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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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

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为用人单位进行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单位进行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和为用人单位进行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有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

第四条本规范涉及的检测项目,包含本规范所称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内的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粉尘、有毒物质)以及物理因素(不含电离辐射)。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人员。

第二章检测工作要求

第六条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本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七条检测工作包括:

技术服务合同或者协议(以下统称合同)评审,签订合同,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制订现场检测方案,采样前准备,现场采样(含现场测量),样品运输、流转和保存,样品处理和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编制检测评价报告,检测评价报告及原始记录审核,检测评价报告签发、归档与保存等流程。

检测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第八条合同评审

(一)技术服务机构在签订合同前(或者同时),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的资质条件和计量认证等技术能力的范围,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者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检测应当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和检测项目种类数均不得超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签订合同

合同评审后(或者同时),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检测类型、检测范围、合同价格、检测评价报告出具时限和方式、签订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资料收集

签订合同后,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收集总平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料和产品(含中间产品、副产品)、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措施、岗位设置、作业人数、劳动工作制度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既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并向技术服务机构如实提供。

涉及军工等保密情况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现场调查

(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且现场调查的时间应当至少覆盖1个工作班,以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现场调查时应当由至少2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并填写《现场调查记录表》(见附件2表1)和《劳动者工作日写实调查表》(见附件2表2)。

开展评价检测现场调查时还应当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

(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制。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3)生产工艺和设备,包括设备类型、数量及其布局;主要工艺流程及参数,生产方式,生产状态。

(4)各岗位(工种)作业人员的工作状况,包括作业人数、工作地点及停留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程度、频度及持续时间。

(5)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扩散规律、存在状态、预估浓度。

(6)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情况。

(三)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调查和劳动者工作日写实调查,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调查记录表》和《劳动者工作日写实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四)必要时进行预采样,但预采样不能代替现场采样。

第十二条制订现场检测方案

(一)制订原则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以下简称GBZ159)、《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以下简称GBZ/T160)、《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以下简称GBZ/T192)和《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以下简称GBZ/T189)等标准要求,根据检测类型、生产工艺流程、岗位设置等相关情况,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选择计量认证批准的检测方法,确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或者采样对象、采样数量、采样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类型确定采样方法,编制《现场检测方案》(见附件2表3)。

(二)方案内容

现场检测方案应当至少包括:

检测类型、制定日期、用人单位名称、检测编号、检测范围、作业岗位、采样点或者采样对象、检测项目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采样方式、采样时长、采样设备、采样数目、现场采样(测量)布点示意图、制定人、审核人、批准人、制定日期、用人单位负责人等信息。

(三)采样方式及要求

现场采样应当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或者采样对象、采样时段。

定点采样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工作日和时段;个体采样应当包括不同工作岗位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

采样点和采样对象的数量必须满足标准要求,工作场所有仪表控制室和劳动者休息室,至少设置1个采样点。

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当优先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介质为液体的除外),采样时间尽可能覆盖1个工作班;或者选择定点、短时间采样,如劳动者在一个工作地点工作,应当在劳动者1个工作班空气中有害物质不同浓度的时段分别进行采样,必须覆盖最高浓度时段,且同一采样点至少采集3个不同时段的样品;如劳动者在一个以上工作地点或者移动工作时,应当在劳动者的每个工作地点或者移动范围内分别设置采样点,分别进行采样。

职业接触限值为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者超限倍数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当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作业人员或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地点,在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不得随机选取采样对象或采样点。

当现场浓度波动情况难以确定时,应当在1个工作班内不同时段进行多次采样。

物理因素强度的测量,在选择定点测量时,如劳动者工作地点固定,应当在劳动者1个工作班不同生产时间进行测量;如劳动者工作地点流动,应当在流动范围内,相对固定的工作地点分别进行测量;选择个体测量时,应当选定有代表性的测量对象,测量1个工作班。

