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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监测

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监测

和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我市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评定、监测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在广州市辖区内,符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条件,经市农业局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评定的示范家庭农场。

第三条 对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

第四条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评定和监测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评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家庭农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合法。

申报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所在辖区人民政府认定。

(二)生产经营规模适度方面。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等土地经营证明规范合法。

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从事粮食和水果种植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或年产值不低于20万元;蔬菜种植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或年产值不低于30万元;林下经济生产经营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或农业设施大棚面积30亩以上或年产值不低于50万元;水产养殖面积75亩以上或年产值不低于75万元;同一地点,生猪存栏15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存栏225头以上;鸡或鸭存栏1.5万只以上;种鸽存栏7500对以上;肉鹅存栏7500只以上或母鹅存栏1500只以上;奶牛存栏150头以上;其它类型畜禽年产值达到150万元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的,年产值不低于75万元。

(三)生产经营基础条件方面。

从事产业符合所在区域发展规划;家庭农场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处置和循环利用,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具备农业基础设施(水、电、路、渠、栏、舍、池塘等)和必需的贮藏、初加工、整理、农机存放等附属生产设施;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具有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具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工作(服务)场所,各类标识标牌醒目。

(四)生产经营者素质方面。

农场主有连续3年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经验,熟悉有关的农业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生产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生产经营者积极参加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能运用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

(五)生产经营管理方面。

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相关制度上墙公示;能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有详细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和销售台账(包括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近二年未发生区以上认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

(六)产品质量方面。

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或委托检测制度,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标识和包装管理完善,建立农产品质量溯源制度;积极提升品牌知名度,开展商标注册,认证或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近三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没有发生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近四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没有发生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七)经营效益方面。

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产品商品率;上一年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广州市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有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报的家庭农场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申请表》;

(二)《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监测评分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家庭农场认定证书、家庭农场经营者与农场内固定从业人员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等);

(五)商标注册证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经营品牌等相关证明材料(依实际提供);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报、审核和评定。

(一)申报。

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评定每年一次,由市农业局每年年初制定申报方案组织申报评定,明确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名额、申报程序、时间要求等内容,评定名额一般为10家,各区须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局。

家庭农场填写《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申请表》和《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监测评分表》,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审核。

1.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报送相关材料。

2.市农业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选,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定。

1.评审小组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从设立合法、规模适度、基础条件、生产经营者素质、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经营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定,按总分排名确定市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

2.市农业局综合评审小组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提出评定意见和拟评定的家庭农场名单;

3.拟评定名单在“广州农业信息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对公示的家庭农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局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4.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获得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由市农业局对外公告并颁发牌匾。

第三章奖励

第八条奖励。

首次获得“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家庭农场,每个给予20万元补助。

在随后两年重点扶持期内,经动态监测合格并享有“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每个继续给予10万元/年的补助。

第四章监测管理

第九条动态监测。

对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汰劣的竞争机制,实行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价制度。

具体办法是:

1.报送基础材料。

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监测评价报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材料包括:

《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监测评分表》、《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监测表》、反映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材料等。

2.材料汇总和核查。

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的市示范家庭农场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抽查,于6月30日前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提交监测评价报告。

3.组织评价。

市农业局综合评审小组根据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评价报告对有关示范家庭农场的基础数据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抽查,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条 监测结果。

《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监测评分表》监测评分在60分以上的(含60分),视为动态监测合格,继续享有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资格,由市农业局对外公告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评分低于60分的,取消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11条  家庭农场存在以下行为的,取消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资格,已经评定的市示范家庭农场取消其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一)弄虚作假、资料不真实的

(二)近一年内,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四)近两年内,发生区以上认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其它需要取消市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行为的。

第十二条  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资格;已经评定的示范家庭农场的,取消其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申请表

2.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监测评分表

3.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

附件1

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申请表

申报单位:

(盖章)申报时间:

年月日

家庭农场全称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

编码

区人民政府

认定时间

年月

认定证号

工商登记

时间

年月

注册登记

证号

家庭

农场

类型

种植类

粮食、蔬菜、水果种植生产经营

药材、花卉等其他经作物或农业设施大棚

养殖类

水产养殖业

畜禽养殖业

其他类

(不含上述种类的其他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联系

电话

文化程度

户籍

地址

从事农业生产

起始时间

年月至年月

家庭农场经营者情况

从事生产经营的劳动者人数(人)

其中

家庭成员人数(人)

长期雇工人数(人)

短期雇工人数(人)

经营土地情况

经营土地总面积

(亩)

自有承包地面积(亩)

承包经营

起止年限

年月至年月

流转土地面积(亩)

土地流转

起止年限

年月至年月

拥有主要农机(设备)名称

数量(台)

数量(台)

数量(台)

经营规模情况

种植品种

种植面积(亩)

年产值

(万元)

种植面积(亩)

年产值

(万元)

水产养殖品种

养殖面积

(亩)

年产值

(万元)

养殖面积

(亩

年产值

(万元)

