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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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法

第十章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法

第一节车辆购置税法

车辆购置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车辆购置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令第294号颁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一、车辆购置税基本原理

(一)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车辆购置税是2001年1月1日在我国开征的新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改革而来的。

车辆购置税基本保留了原车辆附加费的特点。

(二)车辆购置税的特点

车辆购置税除具有税收的共同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独立的特点:

1.征收范围单一

作为财产税的车辆购置税,是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范围窄,是一种特种财产税。

2.征收环节单一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它不是在生产、经营和消费的每一环节实行道道征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进入消费领域的特定环节征收。

3.税率单一

车辆购置税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税率具有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的特点,计征简便、负担稳定,有利于依法治税。

4.征收方法单一

车辆购置税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行从价计征,以价格为计税标准,课税与价值直接发生关系,价值高者多征税,价值低者少征税。

5.征税具有特定目的

车辆购置税具有专门用途,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这种特定目的的税收,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又有利于保证特定事业和建设支出的需要。

6.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嫁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车辆购置税税额,车辆购置税税额是附加在价格之外的,且纳税人即为负税人,税负不发生转嫁。

(三)开征车辆购置税的作用

1.有利于合理筹集建设资金

国家通过开征车辆购置税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可以更好地将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财政资金,为国家筹集更多的资金,以满足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

第一,车辆购置税是在消费环节征税,具有经常性的特点,只要纳税人发生了购置、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就要纳税,这就比对所得课税和商品课税具有及时性。

第二,车辆购置税按统一比例税率课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第三,车辆购置税是依法征收的,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因而其收入是可靠的。

因此,车辆购置税更有利于依法合理地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从而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2.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健全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以保证其快速协调发展和健康运行。

首先,由于税与费之间的本质区别,以费改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利于理顺税费关系,进一步完善财税制度,实现税制结构的不断优化。

其次,“费改税”改革,不但能规范政府行为,遏制乱收费,同时对正确处理税费关系、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也能起到积极作用。

3.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

车辆购置税在消费环节对消费应税车辆的使用者征收,能更好地体现两条原则:

第一,兼顾公平的原则。

兼顾公平的原则,就是要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

因此,开征车辆购置税可以对过高的消费支出进行调节。

第二,纳税能力原则。

即高收入者多负税,低收入者少负税,具有较高消费能力的人比一般消费能力的人要多负税。

4.有利于配合打击走私和维护国家权益。

首先,车辆购置税对同一课税对象的应税车辆不论来源渠道如何,都按同一比例税率征收,具有同一应税车辆税负相同的特性,因此,它可以平衡进口车辆与国产车辆的税收负担,体现国民待遇原则。

其次,车辆购置税在车辆上牌使用时征收,具有源泉控制的特点,它可以配合有关部门在打击走私、惩治犯罪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最后,对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含关税、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对进口应税车辆征收较高的税收,以限制其进口,有利于保护国内汽车工业的发展。

二、纳税义务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购置是指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具体是指: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既包括中国公民又包括外国公民。

三、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

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规定如下;

1.汽车:

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

(1)轻便摩托车:

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二轮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三轮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3.电车。

(1)无轨电车:

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2)有轨电车: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4.挂车。

(1)全挂车:

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2)半挂车:

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5.农用运输车。

(1)三轮农用运输车: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四轮农用运输车: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为了体现税法的统一性、固定性、强制性和法律的严肃性特征,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四、税率与计税依据

(一)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二)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以应税车辆为课税对象,考虑到我国车辆市场供求的矛盾,价格差异变化,计量单位不规范以及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做法,实行从价定率、价外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价格即计税价格就成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但是,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应税行为的发生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购买的应税自用车辆包括购买自用的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如从国内汽车市场、汽车贸易公司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垫款项、代收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即非贸易方式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而且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经海关审查确认的有关完税证明资料确定。

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凡不能或不能准确提供车辆价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相应类型的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

因此,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一般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4.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车辆购置税条例规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也就是说,纳税人购买和自用的应税车辆,首先应分别按前述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计税依据。

当申报的计税价格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以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实际工作中,通常是当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等于或高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申报的价格计税;当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税。

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全国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制定。

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和发动机同时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

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

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3)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应使用统一货币单位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五、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由于应税车辆的来源、应税行为的发生以及计税依据组成的不同,因而,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区别。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应纳税额的计算当中,应注意以下费用的计税规定:

1.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作为购车价款的一部分,并人计税依据中征收车辆购置税。

2.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人计税依据中计税。

3.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

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购买者支付的价费款,应并人计税依据中一并征税;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

4.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增值税税款,因此,计算车辆购置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价格。

