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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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一、总则

㈠为指导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

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分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隧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七部分内容,园林工程和环卫工程的施工图审查要点另行制定。

㈢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市政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

㈣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和测绘成果;

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㈤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是否安全。

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㈥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

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二、审查要点

(一)给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2002版中有关城市排水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2

 

设计文件总要求

1.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2.施工图是否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要求

3.设计图纸(总图及其他图纸)是否完整齐全

4.主要设备材料表是否齐全

5.经复核过的结构计算书(包括使用软件名称)是否完整正确

6.引用标准图(现行有效版本)、大样图图纸目录是否齐全

7.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3

水源

1.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大用户的重要性选定,一般可采用90%~97%。

用地表水作为工业企业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量的保证率,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2.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根据水源情况和供水重要性选定。

3.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4

 

构筑物

1.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源情况,采取防止下列情况发生的相应保护措施:

(1)漂浮物、泥沙、冰凌、冰絮和水生物的阻塞;

(2)洪水冲刷、淤积、冰冻层挤压和雷击破坏;

(3)冰凌、木筏和船只的撞击。

2.在通航河道上,取水构筑物应根据航运部门的要求设置标志。

3.取水构筑物在河床上的布置及其形状的选择应考虑建成后不影响河床的稳定性;位于河床处的渗渠应根据河道冲刷情况设置防护措施。

4.设置在河、湖、坑、沟边缘地带的构筑物和管道,应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

5.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采取防止水质污染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6.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7.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8.泵房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

泵房的防噪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9.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的泵房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

10.锅炉房及危险品仓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

11.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避雷针。

12.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在加氯间及氯库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

 

 

输、配水系统

 

1.进水自流管或虹吸管的数量及其管径,应根据最低水位,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

一条管道停止工作时,管道的通过流量应满足事用水要求。

2.输水系统特别是长距离压力输水泵房或向高地输水的泵房,应按规定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并相应采取消除停泵水锤的措施。

3.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计算并校核。

4.配水管网的设计水量、水压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计算并校核。

5.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

6.给水管道通过发震断裂带,穿越河道、铁路等交通干线、地基土可液化地段时,应采用钢管。

7.给水管道的内防腐材料应符合强制性条文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8.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不得污染水质。

9.按照强制性标准条文,在必要的部位设置柔性接口。

10.水塔应设有避雷装置。

6

 

其他

1.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用于生活饮用水的凝聚剂或助凝剂,不得使处理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的影响。

3.水厂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

4.处理构筑物排除的泥渣应妥善处置,以免淤积河道,或污染环境。

5.不得使用有关部、委、局颁布废止的结构构件、材料。

6.不得使用有关部、委、局颁布淘汰的产品、设备及材料。

 

2、给水工程—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2002版中有关城市给水工程结构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2

 

设计文件总要求

1.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2.施工图是否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要求

3.设计图纸(总图及其他图纸)是否完整齐全

4.主要设备材料表是否齐全

5.经复核过的结构计算书(包括使用软件名称)是否完整正确

6.引用标准图(现行有效版本)、大样图图纸目录是否齐全

7.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8.场地地基勘察报告

3

设计总说明

应包括:

1.设计标准:

使用年限、安全等级

2.设计依据的标准、规范

3.抗震烈度、场地类别、抗震分类等级

4.主要建筑材料要求

5.主要构造要求

4

图纸要求

1.总图—平、立、剖面图

2.砼结构的模板图及配筋图

3.构造大样图

4.引用的标准图、通用图

5.基础设计图

5

结构计算书

1.结构计算书完整齐全

2.计算书经过复核并签署齐全

3.计算用软件的可靠性

4.结构计算软件应经必要的技术论证

5.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均应进行承载力和控制裂缝宽度(必要时尚包括变形)计算

6.对砌体结构、钢结构构件均应进行承载力计算

6

地基基础

1.设计参数应符合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2.天然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强度、稳定)和变形验算

3.软土地基处理方法的论证和计算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的要求

4.液化地基处理措施应符合相应的抗震设计规范要求

7

厂站构筑物

1.应明确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

2.正确确定荷载(作用)及设计组合工况

3.正确选择结构计算模式,并与图纸上的构造协调一致

4.对构筑物的整体稳定(抗浮、抗滑、抗倾覆)验算,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的要求