畜禽养殖品种

存栏数量(头、只)

年产值

(万元)

存栏数量(头、只)

年产值

(万元)

其他类生产品种

面积或存栏

年产值(万元)

面积或存栏

年产值(万元)

产品质量情况

注册商标

□有□无

注册时间

年月

商标

名称

无公害农产品

□有□无

认证种类

认证

时间

年月

绿色食品

□有□无

年月

有机农产品

□有□无

年月

农产品地理标志

□有□无

年月

CS认证

□有□无

年月

实施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或委托检测

□有□无

自检或委托检测次数

生产效益情况

年亩均收益(元)

年家庭农场纯收入(万元)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2

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监测评分表

家庭农场名称:

项目

内容

备注

一、设立合法(3分)

1.工商营业执照、认定证书,按规定在明显位置悬挂;涉及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能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3

没有工商营业执照、认定证书的,取消资格。

二、生产经营规模(5分)

2.生产经营规模不低于《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五条第2点设定的规模。

3

低于《办法》第五条第2点设定的规模,取消资格。

3.土地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等土地经营证明规范合法。

2

提供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基础条件(20分)

4.从事产业符合所在区域发展规划。

3

5.家庭农场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处置和循环利用,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4

6.具备农业基础设施(水、电、路、渠、栏、舍、池塘等)和必需的贮藏、初加工、整理、农机存放等附属生产设施。

4

7.农业机械化程度高。

3

8.具有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3

9.具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工作(服务)场所,各类标识标牌醒目。

3

四、生产经营者素质(15分)

10.农场主有连续3年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经验,熟悉有关农业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4

11.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本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名。

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数。

4

常年雇工人数超过家庭务农人数的,超过一人扣1分。

12.生产经营者积极参加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4

每年须参加镇以上组织的培训1次以上。

13.生产经营者能运用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

3

使用电脑或移动设备参与生产过程。

五、生产经营管理(20分)

14.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标准、生产技术规程)。

6

提供书面材料。

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得2分、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得4分。

15.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有详细生产经营记录档案、销售台账(包括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和较为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8

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得2分;有详细生产经营记录档案、销售台账和财务收支记录各得2分。

16.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

2

17.近二年未发生区以上认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2

出现此情况,取消资格。

18.近一年内未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

2

出现此情况,取消资格。

六、产品质量(20分)

19.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或委托检测制度,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8

20.产品标识和包装管理完善,建立农产品质量溯源制度。

8

有产品标识和包装管理完善得3分,建立农产品质量溯源制度得5分。

21.近3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未发生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近4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未发生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

出现此情况,取消资格。

七、经营效益(17分)

22.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产品商品率

5

23.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广州市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

4

24.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入的80%以上。

4

25.有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

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业食堂等建立对接关系。

4

八、附加分(5分)

26.积极提升品牌知名度,开展商标注册,认证或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

拥有“三品二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获得CS认证。

5

有1项加1分,最高5分。

家庭农场为“三品二标”拥有人,否则不得分。

加上附加分后总分不超过100

总分

100

市评审小组成员签名:

 

附件3

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时间:

年月日

一、基本情况

家庭农场全称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

编码

区人民政府

认定时间

年月

认定证号

工商登记

时间

年月

注册登记

证号

家庭

农场

类型

种植类

粮食、蔬菜、水果种植生产经营

药材、花卉等其他经作物或农业设施大棚

养殖类

水产养殖业

畜禽养殖业

其他类

(不含上述种类的其他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联系

电话

文化程度

户籍

地址

从事农业生产

起始时间

年月至年月

家庭农场经营者情况

从事生产经营的劳动者人数(人)

其中

家庭成员人数(人)

长期雇工人数(人)

短期雇工人数(人)

经营土地情况

经营土地总面积

(亩)

自有承包地面积(亩)

承包经营

起止年限

年月至年月

流转土地面积(亩)

土地流转

起止年限

年月至年月

拥有主要农机

(设备)名称

数量(台)

数量(台)

数量(台)

经营规模情况

种植品种

种植面积(亩)

年产值

(万元)

种植面积(亩)

年产值

(万元)

水产养殖品种

养殖面积

(亩)

年产值

(万元)

养殖面积

(亩

年产值

(万元)

畜禽养殖品种

存栏数量(头、只)

年产值

(万元)

存栏数量(头、只)

年产值

(万元)

其他类生产品种

面积或存栏

年产值(万元)

面积或存栏

年产值(万元)

产品质量情况

注册商标

□有□无

注册时间

年月

商标

名称

无公害农产品

□有□无

认证种类

认证

时间

年月

绿色食品

□有□无

年月

有机农产品

□有□无

年月

农产品地理标志

□有□无

年月

CS认证

□有□无

年月

实施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或委托检测

□有□无

自检或委托检测次数

生产效益情况

年亩均收益(元)

年家庭农场纯收入(万元)

二、家庭农场上年度工作总结

(可另附)

 

三、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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