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保险学原理上海卷复习资料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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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学原理上海卷复习资料整理

第一章

(一)风险概述

1.识记:

风险;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2.领会:

风险各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风险因素的类型;风险的种类

(二)风险管理与保险

1.识记:

风险管理;风险回避;风险预防;风险分散;风险抑制

2.领会:

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关系;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关系;可保风险的条件

(三)保险概述:

1.识记:

保险;世界上现存第一张财产保险单、第一章生命表;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2.领会:

保险的特征;保险的只能;保险的分类

 

风险管理与保险

第一节

1.风险:

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三个属性。

2.纯粹风险:

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结果只有:

损失和无损失。

3.投机风险:

是指那些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结果有:

损失、无损失、获利。

4.风险各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风险因素导致风险事故的发生风险事故导致风险损失。

5.风险因素的类型:

风险因素:

实质性风险因素、道德性风险因素、心理性风险因素。

6.风险的种类:

按风险产生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

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按风险所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分类:

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按风险引发的结果分类:

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第二节

1.风险管理:

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采用合理经济技术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行为

2.风险回避:

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

3.风险预防:

是指损失发生前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

4.风险分散:

是指增加同类风险单位数目来提高未来损失的可预测性,以达到降低风险发生率的目的。

5.风险抑制:

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损失发生后为减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6.损失程度与损失频率的关系:

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是一对需要区分的概念。

损失频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规模的危险单位可能发生损失的次数。

损失频率表明损失发生不确定性大小,即风险的大小。

损失频率=损失发生次数/危险单位总量*100%

损失程度是指一次事故发生所导致标的损毁的程度。

其显示出风险损失发生后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规模。

损失程度=损毁价值/危险标的总价值量*100%

损失频率高的事件,损失程度小。

损失频率低的事件,损失程度大。

7.风险管理和保险管理的关系

(1)风险是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共同基础。

首先,风险管理与保险均以风险作为研究对象,但两者所涉及的风险范围不同。

其次,随着风险内容的变化、发展,风险管理的手段和保险的可保范围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2)风险管理与保险的数理基础相同。

风险管理和保险都是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数学、统计学原理作为其分析的基础和方法。

(3)风险管理和保险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8.可保风险的条件:

(1)风险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来计量

(2)风险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3)风险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经济上具有可能性。

第三节

1.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世界上现存的第一张财产保险单:

1347年10月23日乔治科勒维纶,热那亚商人签发的一种世界最早保险单、第一张生命表:

1693年哈雷编制出第一张生命表

3.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保险深度:

是一个国家(地区)的保险费收入占该国家(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它反映里保险业为国内生产总值贡献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保险密度:

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人均保险费支出,它反映了该地人们在收入中用于保障的部分,计算公式为:

保险密度=保费总收入/总人口。

保险深度大,说明保险业发达,保险密度大,报名具名的风险保障意识强。

4.保险的特征

经济性、互助性、法律性、科学性

5.保险的职能

(1)基本职能:

1分摊只能2补偿职能

(2)派生职能1防灾防损的职能2储蓄投资职能(3)保险功能理论在我国的发展:

保险的主要功能是:

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功能(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

6.保险的分类

按经营性质分类:

盈利性保险、非盈利

按实施方式分类:

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按承保方式分类:

原保险、再保险

按赔付形式分类:

损失保险、定额保险

第三章:

(一)保险利益原则

1.识记:

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不同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2.领会: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各有哪几种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1.识记:

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2.领会:

投保人告知的内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造成的后果

(三)损失补偿原则

1.识记:

实际现金价值;权利代位;物上代位;委付;重复保险

2.领会: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3.简单应用:

掌握比例责任分摊法和限额责任分摊法的区别,并运用这两种分摊法中各家公司的补偿金额。

4.综合应用:

假设一家公司在3个保险公司同时投保,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同。

计算在比例责任分摊法、限额责任分摊法、顺序责任分摊法三种情况下,每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四)近因原则

1.识记:

近因原则的含义。

2.领会:

多重原因造成损失时,如何确定近因。

3.简单应用:

分析单一原因、多重原因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近因原则的运用。

1.保险利益原则:

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否则保险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

2.不同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财产保险:

在订立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海上保险:

仅在标的遭受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

只要求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的保险利益3.则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的生命和身体具有~3.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的保险利益。

