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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管理办法范本.docx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

FS-QG-70870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Managementmeasuresforexpatriates

说明:

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1】为促进学校对外交流工作,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职能,规范外派程序,加强外派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人员范围

  1、国家或浙江省委指令性任务派出的援疆人员,派驻省内欠发达地区的科技特派员、农村工作指导员等。

  2、学校外派到上级党政群部门的挂职锻炼人员。

  3、学校派驻各市县(区)科技部门以及各类产学研合作中心的工作人员。

  4、其他经学校同意,因工作需要外派的工作人员。

  二、外派人员要求

  1、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

  2、政治思想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事业心和责任心。

  3、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4、热心相关工作,吃苦耐劳,志愿到地方一线或相关部门实践和锻炼。

  5、外派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派程序

  1、外派岗位校内联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外派岗位需求申请表》,附外派岗位所在单位公函报人事处。

  2、人事处与校内联系部门根据外派岗位特点和学校实际情况,共同拟定外派人选,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同意。

  3、学校与外派岗位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后,确定正式人选。

  4、正式外派人员填写《外派人员审批表》,办理外派相关手续。

  四、外派人员管理

  1、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的人事关系仍归属于原单位(部门),原单位(部门)要关心外派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校内联系部门要加强与外派人员的工作联系和指导。

  2、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外派岗位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3、外派人员年度考核仍由原单位(部门)负责。

  原单位(部门)可以根据外派岗位所在单位的工作表现证明和外派人员的工作业绩情况,与校内联系部门一起进行考核。

  4、外派任务结束回校时,外派人员需填写《外派人员工作总结表》。

  5、外派期限一般为1年,到期如需继续外派的,应重新办理外派手续。

  五、外派人员待遇

  1、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继续享受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2、外派人员外派期间岗位津贴、驻地居住、交通通讯等待遇,根据学校与外派岗位所在单位的协议规定确定。

  3、外派援助老少边远地区人员岗位津贴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上级部门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外派人员,有关待遇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5、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职称评聘、职级评定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浙江工业大学外派岗位需求审批表

  校内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岗位名称外派期限设岗理由岗位职责年月日--------年月日外派人员待遇联系部门意见人事处意见学校意见负责人签名:

(盖章)年月日负责人签名:

(盖章)年月日负责人签名:

(盖章)年月日浙江工业大学外派岗位应聘表

  应聘人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姓名学历党派学位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职称联系电话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应聘岗位毕及业主院要校工专作业简历1.2.3、应聘理由可另附页本人签名:

年月日负责人签名:

(盖章)年月日所在单位意见浙江工业大学外派人员审批表

  姓名党政职务及任职时间学位学历性别毕业院校及专业派出时间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派出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及聘任时间校内联系部门熟悉何种专业技术及有何专长工作简历注1、本表一式三份,组织人事部门、本人档案各一份;2、派出人员为中层干部、中层后备干部等,须经组织部同意。

  所在单位意见联系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

(盖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

(盖章)年月日组织部意见人事处意见负责人签名:

(盖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

(盖章)年月日学校意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浙江工业大学外派人员工作总结表

  姓名外派单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单位派出时间岗位名称工作总结(可另附页)外派岗位所在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

(盖章)年月日校内联系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

(盖章)年月日所在单位意见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

(盖章)年月日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2】为强化外埠市场管理,提高抗风险能力,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研究,现对我司外派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作如下规定:

  1、由总公司派驻各分公司人员代表总公司管理工程项目、印章和财务,各相关人员应恪尽职守,脚踏实地,做好自身工作,各在外分公司应严格按总公司的各项制度要求,积极配合,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各派外人员在外情况进行考勤考核,记录好日常在外情况,总公司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年终分配。

  3、各外派人员是总公司实施管理的桥梁,除了应严格执行总公司的各项规定外,要积极配合在外各分公司的工作,应做到随叫随到,一丝不苟,遇到问题要即时向总公司领导汇报。

  4、各外派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由总公司负责发放,严禁私下单独接受各分公司的现金、礼券礼品,不单独接受宴请或消费。

