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珍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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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珍藏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

(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C)。

答:

C.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C)。

答:

A.镇政府C.李某(3)本案中,闵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

(B)答:

B.不是(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为什么?

答:

镇政府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

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案情介绍]2005年8月,张某当选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3个月后,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

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

(1)你认为对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越权?

答:

是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谁?

答:

是镇政府(3)本案中,某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行政主体?

答:

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为什么?

答:

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

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张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案情介绍]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

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376]号),该文件规定:

“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答:

深圳市车辆管理所及樵某。

(2)粤公、通字[20061376]号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

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案情介绍]2007年5月20日,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于某在执行公务时,对超载的司机王某给予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制作了处罚决定书。

当天下午,于某又给违反交通法规的张某10元的罚款,并当场收缴罚款,给张某出具了由某市公安局印制的罚款收据。

问题:

(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司机王某应在多少日内向公安机关履行200元罚款决定?

答:

十五日内。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如果王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

有三种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于某给张某出具的收据合法吗?

为什么?

答:

收据不合法。

(因为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案情介绍]2022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

裴政[2022]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

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

”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22年9月3日。

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

问题:

(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

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不合法,处罚依据违法;

(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答:

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案情介绍]2022年11月11日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

饭店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

请问:

(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几种身份?

答: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两种身份:

个人身份和公务身份。

(2)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

理由何在?

答:

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

理由:

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

(3)本案应由谁对王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

应由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权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2022年3月某日晚,王某的儿子甲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

当时其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去制止,并带甲到值班室处理,甲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甲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甲的头部导致其不久死亡。

同年3月16日,杨某被依法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王某提出附带带民事赔偿诉讼,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万元。

王某认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致其子死亡的,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问题:

(1)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

理由何在?

答:

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

理由:

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

(2)本案应由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

应由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权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3)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束后,是否还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理由是什么?

答:

是可以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是以杨某为被告的,依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以某市公安局为被告,依据是《国家赔偿法》,不能认定为是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又提起的诉讼。

[案情介绍]2022年12月7日,某区政府工作人员以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为由,将马某夫妇家的笔记本电脑带走。

同年12月31日,区政府工作人员又在孙某任教的学校将其带走,次日放回。

孙某将区政府告上了区法院。

问题:

(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是谁?

答:

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马某夫妇和区政府。

(2)区政府行为是否违法?

为什么?

答:

本案中区政府行为违法。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区政府没有权力扣押相对人财产、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

[案情介绍]卞某生于1993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父亲一起生活。

其父忙于工作,放松了对他的管教和关心。

2022年7月,卞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结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

同年10月17日,在马某教唆胁迫下,卞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

正当卞某偷窃一乘客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人抓并扭送到公安机关。

卞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

公安机关拟对卞某进行行政处罚。

问题:

讨论本案中卞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什么原则?

答:

(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卞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①卞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

卞某出生于1993年5月,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2022年10月时,卞某才15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②卞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

③卞某有立功表现。

卞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

(2)考虑违法行为人违法不同情节给予具体裁量,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案情介绍]某市甲区冷饮厂,被市卫生局(位于乙区)委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甲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处三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冷饮制品,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5000元。

市卫生局知道情况以后,对该冷饮厂作出责令停业一个月的处罚,并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冷饮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请求予以拒绝。

冷饮厂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谁是被告?

说明理由。

答:

本案被告是市卫生局。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卫生检查队是接受市卫生局委托的,处罚也是以市卫生局的名义作出。

故,市卫生局为被告。

(2)如果冷饮厂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

为什么?

答:

甲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市卫生局,位于乙区。

所以,甲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冷饮厂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由甲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

(3)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可作出何种判决?

答:

乙区人民法院受案后,通过审查,可以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本案中市卫生局剥夺了冷饮厂听证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介绍]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

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

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

问题:

(1)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所涉及到的身份是个人身份还是公务身份?

答:

是个人身份。

(2)县公安局应该不应该赔偿李某损失?

为什么?

