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集体合同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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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集体合同起草说明

集体合同起草说明

【篇一: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指南】

一、基本知识

1、什么是集体协商、集体合同?

……………………………………3

2、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3

3、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3

4、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

5、如何理解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5

6、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5

7、如何依法产生协商代表?

…………………………………………5

8、集体协商代表有哪些保护措施?

…………………………………6

9、报送材料有哪些?

…………………………………………………7

二、操作程序

1、准备阶段…………………………………………………………7

2、协商阶段…………………………………………………………8

3、送审阶段…………………………………………………………9

三、参考文本

1、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协商流程图………………………………11

2、开展集体协商要约书……………………………………………16

3、开展集体协商要约回应书………………………………………184、工资集体协商主持流程………………………………………19

5、集体协商会议情况记录……………………………………………22

6、职代会(职工大会)关于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23

7、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明………………………24

8、佛山市南海区集体协商协议送审表、集体协商协议审查流程图………………………………………………………………………26

9、各类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①集体合同…………………………………………………………28②工资集体协议(参考文本①、②)……………………………41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45④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49

如需要《操作指南》电子文本,或有疑问需要咨询的,可和佛山市南海区总工会权益保障科联系,联系电话:

86231157

一、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集体协商、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也称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和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只要双方的主体、程序及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

(二)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三)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

“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1条:

“企业职工一方和用

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和用人单位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0条:

“工会代表职工和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3条:

“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和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33条: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原国家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

原国家劳动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四)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有关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的条款。

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补充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和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奖惩和裁员等事项。

二是有关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条款。

包括集体合同期限,变

更、解除、中止的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等。

三是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它内容。

(五)什么是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区域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和本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的代表或者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适用于小型企业,一般超过5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单独签订集体合同。

(六)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就劳动报酬、劳动安

全和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1-3年。

女职工25人以上的企业应当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矿山、交通、化工、建筑行业的企业应当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七)如何依法产生协商代表?

【篇二:

集体合同签订流程】

篇一: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1、确定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基层工会委员会才有资格代表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和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在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协商中,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由企业推举产生。

任何一方均可以外聘专业人员担任,但应由首席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并且外聘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1/3。

值得注意的是,劳资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且各方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2、提出协商要求。

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收到协商要求的一方应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平等协商。

3、进行协商前准备。

双方协商代表应在协商前进行有关准备工作,如了解和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协商议题,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

4、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经过会议协商达成一致的,据此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5、职代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职代会和全体职工讨论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草案方获通过。

6、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经依法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

7、报送、审查和公布。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报送的集体合同的内容、程序以及双方主体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指令当事人予以修改。

如果未提出异议,15日之后,集体合同即生效。

集体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将集体合同公示公布。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的通知

2008-05-2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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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劳发[1996]305号字体各市、地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济南军区,济南空军,省军区,海军青岛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管理工作,现制定《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并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集体合同审查管理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正常的工作制度,充实人员,保障必要经费。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催报补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

请各市地在每

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审查生效的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统计表》报省劳动厅。

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行为,确保集体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查,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

省属单位、中央及部队驻鲁单位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厅或由省劳动厅授权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市、地属以下单位集体合同的审查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单位应当在七日内(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将集体合同一式四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附报下列材料:

(一)签订集体合同的说明一式二份。

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首席代表及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

2.集体合同的起草情况;

3.双方代表就集体合同内容协商的过程;

4.集体合同主要条款的说明;

5.协商过程中争议较多问题的处理过程及办法;

6.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情况。

(二)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附后);(见下表见下表)

(三)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工会社团法人证明复印件各二份;

(四)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未设工会的提供工人首席代表)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五)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六)受委托首席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八)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第五条集体合同审查的内容:

(一)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协商代表是否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等;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行政区域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和工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是否经职工大会代表审议讨论通过;

(三)集体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宏观调控政策,合同条款是否公平等;

(四)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的程序:

(一)登记、编号;

(二)审查;

(三)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篇二:

集体合同签订流程图

集体合同签订流程图

篇三:

集体合同签订流程

集体合同签订流程图

【篇三: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审议说明】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的说明

件编号:

163797

关于《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4年10月19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肖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就《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集体合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劳动法》和《工会法》对此都作了原则性规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已经由职工和国家之间向职工和企业之间转变;多种所有制、各种经济主体的出现,使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各种利益矛盾日趋增多。

要从根本上解决日益突出的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在企业中广泛建立集体合同制度,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行为,调整劳动关系。

我省的集体合同工作10年前已开始起步;推进力度较大,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

省政府于2000年颁布了《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对促进我省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去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出台了《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合同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集体合同工作的领域、对象、内容和方式还在不断发展、变化。

