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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指南

铜梁区申请设置个体诊所设置指南

一、设置条件

(一)人员条件:

需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的,可以申请个体行医。

同时配备1名注册护士。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见附件1)。

(三)规划要求:

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限制,机构拟选址原则周围500米内无同类医疗机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办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见附件2);

2.可研报告: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明确的格式,但可简化内容;

3.业务用房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业务用房平面图以及机构平面布局设计图。

4.医疗机构分类设置申请表(见附件3);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由所在地工商部门提供);

6.申请人不在职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正常退休证明;

7.申请人上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中断执业2年以上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临床类别指定在区人民医院进修,中医类别在区中医院进修)6个月以上的进修考核合格证明(包括:

培训计划、每月科主任考评记录、培训结束考试试卷原件及复印件)。

8.申办医师身份证、学历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护士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执业证书复印件,医护人员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或健康证复印件。

三、执业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见附件4);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

8.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9.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名录清单或购买合同;

10.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的处置方案;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等)。

所提交的材料须用A4纸电脑打印;对于申办中所需的统一表格等,可登陆我委门户网站查询下载,也可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铜梁区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咨询。

 

附件1:

卫医政发〔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

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

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

诊所基本标准

二○一○年八月二日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

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附件2: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被申请机关:

设置单位(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类别

名称

选址

所有制形式

经营性质

床位(牙椅)

服务对象

诊疗科目

 

投资总额

其他

提交文件目录:

设置单位(人):

(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被申请机关:

填写设置审批机关;2.设置单位(人):

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3.地址:

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4.类别: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5.名称:

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6.选址:

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7.所有制形式:

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

(只能填一个)a、全民b、集体c、私人d、中外合资(合作)e、其他;8.经营性质:

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9.床位(牙椅):

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10.服务对象:

(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b、内部;11.诊疗科目:

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12.提交文件目录:

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填写。

 

附件3: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编号: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三、医疗机构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五、床位数

六、服务对象

社会□内部□内部+社会□

七、设置单位(注

八、申明性质

非营利性□营利性□

九、开展业务范围(按执业许可审批科室填写):

十、注册资金总额、投资渠道来源和性质(注

十一、收支结余的使用去向或盈余分配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三、申请单位签章

医疗机构印章日期:

年月日

十四、医疗机构设置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印章:

日期:

年月日

十五、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注③)

负责人签名:

单位印章:

日期:

年月日

十六、核准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单位印章:

日期:

年月日

十七、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单位印章:

日期:

年月日

十八、备注

填表说明:

设置单位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注

投资渠道来源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

资金性质指财政投入、法人和个人投资、社会捐赠、贷款等。

③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指对部分由省级卫生(中医)部门核定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须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审,并签署意见。

④审批表一式二份,均交市卫生局。

附件4:

: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设置单位(人):

组建负责人: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

批准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附表5-1-1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隶属关系:

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所有制形式:

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服务对象:

填写要求同4。

6、附表5-2法定代理人:

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定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5-3只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1职工总数:

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

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

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

“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附表5-4-1人员分类:

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

13、附表5-4-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

附表5-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5-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

14.附表5-4-1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

“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

“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

15.附表5-4-2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16.附表5-4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7.附表5-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8.附表5-5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9.附表5-6凡是在19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1994年9月1日以后申请新开业的医疗机构可不填写。

20.附表5-6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

包括正常分娩及未产出院的产妇、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等非病人数。

21.附表5-6平均开放病床数,以及实际开放总床日数“被本年日历日数(365天或366天)除所得的商数。

22.附表5-6实际占用的总床日数;指各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钟的住院人数)的总和。

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在内。

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亦应作为”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进行统计,同时亦应统计”出元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一人。

23.附表5-6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本年内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

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床,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以及临时增设的病床。

24.附表5-6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检查无病出院、未治疗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

25.附表5-6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人数

26.附表5-6床位周转次数计算公式:

出院人数/平均开放病床数

27.附表5-6床位使用率计算公式: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28.附表5-6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29.附表5-6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

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费等费用。

30.附表5-6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住院者平均住院日

附表5-2医疗机构简况

医疗机构名称:

开业日期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所有制形式

(1)全民

(2)集体(3)私人(4)中外合资合作(5)其他(6)股份制(7)股份合作制()

隶属关系

(1)中央属

(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3)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盟)属

(4)省辖市区、地辖市区、地辖市属(5)县(旗)属(6)街道办事处属(7)乡镇属(8)村属(9)其他()

主管单位名称:

服务对象

(1)社会

(2)内部(3)境外人员(4)社会+境外人员()

医疗机构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性别:

主要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专业:

出生年月:

专业:

职务:

职称

职务:

职称:

最高学历:

最高学历:

