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ppt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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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ppt课件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内容根据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夏锦文、程德文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教程》(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编写。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概念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

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在我国,专门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它们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审查批准逮捕权、部分案件侦查权以及法律监督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

我国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持进行。

2.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国家刑罚权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

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就是依法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谁实施了犯罪及其有关情节,并通过适用刑法予以处罚。

3.刑事诉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而且诉讼过程也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

因此,办案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以防止权力滥用,侵犯人权。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只有严格遵循程序进行诉讼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的严格程序化,是正当程序的要求,也是诉讼民主的基本要求。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由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任何刑事诉讼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

为了在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被害人、辩护人、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等参加诉讼。

二、刑事诉讼阶段在刑事诉讼中,要进行控告、举报材料的审查、询问、讯问、勘验检查、搜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证据、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活动。

这些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过程,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这称为刑事诉讼阶段。

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

1.直接任务。

例如,侦查程序的直接任务主要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确定并在必要时逮捕犯罪嫌疑人;而起诉程序的直接任务,就公诉案件来说,是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的决定。

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

侦查阶段参加诉讼的机关主要是侦查机关或部门,而审判阶段则主要是法院。

3.诉讼行为的方式。

侦查阶段的诉讼方式是在不公开的形式下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审判活动的诉讼方式则是在法庭上由法官主持、在公诉人(在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开庭审理和宣判。

4.诉讼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进行或参加刑事诉讼的机关或参与人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产生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同诉讼阶段因该阶段的直接任务、主体和活动方式不同而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和检察官的关系显然是不平等的,而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上基本上是平等的。

5.诉讼的总结性文书。

例如,审查起诉阶段的总结性文书为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而审判活动的总结性文书为判决书、裁定书等。

按照上述标准,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

此外,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两个特殊阶段。

特殊阶段是指特定案件才适用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只适用于裁判已生效的案件。

刑事诉讼阶段与各个具体的诉讼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刑事诉讼阶段指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过程中,为实现某项具体的直接任务而进行诉讼活动的那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过程。

各具体的诉讼程序是在各个诉讼阶段实行一定的诉讼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手续。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属性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可以从不同角度考察其法律属性。

1.程序法。

法按其内容、作用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实质内容(如实体权利与义务、罪与刑等)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司法机关司法和行政机关执法的程序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程序,是与刑事实体法刑法相对应的刑事程序法。

刑事程序法的民主和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2.公法。

法按其涉及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可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是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是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特别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因而属于公法。

3.基本法。

我国的法律按其效力和层次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律。

根本法指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基本法是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家重要的法律;一般法律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都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重要地位的基本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

1.宪法。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及其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宪法规定了许多与刑事诉讼直接有关的原则和制度,这些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

2.刑事诉讼法典。

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并经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1月1月施行。

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3.有关法律规定。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

分两类:

一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刑事诉讼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另一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刑事诉讼有关问题所作的专门规定,如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等。

4.司法解释。

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解释、通知、批复等。

其中最重要的有:

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

5.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指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或者就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所作的规定,如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6.地方性法规。

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7.国际公约、条约。

我国政府在1990年对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明确表示:

条约一旦对中国有效,在中国便有法律效力,中国便有义务去施行该条约。

我国签署、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中,许多规定了权利平等,司法救济,生命权的程序保障,禁止酷刑或施以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独立、公正审判,无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一事不重审,辩护权的保障和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等,其基本精神是在国家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另外,我国签署、批准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涉及诸多刑事程序与证据问题。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既有共性也有各自的特殊性。

其共性表现为三者都是程序法,都是为正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它们有着许多共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公开,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合议制,在程序上实行二审终审制,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对已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程序等。

不过,这三种诉讼法也有诸多不同。

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法保证民商法、经济法的实施,所要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纠纷问题;行政诉讼法保证行政法的实施,所要解决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纠纷问题。

由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解决的实体内容不同,决定了它们的诉讼原则、制度、程序有以下区别:

1.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为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自诉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2.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为: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为:

当事人平等,辩论原则,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为:

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3.证据制度。

刑事诉讼法实行的是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

在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法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诉讼法为合法证据优势;行政诉讼法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

