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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招收职工,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二)医院人事科负责医院的人事计划、职工培训、奖惩、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职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人员招聘

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和现实工作需要,按照机构和人员定编设岗方案,为满足医院对各类人才的需要,有计划地吸收和引入人员。

(一)在年度结束前,人事科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负责人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

(二)人事科根据各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医院的发展规模、经营方案,确定医院下一年度人力资源计划。

(三)制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院务会研究决定批准后,由人事科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四)根据招聘方案要求,应聘人员考核、体检合格,经院领导研究后,由人事科负责统一进行录用。

(五)聘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事业心强;

2.聘用人员年龄一般在18至40周岁,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3.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我院录用在编职工的体检合格标准;

4.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5.有下列情况者,不予聘用

(1)曾因各种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者;

(2)曾因违纪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被辞退者或劳动者单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者;

(3)其他不适宜聘用的人员。

(六)新职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岗前培训。

(七)试用期规定

1.新职工在试用期满后,人事科将《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表》发给试用期的职工,新职工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个人总结”部分。

2.科室负责人根据新职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3.人事科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考勤状况。

4.考核结果将根据初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

5.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1)考核结果75分以上的,按期聘用;

(2)考核结果60—74分的,延长试用期;

(3)考核结果低于60分的,试用不合格,不予聘用;

延长试用期的,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如再次考核无明显进步的,一律按试用不合格对待。

(八)人事聘用

科室负责人根据考核结果,在新职员试用期满之前一周内,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并将该《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表》交人事科,最后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节《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

准入人员一经正式录用,编制职工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非编制聘用职工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一)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按照国家和省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二)劳动合同

根椐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后,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一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1.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视工种而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于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为6个月。

2.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统一制作,经医院负责人和聘用人员签名(盖章)后生效,由人事科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3.医院与聘用人员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应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予以注明。

4.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不续签者,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的,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聘用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具备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医院不计发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四节考勤和管理

(一)全院职工实行岗位管理。

1.自觉服从医院和所在科室的管理,遵章守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工作;

2.保质保量的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注重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3.积极参加医院和科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劳动等集体活动;

4.医院每年对全院职工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填写《年度考核表》,由人事科存档,并作为晋级、晋职、奖惩、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二)各用工部门根据职工的出勤情况作好考勤记录,并按月及时报送人事部门,作为核定工时、计发工资、考核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服从用工部门的日常管理;遵守工作时间规定,不得随意迟到、早退、旷工和擅离职守。

(三)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职工递交申请,经用工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批准、备案,假期结束后一天内到用工部门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可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返回单位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四)职工违反医院或部门劳动纪律和相关制度的,按照制度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节人员调动

人员调动必须坚持岗位工作需要,专业对口,按正常程序办理。

(一)院外调转

1.外单位人员要求调入我院必须是岗位专业急需人员,医院组织考核小组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递交院务会讨论决定。

2.凡属院外调来或分配到医院工作人员,需到人事科报到,经院长办公会根据医院科室需要,研究决定分配到有关科室。

最后由人事科发通知单,分配人员持通知单到科室报道。

3.要求调出医院工作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相关职能部门、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由院务会讨论决定并由院长签署调出意见,最后由人事科办理调出手续。

(二)院内调动

1.医生及其它专业比较强的医务人员,由个人或相关科室提出申请,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商定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最后由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2.护士:

由护理部提出建议,会同有关科室商定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3.非卫生技术人员:

由相关科室提出建议,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商定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最后由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4.临时支援、替补、抽掉医务人员,由医务科或护理部提出建议,行政人员由主管院长提出建议,征求有关人员意见后,由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三)按需调岗

1.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按岗调薪;医院所有职工必须配合工作调整。

2.对调动有异议的,可通过相应程序反应,但不能擅自拒绝调动,未按时到新岗报到的属于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医院将按旷工予以处理。

第六节劳动工时和工资福利

(一)我院职工为全日制用工形式。

(二)职工工资支付,由人事科按月统一审核,财务科发放。

编制人员工资标准按照国家、XX省相关标准执行。

聘用人员工资按照我院相关规定发放,但不能低于XX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在合同期内,双方应按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由人事科在职工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企业的下岗职工,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保险关系的,不在我院参加社会保险。

(五)职工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

发生工伤,须到指定医院就医,经工伤等级鉴定后,按照省、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按实际接触天数,经报批后可与正式在编职工享受同等保健费标准;劳动保护用品参照国家劳保规定实物发放。

第七节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医院有权解聘不合格的职工。

职工有辞职的自由。

但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一)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三天向人事科书面提出辞职报告,并办理辞职手续。

(二)用人科室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职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科办理辞退手续。

(三)职工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职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科室不准无故辞退本科室职工。

医院对解聘职工持慎重态度。

用人科室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职工。

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职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人事科和工会核实,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职工到人事科办理辞退手续。

未经人事科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四)合同期内职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医院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科室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科给予办理辞职手续。

(五)国家干部、在编职工要求调离本医院或辞职,必须经所在科室同意,报医院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辞职手续。

(六)职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医院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医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胜任现工作岗位的,也不能从事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医院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职工。

(八)职工经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院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医院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职工。

(九)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职工或医院不续签合同的,到人事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十)职工必须服从医院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医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金。

1、违反医院相关制度,造成医院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2、违反医院相关制度,造成医院名誉严重受损的;

3、服务态度恶劣,不尊重患者,与患者及家属吵架或斗殴的;

4、违反医院管理制度,屡教不改,累计两次收到书面警告的;

5、故意不服从上级指示或无理取闹,蛮不讲理的;

6、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天的;

7、其它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行为的;

8、被患者有效投诉2次的。

(十一)职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用,在离开医院以前,必须交还医院的一切财物及业务资料。

否则,人事科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节、医院职工培训制度

(一)岗前培训制度

为使新职工尽快适应医院工作环境,了解医院,熟悉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更快更好地胜未来的工作,特制定岗前培训制度。

1.医院要对每年新分配到岗的职工实行上岗前培训。

岗前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一周。

2.岗前培训时间一般定于每年9月份进行,采取集中培训与试用期教育相结合,集中辅导和自学相结合形式。

3.上岗前职业培训主要内容:

(1)岗前培训的重要性,教育新入院人员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医院职工。

(2)医院基本概况,劳动纪律教育,医院的院纪院规教育。

(3)医院行风建设、医德规范教育,培养廉洁从医的责任意识。

(4)医疗管理办法,医疗卫生工作概况,执业医师释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等,进行医务人员岗位职责,医院核心制度、医疗安全措施,职工作外出进修学习规定等教育。

(5)护士管理办法,护理工作制度,护理人员岗位职责,医护沟通、医患沟通及其技巧。

(6)医院继续教育制度及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等

(7)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及传染病知识教育。

(8)法制教育、职业安全防护教育及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等。

4.岗前培训由人事科组织,医务科、护理部、党办等实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5.未参加集中培训的新上岗职工,试用期内除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外,依照本制度要求进行自学,合格后报人事科备案。

6.岗前培训由人事科与医务科、护理部、党办等协商,事先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安排具体培训日程,组织考试并对每一位学员进行培训评定。

第九节、职工退休

根据中央及省有关文件规定,工作人员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年龄后,不需要本人申请,由人事科负责掌握,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到年龄随时按月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节其他

(一)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起草和解释,此前存在的医院制度与本制度之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二)本管理制度为员工日常管理和员工奖惩的重要依据,要求每位员工熟知,并严格执行。

(三)医院可根据程序对本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

修改补充的内容将以医院文件的形式通知到各科室,修订后的内容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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