评价检测应当连续采样3个工作日。

其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类比检测时,当类比项目具有最近连续二年定期检测报告时,可以参照定期检测的要求进行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时,当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具有最近连续二年定期检测报告时,也可以参照定期检测的要求进行检测;以上两种情形最近连续二年的定期检测报告必须符合本规范检测工作要求且满足评价需求,当检测数量和项目不足时,应当按照评价检测连续采样3个工作日的要求进行补测。

采样时,应当按要求采集空白样品,定期检测中同一检测项目同一批次样品至少采集3个空白样品。

评价检测中同一检测项目至少采集3个空白样品,每天至少采集1个空白样品。

对于同一生产装置生产不同产品的工作场所,应当对每一类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四)方案审核要求

检测方案的制定应当经检测技术负责人审核通过,并由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在《现场检测方案》上签字。

第十三条采样前准备

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现场采样前,应当根据《现场检测方案》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备足符合采样要求的仪器设备、空气收集器、相关滤料和试剂,备齐现场采样(测量)记录表单。

对于配制后立即使用的吸收液或者保存时间较短的,必须采样前临时配制或者在规定时间内配制、使用。

(二)对现场检测仪器检查其性能规格(包括防爆性能)、电池电量、计量检定或者校准有效期等情况,并按要求领用仪器设备、做好仪器设备出入库登记记录。

(三)做好仪器设备的充电、流量校准等工作。

流量校准时,必须串联与采样相同的空气收集器,并做好校准记录。

(四)在易燃、易爆工作场所采样和测量时,应当选用防爆型采样(测量)仪器及相关设施。

(五)为现场采样人员配备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现场采样(含现场测量)

现场采样必须符合GBZ159、GBZ/T160、GBZ/T192、GBZ/T189等标准要求,且满足以下条款:

(一)每个采样点安排2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采样或者测量,并填写《检测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表4)及工作场所有毒物质、粉尘和物理因素定点采样(测量)记录表、个体采样(测量)记录表(见附件2表6~表25,以下统称采样记录表)。

(二)采样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相关要求,正确配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采样人员到现场后,应当核实现场调查相关内容,确认生产状态、采样点或者采样对象、采样时段、检测项目等信息,如果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应当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场检测方案》,并依据修改后的《现场检测方案》进行现场采样。

(四)在现场采样和测量时,必须拍摄和留存能够反映用人单位名称、采样人员、陪同人员、工作场所、采样和测量时间、检测设备及检测过程等要素的现场照片资料。

如现场设备、产品或者其他因素等具有保密性,应当在用人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留证,并经用人单位书面确认。

(五)采样记录表必须实时填写,并由技术服务机构的采样人员、校对人员和用人单位陪同人员逐页签字共同确认。

记录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检测编号、样品名称及编号、采样点或者采样对象、采样设备名称及编号、生产状态、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及个体防护用品配戴情况、采样起止时间、采样流量、采样环境条件、采样人员、陪同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样品运输、流转和保存

(一)规范保存和运输样品,送交实验室,填写《样品交接记录表》(见附件2表5)。

样品运输应当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

对于不稳定的样品,应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存。

空白样品应当与采集样品一并放置、运输、保存。

(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样品流转管理,保证各环节受控,采样人员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进行样品交接时,必须在《样品交接记录表》上标明检测编号、样品收集器名称、编号、数量、性状、状态、采样日期、交接样日期、保存条件与期限以及交样人和接样人等信息,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样品处理和实验室分析

(一)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方法的要求,对采集样品、空白样品进行预处理。

(二)检验仪器设备性能应当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且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三)实验室环境条件应当满足仪器设备使用和检测方法要求。

(四)标准物质及化学试剂、试验用水等应当满足检测方法要求,并保证其质量。

(五)按照检测方法的要求配制相应的标准系列,制作标准曲线;标准系列应当现用现制,不得使用过期的标准曲线进行分析。

对同一天分析的不同检测任务的样品,使用相同标准曲线时,应当有可溯源的标准曲线使用记录。

(六)在样品测定前,应当进行质量控制样品测定,测定结果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后,方可进行样品测定。

