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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现状研究及改进法律思考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及改进的法律思考

  刘喜梅

  摘要: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因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及其与人民利益直接相关,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与否已被视为一国税制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尺之一。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与深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亦随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全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

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仍然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偷漏现象相当普遍、严重,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等弊端客观存在。

究其原因,其一、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其二、税率结构不合理,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

其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社会评价体系偏差。

其四、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其五、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为此,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提出几点对策:

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

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个人所得税1799年首创于英国,是指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该税种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

而在我国现阶段,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不理想。

对工资薪金外个人收入难以监控,对偷税处罚不力、部门协调工作不够等等,促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公的现象客观存在,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因此,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

  过去的20年是我国经济总量和国民财富增长最快的时期,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均走在世界前列,但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却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

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1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①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40%.我国周边的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

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测算的一项数据表明:

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一千亿元以上。

其理由是:

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总收入水平的30%,发展中国家是15%.我国去年税收总收入一万七千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一千二百亿元②。

如果按照发展中国家15%的比例计算,我国去年应该入库个人所得税2250亿元。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要成为国家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

但是,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实在是太低,如此过低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世界上实在并不多见。

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令人堪忧。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体现出较高的征管水平。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

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

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又难以落到实处。

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税款的征收。

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

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

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

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三>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

而我国的现状是:

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③。

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④。

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

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

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

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

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

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

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

  (四>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

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像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事情。

在报纸上新闻报道上经常会看见、听见一些明星有钱人偷逃税款的事情。

比如说毛阿敏偷税事件和刘晓庆偷税漏税案件等等。

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

⑤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法制的公平合理能激发人们对法的尊崇,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积极性。

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置上的某些方面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合理性,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要求。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一般可分为三类:

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来讲还比较低,税收征管手段较落后,所以,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

  分类税制,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工程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

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的办法。

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使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

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

  例如:

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800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元,稿酬收入为8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

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1600元,却要纳55元的个人所得税。

乙的收入只有甲的收入的一半,甲不用纳税,乙却要缴纳55元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征税成本加大,征管困难和效率低下,很难体现公平合理。

  (二>税率结构不合理,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

  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

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

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工程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

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

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级距过多,达到九级,边际税率过高,违背了税率档次删繁就简的原则。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劳动所得,而征税时却区别对待,对劳务报酬所得还要加成征收,这种做法缺乏科学的依据。

  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

  例如:

甲和乙两个纳税人,某月甲乙都是获得收入3000元,甲是劳务报酬所得,乙是工资所得,那么,甲和乙本月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不同,甲应缴纳440元,而乙只需交纳205元。

这就是由于不同的工程的税率不同造成的。

而且甲乙的家庭状况有所不同,甲需要瞻养两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小孩,同时甲的配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而乙则单独生活,没有家庭上的负担。

我们不难看出甲的家庭负担要比乙大得多,很明显甲乙两者是存在差异的。

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甲的费用扣除额应该大于乙。

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考虑到这一差异,只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进行扣除,没有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税负不公的状况。

  (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偏差

  “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

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

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

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

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

封建社会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

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

  此外,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

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

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

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

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

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四>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在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4月的报税季节,不管你是蓝领还是白领,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还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身败名裂。

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

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⑥。

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

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

“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

  (五>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

虽然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实上,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税负不轻,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

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

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

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

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意思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

如果交完税之后,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毫无发言权,甚至被贪官污吏们挥霍浪费时,纳税人也无权置喙,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无法提高,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法性都有问题。

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力。

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

只有当这两方面都“依法办事”的时候,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三、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目前我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税制模式,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

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还不是很健全,因此主张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

因为,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项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必须要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仍然采用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行不通了,必须要通过改革首先向混合制过渡,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

其次,分项税制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展。

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例如前文所举的例子,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800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元,稿酬收入为8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

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1600元。

如采用综合所得课税,扣除标准仍为800元,甲的计税收入为2400元,乙的计税收入为800元,即便适用同档税率,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要三倍于乙。

因此,使用综合所得课税,能够全面、完整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

  (二>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结构有悖公平,容易使得纳税人产生偷逃税款的动机,因此应该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

首先,税率档次设计以五级为宜。

其次,考虑通货膨胀、经济水平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增加扣除工程。

尽管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几次修正,但减除费用800元的标准始终没有调整,一直执行到现在,这显然与现今社会状况不太相符。

我们可以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应确定减除费用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样做既可以更好地符合实际状况,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

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当的增加一些扣除工程。

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因素,设立相应的扣除工程。

这样将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仍以前文所举例子作比,甲和乙两个纳税人,某月甲乙都是获得收入3000元,甲是劳务报酬所得,乙是工资所得,而且甲乙的家庭状况有所不同,甲需要瞻养两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小孩,同时甲的配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而乙则单独生活,没有家庭上的负担。

如果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增加合理的扣除工程,甲的计税收入应低于乙,并且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对甲课税适用的税率应等于或小于对乙适用的税率,所以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小于乙。

从而避免现行税制下,甲的税负大于乙的不合理现象。

  (三>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

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

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

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

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

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

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

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

  (四>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

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笔者建议,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

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其个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

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五>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首选要加强税源控制。

具体措施为:

  1、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税源控制。

采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

与此相联系,针对长期以来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使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以致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的现状,改个人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为税务、银行联合且微机联网前提下的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2、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

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

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社会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

为此,针对前些年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现实,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督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明白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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