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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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标准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拜城天辰矿业有限公司工程验收管理,确保施工高标准、严要求,保证公司工程验收真实可靠,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减少公司损失,依据《煤炭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结合公司目前施工现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井巷工程验收原则
1、井巷工程成巷验收原则;
2、井巷工程成巷符合验收标准验收原则(验收标准GB50213-2010)。
①、采用喷浆支护的巷道喷浆成巷必须紧跟迎头,否则不予验收当月井巷工程量;
②、工程延米单价中包含永久台阶、水沟、扶手等分部工程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
各分部工程滞后不超过成巷作业点50米,超过50米的不予验收当月工程量;
③、棚子支护的巷道如设永久水沟的,水沟滞后工作面迎头不得超过50米,超过50米的不予验收当月工程量;
④、煤矿自营工程必须严格按煤矿质量标准化掘进部分和采煤部分严格执行,验收前提为标准化软件资料符合要求不缺项内容齐全,
凡是严格按标准化执行的或未能达到标准化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当月工程量。
第三条、井巷工程验收内容
一、软件资料验收要求:
1、新建、改建矿井的任何单位工程的施工必须做到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每月底由矿上先对施工单位当月施工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审核,要求资料必须严格按照《煤炭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管理标准》、《煤矿井巷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组卷目录》进行编制,凡未按照相关标准编制资料或资料缺项、资料编制不规范与标准偏离的一律不予验收当月井巷工程量。
2、新建、改建矿井的任何单位工程技术资料必须有矿方审核签字,若无矿方签字确认的资料一律视为无效资料,且不予验收当月工程量。
3、新建、改建矿井施工单位施工工程中含喷浆、台阶、水沟、地坪等必须提供该工程的混凝土试块和混凝土试块的强度检测报告,如在当月验收时不能提供则不予验收当月工程量。
4、新建、改建矿井施工单位提供各工程施工进度及形象进度图表。
每月井巷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当月已完工工程、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及正在施工工程的井巷工程绘制实测图、地质素描图、控制点坐标等资料。
5、新建、改建矿井质量保证资料必须在当月预验收时及时提供,如钢筋、水泥、砂子、石子、速凝剂等主材合格证及批次送检报告,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予验收当月工程量。
6、生产矿井每月月底由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对本矿质量标准化软件资料进行自检,严格按照标准化要求逐条核对11大专业的各项资料,软件资料如未能达到标准要求则不予验收当月工程量。
7、生产矿井自营掘进工程验收前掘进队必须提供锚杆拉拔力检测记录及巷道顶底板移近量,必须有生产技术科签字确认,否则一律视为无效资料,则不予验收当月工程量。
二、硬件验收要求:
1、每月井巷工程验收前,由矿上牵头组织、施工单位配合进行预验收,矿方应按照《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2010)逐条对施工单位当月施工工程进行验收核对,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一律不予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矿上上报验收申请,生产技术部接到申请后会同企管部、矿方、施工单位进行正式验收。
2、每月报验的巷道,必须在需验收段巷道悬挂或标定中腰线(检测点不少于两个,检测点距离不超过20m)。
喷浆支护的巷道每20米必须预留一组喷厚检测孔,一组不少于3个(巷道顶及两帮),检查孔深度不小于喷浆厚度。
3、在井巷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发现施工单位只赶进度,不按规定标定中、腰线,导致井巷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在工程验收时,不予验收。
4、对于质量不合格的井巷工程,经确认后,当月不予验收并责令返工,达到《煤炭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后予以验收;对于偏离设计中心线,无法返工修整的巷道一律不予验收,且在竣工验收中扣除该巷道的所有工程量,并追究施工单位的相应责任。
5、施工单位施工材料进场后必须邀请甲方和监理方进行现场检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并对材料进行批次送检,并由有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否则不予验收当月工程量。
6、生产矿井掘进工程验收也必须按《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作业规程》的相关要求进行逐条检查核对,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一律不予验收。
7、公司下属所有矿井掘进工程验收必须严格按《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逐条核对,验收方法按规范中要求执行,故不再逐条列举各支护形式的验收方法。
第四条、隐蔽工程验收
1、煤矿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符合条件:
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地质变化带造成巷道连续冒落厚度超过0.15米,体积3m3以上的可作为隐蔽工程签证。
2、隐蔽工程必须符合以上条件方可签证,凡在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操作不当或支护滞后造成的片帮冒顶,则不能作为隐蔽工程处理,支护等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3、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片帮冒顶,且符合隐蔽工程签证条件的,施工单位要及时向矿方和监理方发出验收邀请,经三方确认工程量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封闭,若施工单位未经甲方和监理方的确认,单方面或进行封闭,则甲方有权不予签证。
