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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某某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温州教育发展投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的会计核算,优化集团公司的资产质量,保障集团公司的资产安全,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是:

财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好企业财务收支的核算、控制和分析,实现企业盈利能力、企业社会服务价值的最大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集团公司,是指温州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所属独立核算的全资法人企业及控股公司,下属学校是指所属独立核算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财务人员配备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财务部,按部门岗位职责开展日常工作;子公司和下属学校应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置财务人员。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详见《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五条子公司和下属学校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上接受集团公司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是财务工作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只有取得财政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方可从事会计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下属学校财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1-2次财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

第二节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第八条财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九条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一十条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一十一条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一十二条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一十三条财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一十四条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一十五条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及下属学校应当定期检查财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财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一十六条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一十七条移交人对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因未办妥会计资料、凭证档案的移交和未了事项的说明而造成手续不清、账务混乱,甚至经济损失,监交人和接交人均应承担责任。

第一十八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一十九条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二)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等有关资料、实物的内容。

第二十条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集团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财务分管领导负责监交;子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子公司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派人共同监交;下属学校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下属学校负责人、集团公司财务部派人共同监交。

第二十一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薄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薄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对会计电算化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二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移交清册一般应当根据需要填制一式数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一份,本公司财务档案保管人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薄,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六条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依此规定办理。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第二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设置会计科目及编码,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子公司的会计科目设置及编码,原则上应与集团公司一致。

下属学校的会计科目设置及编码,性质相同的会计科目及编码原则上应与集团公司一致,特殊会计科目根据《非营利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设置及编码。

第二十九条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非人民币经济业务,在登记原币的同时按规定的记账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反映。

汇率以年初国家公布的汇率为基准,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年内基本保持不变,若有重大变化,视具体情况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

第三十五条会计科目的运用及账户的设置,按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非营利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第三十六条会计凭证、报表、账薄一律使用财税部门要求的统一格式。

第三十七条会计核算组织程序:

(一)手工账应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经审核登记明细账、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会计电算化后,应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经审核生成明细账和总分类账;

(二)月终,根据总分类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记账规则:

(一)记账必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

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账时,用转账说明作记账依据外,其它记账凭证都必须附上合法的原始凭证。

且每张记账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账、会计主管分别签名或盖章,不得省略。

(二)记账凭证和账薄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科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会计科目的设置,集团公司、子公司及下属学校应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如科目的代码、层次等,对常规科目要求上下一致,对因行业不同而可能存在的科目差异,应有预见性,留出足够的空间供添加。

(三)月末、季末和年度末,记完账后应办理结账。

(四)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试算平衡,每个科目的明细账各账户的数额相加应和该科目的总账数额核对相符。

第三十九条对账:

(一)账证核对:

是指各种账薄(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和银行日记账等)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相核对。

(二)账账核对:

是指总分类账各账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账账面余额相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账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相核对。

各种往来账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账目相核对等,要求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三)账实核对:

第一类是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相核对,要求至少每月核对一次;第二类是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要求至少每季核对一次。

第四十条按照国家有关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下属学校还需要编制事业支出明细表。

报送时间为月度终了10日内。

(一)会计报表应当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二)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单位领导人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正确使用会计电算化软件,使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会计电算化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章流动资产核算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第四十四条现金的核算与管理:

(一)现金支付范围包括:

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类津贴及各类个人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转账结算金额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等。

非个人支付的现金结算限额为2000元。

(二)现金应按不同的币种设置日记账,作到日清月结。

(三)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各项支出,如因特殊业务需坐支现金的,应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并在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内办理。

(四)库存现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内部审计人员查核,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四十五条银行存款的核算与管理:

(一)银行存款应按不同的银行账号设置日记账逐笔登记。

外币存款除应登记实际收付的外币金额外,还应根据公司设定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二)加强对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核算与监督。

在经营活动中,除了按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外,其他付款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财务部门应及时正确地反映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情况,并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调整,做到账证相符。

(四)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

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预留印鉴的使用更换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子公司及下属学校应及时将新开账户的银行名称、账号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五)集团公司、子公司及下属学校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四十六条应收及预付款核算与管理:

(一)应收票据的核算与管理:

1、应收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它通常写明一定的付款日期、付款人、付款地点和付款金额,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书面承诺,是企业持有尚未兑现的票据。

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

2、应收票据应按不同的票据种类分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3、应收票据应按收到或开出的票面金额入账。

4、带息票据的利息收入,一般在实际收款时确认,并冲减财务费用,金额较大时,按权责发生制在期未确认。

5、无息票据向银行办理贴现,应按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有息票据则按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6、经办人员要认真遵守商业汇票的管理规定。

7、正确计算应收票据的到期价值、贴现息和贴现净值,反映和监督票据贴现的情况。

8、财务人员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笔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交易合同号、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二)应收账款的核算与管理:

1、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指本企业应收客户的款项。

2、应收账款应按不同的债务人设二级明细账,按币种设三级明细账分别登记。

3、应收账款的计价:

按买卖双方在成交时的交易价格计算,但若有折扣,还要考虑折扣因素。

实行现金折扣的应使用总价法。

即以未扣减现金折扣的价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收款时,折扣额通过借记“财务费用”反映。

发生销售退回及折让时,应减少相应的应收账款。

4、控制应收账款的限额和收回时间,及时催收到期款项,定期与对方单位核对清楚。

5、建立应收款台账管理及催收责任制度:

公司各业务部门设立应收款项台账,详细反映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个客户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每笔账龄等业务信息,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财务部每季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及应收款项催收回收情况明细表,与各相关业务部门核对应收款项的余额和账龄等信息,及时分析应收款项管理情况,提请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每年年终时财务部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与债务人核对清楚,由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进行询证,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根据谁经办谁跟踪的原则,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应收款项的催收,财务部负责督促;集团公司、子公司、下属学校以及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拖欠的款项,由财务部负责每季度催收。

(三)坏账准备的核算与管理:

1、“坏账准备”科目是“应收账款”科目的备抵科目,在年末按应收账款余额的3%提取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若发生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

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冲减管理费用。

收到已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金。

2、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一旦重新收回,应及时入账。

3、公司应在期末(年末)分析各项应收款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4、坏账准备按账龄分析法计提,计提比率为满一年(含一年)的按3%,一至二年(含二年)按10%,二至三年(含三年)按30%。

5、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子公司必须报公司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6、坏账的核销,由相关资产管理部门、业务经办部门提出报告,经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法律室审核,出具处理意见,形成坏账核销报告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

7、坏账核销后,对已核销的应收款项损失项目应另行造册登记备查;财务部和业务归口部门仍须实行账销案存,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追收处理,一旦重新收回,应及时入账。

(四)预付账款的核算与管理:

1、预付账款是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约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

2、预付账款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

3、按供应单位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属于无法履行的交易,则应将原计入预付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五)其他应收款的核算与管理:

5、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企业应收、暂付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

包括预付给内部单位或个人的备用金;应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往来账款。

6、其他应收款先按类别设置二级科目,而后按债务人设置三级科目。

7、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备用金领用和报销管理制度,及时结算个人借款。

8、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及时催收各项债权,准时办理各项结算。

第四十七条待摊费用的核算与管理:

(一)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付,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

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包装物摊销、保险费用、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二)待摊费用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三)待摊费用分别按项目的收益期限规定摊销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第四十八条存货的核算与管理:

(一)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为销售或耗用的资产。

主要包括:

1、商品:

即可对外直接出售的各种商品。

2、原材料:

指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

主要有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3、库存设备:

指企业购入用于开发工程的各种设备,不包括企业作为固定资产的设备和企业自身生产经营使用的设备。

如暖卫设备、通风设备、照明设备等。

4、低值易耗品:

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

5、在产品:

指正在进行生产加工的产品或已生产完毕但尚未验收的产品。

6、周转房:

指开发企业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屋。

7、物料用品:

包括日常用品、办公用品、包装用品及其它物品。

(二)凡在盘存日期内,法定产权属于企业的一切为销售或耗用的流动资产,不论其存放地点如何,企业均应视为存货。

(三)存货应视其类别可采用实际成本计价。

存货若以售价计价,则进销差价应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进行核算。

(四)存货的发出以加权平均法计价。

(五)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一次,每年末必须进行盘点。

盘点时,财务部负责监盘,出现盘盈盘亏的应查明原因,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在期末财务结账前处理完毕。

(六)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在领用时一次性摊销。

(七)年末,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八)存货应按品种和规格设置一套既有数量又有金额的明细分类账。

(九)存货的盘盈盘亏经批准后作如下账务处理:

盘盈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及毁损属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在扣除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残值后,增加经营费用;属非常性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值后,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五章长期资产核算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长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五十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与管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按被投资单位设二级明细账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

(四)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和股利,计入公司的税后利润,由公司统一进行分配。

(五)为加强投资计划管理,经批准的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编制用款进度计划,报公司财务部审查,经财务经理、财务分管领导、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用款。

(六)财务部应对公司已投资项目实行全程监控,检查投资合同履行、投资项目收益、被投资企业利润回报及及经营状况等,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减少公司的投资损失。

第五十一条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与管理: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设置“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明细科目核算。

(三)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确认。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在期末对长期投资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则对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六章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五十四条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电子设备、教学设备、办公设备、电器设备、交通设备、专用设备、其他设备等八类。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未取得所有权前也按上述分类另行核算。

第五十五条固定资产原值按其不同来源分别确定: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税金等记账。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在购建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账。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当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账。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时发生的各项税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第五十六条固定资产按类别、使用部门设置明细分类账进行核算。

第五十七条固定资产应按原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入账后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指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的那部分价值。

除下列固定资产外,公司其他固定资产都应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股本等资本类项目。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各类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应按原价扣除该项固定资产原值5%的残值确定,本公司各类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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