  5、各驻外分公司负责总公司外派人员的食宿和交通,并尽可能创造条件提供生活方便和网络服务,保证其方便快捷做好各项工作。

  6、各外派人员应严格按总公司的管理规定使用帐户和章印,努力降低工程项目的潜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7、各外派人员休假应事先向分公司领导提出申请,并经总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同时要做好离开时的章印和帐户及网络管理的衔接工作,保证分公司各项工作能顺利正常开展。

  8、各外派人员应严格执行各分公司的作息时间,并尽可能与总公司的作息时间保持一致,总公司办公室应严格考勤制度,实行奖罚分明。

  9、各外派人员如有调整,要做好交接工作,保证不留后遗症。

  10、总公司将根据各外派人员工作情况,结合各分公司的任务完成情况和风险最终结果对其考核,有奖有罚,直至追究应承担的责任。

  以上规定,各外派人员应严格认真执行。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3】为使海外工作人员安心工作,促进海外业务长期发展,规范对海外机构常驻人员携带家属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驻外人员允许携带家属的范围和条件

  1.1本管理规定中驻外机构、常驻人员、家属的含义如下:

  1.1.1驻外机构主要指驻海外地区部、代表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

  1.1.2常驻人员指公司驻外机构的外派常驻人员,不含市场拓展、项目调研、项目工程实施等短期出差人员。

  1.1.3本管理规定中家属特指配偶与子女。

  1.2驻外机构允许携带家属的条件为:

  1.2.1可携带家属的常驻人员限于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主管以及特批的业务骨干;驻外地区部、代表处的主管及特批的业务骨干。

  1.2.2上述人员在海外工作满半年后可申请家属陪同。

  1.2.3带子女先允许代表、副代表,以及合资企业主管。

  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2、驻外人员家属常驻可享受的待遇

  2.1医疗费用及保险驻外人员及家属在工作所在国的医疗及保险,由公司代理购买。

  其本人在公司的医疗基金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公司支付。

  2.2家属探亲

  有资格携带家属的人员,如其家属愿前往陪同长驻,家属的首次出国及归国机票由公司承担;如不愿陪同前往,在派遣人员在境外工作满一年后,家属可前去探亲。

  每年一次;其往返国际机票由公司承担。

  除此之外,海外员工的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的所有其他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家属出入境的证件由公司外事部统一办理,回国之后由公司统一管理。

  2.3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员工允许在当地单独租房,租房费用自理。

  3、驻外人员安家费的发放

  3.1对需要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公司发给安家费15万元,出国前一次发放。

  3.2可享受安家费的员工,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或派驻海外机构长期工作的一线营销、用服工程、产品部派往海外长驻的产品人员。

  3.3以下人员不享受安家费:

公司招聘并派往海外的港籍员工、外籍员工;公司派往海外研究所的研发人员;公司外派的厨师。

  短期出国的市场、产品人员(指工作基地在深圳,经常出国和回国的人员)。

  3.4以前已出国目前尚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公司给予补发安家费。

  但以前在国外工作,现已经回国工作的员工,不予补发。

  4、驻外人员及家属应遵守行为准则

  4.1驻外人员应遵守行为准则:

  4.1.1不许在外申请境外永久居留权;

  4.1.2不向配偶议论业务情况;

  4.1.3不许有违反道德的行为;

  4.1.4不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4.2配偶在驻外机构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4.2.1不干预、不参与、不议论-公司管理及业务工作;

  4.2.2不在所在国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工作;

  4.2.3与其它家属以及员工搞好团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友好相处;

  4.2.4不带子女到驻外机构的办公场所活动;

  4.2.5遵守公司相关制度,遵守中国及当地相关法律;

  对于违反本规定和上述纪律的配偶,按公司规定,采取以批评教育或送回国等措施。

  5、附则

  制度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

  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本制度实施后,公司1998年57号文《华为公司驻外人员携带配偶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公司《出差费用管理制度》(华为司发2000年54号文)中第2.14条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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