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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Z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AccreditationCriteriaon

SpecialEquipmentInspectionAgenc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12月16日

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基本条件要求…………………………………………………………………

(2)

第三章核准程序………………………………………………………………………(3)

第四章附则…………………………………………………………………………(4)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6)

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9)

附件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25)

附件4特种设备检验责任确认证明…………………………………………………(34)

前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

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实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本规则是在特种设备局检验管理处王晓雷副处长的指导下,由特检中心委托协会组织起草,主要参加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所苏州分所吴绳武

杭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李伟忠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卜四清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赵云峰

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王祖悦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李新成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所强天鹏

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沈钢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

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运转;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具体条件见附件2。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七条 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

(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

(三)未通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

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十七条 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八条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第二十条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备注

1

GJ1

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2MPa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2

GD1

定期检验

3

GJ2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2MPa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4

GD2

定期检验

5

GJ3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6

GD3

定期检验

7

GJ4

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8

GD4

定期检验

9

RJ1

压力

容器

超高压容器

监督检验

10

RD1

定期检验

11

RJ2

球型贮罐

监督检验

12

RD2

定期检验

13

RJ3

第三类压力容器

监督检验

14

RD3

定期检验

15

RJ4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

监督检验

16

RD4

定期检验

17

RJ5

氧舱

监督检验

18

RD5

定期检验

19

RD6

铁路罐车

定期检验

20

RD7

汽车罐车(低温、罐式集装箱等)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21

RD8

长管拖车

定期检验

含集装管束

22

DJ1

压力

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

监督检验

23

DD1

定期检验

24

DJ2

公用管道

督检验监

25

DD2

定期检验

26

DJ3

工业管道

监督检验

27

DD3

定期检验

28

DJ4

管道元件

监督检验

29

KJ1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监督检验

30

KJ2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监督检验

31

JD1

锅炉水(介)质处理

发电锅炉的水质

定期检验

参数不限

32

JD2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锅炉的水质

定期检验

33

JD3

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定期检验

34

PD1

气瓶

无缝气瓶

定期检验

35

PD2

焊接气瓶

定期检验

36

PD3

液化石油气钢瓶

定期检验

37

PD4

溶解乙炔气瓶

定期检验

38

PD5

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等)

定期检验

39

PJ1

各类气瓶

监督检验

40

FD1

安全阀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

含在线校验应当注明,未注明则不含

41

FD2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小于10MPa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

42

TJ1

电梯

各类电梯

监督检验

注明是否含防爆电梯

43

TD1

定期检验

44

QJ1

起重

机械

桥、门式起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是否含防爆

45

QD1

定期检验

46

QJ2

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起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

47

QD2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48

QJ3

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

49

QD3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50

QJ4

门座式起重机

监督检验

51

QD4

定期检验

52

QJ5

升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

53

QD5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54

QJ6

缆索起重机

监督检验

55

QD6

定期检验

56

QJ7

轻小型起重设备

监督检验

注明是否

含防爆

57

QD7

定期检验

58

QJ8

机械式停车设备

监督检验

59

QD8

定期检验

60

NJ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监督检验

61

ND1

定期检验

62

YJ1

游乐

设施

A级游乐设施

监督检验

63

YD1

定期检验

64

YJ2

B、C级游乐设施

监督检验

65

YD2

定期检验

66

SJ1

客运

索道

各类客运索道

监督检验

67

SD1

定期检验

68

SJ2

单线固定抱索器式、拖牵式客运索道

监督检验

69

SD2

定期检验

70

RB1

基于风险的检验

定期检验

注明限定范围

注:

  

(1)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

  

(2)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GD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GJ4、GD4、RJ2(限400m3及以下)、RD2(限400m3及以下)、RJ3(限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D3(限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1、FD2、JD1、JD2、JD3、TJ1、TD1、QJ1、QD1、QJ2、QD2、QJ3、QD3、QJ4、QD4、QJ5、QD5、QJ6、QD6、QJ7、QD7、QJ8、QD8、NJ1、ND1。

  (3)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4、GD4、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2、JD2、TJ1、TD1、QJ1、QD1、QJ2、QD2、QD3、QJ5、QD5、QJ6、QD6、QD7、ND1。

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RT

射线照相检测

2

UT

超声检测

3

MT

磁粉检测

4

PT

液体渗透检测

5

ET

电磁检测

6

AE

声发射检测

7

TOFD

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

8

MFL

漏磁检测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一)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表1的规定。

表1所拥有特种设备的最低数量要求

设备名称

最低数量

备注

锅炉

500台

压力容器

1000台

压力管道

500千米

起重机械

1000台

场(厂)内机动车辆

500辆

(二)申请核准的自检机构应当是申请人组织机构中具有独立建制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当不受来自申请人行政管理或者组织内部其它部门的压力和影响,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定期检验工作。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保证与承诺:

一旦获得核准,对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定期检验及其它相关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规定,建立与之相关的检验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在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立即告知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规模。

1.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2.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其所属法人单位所授予的工作范围与责任说明书和正式授权书(任命书),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2。

(六)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条件,具体要求见表2。

(七)具有一定的场地、设施。

1.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检验软件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当日向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需要;

5.建立了符合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的定期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6.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7.必要的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八)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独立于所属母体组织的,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九)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

试检验检测报告加盖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印章方可有效。

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注和特种设备数量注,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

  “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2000台或特种设备密度≤20的,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密度20<≤40的,可以申请按乙类条件进行核准。

注:

“特种设备数量:

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

  “特种设备密度:

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与检验机构所在地(市)或以上级行政区域面积的比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ρ=n/s

ρ-特种设备密度(台/百平方公里)

n-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台)

s-是指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面积(百平方公里)

  甲类、乙类、丙类机构核准条件如下:

  

(一)基本要求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申请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以及石油天然气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机构除外],或者是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

2.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3.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4.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具体要求见表2。

5.具有一定的场地、设施。

(1)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检验软件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当日向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需要;

(5)建立了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6)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6.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

资料。

7.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8.申请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

试检验检测报告加盖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机构和人员的印章方可有效。

9.具有承担检验责任过失的赔付能力(不低于300万元)。

(二)专项条件,见下表:

项目

甲类

乙类{注

(1)}

丙类{注

(2)}

规模

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

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6人

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

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30万元

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万元

技术

力量

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员(持证4年以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60个学时的技术负责人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

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员(持证4年以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30个学时的质量负责人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或质量管理专项培训)

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检验责任师应当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员(持证4年以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检验责任师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其中持特种设备检验员及以上证书的人员数量占持证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小于5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65%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0%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30%

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表2,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匹配

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表2注,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匹配

其他

每年用于科研和信息化建设的经费占总收入的3%-5%,公益宣传教育经费占总收入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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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

核准项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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