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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地管理规定

项目部营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项目部生活营地的管理,建立整洁的办公、生活环境,以树立基础工区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部营地管理系指项目部所属范围内办公、生活、娱乐等场所的管理。

包含营地消防管理、环境卫生、公共娱乐以及食堂和人员等,项目部全体员工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第三条综合部是营地管理的主管责任部门。

第二章营地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营地规划工作由综合部统一完成,营地规划中必须合理考虑供水、供电、环境卫生、消防设施以及宣传设施等。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搭建或拆除临时建筑以及张贴标语等。

第五条营地的供水、供电等布置必须整齐、规范,达到横平竖直的要求。

任何个人不得私搭乱接。

第六条营地内设置用电设备,由项目部统一规划管理。

严禁个人私自增设用电器具,以保证供电负荷。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条环境卫生的优劣反映了一个集体的人员素质状况,保持环境整洁是项目部每一个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项目部员工应尊重项目部保洁人员的劳动成果,共同创造一个清洁、优美、舒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八条对营地的卫生标准要求如下:

1、室内应做到干净整洁,各种物件须摆放有序,严禁乱丢乱放。

门、窗、玻璃、门框等应定期擦洗,做到干净无浮尘。

2、墙壁应干净,墙角应无灰尘,墙壁上钉挂、张贴必须整齐有序,不得乱接铁丝、绳索,乱挂杂物。

3、在营地各场所合理布置垃圾箱,场内任何角落不得堆放垃圾、不得随地丢弃废物和烟头。

应及时清理垃圾箱,严禁出现垃圾箱溢出现象。

4、对供水进行管理,严禁出现长流水现象。

5、员工必须重视卫生间、浴室的清洁卫生,做到无异味、无积水、无杂物。

第九条对营地卫生难点、死角,如:

公共卫生间、屋后、下水沟、垃圾箱、职工就餐场所等,应经常组织进行消毒(洒石灰粉、喷洒消毒药水等)措施。

消毒所需用品由项目部综合部统一管理。

第十条项目部设置有环卫工作人员,环卫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营地的公共卫生,其人员由综合部统一管理。

环卫人员工作范围:

1、项目部办公室区域的清扫工作。

2、公共活动场所的卫生清洁工作(包括、娱乐场所、公共卫生间、食堂等),做到无污垢,无尘土、窗明几净。

3、在项目部营地内发现污物应及时清理,对破坏环境卫生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向综合部报告。

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交涉,及时监督清理。

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卫生清洁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部综合部每月定期组织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对表现出色的宿舍和个人进行表彰(表彰奖励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

各人及各个宿舍应认真组织整改。

第四章项目部食堂管理

第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1、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的工作。

  2、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三条食堂工作人员在工作时,穿戴必须整齐、清洁,工作期间不得吸烟、吃东西和穿戴金银首饰等。

第十四条食堂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有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等有违饮食行业卫生的不良行为和嗜好。

第十五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及用餐场所。

第十六条食堂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食堂的安全和卫生工作,要保证房间、用具、人员的清洁卫生。

需要消毒的用具如:

刀、案板、洗涮用具、盛装食品的用具等,应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对食品采购、下料、制作、配送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八条对于采购食品,尽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同时,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第十九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二十条 用于食品加工的刀、墩、板、桶、盆、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二十一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二十二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但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三条所有项目部人员就餐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秩序,不得有剩饭菜随处乱扔等有违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管理与监督

1、项目部应建立主管领导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确保员工用餐的安全与卫生。

2、项目部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及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立即停止食堂一切经营活动,封闭食堂操作间及储藏室,及时联系当地中资企业管理机构、当地中资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情况须及时向国内公司总部相关部门报告;

  

(2)积极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3、要建立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员工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责任人,由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职工宿舍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职工宿舍的分配由综合部统一管理,项目部所属各单位应认真管理职工宿舍。

员工对所居住宿舍,应负有管理人责任,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屋结构。

员工不得将宿舍的部分或全部转租或借予他人使用,也不得随意留宿外来人员。

若遇员工亲属探亲则必须报告项目部,由项目部统一安排住宿,不得自行调整。

否则将视情况给予一定得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应经常视察员工宿舍,员工不得拒绝,并听从有关指示。

宿舍现有的器具设备(如空调、卫浴设备、门窗、床铺等),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由现住人员负担该项修理恢复费用,并视情况给予一定得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住宿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则:

1、服从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与监督。

2、室内禁止明火照明、烧煮、烹饪或私自接配电线及装接电器。

3、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4、室内物品摆放必须整洁,严禁乱钉乱挂。

5、不得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电视音响设备的使用不得妨碍他人休息。

6、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不得随意丢弃。

7、水、电的使用,应做到随完随关,不得有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对于违反本条员工,给予口头警告;屡教不改的,项目部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项目部将向国内公司通报,并直至劝退回国,报公司处理。

第六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消防及防盗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为项目部综合部。

综合部在项目部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其职责,项目部建立一支兼职消防队,消防队由综合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所有营地必须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如:

消防管路、灭火器等。

消防设施必须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检验,保证设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重点防火部位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材料,同时要加强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

重点防火部位必须张贴专项防火管理制度,以约束工作人员及到达重点部位联系工作的其他人员,闲杂人员不得进入重点防火部位。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各单位在综合部的统一组织下,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全体员工每年必须经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队员和重点防火部位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定期进行两到三次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1、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项目部以及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二条项目部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必须建立巡查制度,综合部应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等。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4、消防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以及员工掌握消防知识的情况。

5、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三条防火检查(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或相应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部物资管理规定》实施对供方的评价、采购及验证,供方应具备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各种消防设施、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设施、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项目部营地的管理以划分的责任区对责任人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具体考核及奖惩标准另行发文。

第三十七条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项目部将视情况给予一定处罚;酿成安全事故者,按项目部各类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沐若基础

2012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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