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书记员操作手册对新入行的律师也有参考哟裸嘢李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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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书记员操作手册对新入行的律师也有参考哟裸嘢李转
基层法院书记员操作手册(对新入行的律师也有参考哟)[@裸嘢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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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是银行等长期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则原告可以只送达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被告可以只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8条,简易程序规定第19条)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书记员应着手准备送达(其实也可以先通知当事人,再准备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定)
首先应向被告进行送达,以便确定开庭日期。
先按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电话通知被告(与被告联系的情况,应该做电话记录),若无联系方式,或者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不能联系到被告的,应要求原告提供(按诉状或者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原告的联系电话联系原告)。
原告有义务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
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联系电话,则应询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是否准确,若原告也不能确定地址是否准确的,可以去公安部门查询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以户籍所在地为送达地址,用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5条、《简易程序规定》第9条)若原告坚持其提供的被告住址是准确的,则可用法院专递向被告邮寄送达(若该邮件被退回,应向被告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
在邮寄之前,可以与被告住所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如村支书、村主任、综治专干)联系,了解被告的情况,电话联系的情况应作电话记录。
说明:
书记员在知道无法用电话通知被告应诉之后,应当及时与承办人沟通,由承办人决定是直接到被告住所地去送达还是继续等待原告寻找线索。
但笔者建议书记员同时应通过法院专递向被告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因为一旦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被退回的邮件也是可以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84条)。
注意:
若同时有几个被告的,有些送达了,有些没有送达,在预定的时间就无法开庭。
此时对于那些已经送达了的当事人(尤其是已经到场签了地址确认书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他们无法按时开庭,需要等待下次通知的事情。
避免当事人“跑空路”。
但是如果都是邮寄的,都没有签地址确认书,那么可以技术操作,先不通知,等开庭时对方来了,再说自己也不确定对方来不来,此时可以要求到了的当事人填写地址确认书,但是要注意语气态度和措词。
通知原告的时候,可以将利害关系说清楚,也可以说暂不确定被告是否会来,故原告须到场。
建议:
每一个案件均应作送达记录,对于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与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联系,联系的内容进行记录,以便对事后能够对整个送达过程一目了然。
(也便于在送达不到需公告时,向原告解释说明)。
(二)程序转换
除特别程序外,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其中简易程序又包括了小额诉讼程序,目前,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虽然由立案一庭立案时决定,但审判业务庭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如果立案庭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则向当事人送达时需要多送达一份小额诉讼须知)。
这里主要讲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如何处理。
多数是被告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该转普。
决定转普后
制作转普裁定书,并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及时审批。
在系统里做程序转换审批。
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补交案件受理费。
公告,发传真及电子档。
公告收到后及时排期并请人民陪审员。
需要注意的是,转普裁定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一定要送给原告及其他能够送达的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不愿意缴纳公告费及补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及时发通知给原告,在原告收到通知后不及时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99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20条)二、庭审记录略说明:
庭审记录完毕后,笔录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五日内阅读,但是建议当庭阅读并签字,以免发生矛盾。
笔误处或修改补正处一定要捺印。
因目前多是电脑打印,如果书记员对自己的记录速度不自信的,应该提前(一般是提前一天)打好笔录头子(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诉讼请求等),甚至可以将双方举示的证据按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事先打印,开庭时复制粘贴即可。
(小技巧:
在原告举证之后,被告质证阶段时,可以将原告举证的直接复制为质证内容,再进行修改,这样做有几个好处,一是省时,二是可以促使被告按顺序质证,避免遗漏,三是可以让被告看到原告举证的证明目的,有针对性的质证)。
应该事先准备的还有证人权利义务告知的内容等等。
其他要求具体可以参照渝五中法发〔2015〕94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法庭笔录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案卷整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审判管理系统的目录设置。
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正卷材料的排列顺序为: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诉状或口诉笔录;
(4)立案、审理流程表;
(5)诉讼费用票据及诉讼费减免缓审批手续;(含预收、退费、结算票据,保全费票据、公告费票据,缓缴诉讼费申请及相关审批单)
(6)地址确认书;
(7)开庭前的通知;(含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等文书系格式化文书,个人认为只要在送达回证上体现了送达即可,不需入卷;按审管办现行要求,需要入卷)
(8)开庭通知书、传票;(当事人用传票,其余诉讼参与人用通知书)
(9)答辩状及附件;(此处附件指除证据外的其他附件)
(10)原被告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自然人需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户口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三证合一的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果委托代理人的,律师、法律工作者需要委托书、所函、执业证复印件;
(11)原、被告举证材料;(一般按照举证顺序的先后排放)
(12)鉴定材料;(鉴定裁定也属于证据材料的一种,所以放在举证材料之后)
(13)询问、调查材料;
(14)诉讼保全材料;(含保全中调查笔录)
(15)其他证据材料;(一切不知道放哪个目录下面的都可以放在这下面)
(16)管辖异议材料(含管辖异议申请书、裁定书、上诉移送函、退卷函、二审裁定等)
(17)其他审限相关材料。
(如和解申请,中止、扣除、延长审限的审批表)
(18)调解材料;(含调解笔录)
(19)公告(登报)
(20)公告;(主要指开庭公告与宣判公告;按审管办要求,除当庭裁判外,宣判均需宣判公告,个人认为简易程序开庭不需要开庭公告,而普通程序开庭均需开庭公告;但按审管办的现行要求,简易程序也需要发布公告)
(21)开庭审理笔录;
(22)代理词;
(23)撤诉申请;
(24)判决、调解、裁定书发文稿(单卷用);
(25)判决、调解、裁定书正本;
(26)宣判公告;
(27)宣判笔录;
(28)送达回证;
(29)结案表;
(30)上诉移送函;
(31)退卷函;
(32)二审裁判文书;
(33)移送执行手续;(主要指没有收到诉讼费的)
(34)备考表;
(35)证物袋;
(36)卷底。
副卷排列顺序略具体问题解答问:
当事人上诉如何处理?