4.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的保险利益。

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公共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其顾客或者观众具有的保险利益。

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其产品的损失补偿责任具有的保险利益。

3.各类专业人员对其从事的职业引起的民事损失补偿责任具有的保险利益。

4.雇主对其雇员因职业引起的伤害具有的保险利益。

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1.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3.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

4.最大诚信原则: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和确定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条件和承诺。

5.告知:

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经或者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想保险人作出口头或者书面申报;保险人也应该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6.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者某种状态的存在于不存在作出的承诺。

包括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7.弃权:

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8.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

禁止抗辩。

9.投保告知的内容: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变化,特别是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各种事实证明。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者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告知保险人。

投保人告知形式:

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保险人告知:

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

10.违反最大诚信原则造成的后果:

1.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表现主要漏报、误告、隐瞒、欺诈。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拒绝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而且,除了人寿保险,保险人一般不退保险费。

11.实际现金价值:

重置成本—折旧

12.权利代位:

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13.物上代位: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后,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权利和义务。

14.委付:

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将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的行为。

15.重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6.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损失补偿原则包括2个含义:

有损失,有赔偿,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盈利,减少道德风险。

17.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补偿方式:

货币赔偿、置换、回复原状。

确定损失补偿金额的基础是实际现金价值。

18.分摊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

分摊的方法包括比例责任分摊法、限额责任分摊法和顺序责任分摊法。

19.简单应用:

掌握比例责任分摊法和限额责任分摊法的区别,并运用这两种分摊法中各家公司的补偿金额。

比例分摊法:

某保险人赔偿额=(某保险人承保金额/各保险人承保金额总和)*损失额

某人有价值100万的房屋,他分别向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这三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60万和100万。

假定房屋造成70万损失,按比例责任分摊法,三家保险公司赔偿金额。

A公司=40/(40+60+100)*70=14万

B公司=60/(40+60+100)*70=21万

C公司=100/(40+60+100)*70=35万

限额责任分摊法:

不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而且在假设无他保情况下,该保险公司单独应付的赔偿责任限额占各家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分摊损失金额。

某保险人赔偿额=(某保险人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款限额总和)*损失额

仍用上例,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A公司的赔款限额为40万,B公司的赔款限额为60万,C公司赔款限额为70万。

按限额责任分摊法计算的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

A公司=40/(40+60+70)*70=14.47万

B公司=60/(40+60+70)*70=24.71万

C公司=70/(40+60+70)*70=28.82万

顺序责任分摊法:

A公司先赔偿40W,B公司赔偿30万。

C公司不需赔偿

20.4.综合应用:

假设一家公司在3个保险公司同时投保,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同。

计算在比例责任分摊法、限额责任分摊法、顺序责任分摊法三种情况下,每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同上

21.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点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付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顺序法和倒推法。

22.多重原因造成损失时,如何确定近因:

1.多重原因同时发生:

这些原因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均有直接的、实质性的影响,都属于主要原因,如果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对于损失进行赔偿。

2.如果损失的发生由多个有因果连续关系的原因造成,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为近因。

3.多重原因间断发生:

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

23.3.简单应用:

分析单一原因、多重原因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近因原则的运用。

P61

第四章 保险合同(上)

考核要求

(一)保险合同概述

领会:

(1)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2)保险合同的特性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

识记:

(1)保险人;

(2)投保人;(3)被保险人;(4)保单所有人;(5)受益人。

领会:

(1)保险中介市场三大支柱所代表的利益或立场;

(2)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区别与联系。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识记:

(1)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领会:

(1)暂保单的法律效力和有效期;

(2)保费收据与暂保单的差异;(3)保险单包括的内容;(4)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

领会:

(1)保险合同订立和生效的时间;

(2)投保人的义务;(3)保险人的义务。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和争议处理

识记:

(1)保单中止;

(2)宽限期;(3)保单复效;(4)文义解释;(5)意图解释。

领会:

(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与保险赔偿的关系;

(2)保险合同无效的形式;(3)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5)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过程。

简单应用:

(1)在合同已履行而终止的情形下,计算保险公司应如何履行给付或赔偿责任。

1.共性: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3.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4.合法的目的

2.保险合同的特性:

1.以侥幸为目的的合同2.单务合同3.有条件的合同4.属人的合同5.要式合同

3.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4.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义务的人。

