺利开展,对个人存款介质挂失、密码重置业务制度、操作流程进行调整。

客户持身份证申请的调整内容

(1)操作人员使用身份证鉴别仪核实信息正确,启用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查询与客户本人面核一致,同时通过询问、查询等方式核对客户预留相关信息(通讯地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等)准确,当场受理客户挂失申请后,即可进行补发存单折(卡)、支取结清处理。

(2)操作人员使用身份证鉴别仪核实信息正确,通过询问、查询等方式核对客户预留相关信息(通讯地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等)准确,但在启用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查询与客户本人进行面核时信息存在差异,无法当场确认客户身份信息一致,可受理客户挂失申请。

同时请客户协助提供有关资料,在进一步核实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无误后,7天后进行补发存单折(卡)、支取结清处理。

4、挂失受理、处理中的风险:

1)申请人身份证件审核不严,导致存款被冒领;

2)账户的挂失冻结代码未设置妥即让客户填写挂失申请书,导致时间差存款被冒领,引发经济纠纷造成银行资金损失;

3)账户余额(金额)未核对清楚即让客户填写挂失申请书,造成客户挂失金额与账户金额不一致,引发经济纠纷,甚至导致银行资金损失;

4)不能提供账号的,查询出的账户未与申请人提供的账户信息核对一致即受理挂失,导致误挂失引发经济纠纷;

5)登记簿记载不全、登记簿记载信息与申请书填写信息不吻合或客户签名项有遗漏,为日后客户纠纷或经济纠纷留下隐患;

6)以上各点,均对银行信誉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

第五节存款继承

存款人死亡后存款所有权将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和支付手续,涉及存款的继承权,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慎重处理。

一、合法继承人未告知银行原存款人已死亡

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二、合法继承人告知银行原存款人已死亡

1、合法继承人在国内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

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合法继承人告知营业网点原存款人已死亡,存单(折)、卡遗失或密码遗忘,一方面需办理存单(折)、卡或密码的挂失手续,另一方面需办理储蓄存款继承权公证。

营业网点凭公证处的公证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合法继承人在国外

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银行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应按照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3、无合法继承人

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

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

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三、继承权发生纠纷

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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