(特殊情况的签证请领导们定夺)。
4、10m3以下的隐蔽工程由矿上联合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验收。
10m3以上的隐蔽工程由公司生产技术部、企管部联合矿方、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验收。
5、公司所有下属煤矿隐蔽工程验收时,有条件的尽可能留下影像资料便于后期核算和查证。
第五条、工程验收最终解释权
井巷工程验收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天辰矿业有限公司。
本验收制度编制依据为《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要求规范中已明确,故未逐条列举各种支护形式下的验收方法。
制度不完善之处请领导们指正。
锚杆网支护的巷道:
要求锚杆支护的巷道锚杆架设数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若锚杆架设数量有缺失则不予验收该段巷道。
巷道验收时每20米取3个检测点(检测巷道全宽和高度),如巷道内2检测点都不合格则不予验收该段巷道。
每20米巷道失效锚杆超过5根则不予验收该段巷道。
锚网、压网宽度不小于0.1米,每20米巷道检测5点如有3个检测点不符合要求则不予验收该段巷道。
锚杆外露长度不超过4厘米,检测范围内如有5根以上锚杆外露长度不符合标准化要求则不予验收该段巷道。
锚杆支护的巷道锚杆安装角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则一律不予验收该段巷道。
在验收过程中随时抽查验收巷道的锚杆的锚固力,每20米巷道抽查5根,若有3根或以上低于设计值的90%则视为失效锚杆,当月不予验收该段巷道。
锚喷支护的巷道:
锚喷支护的巷道要求在喷浆封闭前必须由各矿生产技术科对该段巷道内的锚杆架设数量进行核对,如锚杆架设数量与设计不符则不予验收该段巷道。
每20米巷道抽查5处锚杆间排距及锚网、压网宽度,如有3处不合格则不予验收该段巷道工程量。
支架支护的巷道:
支架支护的巷道验收时要逐个检查巷道支架的前倾后仰,允许偏差1°,凡是超过规范要求的均不予验收。
倾斜巷道支架的迎山角
项目
角度
巷道倾角
5°~10°
10°~15°
15°~20°
20°~25°
支架迎山角
1°~2°
2°~3°
3°~4°
4°~5°
如不符合以上标准则不予验收。
每20米巷道抽查5个测点,检测巷道的(高宽),3个测点以上不合格则不予验收该段巷道。
支架支护的巷道背板数量和位置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执行,且应有80%以上的背板背牢背紧,凡是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则不予验收该段巷道。
支架支护的巷道支架必须连锁,撑杆或拉杆和垫板的位置、数量,在一个检查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超过2处。
支架支护的巷道支架柱窝深度必须挖到实底,其深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30mm。
支架支护、锚喷支护、锚杆网支护巷道验收规范均严格按《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依据。
凡是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工程一律视为不合格,则不予验收。
第五条、隐蔽工程验收
第七条、支护验收标准
1.浇灌混凝土和料石砌块支护
1.1断面规格:
在满足设计厚度的前提下,不得小于设计断面。
1.2混凝土、沙浆、砌块强度:
同批试块的抗压极限,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任意一组(每组三块)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标号的85%。
1.3碹墙的基础:
挖深达到设计要求,局部不浅于设计规定300mm,砌好的基础面不得低于设计规定50mm。
1.4壁后充填:
砌体和围岩间的空隙应充实填满,冒顶部位按技术措施处理,材质应符合技术要求。
1.5防水程度:
井筒无集中出水,火药库、变电所无渗水,绞车房及重要机电硐室无滴水,其它巷道无滴流水,水仓隔墙不漏水。
1.6混凝土浇灌要求:
里实外光,无裂隙、露筋,捣固严密,蜂窝、麻面局部不得超过0.5平方米。
2.素喷、喷锚和锚喷网支护质量检验标准
2.1巷道中心线:
至任何一帮的距离,不得小于设计100mm。
2.2喷射砼强度:
每30m~50m做一组试块,每组三块,强度要求和浇灌砼一样。
2.3厚度:
用打孔方法检查,全部检查孔处的厚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的90%。
2.4锚杆:
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零件应齐合、锚杆安装封孔应严密,托板应紧贴岩面,排距不应大于设计100mm,间距不应大于设计200mm,金属锚杆深度允许偏差不得超过+50mm,方向应与层理面或主要裂隙轴面成大角度,当岩面或裂隙不明显时,锚杆与周边轮廓垂直,与顶部不低于75°角。
2.5外观质量:
喷前必须冲洗岩面,清理浮石,底板清到底板原岩、喷射均匀,喷后无裂缝、空响,无“穿裙赤脚”,表面光滑,巷道圆滑度较好,锚杆外露应符合设计要求,无特殊要求者,外露不得超过100mm。
2.6挂网材质应符合要求,网度不小于设计,也不应大于设计20mm,结点绑扎,绑扎牢固,搭接长度不少于200mm,钢筋应随岩面铺设,岩面与筋间隙不小于30mm,双筋条挂网时,托盘应压在双筋条紧靠岩面。
3、水沟质量验收标准
3.1裸体水沟,其深度和宽度符合设计要求,帮直底平,保证流水畅通。
3.2支护水沟,水沟深度宽度允许误差+30mm,内外沿厚度允许误差+20mm,水沟上沿的高低允许误差不应超过10mm,水沟外沿至巷道中心不得小于设计,坡度符合设计要求,不准出现逆坡,铺底平整,保证流水畅通。
盖板平稳整齐。
第八条、以上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新建拜城天辰矿业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
外委用材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材料进场验收管理,确保材料质量、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项目施工材料进场验收,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要求、验收程序和验收方法,明确各环节具体负责人。
第三条、材料、设备进场时,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必须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按照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程序,认真查阅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的原件。