占地

面积:

平方米

建筑

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中

业务用房面积:

平方米

资金总计:

万元

固定资金: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服务方式□门诊□急诊□住院□家庭□巡诊□其他

床位数:

牙科诊椅数:

备注

附表5-3-1诊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

请在代码前划“√”

代码诊疗科目备注代码诊疗科目备注

01预防保健科06妇女保健科

06.01青春期保健专业

02全科医疗科06.02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更年期保健专业

03内科06.04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3.01呼吸内科专业06.05妇女营养专业

03.02消化内科专业

03.03神经内科专业

03.04心血管内科专业07儿科

03.05血液内科专业07.01新生儿专业

03.06肾病学专业07.02小儿传染病专业

03.07内分泌专业07.03小儿消化专业

03.08免疫学专业07.04小儿呼吸专业

03.09变态反应专业07.05小儿心脏病专业

03.10老年病专业07.06小儿肾病专业

03.12重症监护(内科)07.07小儿血液病专业

07.08小儿神经病专业

04外科07.09小儿内分泌专业

04.01普通外科专业07.10小儿遗传病专业

04.02神经外科专业07.11小儿免疫专业

04.03骨科专业

04.04泌尿外科专业

04.05胸外科专业08小儿外科

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8.01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04.07烧伤科专业08.02小儿骨科专业

04.08整形外科专业08.03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04.10重症监护(外科)08.04小儿胸外科专业

08.05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5妇科

05.01妇科专业

05.02产科专业09儿童保健科

05.03计划生育专业09.01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05.04优生学专业09.02儿童营养专业

05.05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9.03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09.04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附表5-3-2诊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

请在代码前划“√”

代码诊疗科目备注代码诊疗科目备注

09.05儿童康复专业16传染病科

16.01肠道传染病专业

16.02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10眼科16.03肝炎专业

16.04虫媒传染病专业

11耳鼻喉科16.05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11.01耳科专业16.06蠕虫病专业

11.02鼻科专业

11.03咽喉科专业

17结核病科

12口腔科18地方病科

12.01口腔内科专业

12.02口腔额面外科专业19肿瘤科

12.03正畸专业

12.04口腔修复专业20急诊医学科

12.05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21康复医学科

13皮肤科

13.01皮肤病专业22运动医学科

13.02性传播疾病专业

23职业病科

14医疗美容科23.01职业中毒专业

14.01美容外科23.02尘肺专业

14.02美容牙科23.03放射病专业

14.03美容皮肤科23.04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14.04美容中医科23.05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15精神科

15.01精神病专业

15.02精神卫生专业24临终关怀科

15.03药物依赖专业

15.04精神康复专业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15.05社区防治专业

15.06临床心理专业26麻醉科

15.07司法精神专业

附表5-3-3诊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

请在代码前划“√”

代码诊疗科目备注代码诊疗科目备注

30医学检验科50.04儿科专业

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50.05皮肤科专业

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50.06眼科专业

30.03临床生化检验专业50.07耳鼻喉科专业

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50.08口腔科专业

50.09肿瘤科专业

50.10骨伤科专业

31病理科50.11肛肠科专业

50.12老年病科专业

32医学影像科50.13针炙科专业

32.01X线诊断专业50.14推拿科专业

32.02CT诊断专业50.15康复医学专业

32.03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50.16急诊科专业

32.04核医学专业50.17预防保健科专业

32.05超声诊断专业

32.06心电诊断专业

32.07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51民族医学科

32.08神经肌肉电图专业51.01维吾尔医学

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51.02藏医学

32.10放射治疗专业51.03蒙医学

51.04彝医学

51.05傣医学

50中医科52中西医结合科

50.01内科专业

50.02外科专业61重症监护室(综合)

50.03妇产科专业

99管理科室

99.01感染(管理)科

新增诊疗科目(无编码已核定):

人员情况

(一)

附表5-4-1

职工

总数

其中卫生

技术人员数

其他技术

人员数

行政后勤

人员数

中医

医生

主任中医师

副主任中医师

主治中医师

住院中医师

助理医师

西医

医生

主任西医师

副主任西医师

主治西医师

住院西医师

助理医师

中药

人员

主任中药师

副主任中药师

主管中药师

中药剂师

中药剂士

西药

人员

主任西药师

副主任西药师

主管西药师

西药剂师

西药剂士

检验

人员

主任检验师

副主任检验师

主管检验师

检验师

检验士

护理

人员

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护师

护士

护理员

放射

技术

人员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师

技士

口腔

技术

人员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师

技士

其他

卫技

人员

中西医结合医师

其他技师

其中:

营养师

助产士

其他技士

其中:

营养士

其他中医

其他初级卫技人员

其中:

中医学徒

一技之长

研究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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