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正式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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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正式本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
饶阳县人民政府印制
饶阳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经营权〔〕第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
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规定,为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确认受让方根据依法成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特发此证。
饶阳县人民政府〔印〕
年月日
受让方
全称
代表/
法人代表
姓名
某某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流转土地用途
流转土地面积〔亩〕
填证机关
饶阳县农林局〔印〕
年月日
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
序号
转出方某某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土地经营权转出面积〔亩〕
地块数与编号
流转起止日期
流转合同编号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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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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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土地经营权转出面积是指转包、出租、入股的面积。
2.此表不够,可续表。
续表粘贴处
〔内页4中转出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土地经营权转出面积、地块数与编号、流转起止日期、流转合同编号等信息,为自制表格的,要加盖填证机关骑缝章〕
流转土地示意图粘贴处
说明
1.本证由土地流转受让方申请,乡镇报县〔市、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加盖印章后生效。
2.本证登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受让方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3.本证记载事项应当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底册记载事项一致,与实际发包土地情况一致。
4.本证登记的土地流转面积或流转期限发生变化,受让方应当与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证,将本证交回登记机关作废。
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到期后,受让方应当将本证交回登记机关,逾期不交回的,本证自然失效。
6.农村土地流转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底册记载的事项。
7.本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和自行标注。
如有污损、毁坏或遗失,应当与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