样品测定过程中,应当根据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同一检测项目每分析10~30个样品应当进行质量控制样品分析,检查分析条件的变动。

质量控制样品测定结果应当在质量控制标准值范围内,或者在质量控制图控制线范围内。

质量控制样品可直接外购或者单独配制。

如无质量控制样品,可采用加标回收率(或者空白加标)进行质量控制,加标回收率应当保证在75%~105%。

(七)实验室进行样品检验时,应当做好仪器使用记录和检验原始记录。

检验原始记录应当包含环境要素、仪器设备及编号、仪器测定条件、定量溯源标准配制过程、标准曲线、样品预处理过程以及样品数据等信息。

第十七条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包括:

检测数据的记录、运算、修正、修约,异常值的判定与处理,检测结果的表示和判定等过程。

(一)数据处理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应当有适当的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规定,并有效实施,填写物理因素测量记录表、有毒物质和粉尘浓度分析记录表中相关计算结果和修正结果。

(二)数据修约符合相关要求,不得随意剔除有关数据,人为干预检测结果。

(三)检测结果按照以下原则表示:

职业接触限值为整数的,检测结果原则上应当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职业接触限值为非整数的,检测结果应当比职业接触限值数值小数点后多保留1位。

当样品未检出时,检测结果表示为小于最低检出浓度,最低检出浓度至少保留1位有效数字。

当空白样品未检出时,检测结果表示为未检出。

第十八条编制检测评价报告

(一)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测完成后及时出具检测评价报告。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二)检测评价报告(见附件2表28)的编制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以及本规范的要求。

(三)检测报告作为检测评价报告的附件出具,内容应当完整、规范、信息全面,至少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和地址、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和地址、检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页码和总页数标识、检测类型、检测项目、采样点或者采样对象、采样日期、检测日期、检测依据、检测结果、评价依据、判定结果、编制人和审核人及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等效的标识、主要检测用仪器以及检测报告说明等相关信息。

(四)检测评价报告,应当包含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检测报告的声明、用人单位检测相关资料及工作场所检测情况的概要、现场采样(测量)布点示意图、检测结果汇总、是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的检测结论、分析超标主要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议以及持续改进建议等信息。

建议中必须包含因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生产负荷等发生变化导致原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定期检测的说明。

(五)分次完成的检测项目,应当注明当次检测范围,确定其中一份为主检测评价报告,并在主检测评价报告中说明与其他检测评价报告的关联性。

(六)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检测项目,应当在检测评价报告中标明受委托的检测项目,并作出委托情况说明;也可以由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单独出具受委托部分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主检测评价报告也要作出委托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检测评价报告及原始记录审核、签发

(一)检测工作各环节原始记录和检测评价报告均应当按要求进行审核。

(二)检测工作中的各种原始记录表单应当受控,并及时、如实记录。

记录信息应当规范、清晰、完整,按要求书写、复核、签字。

记录划改应当规范,采用杠改方式,并由划改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检测结果真实、准确,检测评价报告及时、完整、规范。

(四)报告审核人和签发人分别先后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归档与保存

(一)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档,并妥善保管。

出具检测评价报告后,检测资料应当完整、及时归档,长期保存。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应当包括:

合同评审记录、合同、现场调查记录表、劳动者工作日写实调查表、现场检测方案、检测情况记录表、采样记录表、样品交接记录表、检验分析的原始记录(应当包含原始谱图或者数据)、数据处理过程记录、检测评价报告、现场照片资料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三)技术服务机构对现场检测的采样记录表、检测数据与结果、检测评价报告(存档件),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等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质量管理体系。