5.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均应进行承载力和控制开裂或裂缝宽度计算

6.对位于地震区的构筑物,应计入各项地震作用,并合理采用抗震措施,符合相应的抗震设计规范要求

7.合理设置结构变形缝(伸缩、沉降、抗震)

8.合理确定砼的抗渗、抗冻等级并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8

地下管道

1.明确使用年限及安全等级

2.结构材料要求(砌体、砂浆等级、砼抗渗等级)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3.正确确定荷载(作用)及组合工况

4.正确选定结构计算模型并与图纸上的构造协调一致

5.对砌体混合结构、钢筋砼结构和预应力砼管结构,应进行承载力和控制开裂或裂缝宽度计算,并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6.对钢管、球墨铸铁管、各种化学管材,应进行承载力(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7.对基槽回填土及管基做法应有明确要求,并与结构计算模型、计算参数的选用协调一致

8.对位于地震区的管道应有抗震措施并进行必要的抗震验算

9

耐久性要求

1.钢筋砼结构的钢筋净保护层厚度,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

2.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及节点构造,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要求

3.钢管、铸铁管的防腐内衬构造应明确,并应与结构计算控制变形协调一致

4.砼内的碱含量应符合《混凝土硷含量限制标准》CECS53:

93的规定(注:

北京市工程应符合北京市建委〔1999〕230号文的要求)

5.当钢结构和砼结构接触的环境土、水有腐蚀性时,应明确防腐措施,并应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要求

3、给水工程—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2002版中有关城市给水工程建筑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2

 

设计文件总要求

1.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2.施工图是否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要求

3.设计图纸(总图及其他图纸)是否完整齐全

4.主要设备材料表是否齐全

5.引用标准图(现行有效版本)、大样图图纸目录是否齐全

6.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3

总平面图

1.厂(场、站)总平面地面设计高程符合城市规划及防洪要求.

2.锅炉房、变电站、汽车库(修理库、停车场)、消化池、储气罐、余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危险品库及人防地下室等的定位、消防通道、出入口数量、防火间距是否满足防火规范要求。

4

建筑平面

1.建筑平面防火、防烟分区的设计应满足建筑防火及人防设计规范的要求

2.楼梯的设置、安全疏散距离、出入口数量及宽度、疏散用门的开启方向应满足建筑防火及人防设计规范的要求。

3.有爆炸危险或有害气体的防护措施应满足建筑防火及人防设计规范的要求。

4.防火门的设置应满足建筑防火及人防设计规范的要求。

5.人防工程的布置及防火规定应满足建筑防火及人防设计规范的要求。

6.上人屋顶、外廊、阳台、楼梯、池顶、桥顶路边等临空处拦杆高度、用料及节点构造锚固处理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

7.厂(站)内有噪声的建筑物(如泵房、锅炉房、鼓风机房等)及城市道路的隔声措施是否满足允许噪声要求。

5

装修要求

1.内装修材料的耐火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内外装修材料的固定措施是否安全可靠

4、给水工程—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2002版中有关城市给水工程电气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2

 

设计文件总要求

1.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2.施工图是否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要求

3.设计图纸(总图及其他图纸)是否完整齐全

4.主要设备材料表是否齐全

5.引用标准图(现行有效版本)、大样图图纸目录是否齐全

6.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3

用电负荷

重要的给水厂、泵房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

一般给水厂、污水处理厂、立交道路等重要地区的泵站、大中型垃圾填埋场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

4

供配电系统

应与用电负荷等级相适应,满足GB50052-95第二、三、四章有关要求。

5

 

10KV及以下变电所

1.所址选择应满足GB50053-94第一、二章的有关要求。

2.变配电所内的设备布置是否合理,各部分的间距尺寸应满足GB50053-94第4.2.1、4.2.6条要求。

3.油浸变压器布置是否满足GB50053-94第6.1.2、6.1.4、6.1.5、6.1.7、6.1.8规范要求

4.变电所设备夹层及电缆隧道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5.变电所的雷电过电压保护需满足DL/T620-1997第7.3.9条要求。

