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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培训管理规定

辽河油田公司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辽河油田公司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培训管理程序,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培训管理办法》和《培训管理规范》(1234-2009),结合辽河油田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培训须立足岗位、满足需求,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控股公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归口管理,所属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本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培训管理程序,并组织培训、监督、考核。

第六条各单位培训管理部门将培训计划纳入总体培训计划,协调培训资源,并协助直线领导实施培训计划。

第七条各单位管理部门协助分层次开展培训需求识别,对培训的实施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员工在上岗之前必须接受与所从事业务相关的培训,经考核证明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要求方准上岗。

第九条凡新入厂人员均需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是指厂(公司)级、车间(大队、作业区)级和班组(基层队)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厂级、车间级培训由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安全、专业技术、设备等管理部门参与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按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方案,由班组长或安全员负责实施。

第十条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学时要求:

(一)新入厂员工,应经过厂、车间(队)、班组三级入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工种调换、转岗、脱岗6个月以后重新上岗的员工,应重新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相关员工应重新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及技术培训。

(三)临时劳务工、实习员工、外来人员以及其它临时进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应根据需要实施安全教育培训。

(四)新聘用(任)的管理人员、领导干部,须接受相应的培训。

(五)其他人员,也应按需要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十一条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包括:

(一)厂级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5、管理体系;

6、有关事故案例;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现状及规章制度;

2、本单位危害因素、岗位分布及岗位分布图、工种流程及危险点源等;

3、危害辨识方法的基本知识;

4、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相关标准;

5、特种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有关事故案例;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基层队使用的规章制度及相关要求。

2、设备设施作业工艺过程的操作方法、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3、岗位员工交接班制度、工作中巡回检查制度、作业现场巡回检查路线。

4、风险识别和现场检查表

5、有关事故案例及应急处置程序的分析与讨论。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所有员工应定期进行再培训。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的员工,遵照有关要求执行。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首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

首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三)特种作业人员:

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从事特种作业,持证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安全总监、副总监、专职管理、监督人员、赴国外工程技术服务人员、体系审核员,均须接受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

(一)安全总监、副总监:

取证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0学时。

(二)专职管理人员:

取证培训时间为104学时,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三))(安全)监督员:

取证培训时间为120学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不少于40学时。

(四)赴国外工程技术服务人员:

取证培训时间为80学时。

(五)体系审核员:

取证培训时间为48学时,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四条培训以分散在岗培训、辅导为主,集中脱产培训、讲授为辅。

培训内容以管理规范、程序、操作规程为主。

培训方式包括:

(一)典型课堂培训(M1):

适用于规范、程序、通用知识的培训,如企业核心价值,方针、政策、目标,通用规则及法律、法规等;

(二)强化课堂培训(M2):

适用于专业知识培训,除课堂讲解之外,辅助有对应的考试测验;

(三)各种会议(M3):

适用于工作过程中不同级别、专业和资历的员工之间经验和知识的交流与分享;

(四)专题讨论(M4):

适用于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澄清规范、程序执行中出现的偏差或疑惑;

(五)岗位实际练习(M5):

适用于现场执行的管理规范、程序和操作规程的培训,须在有资质员工的指导和观察下,实际演练培训的内容,掌握必要的技能;

(六)网络培训(M6):

适用于时间、空间难以集中的培训对象的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培训下属是各级直线领导的职责之一,各级直线领导应对下属员工培训及岗位胜任能力负责。

第四章培训需求和计划

第十六条培训需求的识别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岗位基本技能要求,岗位风险,岗位操作规程,管理规范、程序等因素;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因素;

(三)人员、工艺和设备变更因素;

(四)审核结果、业绩考核结果、岗位能力评估结果等因素;

(五)事故和意外事件教训因素;

(六)应急演练与应急响应的总结因素;

(七)本单位方针、目标、指标因素;

(八)再培训因素。

第十七条直线领导负责下属员工培训需求的识别与维护,应就培训需求与员工进行沟通,使其清楚地了解岗位要求和能力和自己的知识、能力与岗位要求之间的差距。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依据岗位风险和岗位任职要求,分层次编制岗位培训需求矩阵。

培训需求矩阵包括岗位名称、培训内容、掌握程度、培训周期、培训方式等主要内容。

管理层培训需求矩阵参见附录A。

第十九条各单位每年应对岗位培训需求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培训需求矩阵,并与职工及时沟通。