答:
若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首先应填写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缴费,缴费金额为一审立案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的全额(一般立案庭是收全额,但是也有减半收取的,减半收取的,上诉费需乘以2);
其次,向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
再次准备五份判决书原件及上诉案件移送函。
当上诉费缴费回单(两份)、送达回证、上诉移送函、判决书均已备好,且卷宗已经装订完成后,在内勤处登记后,将案件移送至立案庭(需先进行网上移送)。
问:
收到公告的报纸(或张贴公告)后需要做些什么?
答:
1、在审判管理系统中扣除审限(法定事由审批);2、计算出举证期届满时间及开庭时间,并及时排期,向其余当事人送达;(如果认为有必要,可向被告住所地邮寄传票,做到仁至义尽!
)3、申请人民陪审员,在人民陪审员名单确定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
问:
为什么说书记员最重要的工作是记录?
答:
因为当事人的陈述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而记录在卷的笔录是当事人陈述的重要表现形式,而且笔录要求及时、准确。
如被告当庭承认向原告借款,但是书记员没有及时记录,被告就有可能矢口否认,若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而笔录又没有被告自认的内容,则原告有可能败诉,但是开庭时原告也在场,对于书记员没有记录该重要陈述必然不服,后果非常严重。
问:
为什么必须书记员记录!
答:
因为法律规定禁止自审自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员负责审理,书记员负责记录。
不得自审自记,这是公权力行使的基本要求。
除了做好记录外。
书记员担负着为审判员查漏补缺的职责,对于审判员应为而未为的(如最后陈述没有进行),应该提醒审判员。
而这,就要求书记员要熟悉审判程序,否则,就无从提醒。
庭审笔录中记录的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裁判的重要依据,每一个成功的审判员背后都有一个或者几个优秀的书记员。
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三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民诉意见》(已废止)1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
问:
审书如何配合?
答:
审书配合与否,在作笔录时最容易体现。
如庭审时。
在书记员的记录速度尚不能达到速录员的记录的现实情况下,必然就有记录的速度跟不上当事人说话的速度的情况。
此时,哪些内容是可以略记的,哪些内容是可以在庭审后校队补正的,哪些内容是必须立刻记录的等问题,书记员要有基本的判断。
哪些东西是可以略记的呢?
如告知权利义务的内容(当然书记员也可以事先打印后复制粘贴),因为都是有明文规定的,可以略记(如直接记录为告知证人权利义务略记)。
在比如当事人宣读的法律条文、合同中的内容,记录好条款序号即可。
哪些内容是可以事后补正的?
如审判员的问话,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回答补。
如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等程序性问题,也可以补正。
毕竟,庭审主要是看当事人的陈述。
哪些内容是必须当场记录的呢?
如关于自认部分,或者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如承认借款,承认录音真实性),就必须立即记录。
在书记员不能及时全面记录,又无法及时抓住重点时,审判员应该提醒书记员。
当然,审判员一般不会直接提醒记录,而是通过审书之间的“暗号”完成。
如审判员对当事人的话进行归纳当事人无异议的,书记员就可以直接记作当事人的陈述,毋需机械地记录审判员问,你说的是不是……,当事人回答是,没有必要!
如同一个问题,审判员多次询问或者多次重复,这些绝大多数就是重点,必须记录的!
问:
如何作询问笔录?
答:
所谓询问笔录,指法院因某些特定事项,需要向当事人或者了解情况的人通过询问的方式搞清楚、弄明白时做的笔录。
若询问笔录是在法院之外的其他地方做的,那么首先就要出示证件,出示证件的过程需要在笔录中反映。
询问笔录是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的。
但是现实中,询问时不是机械的说一个说提问,一个说回答,然后一问一答(如聪明的一休)。
尤其是在外对当事人以外的人作询问时,可能谈了很多话(如问候了身体,讨论了天气),书记员此时就要区分哪些话是应该记入笔录的,哪些话只是为了拉近距离,摆的“闲龙门阵”。
这就要求审判员要提前知会书记员,这次询问的目的,记录的重点。
但是对于诸如询问当事人下落等的询问笔录,就没有必要次次提醒,书记员应该了解,这类笔录一般的写法如下:
笔录写法:
?
:
(出示证件)我们是某某法院的工作人员,因……一案,需向你了解情况。
:
我一定如实回答。
?
:
(若询问当事人的亲友)你与某某是什么关系?
(若询问基层组织或物业人员)你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