6

高压电器

1.设计选用的高压电器允许最高工作电压不得低于该回路的最高运行电压。

导体和电器,其长期允许电流不得小于该回路最大持续工作电流。

2.高压电器及导体的动、热稳定以及电气开断电流校验应满足规范GB50060-92第404条

7

继电保护

1.电源进线、变压器、出线回路、电容器、母线联络等的继电保护应满足规范GB50062-92相应章节要求。

2.二次回路应满足规范GB50062-92第十四章要求

8

沼气发电系统

1.沼气发电系统的接线型式及继电保护的配置与厂内电网是否匹配

2.沼气发电系统的并网方式应满足有关规范及要求。

9

接地

系统

1.在TT或TN-S系统中,当需用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

2.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

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3.当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

当需用在PE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4.电力装置的接地或接零应满足规范GBJ65-83第3.0.1条规定

5.建筑物内当一个电气装置,或装置的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供电的间接接触保护条件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连接。

满足规范JBJ6-96第18.1.7条要求。

在建筑物内应设置总接地端子板,与有关导线连接需满足标准JBJ6-96第18.1.9条要求

10

线路设计

1.架空线路的路由与建筑物、其它管线和对地间距是否满足规范GB50293第7.5.2条规定。

2.电缆线路的路由与建筑物、其它管线和对地间距是否满足规范GB50293第7.5.9.2条规定。

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

4.在TN-C系统,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

5.标称电源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X

6.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动作时间应满足GB50054-95第4.4.7条规定

7.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

8.选择导体截面应满足规范GB50054-95第2.2.2条要求

9.电梯管缆敷设应满足GB50182-93第3.0.2、3.0.10、3.0.11、3.0.12有关要求。

10.外部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管线综合规划强制性标准

11.架空线路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11

防雷设计

1.高低压配电系统应按照规范DL/T620-1997第8条标准要求设置雷电过电压保护。

2.防雷等级确定应符合GB50057-94第2.0.2、2.0.3、2.0.4条要求。

3.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措施。

4.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5.二类防雷建筑物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满足GB50057-94第3.3.5条要求。

6.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应采取防直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7.接闪器的选用及布置应满足GB50057-94第5.1.1、5.1.2条要求。

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栏杆、防滑梯和避雷针等安全措施。

12

防火设计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性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

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2.散发可然气体的场所,应安装可然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3.柴油发电机房储油的方式应符合防火的要求

4.油浸式变压器安装应满足防火要求

5.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区域。

13

防爆设计

1.防爆区域等级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GB50058-92第二节、第三节有关要求

2.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设备选择应符合GB50058-92第2.5.2条规定。

3.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按照应符合GB50058-92第2.5.8条规定。

4.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

5.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钢管配线需符合规范GB50058-92第2.5.12条要求。

6.消化池及其辅助构筑物的电气设计应符合GBJ14-87第7.3.8条要求。

14

其他

1.加氯间及氯库内应设置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仪表和报警措施。

2.加氯间照明和通风设备应在加氯间外设开关。

电梯电源、照明及配电应满足规范GB50182-93第2.0.1、2.0.3、2.0.5、2.0.10有关要求。

发电机房减噪处理措施是否有效

3.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拦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4.电气测量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GBJ63-90有关章节要求

5.应急电源与正常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6.起重机滑触线应满足规范GB50055-93第3.1.4、3.1.12、3.1.14要求.

7.锅炉房照明装置的电压应符合GB50041-92第13.2.12条要求。

8.设计中不得使用有关部、委、局颁布废止的结构构件、材料。

9.设计中是不得使用有关部、委、局颁布淘汰的产品、设备及材料。

 

5、给水工程—自控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2002版中有关城市给水工程自控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2

 

设计文件总要求

1.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2.施工图是否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要求