答:

①县公安局不应当赔偿李某损失。

②因为张某行为是和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公务员以个人身份进行的个人行为,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3)李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答:

李某应当向法院直接起诉张某,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

[案情介绍]司机甲酒后驾车,撞伤路人乙,下班交警徐某路过看见,赶紧去调解处理。

徐某出示了交警的证件,并要求甲出示驾驶证,并问甲是否喝酒,甲承认喝了酒。

徐某对甲开出处罚单,甲因徐某已下班为由,对处罚不服。

问题:

(1)在此案中,司机甲与徐某之间的纠纷性质,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

答:

属于行政纠纷。

本案中司机甲与交警之间因交通行政处罚行为之间发生了纠纷,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之间因不服行政管理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

(2)本案是否存在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答:

存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在下班期间如果遇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干预制止,打击违法犯罪。

本案交警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的行政行为。

(3)如存在行政行为,谁是行政主体?

答:

本案的行政主体是徐某所在的交通管理局。

公务人员自身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他只是在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徐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公务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所在行政机关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情介绍]王某出生于1990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

1999年王某母亲改嫁后,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减少了对他的关心。

因此,王某养成了沉默寡言、内向的性格。

2006年7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

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肯,马某便以揍他相威胁,强迫其行窃。

正当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

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

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处罚。

问题:

(1)解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答: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体现行政处罚惩戒和教育的双重功能。

(2)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是如何规定的?

答:

《行政处罚法>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答: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①王某未满18周岁。

王某出生于1990年5月,到王某违法行为作出时的2006年9月17日,王某才16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②王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

③王某有立功表现。

王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之一。

[案情介绍]王某出生于1992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

2001年王某母亲改嫁后,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减少了对他的关心。

因此,王某自小养成了沉默寡言言、内向的性格。

2022年7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

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肯,马某便以攒他相威胁,强迫其行窃。

正当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内装50元现金)准备逃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

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

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处罚。

问题:

(1)解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答: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竖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体现行政处罚惩戒和教育的双重功能。

(2)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是如何规定的?

答:

《行政处罚法》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答: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①王某未满18周岁。

王某出生于1992年5月,到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2022年9月时,王某才16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②王某是受他人胁追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

③王某有立功表现。

王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

[案情介绍]王某出生于1994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

2003年王某母亲改嫁后,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减少了对他的关心。

因此,王某自小养成了沉默寡言、内向的性格。

2022年7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

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肯,马某便以揍他相威胁,强迫其行窃。

正当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

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

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处罚。

问题:

(1)解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答: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体现行政处罚惩戒和教育的双重功能。

(2)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是如何规定的?

答:

《行政处罚法》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答: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①王某未满18周岁。

王某出生于1994年5月,到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2022年9月时,王某才16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②王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

③王某有立功表现。

王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

[案情介绍]在2022年2月7日,西城烟叶收购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

7月28日,烟叶收购站按照烟叶等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

7月30日,烟叶收购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

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叶收购站。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问题:

(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

不正确。

本案中烟叶收购站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烟叶收购站必须以烟草管理局的名义进行处罚。

(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答:

本案中违反处罚程序的行为有:

(1)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处罚行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

(2)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

(3)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

答:

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并不是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张某开了一家饺子店,王某声称自己吃了从张某处购买的饺子后,食物中毒得了急性肠胃炎,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未果,遂向某区卫生部门举报。

办案人员叶某接到举报后,独自一人来到张某饺子店,二话不说即对张某开出了罚款100元的罚款收据。

张某解说:

“本店销售的是百年老字号水铰,你凭什么罚款?

叶某教训说:

“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

”于是立即将罚款增加到200元。

问题:

本案中的行政处罚存在哪些违法情形?

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

违法之处有:

(1)叶某不能一人前去张某饺子馆进行案件调查。

《行政处罚法》规定至少须有2人。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叶某对张某开出的罚款100元的罚款收据,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申辩,将罚款增加到200元。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案情介绍]张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一个小食品店,两年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交足税款。

此事被乡政府在一次对市场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

乡政府以自己的名义给张某下达两次补交税款1100元的通知,张某均未按通知补税。

2022年5月24日乡政府扣押了张某的一台电冰箱与部分食品,当时未办理任何手续。

张某对此不服,在同年7月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问题:

(1)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合法吗?

为什么?

答:

不合法。

乡政府下达补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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