又称要保人。

5.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6.保单所有人:

又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者企业。

7.受益人:

也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8.保险中介市场三大支柱:

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而保险公估人既可受保险人委托,也可受投保人或被被保险人委托,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委托事项做出评价,为保险当事人提供服务。

9.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既存在区别,也有一定联系。

区别在于,首先保险利益不同于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其次,被保险人投保后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的本身不发生损失,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他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

因此,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联系:

一般来说,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

保险标的的存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保险标的收损失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10.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想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暂保单:

又称临时保险单,是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3.保费收据:

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

4.保险单:

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证明。

5.保险凭证:

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6.批单:

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证明。

7.其他书面形式:

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

11.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于保险合同相同,但有效期较短,一般只有30天。

当正式保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

12.暂保单和保费收据的差异:

暂保单在出具时及时完全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为止。

而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

这种预期的保险保障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些先决条件,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13.保险单包括:

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责任、条件事项。

14.保险凭证法律效力:

与保险单相同。

15.保险合同订立: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与保险人基于意思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人同意承保时;而保险单以及其他保险凭证的签发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与时间点。

16.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也可以因为约定而有所变化。

17.投保人的义务:

如实告知、缴纳保费、维护保险标的安全、通知、避免损失扩大、协助追偿

18.保险人的义务:

条款说明、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密、承担保险赔偿(给付)

19.保单中止:

是指妊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如果超过宽限期后仍然没有缴纳当期的保费,则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在效力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宽限期: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投保人如果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在一定的宽限时间内(通常为30天或60天),该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21.保单复效:

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以后在一定时期内重新恢复效力。

22.文义解释:

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它是解释合同条款的主要的方法。

23.意图解释:

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对合同条款所做的解释。

24.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与保险赔偿的关系:

1.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更变合同内容,更变保险合同,应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2.保险主体包括: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3.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例外。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在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5.保险合同转让一经确认,元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保险关系立即消灭,受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随机建立。

原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一样转移给新的合同主体。

25.保险合同终止原因:

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合同已履行终止、合同协议注销、合同因违约终止

26.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过程:

1.协商:

是指合同主体双方在资源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与理解,求大同存小异,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问题的方式。

2.调解:

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3.仲裁:

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之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句中调解,并作出裁决。

4.诉讼:

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来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方法。

27.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2.意图解释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4.手写的、后加的优先5.补充解释

28.保险合同无效的形式:

82

根据无效的原因:

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

根据不同的范围:

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根据时间划分:

自始无效和失效

根据无效的性质:

绝对无效(行为人不合格、欺诈)和相对无效(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29.合同已履行而终止的情形下,计算保险公司应如何履行给付或赔偿责任。

84

1.在普通的保险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综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终身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如果保险人给付了全部保险金,合同即告失效。

财产保险中全部赔款已经达到保险金额,保险终止。

2.在机动车辆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佩服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

 

第五章 保险合同(下)

考核要求

(一)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

识记:

(1)保险期间;

(2)保险金额;(3)保险费

领会:

(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二)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

识记:

(1)批单;

(2)免赔额。

领会:

(1)免赔额的作用和种类;

(2)消失的免赔额的计算方法。

简单应用:

(1)掌握消失的免赔额的含义。

(2)掌握共同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

综合应用:

(1)运用消失的免赔额原理计算消失的免赔额。

(三)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

识记:

(1)人身保险;

(2)人寿保险;(3)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4)保单现金价值;(5)领取退保金的方式;(6)投保人权选择处理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

领会:

(1)红利的几种支付方式;

(2)不可抗辩条款、犹豫期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和自杀条款的时间各是多长;(3)免缴保险费附加特约、双倍补偿附加特约是怎样操作的。

(4)年龄误告的处理方法;(5)行使复效权的有效时期的计算。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重要条款

识记:

(1)意外伤害;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责任期限。

领会:

(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2)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影响因素;(3)责任期限;(4)特约意外伤害医疗给付责任。

(五)健康保险合同重要条款

识记:

(1)健康保险;

(2)既存状况条款;(3)犹豫期条款;(4)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5)保证续保条款。

领会:

(1)健康保险的种类;

(2)丧失工作能力的定义。

 

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92

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2.保险期间:

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既是计算保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其赔偿或给付义务的根据。

92

3.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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