当企业结构、经营规模、经营性质和岗位职责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评估岗位培训需求,更新培训需求矩阵。

第二十条各级直线领导负责组织制定其下属员工的个人培训计划。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依据培训需求矩阵及直线领导对下属的期望,结合员工现有能力,制定员工个人培训计划。

个人培训计划及记录参见附录B。

第二十二条在制定员工个人培训计划时直线领导应与其下属进行沟通,取得共识。

还应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取得专业支持。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作为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依照公司要求,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并分发相关部门。

第五章培训实施

第二十四条培训计划的执行:

(一)培训计划不得随意取消(受培训员工的工作性质发生改变除外)。

若因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计划执行时,单位主管领导应与培训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及时调整培训计划。

(二)直线领导应保证培训时间,并对员工提供培训后上岗辅导。

(三)培训管理部门应对培训资金、培训地点、培训设施、培训教材、培训师等方面提供保证。

第二十五条培训考核:

(一)培训实施者应对被培训者进行考核。

根据不同的培训方式,可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面试或口头提问、笔试、技能演示(实际操作考核)、网上答题。

(二)培训实施者应对培训考核内容和记录结果备案。

(三)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明确规定应持证上岗的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否则不得上岗。

第二十六条培训实施中的跟踪与反馈:

(一)培训实施者应全过程跟踪培训实施,根据获取培训效果反馈情况,提出适当的改进措施,如调整培训师、培训内容或培训方式。

(二)培训过程中,培训实施者应将学员的考勤、考试成绩及时反馈给学员。

第六章培训效果评估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直线领导负责对其下属员工在参加培训后3个月内,进行培训效果的评估、跟踪与反馈。

学员培训效果评估表参见附录C。

第二十八条培训效果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意识和能力提高程度;

(二)管理规范、程序和操作规程是否有效执行;

(三)培训课程的设置(包括培训方法、培训内容、培训师等)是否满足学员的实际需要。

第二十九条培训实施者根据不同培训方式,采取不同评估方式,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培训员工的直线领导。

对于M1、M2方式,通过学员填写课程满意度调查表来统计分析培训效果并反馈意见,课程满意度调查表参见附录D。

第三十条直线领导应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培训效果进行验证和反馈。

第七章培训师

第三十一条培训教师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各级直线领导、专职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深员工、专职教师以及外聘专家。

兼职培训师分为课堂讲授培训师和在岗辅导培训师。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兼职培训师的培训,培训管理部门提供支持。

第三十三条具备培训师选拔条件的主管领导、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资深员工,通过培训师培训技巧的培训(),掌握培训的方法和技巧,经过企业的认定方能成为兼职培训师。

培训师的选拔条件和培训内容参见附录E。

第三十四条培训师的资质认定:

(一)课堂讲授培训师经过培训师的培训后,并通过实习培训,由安全环保部门组织认定。

培训师能力评估表参见附录F。

(二)在岗辅导培训师经过培训师的培训后,并通过实习辅导,由其各单位直线领导认定。

(三)所有培训师资质认定后,应报培训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培训师应定期参加培训师再培训,以持续提高培训技巧。

第八章培训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培训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培训档案主要包括:

培训需求矩阵、培训计划、培训实施的记录、培训效果的评估记录、培训师的备案、培训的记录、相关证书、考核记录等。

第三十八条员工的个人培训计划及记录应妥善地保存在员工的岗位上,随时更新,个人培训计划及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

A、管理层培训需求矩阵

B、个人培训计划及记录

C、学员培训效果评估表

D、课程满意度调查表

E、培训师的选拔条件和培训内容

F、培训师能力评估表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管理层培训需求矩阵

管理层培训需求矩阵,见表A.1。

表A.1管理层培训需求矩阵

培训内容

代表性职位

频率(年)

掌握程度

方式

处长/部长

一般管理人员

专业人员

理念、政策-管理层

X

X

X

3

3

M1

组织、责任-管理层

X

 

X

3

2

M1

绩效管理-管理层

X

 

 

2

3

M4

安全运作管理-管理层

X

 

X

3

3

M1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管理层

X 

 

X

3

1

M1

职业健康管理-管理层

X

X

X

3

1

M1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层

X

X

X

2

2

M15

事故调查-管理层

X

X

2

2

M1

应急计划与响应-管理层

X

X

X

2

2

M1

通用安全规则

X

X

X

3

2

M1

防卫性驾驶(针对有驾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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