制订质量手册、开展检测工作(含现场检测/测量、实验室检验、检测评价报告)所需的相关程序性文件、操作规程、记录表单,并对其进行受控。

第二十二条原始记录的修改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有修改人签字或盖章。

检测评价报告的审核、修改,数据计算、分析过程应有相应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三条检测评价报告应经编制人、审核人、签发人的审核、签字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参加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

第二十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活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并记录监督结果;定期对检测工作相关部门进行内审、管理评审及质量控制活动,并记录评审结果;对不符合项采取可行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跟踪实施结果并记录。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二十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网络信息直报的要求进行网络信息直报。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本规范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服务;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全面地反映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并对出具的检测评价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资质、超计量认证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擅自更改、简化检测工作程序和内容。

(三)隐瞒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减少应检的检测项目。

(四)不按照本规范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设置采样(测量)点、采样(测量)时长。

(五)将在同一时段平行采集的样品记录为不同时段的采集样品。

(六)选择错误的样品储存、运输方式以及检测仪器设备和耗材。

(七)出具虚假、失实的检测评价报告或者伪造检测评价报告。

(八)不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

(九)不按规定留存相关原始记录和现场照片资料。

(十)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计量认证检测能力的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十一)泄露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技术服务机构。

(十三)违反本规范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将检测评价报告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将检测结果向安监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

(二)隐瞒或者漏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隐瞒既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相关资料等。

(三)隐瞒生产所需的原辅料、产品(含中间产品、副产品)种类和数量,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等生产技术资料。

(四)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检测。

(五)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

(六)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在停产、停电、停机等非正常工作状态下进行检测。

(七)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

(八)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篡改检测数据。

(九)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安监部门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其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约谈告诫、公开通报等行政管理措施。

对擅自更改、简化检测工作规范程序和相关内容导致检测评价报告失实、结论或者建议错误的,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评价报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部门应当将技术服务机构纳入征信管理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将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载入不良信用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鼓励有关人员举报用人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不规范行为,安监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核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凡采用非标方法的,应当在本机构内进行质控确认,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

凡引用其他国家或地区(机构)职业接触限值的,应注明来源和颁布时间。

第三十三条安监部门委派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可参照本规范进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中提及的相关记录表单式样及《检测评价报告(模板)》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见附件2),在全省范围内按统一要求和格式执行。

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和使用的检验检测仪器情况进行微调,但必须覆盖全部表格内容要素。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月2日印发的《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试行)》(苏安监规〔2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检测工作流程图

 

附件2

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记录表单式样及报告模板

1、现场调查记录表

2、劳动者工作日写实调查表

3、现场检测方案

4、检测情况记录表

5、样品交接记录表

6、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定点采样记录表

7、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现场测定记录表

8、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个体采样记录表

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定点采样记录表

10、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个体采样记录表

11、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测量记录表

12、工作场所高频电磁场测量记录表

13、工作场所工频电场测量记录表

14、工作场所激光辐射测量记录表

15、工作场所微波辐射测量记录表

16、工作场所紫外辐射测量记录表

17、工作场所高温测量记录表

(一)

18、工作场所高温测量记录表

(二)

19、工作场所噪声测量记录表

20、工作场所脉冲噪声测量记录表

21、工作场所个体噪声测量记录表

22、工作场所噪声频谱分析测量记录表

23、工作场所手传振动测量记录表

24、工作场所照度测量记录表

25、工作场所气象条件定点测量记录表

26、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分析记录表

2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分析记录表

28、检测评价报告(模板)

受控编号

现场调查记录表

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第页共页

检测类型:

定期□评价□

检测编号:

调查日期:

受检单位名称:

受检单位地址:

行业分类和代码:

受检单位性质:

联系人及电话:

主要产品及产量:

检测范围:

作业岗位

作业点

作业人数

生产设备

职业病

危害因素

接触时间(h/d)

职业病防护设施情况

个体防护用品(名称、型号、相关参数)及配戴情况

总数

数/班

名称(类型)

数量

名称

数量

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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