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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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

好相关工作,并抽派人员参与和协助做好清查数据质量的现场抽查复核。

国家级清查数据质量的现场抽查方案,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各专业技术支撑单位统一制定,并采用专业和流域相结合的方式,分片区组建质量抽查工作组负责开展清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复核工作。

三、抽样方法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要求,水利普查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应以普查区划单元作为抽样对象,抽取一定数量的普查样区,对样区内全部普查对象的清查数据质量进行现场复核。

(一)抽样对象

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应分以下四类普查对象,选取不同的普查区划单元作为抽样对象。

1、第Ⅰ类对象,包括对堤防、引调水工程、水源地、治理保护河湖、2000亩以上及跨乡灌区、水土保持野外调查单元等。

本类普查对象的现场抽查复核,应以县级普查区划单元为抽样对象。

2、第Ⅱ类对象,包括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和农村供水工程、取水口、排污口、水利单位、2000亩以下非跨乡灌区等。

本类普查对象的现场抽查复核,应以乡级普查区划单元为抽样对象。

3、第Ⅲ类对象,包括地下水取水井、塘坝、窖池等。

本类普查对象的现场抽查复核,应以村级普查区划单元为抽样对象。

4、第Ⅵ类对象,包括城乡居民典型用水户、规模化禽畜养殖场、公共供水企业、工业企业和第三产业单位规模以上用水户及规模以下典型用水户等。

本类普查对象的现场抽查复核,也应以县级普查区划单元为抽查对象,在已开展的台帐建设对象名录审核的基础上,仅对样区内选出的各类用水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检查复核。

(二)抽样比例

1、全国清查数据质量抽查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应在每一个省级普查区域抽取至少3个县级普查区划单元,作为第Ⅰ类、第Ⅵ类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复核的最小样区;在抽中的县级普查区划单元中,应分别抽取至少2个乡级普查区划单元,作为第Ⅱ类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复核的最小样区;在抽中的乡级普查区划单元中,应分别抽取至少2个村级普查区划单元,作为第Ⅲ类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复核的最小样区。

当被抽查区域县、乡或村级普查区划单元数量较多时,应适当增加相应普查样区的抽取数量。

2、省级清查数据质量抽查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每一个地级普查区域,抽取至少2个个县级普查区划单元,作为第Ⅰ类、第Ⅵ类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复核的最小样区;在抽中的县级普查区划单元中,分别抽取至少2个乡级普查区划单元,作为第Ⅱ类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复核的最小样区;在抽中的乡级普查区划单元中,分别抽取至少2个村级普查区划单元,作为第Ⅲ类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复核的最小样区。

当被抽查区域县、乡或村级普查区划单元数量较多时,应适当增加相应普查样区的抽取数量。

(三)抽样方法

县、乡和村级普查样区的抽取,应尽可能采取分层抽样(类型抽样)和随机抽样(简单随机抽样或等距抽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在不具备随机抽样条件的地方,也可采取典型抽样的方式,分类别选取典型水利普查区划单元作为清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复核的样区。

抽选的样区应进行代表性检验。

样区的代表性检验,应综合考虑各普查区划单元经济发展水平、地形地貌特征、水资源条件、水利普查对象种类构成及数量分布特征等因素。

若检验不符合代表性要求,应再次进行抽样选择,直到抽选的样区数量和类型符合样本的代表性要求为止。

四、抽查内容和评估指标

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所规定的清查数据质量控制要点,通过清查数据质量的现场抽查复核,检查普查对象是否漏报错报、清查表数据是否漏填错填、清查数据录入是否差错等内容,并检查普查对象的责任单位是否明确、普查表式发放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抽查内容,分析计算如下4个反映清查数据质量的指标:

1、普查对象漏(错)报率(P1)主要反映普查对象应报未报、已报错报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普查对象漏(错)报率

(P1)

=

抽查复核发现普查对象漏报、错报数

X100%

抽查复核得出的普查对象总数

2、清查表数据漏填率(P2)主要反映清查数据的完整性,计算公式如下:

清查表数据漏填率

(P2)

=

抽查复核发现清查表数据项漏填累计数

X100%

清查上报普查对象数X清查表应填数据项数

填写数据项不计算清查表的表头和表尾内容。

3、清查表数据错填率(P3)主要反映清查数据规范性、逻辑性和真实性等方面的综合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清查表数据错填率

(P3)

=

抽查复核发现清查表数据项错填累计数

X100%

清查上报普查对象数X清查表应填数据项数

 

填写数据项不计算清查表的表头和表尾内容。

4、清查表数据录入差错率(P4)主要反映清查表数据录入的准确性,计算公式如下:

清查表数据录入差错率(P4)

=

抽查复核发现清查表数据项录入差错累计数

X100%

清查上报普查对象数X清查表应填数据项数

填写数据项不计算清查表的表头和表尾内容。

五、抽查步骤

1、制定质量抽查方案

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应依据水利普查区划名称及代码清单,按照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抽查的要求,做好普查样区抽选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打印、封装、分发样区清查数据资料

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抽选的普查样区,分普查对象打印和封装样区清查数据一览表,并分发给各抽查工作组。