5.购买者支付的控购费,是政府部门的行政性收费,不属于销售者的价外费用范围,不应并入计税价格计税。

6.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应属于经营性收入,企业在代理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企业已作经营性支出列支核算,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并在一张发票上难以划分的,应作为价外收入计算征税。

【例10-1】宋某2008年1月份从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小汽车供自己使用,支付了含增值税税款在内的款项234000元,另支付代收临时牌照费550元、代收保险费1000元,支付购买工具件和零配件价款3000元,车辆装饰费l300元。

所支付的款项均由该汽车有限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有关票据。

请计算宋某应纳车辆购置税。

(1)计税依据=(234000+550+1000+3000+1300)÷(1+17%)=205000(元)

(2)应纳税额=205000×10%=20500(元)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例10-2】某外贸进出口公司2008年3月份从国外进口10辆宝马公司生产的某型号小轿车。

该公司报关进口这批小轿车时,经报关地海关对有关报关资料的审查,确定关税完税价格为每辆185000元人民币,海关按关税政策规定每辆征收了关税203500元,并按消费税、增值税有关规定分别代征了每辆小轿车的进口消费税11655元和增值税66045元。

由于联系业务需要,该公司将一辆小轿车留在本单位使用。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应纳车辆购置税。

(1)计税依据=185000+203500+11655=400155(元)

(2)应纳税额=400155×10%=40015.5(元)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

【例10-3】某客车制造厂将自产的一辆某型号的客车,用于本厂后勤服务,该厂在办理车辆上牌落籍前,出具该车的发票,注明金额65000元,并按此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对该车同类型车辆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80000元。

计算该车应纳车辆购置税。

应纳税额=80000×10010=8000(元)

(四)特殊情形下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1.减税、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

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税率

2.未按规定纳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

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

六、税收优惠

(一)车辆购置税减免税规定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法定减免,减免税范围的具体规定是: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0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具体包括:

(1)国产轿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

(2)国产客车:

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3)国产越野汽车:

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l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4)国产专用车:

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l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5)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5.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上述“其他情形”的车辆,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l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二)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前,因下列原因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2.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七、征收管理

根据2006年1月1日开始试行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规定如下:

(一)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车购办审核后,由税务机关保存有关复印件。

(二)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环节为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

具体而言,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四)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这里的“购买之日”是指纳税人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进口之日”是指纳税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五)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

1.车辆购置税的缴税方法

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报核缴。

即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报纳税申报表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完税证明,由纳税人持完税凭证向当地金库或金库经收处缴纳税款。

(2)集中征收缴纳。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由纳税人集中向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

它适用于实行集中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缴纳和经批准实行代理制经销商的缴纳。

二是由税务机关集中报缴税款。

即在纳税人向实行集中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后,由税务机关填写汇总缴款书,将税款集中缴入当地金库或金库经收处。

它适用于税源分散、税额较少、税务部门实行集中征收管理的地区。

(3)代征、代扣、代收。

即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委托征收单位代征税款的征收方式。

它适用于税务机关委托征收或纳税人依法受托征收税款。

2.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

(1)税款缴纳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税款的缴纳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支票、信用卡和电子结算及委托银行代收、银行划转等方式。

(2)完税凭证及使用要求。

税务机关在征收车辆购置税时,应根据纳税人税款缴纳方式的不同,分别使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凭证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三种税票,即纳税人以现金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用完税凭证》;纳税人以支票、信用卡和电子结算方式缴纳及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纳税人从其银行存款户直接划转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六)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制度

1.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车购办申请退税: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2.纳税人在车购办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并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以及完税证明的正本和副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退税款的计算。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一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一年的按已缴纳税款额退税;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

退还全部已缴纳税款。

第二节车船税法

车船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车船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行车船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一、车船税基本原理

(一)车船税的概念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对车船课税历史悠久。

早在公元前129年(汉武帝元光六年),我国就开征了算商车。

1945年6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使用牌照税法》,在全国统一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9月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征。

1973年简化税制、合并税种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人工商税。

从那时起,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不缴纳工商税的单位、个人及外侨征收,征税范围大大缩小。

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恢复对车船征税,因原税名“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太确定,实际工作中往往误认为是对牌照征税,因此,改名为车船使用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决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先后制定了施行细则。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暂行条例》),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

(二)车船税的作用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

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

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外,另一重要功能是对个人拥有的财产或财富(如轿车、游艇等)进行调节,缓解财富分配不公。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部分先富起来的个人拥有私人轿车、游艇及其他车船的情况将会日益增加,我国征收车船税的财富再分配作用亦会更加重要。

二、纳税义务人

所谓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一种税。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三、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一)车辆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二)船舶

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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