目前,我省集体合同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在一些新的经济组织、经济主体中(如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等),推行集体合同还存在一定困难。

在一些已建立集体合同的企业中,还存在着协商机制不健全、集体合同不规范、不履约行为难追究等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

同时,近几年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好的做法,如开展区域、行业内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也需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肯定和规范。

因此,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集体合同工作的需要,在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适度创新,制定我省的集体合同条例,体现江苏的地方特色,为推进集体合同工作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法律保障,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在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张鸿生等10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议案”,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关注和重视。

2003年,集体合同条例列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和2004年常委会立法计划。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即会同省总工会一起,对法规起草工作进行研究,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和资料,总结全省各地成熟经验和做法,做了一些前期准备工作。

今年3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成立了法规起草小组,着手进行工作,起草《条例(草案)》初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也派出有关人员参和工作。

起草小组有关人员先

后赴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淮安、南通等地进行调研,充分听取地方总工会、基层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职工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到近年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陕西、四川等省进行学习考察。

经过大量调研和多次讨论,对《条例(草案)》初稿反复进行推敲、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9月,我委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各市人大和省有关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

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又几次进行了修改,最后形成了《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稿。

9月29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

现在,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集体合同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因此,各种性质的经济组织都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在我省,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在各种类型的新经济组织。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和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允许民间资本投资基础教育、公共卫生、法律服务、科技研究等领域,从事社会服务活动。

国务院已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将这类既非企业又非传统事业的经济组织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些单位和其所使用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利益尤其是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许多方面,需要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以调整。

因此,《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和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条例。

”把企业、民办非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纳入适用范围,是符合我省当前改革和经济发展实际的。

(二)关于平等协商。

《条例(草案)》所称平等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和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同时也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平等协商主要采取召开协商会议的形式,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为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草案)》第二章分别对平等协商要约的提出、平等协商的内容、平等协商代表、平等协商会议、平等协商的结果等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平等协商代表部分又突出了双方代表的人数、产生和递补程序、权利义务、协商代表的保护等内容。

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平等协商的程序,加强对平等协商代表的保护,使平等协商更好地反映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真实意愿。

(三)关于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条例(草案)》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就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条例(草案)》第三章对集体合同草案的起草、合同的期限、合同草案的讨论通过、合同的报送审查公布、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作了具体规定。

为突出对职工经济权益的保护,《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双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和工资分配办法等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

”对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双方协商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法定变更和解除。

为确保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严肃性、合法性,《条例(草案)》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程序作出了严格限制,第二十六条规定“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四)关于区域、行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

所谓“区域、行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是指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和行业工会组织,代表本区域、本行业的职工和用人单位代表或者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对区域和行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具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

设定区域、行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乡镇、街道以下经济组织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问题。

乡镇、街道以下的经济组织,主要是个体私营企业,规模小、人数少,单个企业难以或无法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虽然法律已规定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可以民主推举自己的代表和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但实际操作中困难很大。

由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这部分小企业的职工,和用人单位代表或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践证明切实可行,效果良好,有效地解决了小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偏低、安全卫生条件差、缴纳社会保险少等职工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

为规范和继续推动这项工作,《条例(草案)》专设第四章,用特别规定的形式对区域、行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作了具体规定。

(五)关于集体合同的审查。

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集体合同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定约束力,它的首要原则就是合法性。

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直接决定着集体合同的效力。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这一规定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职责。

我省和外省的实践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协商程序、集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可以确认集体合同的效力,还有利于集体合同的履行。

因此,《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集体合同,并对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对审查程序又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六)关于三方协商机制。

处理劳动关系纠纷,国际上通行的一个重要方法是由政府、劳动者、企业(雇主)三方代表组成劳动关系协调机构。

近年来,借鉴这一有益经验,我国也在这方面做了不少探索。

国家和省都下发了有关文件,推行三方协商机制。

三方协商机制,是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研究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问题,协调处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争议,指导检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

其主要作用,就是对涉及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方面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从源头上、总体上对劳动关系加以调控和规范,切实解决劳动关系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目前,我省的省、市、县三级已普遍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总体运作正常,在指导协调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解决劳动关系双方矛盾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因此,《条例(草案)》第七条对三方协商机制作了规定,第三十六条对具体工作作了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

为保证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法定程序的严肃性和集体合同的履行,《条例(草案)》专列第六章设定了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了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列举了五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区别不同程度,设定不同的处罚措施和罚款数额。

有关罚款数额,主要参照了陕西、四川、湖北、贵州、云南等有关省法规的规定。

《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对侵害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扣发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打击报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分别规定不同的处罚措施。

这些条文主要参照了《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外省地方性法规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章的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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