第四条、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设备进场后,除严格依照相关标准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外,单一种类材料必须按照合同采购总量的1%(不少于1组的试样)取样,对其产品全部性能和指标按照国家相应产品质量检测标准进行检测。
第五条、材料的取样和送检工作应100%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未经检验的不得使用,检验不合格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严禁使用,必须清出施工现场。
第六条、井下支护材料如锚杆每1500根进行
第七条、
外委工程报验管理制度
第二条、凡公司所属的项目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等工程的开工一律实行报批制。
没有履行报批手续或履行了报批手续但未获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
未获批准的工程擅自开工的工程验收部门不予验收。
违反本条规定给相关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10000元经济处罚。
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除给以经济处罚外,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追究责任人经济赔偿责任时,根据情节和后果按该工程总造价的1%—20%额度予以追究。
第三条、工程开工审批报件名称为《工程开工申请书》,其内容如下:
1、由施工单位填写、签名、盖章和工程所属的煤矿、项目部审核、签名、盖章的《工程开工申请表》;
2、由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技术资料(图纸);
3、技术交底会议纪要或记录(包括有确切的参会人员及签名、会议地点、时间、主持、会议提出的问题、最后形成的决议或共识等);
4、通过审批的《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组织机构和安全保障体系;
6、特殊作业人员名单;
7、特别措施;
8、施工合同;
9、其它。
违反本条规定给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四条、井巷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工程开工申请书》由施工单位制作报工程所在煤矿、项目部审核。
煤矿、项目部收到《工程开工申请书》后必须在2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的由其负责报送至公司工程管理部;没有通过审核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及存在的问题。
违反本条第二条规定给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五条、土建、地面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地面其它工程的《工程开工申请书》由施工单位制作直接报至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六条、《工程开工申请书》的内容,制作时所依据的程序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固定格式如实、认真填写《工程开工申请表》,各相关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书签名字;
2、技术资料(图纸)必须由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且经煤矿(包括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审;
3、技术交底会议必须如实召开,会议纪要或记录必须真实且符合规范要求;
4、《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过审批。
《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按现行模板编制,不得“假、空、套”;
5、其它材料内容必须真实;
6、除图纸外,书内纸张幅面为A4;封面及封底为硬纸,打孔装订。
违反本条第1、3、5款任一款规定给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2款规定给相关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4款规定给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6款规定给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七条、煤矿、项目部对施工单位报来的《工程开工申请书》负有审核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
违反本条规定给相关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八条、《工程开工申请书》必须在工程开工10日前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
公司工程管理部收到《工程开工申请书》后必须在3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审核通过的在规定工作日内签发《工程开工通知书》;审核没有通过的,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不予通过所存在的问题。
违反本条规定给相关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九条、本制度中所指的“工程”是指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等。
第十条、5万元以下工程、应急抢险工程不受本制度限制。
第十一条、工程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具体施工单位的负责人为该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工程所属单位的技术、生产、安全负责人,具体施工单位的技术、施工、安全负责人为该工程管理的第二责任人。
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公司工程开工审批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主管主办人员为本制度的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本制度与公司相关制度有关条款相抵触时执行本制度。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二○一三年四月一日起开始实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工程开工申请书(封面样式)
2、工程开工申请表(样式)
3、工程开工条件审查意见书(样式)
4、工程开工通知书(样式)
新疆拜城天辰矿业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