抽查工作组应做好资料保管,不得提前泄露样区信息。

3、开展清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复核

抽查工作组应按如下步骤开展相关工作:

①抽查工作组应先到被抽查单位,听取清查工作及成果汇报,并现场启封县级普查样区信息及样区清查资料,做好抽查工作人员调配和分组;②抽查工作组到达抽中的县级普查样区,调取清查数据资料及相关普查基础资料,并按保密规定程序,调取县级普查样区的纸质或电子工作底图。

听取县级普查机构清查工作及成果汇报,并与县级普查机构普查工作人员交流,开展清查数据内业分析检查。

现场启封乡、村级普查样区信息,做好现场实地复核准备;③严格按照普查对象清查相关技术规定要求,通过实地走访、现场查勘、档案查阅和资料比对分析等工作,重新对各类普查对象进行现场复核,做好现场复核情况记录(见附表1);④召开县级普查样区清查工作座谈会,对现场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⑤调取样区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保存的普查对象清查表,按照质量控制工作细则有关数据录入检查要求,开展数据复录比对分析,做好数据录入情况记录(见附表1);⑥水利普查机构应及时回收各抽查工作组填写的《清查数据现场质量抽查情况记录表》(见附表1)。

4、抽查复核结果的分析计算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应分流域对各省级普查区域、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对各地级水利普查区域,做好样区清查数据抽查复核结果的处理与汇总,分普查对象类别填写《清查数据现场质量抽查结果统计表》(见附表2)。

六、分析评估

根据抽查复核结果统计情况,利用样本推断方法,按照《清查数据质量分析评估表》(见附表3)要求,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应分流域对各省级普查区域、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对各地级(或县级)水利普查区域,按如下步骤做好各类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的分析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配合上级水利普查机构质量抽查工作组开展质量抽查的过程中,仅需做好清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复核情况的记录与提供工作,不需开展清查数据质量的分析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如独立组织开展本区域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也可只根据现场抽查结果,分析计算样区清查数据质量,不需对清查数据总体质量进行估计和推断。

(一)样区清查数据质量分析

首先,根据《清查数据现场质量抽查结果统计表》(见附表2),分普查对象类别,分别计算单个样区的清查数据质量评价指标(包括p1、p2、p3、p4);然后,再根据各样区普查对象数量所占比例进行加权平均,分普查对象类别,分别计算全部样区的清查数据质量评价指标(包括p1、p2、p3、p4)。

(二)清查数据总体质量估计

利用样本的数据质量评价指标,根据区间估计方法,分普查对象类别,计算在95%置信度下清查数据总体质量评价指标的估计值。

计算公式如下:

,i=1,2,3,4。

其中,

表示对第

个清查数据质量评价指标的总体估计值;

表示第

个清查数据质量评价指标的样本计算值;

表示样区个数。

(三)清查数据总体质量估计值的修正

当样区数量小于30时,需对利用样本质量评价指标对总体评价指标估计值进行修正,修正公式为:

七、撰写抽查评估报告

完成清查数据质量抽查评估后,应撰写抽查评估报告。

抽查评估报告应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样区抽选及现场复核情况

包括样区数量及比例,样区普查对象构成、数量及分布;现场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等。

(二)清查数据质量抽查评估结果

包括各类普查对象的漏报错报情况、清查数据漏填错填情况和清查数据录入出错情况。

(三)清查数据质量问题分析及建议

包括清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发现的各种问题及原因分析,提出进一步做好清查登记工作,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普查表发放准确、普查单位责任明确的措施和建议。

八、抽查评估结果处置

国家和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抽查评估报告,做好各地清查数据质量评定和评比工作,为阶段性普查工作总结提供依据。

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要求被查单位限期做好普查对象重查、补查和补报工作,确保水利普查对象清查符合清查数据质量验收的有关标准和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

下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上级水利普查机构下发的抽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结合本地区清查工作按数据质量抽查结果,分析出现质量问题的区域和主要原因,督促做好清查数据的重查、补查和补报工作。

附表1:

清查数据现场质量抽查情况记录表

被查单位名称:

省(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

样区名称:

;样区代码:

质量抽查工作组组长(签字):

质量抽查工作组成员(可多人签字):

质量抽查日期:

2011年月日

普查对象名称

普查对象代码

对象清查复核情况

清查数据复核情况

正确

漏报

错报

原因说明

指标

清查填报数据

复核是否一致

录入

是否一致

原因说明

1

复核出错指标1

复核出错指标2

复核出错指标3

….

2

复核出错指标1

复核出错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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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清查数据现场质量抽查结果统计表

被查单位名称:

省(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

序号

普查对象类别

样区名称

样区代码

现场抽查复核结果

应报对象个数

漏报对象个数

错报对象个数

应填数据项个数

数据项实填个数

数据项错填个数

录入错误个数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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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清查数据质量分析评估表

被查单位名称:

省(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

序号

普查对象类别

全部样区清查数据质量计算

清查数据总体质量估计

普查对象漏(错)报率

清查表数据漏填率

清查表数据错填率

清查表数据录入差错率

普查对象漏(错)报率

清查表数据漏填率

清查表数据错填率

清查表数据录入差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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