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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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记录
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记录
治理方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依据及目的】为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记录治理工作,增进行业标准健康进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依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治理暂行方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记录治理指引》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备案记录治理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释义】本方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方法所称备案记录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大体信息进行记录、公示并成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
备案记录不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判。
本方法适用于在北京辖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机构,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是本市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备案记录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审核和备案记录治理;各区金融办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审。
各区金融办应增加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设置专门职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记录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份专业性工作。
北京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协同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协同成立跨部门跨地域监管和谐机制。
市通信治理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市工商局及各区工商分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工商记录注册。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治理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成立信息互换共享机制和协同治理机制。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审慎投资,具有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对其投资结果负责,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做立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制度,认真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审核评估,并在互联网平台和相关文件、协议中显著位置向投资人充分提示风险。
第二章工商注册及变更记录
第五条【工商注册记录】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记录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效劳(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总公司的备案记录证明办理工商注册记录,并将经营范围明确为“在隶属企业备案及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工商变更记录】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经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整改合规后,到工商记录部门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备案记录
第七条【设立条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效劳的风险治理能力,能够依据适当性原那么有效识别合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等客户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方法、客户风险治理能力识别等;
(二)拥有独立的投诉受理部门,能够独立、及时解决消费者纠纷投诉,鼓舞通过自行和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三)业务系统能够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知足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网络平安设施和治理制度及平安、稳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系统和灾难备份,能够保障业务持续性,保障交易客户的信息、交易平安;
(五)能够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到资金存管安排,实现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账户隔离治理;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八条【备案申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依法完成工商注册记录或变更记录后10个工作日内,向记录地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记录。
无合法理由未在规按时刻内向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记录并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惩罚。
第九条【备案材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记录时,应当按要求填报真实信息,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大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居处地、经营地、组织形式等;公司居处地、经营地的衡宇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名称、网址及相关APP名称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
(三)经营进展战略和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效劳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
(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申请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五)合规经营许诺书;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实际操纵人、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大体信息资料和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誉报告等;
(八)内设部门情形,财务、技术、风控等要紧部门负责人大体信息等;
(九)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十)要紧合作机构名册及其主营业务;
(十一)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效劳的风险治理能力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方法,
2.风险治理制度,
3.反讹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和方法;
(十二)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合规经营许诺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记录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许诺书,对以下事项进行许诺:
(一)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治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资金存管等要求,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配合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北京银监局的监管工作;
(三)业务系统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确保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北京银监局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四)公司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一致;
(五)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补充材料】在本方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记录时,除应遵守本方法第七条所列设立条件,并提交第九条所列备案记录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整体情形、产品信息和整改情形说明等。
第十二条【公示和审核】申请备案记录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全数材料后,由所在区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记录材料后,将机构大体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同意社会监督,并对涉嫌违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治理暂行方法》要求的情形进行核实。
公示期满后,关于未发觉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发给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记录证明文件。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应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监测预警、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交的备案材料和核实后的备案记录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办理时限及要求】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区金融办予以受理。
区金融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机构申请备案材料报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记录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
关于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区金融办或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申请补正书面告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记录材料。
未准予备案的,市金融工作局应出具本市不予备案记录书面告知材料并说明理由,由所在区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
本方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工作局应当别离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做出相关决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记录材料的时刻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第四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银行资金存管
第十四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记录后,应当依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治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定,持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记录证明文件,依照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机构应当自收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反馈所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
第十五条【资金存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记录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应当持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记录证明文件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定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协议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所在区金融办,区金融办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许诺按监管要求向市金融工作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所在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提供相关材料和业务情形,发觉可疑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特殊情形时,应及时告知。
第十六条【数据接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和签定银行存管协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业务数据和信息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
各区可依照机构监管需要,开发建设治理系统,并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
第五章备案公示
第十七条【信息公示】市金融工作局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定资金存管协议并将业务数据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后,将完成备案记录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市金融工作局进行网上公示后,方可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公示内容】公示信息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大体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等。
第六章监督治理
第十九条【监督治理】市金融工作局、各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应增强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依照风险情形对备案机构按期开展全面业务检查,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条【信誉治理】市金融工作局、北京银监局、市工商局、市通信治理局应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等信息及时共享,运用大数据技术增强信息分析,成立行业(领域)不良行为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市工商局应适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提示风险,增强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第二十一条【评估分类】市金融工作局应当依照有关监管规那么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评估分类标准,对备案记录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一样风险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向所在区金融办报送风险排查报告。
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区金融办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重大风险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以下重大事件发生后,应当即采取应急方法并通过所在区金融办向市金融工作局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缘故显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贷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讹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定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应当做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觉、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和谐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各区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形报送所在区政府和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应当及时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形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治理】外地已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完成工商记录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总公司备案记录文件送达所在区金融办。
各区金融办在日常机构监管进程中发觉京外公司分支机构在京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未向本市报备的,应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通报,由市金融工作局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五条【自律治理】支持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治理,包括开展自律检查,制定自律规那么、经营细那么和行业标准;组织行业培训和特殊职位培训,增强执业能力建设;成立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予以公示;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调解纠纷等。
第七章备案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六条【备案变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称、居处地、经营地、分支机构大体情形、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治理人员、资金存管银行等大体信息发生变更的,和显现归并、重组、股权变更比例超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在依法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变更,经区金融办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情形核实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备案注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效劳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很多于30个工作日,书面报备所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催促机构妥帖处置好存量业务并完成风险处置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办理备案注销。
报备的资料包括: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二)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大体情形,代偿资金及投资人大体情形,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形,终止业务的具体方案,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应付方法等;
(三)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公告方案;
(四)终止业务进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五)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要紧负责人、职责分工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宣告破产、进行清算的,备案自动注销。
鼓舞机构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化解风险,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市金融工作局应及时公示备案注销信息,并向市通信治理局等部门通报,由市通信治理局注销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构责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付备案记录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拒绝监管、不按规定报送数据、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提供虚假信息等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北京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可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更正、出具警示函、降低评估类别、进行信誉惩戒等监管方法,情节严峻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业务取缔等依法能够采取的其他惩罚方法。
对涉嫌犯法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嫌非法集资的,纳入本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处置。
第二十九条【银行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许诺或有关规定报送材料或告知情形的,市金融局和北京银监局有权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改换存管银行。
第九章附那么
第三十条【机构档案】市金融工作局依照有关备案记录信息,成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档案,并将档案信息与北京银监局、市通信治理局、市工商局和各区金融办等进行共享,增强日常协同监管。
第三十一条【时限说明】本方法对本市地址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要求,均自其受理相关备案记录申请之日起按工作日计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同意社会公示监督及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记录材料的时刻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二条【说明权】本方法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治理局、市工商局负责说明。
第三十三条【生效时刻】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