3.设计图纸(总图及其他图纸)是否完整齐全

4.主要设备材料表是否齐全

5.引用标准图(现行有效版本)、大样图图纸目录是否齐全

6.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3

监控系统设计

1.监控系统应具有抗射频电磁场影响的能力及其它抗干扰性能。

2.监控系统应能在不中断工艺操作的情况下,根据需要对系统进行扩充。

3.监控系统的操作站、通讯总线等宜冗余配置。

I/O卡件、柜内卡件空间、端子的余量应符合HG/T20573-95六章6.1.2。

4

仪表选型及安装

特殊场合的仪表选型、安装须按该场合的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关措施。

爆炸环境的仪表选型应符合GB50058-92二章5节。

腐蚀性环境应选择与工艺设备相同或高于其防腐等级的仪表。

多雷地区电源、信号引入应符合GB50057-94六章4节。

5

控制室设计

1.控制室(仪表室)应位于安全区域内。

应远离或背向高压、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装置。

应远离震动源和具有电磁干扰的场所。

2.根据系统规模控制室应设操作控制室、机柜室、办公室、值班室并相邻设置。

温度、湿度、净化、振动、静电、噪声、电磁等要求应符合HG205083.3节。

防火、地板、外墙、吊顶、门窗、空调等要求应符合HG205083.4节。

3.仪表检测系统、PLC和DCS系统或其它计算机监控系统应设计保护接地、屏蔽接地、信号接地、本安接地、特殊设备接地。

具体接地方式和接地要求见HG20513-924款。

4.电线、电缆、补偿导线截面、类型的选择应按HG20512表6.1.2、6.2.9选择。

5.仪表电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本安电路与非本安电路的间距应符合HG20512表7.1.4、7.1.6。

6.调度电话的设置、通讯机房位置和内部设计应符合CECS36:

91的有关规定,通信接地设计应符合GBJ79-85中有关规定。

7.闭路电视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GB50200-943.6款。

8.控制室内应设置火灾报警器和灭火装置

6

防火、防雷设计

1.调度室、主机房、控制室、可燃物品库房、配电室、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缆竖井、电缆隧道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闭路电视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GB50200-943.6款。

3.火灾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

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116-985节。

4.火灾危险环境的设备选型见《给给水工程电气专业审查技术要点》该部分条款。

5.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应符合GB50116-986节。

6.监控系统应采取防雷措施。

7.监控系统及保安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或其它保安电源。

7

其他

1.不得使用有关部、委、局颁布废止的材料。

2.不得使用有关部、委、局颁布淘汰的产品、设备及材料。

3.应选用部级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6、给水工程—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2002版中有关城市给水工程暖通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2

 

设计文件总要求

1.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2.施工图是否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要求

3.设计图纸(总图及其他图纸)是否完整齐全

4.主要设备材料表是否齐全

5.引用标准图(现行有效版本)、大样图图纸目录是否齐全

6.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3

 

锅炉房设计

1.锅炉房的负荷确定及锅炉房位置的设置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2.锅炉房的锅炉台数、单台容量、总容量及燃料系统设计应满足相应消防规范的要求。

3.燃气、燃油锅炉油路系统或燃气系统是否合理应满足相应的防爆规范要求。

4.燃煤锅炉除尘脱硫系统设备选型及系统涉及应满足规范要求;锅炉房烟囱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锅炉的给水、安全阀等及锅炉房管道材质应满足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是否设有安全运行、燃烧控制、燃料计量及节能运行所需的相关仪表及连锁装置。

6.锅炉房烟囱应设有避雷装置。

7.锅炉房及危险品仓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

8.是否设置了满足规范要求的软水及除氧装置。

4

 

热力站及管网

1.热力站的换热器形式是否与一二次热媒的性质吻合,设备选型应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

2.采暖热力入户形式是否与户内系统形式吻合;当采用计量供暖时,入户装置及过滤装置应合理可靠。

3.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镶嵌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4.室外热力管网的系统形式应经过水力平衡计算,具有良好的水力稳定性;与室内系统的连接方式、定压及控制方式是否正确。

5.补偿设备、固定支架布置是否存在不安全的隐患;热力管道作用于固定支座的荷载计算是否完整,设备、附件的强度应满足系统工作条件的要求。

5

通风消防

系统设计

1.通风系统的排风口与采风口位置应合理。

在有易燃易爆等有害气体的特殊场所其换气次数应满足规范要求。

2.当输送有腐蚀、易燃易爆等气体时,通风设备选型、风机及风道材质应满足规范要求。

3.在低温高湿的生产构筑物内应设置必要的除湿系统。

6

 

空调系统设计

1.空调冷热负荷及水力计算是否正确,空调参数确定合理,是否有节能措施。

2.气流组织及送回风口的选择应正确。

3.有温湿度精度要求及洁净度要求的工艺性空调要有可靠的调节手段。

4.空调机组的凝结水排放,风机盘管的凝结水管道设计应合理。

5.空调风系统及保温的材料选择是否恰当。

7

 

环保措施

1.锅炉房的防噪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空调送风系统应设有与服务环境相适应的消声措施。

3.通风系统应设有消声隔震措施。

4.地下室内各种房间、各类卫生间、厨房、各类实验室及变配电室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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