行政诉讼还有责令具结悔过。

5.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而刑事诉讼则复杂得多,审判前有侦查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以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理论,称为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一门法学分支科学,刑事诉讼法学有着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其研究对象包括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

(一)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学将广义的刑事诉讼法作为其研究对象。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法学的首要研究对象。

除了刑事诉讼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的制度、程序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检察业务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司法解释,都属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外国的刑事诉讼法比较完备,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联合国有关公约及其他国际公约、条约有关刑事司法准则的规定,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研究刑事诉讼法,要准确解读刑事诉讼法条文的字义、词义及其内容含义,同时还要研究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结构,把握刑事诉讼法典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条文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典与其他有关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这是对刑事诉讼法本身进行研究的基础。

此外,要准确了解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不能仅仅局限于对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进行研究,还必须对其内在精神进行研究,包括立法背景、立法的指导思想及其所反映的法律价值等内容。

(二)刑事诉讼实践即研究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情况,发现和解决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刑事诉讼实践,可以提出改进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刑事诉讼实践会不断提出新的研究课题,促使刑事诉讼法学探索进一步健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措施和途径。

实践是知识的源泉,刑事诉讼法学离开了实践,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刑事诉讼法学只有根植于司法实践之中,不断总结实践、服务实践、促进实践,才能不断丰富、繁荣和发展。

(三)刑事诉讼法理论刑事诉讼法理论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近代西方的刑事诉讼法学,德、法、日等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法学体系比较严谨,英国的证据法学也独树一帜。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正当程序理念影响到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学。

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创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几经曲折,已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在一些基本理论范畴上进行了深层次的探讨,如刑事诉讼目的、价值、结构、公正与效率等;在证据理论上,有关证据制度与认识论、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证据规则等一系列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研究。

这些理论问题取得的研究成果,能为刑事诉讼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根据,推进司法文明;在司法实践方面,刑事诉讼理论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

历史经验表明,没有深厚的理论积累就没有高水平的刑事诉讼法学,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也就没有文明、进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因此,应当加强刑事诉讼理论研究。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是否正确、科学,往往是研究活动成败和取得成效大小的关键因素。

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的具体研究方法,需要着重指出以下几种。

(一)辩证思维的方法刑事诉讼是一项充满矛盾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存在着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控诉与辩护等一系列对立统一的范畴。

辩证地研究刑事诉讼,就是要全面地看到上述矛盾着的两个方面,防止只看到这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在解决矛盾时要注意平衡性、协调性、防止顾此而失彼。

同时,解决矛盾要作具体分析,一定问题在一定情况下要有所侧重。

譬如,控诉与辩护这两种对立的诉讼职能在诉讼中应当同等重视。

但是,由于控诉职能大多由国家专门机关行使,辩护职能由被追诉者及其委托的辩护人行使,后者明显处于弱势,因而立法上、司法上应当给辩护权以特殊的保障,这样才可能保证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平衡。

辩证思维的方法还意味着应当把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抽象和具体、现象和本质等观察问题的思维方法辩证地统一起来,这样才能对一些复杂的问题作出适当的判断。

(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实际,即应当深入调查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现状,研究有哪些成就和经验需要加以肯定和总结,有哪些错误和不足需要加以纠正和弥补,存在哪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调查研究案例是联系实际的重要方法。

英美法系国家是以判例法为其法制特色的,对部门法的研究和教学,离不开判例。

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案例生动直观地反映立法司法实际,通过案例分析可有效地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

西方法学、社会学提倡实证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以往对实证研究重视不够,应当加强刑事诉讼法学的实证研究。

(三)比较与借鉴的方法比较是纵和横的比较,纵的比较就是古今比较,以古为镜,继承其精华,做到古为今用。

横的比较,最重要的是进行中外刑事诉讼法之间的比较研究。

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与法学是从18世纪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并进一步发展起来的,我国则是19世纪后期开始通过学习西方逐步建立起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和法学的。

时至今日,西方的刑事诉讼法,从理念到制度,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和吸收之处,譬如正当程序、陪审制度、无罪推定和证据排除规则等。

借鉴外国法制与法学,主要学习外国法中符合一般规律的科学的因素,且必须结合中国实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制和法学,而不是照抄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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