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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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完整版

搬运、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1多人同时进行搬运、起重等工作时,必须由一人统一指挥。

2施工中需机械搬运时,应提前对设备、吊具、索具认真检查,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搬运。

3起吊大型物件应设溜绳,防止碰撞。

被吊物件离开地面后,吊运范围内严禁站人。

4起吊用的主要卷扬机应1人操作,1人监护。

5起吊用的主要卷扬机与支撑面的安装定位应平整牢固,卷筒与导向滑车中心线应对正。

卷筒中心线与导向滑车轴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卷筒长的20倍。

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

卷扬机工作前应检查钢丝绳、制动器、棘爪等,确认可靠方可起吊。

6地锚吨位、方位、仰角及结构型式必须符合设计,埋设过程应有质检员监督,使用前进行预拉。

用作地锚的钢丝绳埋设前必须涂油。

7地锚应设标志牌,标明规格、用途等情况。

旧地锚使用前,必须掌握其实际埋设情况(吨位、方位、仰角、埋设日期等),经试拉合格后方可使用。

8焊接链、吊钩、卡环及连接件,磨损量达10%或发生永久性变形和裂纹时必须更换。

9起重用钢丝绳的设计选择应符合《钢丝绳》(GB/T8918-1996)的规定;检验和报废执行《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使用规范》(GB5972-86)。

10钢丝绳卡的规格、数量和间距必须符合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

a)绳卡的夹座应扣在钢丝绳的工作段上,U型螺栓扣在钢丝绳的尾段上,不得正反交叉;

b)绳卡的使用数量符合表13。

间距等于钢丝绳直径的6~7倍;

c)绳卡初次受力后,要再次紧固;

d)绳卡卡紧的依据:

以绳子压扁1/4~1/3为准;

e)绳卡连接的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表13钢丝绳连接时绳卡的数量

 

钢丝绳直径

mm

7~16

19~27

28~37

38~45

绳卡数量

3

4

5

6

11起吊带有棱角的物件,必须消除棱角对绑结绳的影响。

12起重钢丝绳及索具的安全系数应满足以下规定:

a)缆风绳不得小于3.5;

b)手动起重用钢丝绳不得小于4.5,机动起重用钢丝绳不得小于5.5;

c)吊挂和捆绑用钢丝绳不得小于6;

d)牵引绳不得小于4;

e)使用插接的钢丝绳扣,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最短不得小于300mm,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力的75%。

13卸扣的使用注意事项:

a)使用的卸扣必须有合格证;

b)禁止超载使用;

c)不得横向受拉;

d)螺纹式必须上满扣,销子式必须上保险销。

14滑车及滑车组不得超载使用,钢丝绳运动速度不得超过表14的数值。

表14钢丝绳在滑车中的运动速度

 

额定起重量

t

0.32~10

16~50

80~160

200~320

钢丝绳的运动速度

m/min

30

25

20

16

15滑车使用前必须检查轮槽、轮轴、拉板、吊钩等部位,确认无裂纹、损伤,各部件转动灵活、润滑良好,螺钉无松动现象后方可使用。

16滑车存在下列情况时严禁使用:

a)滑轮槽面磨损深度超过钢丝绳直径的1/4;

b)滑轮裂纹或轮槽壁磨损达10%;

c)轮轴中段直径磨损超过轴径的2%;

d)滑轮轴套磨损超过壁厚的1/10;

e)组成滑轮组的吊钩与吊环的危险断面的实际高度小于基本尺寸的95%。

17使用的钢丝绳直径必须与滑轮相匹配,滑轮直径(槽底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不小于8.7。

18钢丝绳与滑轮偏角不得超过15°。

19滑车吊钩应设有防止脱钩的闭锁装置。

20严禁用焊接补强的方法来修补滑轮缺陷。

21若使用多门滑车中的几门滑车时,滑车的起重量应降低,降低的数量按门数比例确定,其受力中心线必须与滑车中心线重合。

22起吊大型物件时,起吊前必须进行试吊,并有明显标志。

23使用三角架起吊时,杆距相等,杆脚固定可靠,不得斜吊。

24工作中严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张紧的钢丝绳、链条等;吊运中如绳索松动、吊运工具发生异常,应立即停止吊运,及时处理。

25起重机行驶的道路及吊装时支腿所处的地面必须平整坚实,对有积水、淤泥、软土或地下有空穴等隐患的,必须采取措施处理。

26用钢丝绳起吊时,两绳夹角最大不超过120o;如吊件有油污,应将捆缚处油污擦净。

27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用人身重量来平衡吊运物件。

28吊运成批零星物件,必须使用专用吊篮、吊斗等器具。

29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满足强度及稳定性的要求。

30扒杆基础必须按设计载荷进行承压能力验算,夯实垫牢,并用方木或钢板垫平,确保起吊时扒杆底座受力均匀。

31扒杆的连接螺栓必须达到设计强度,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竖立前应检查一遍各段的连接情况。

32新扒杆组装时,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撑长度的千分之一;多次使用过的扒杆,在重新组装时,每5m长度内中心线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应大于40mm,在扒杆全长内,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总支撑长度的1/200。

33扒杆的连接板、头部锁绳处及底部球头(铰链)等,应每年对变形、腐蚀、铆、焊或螺栓连接进行一次检查。

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

34扒杆起立时,两侧应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始终带预张力。

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应为45°~60°,禁止将缆风绳固定在树木、电杆上。

扒杆竖立后,在雷雨天气施工时必须装设避雷装置。

35绊腿的吨位、受力方向、张紧装置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连接索具的安全系数满足本规范5.12的规定。

36铰链规格必须满足设计要求,销轴使用前必须做探伤检查。

37固定铰链的预埋铁件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工制作和预埋。

38铰链安装应严格控制标高和方位,必须有专业人员复核后方准焊接。

39使用吊耳,必须进行设计计算,满足强度条件。

受侧向拉力的吊耳应有抗侧弯结构。

吊耳的加工安装必须按设计进行。

40如遇恶劣气候(大雾、大雨、大雪及五级以上大风等)时,不得起吊。

41大型设备必须试起吊。

将吊装物吊离地面0.2m左右,停车对主提升稳车、主牵引地锚、扒杆底座、铰链、吊耳、滑轮组的受力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正式起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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