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与规程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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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与规程比较.doc

概况:

一、国税发〔2005〕43号《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2、纳税评估指标

3、纳税评估对象

4、纳税评估方法

5、评估结果处理

6、评估工作管理

二、苏地税发[2005]122号《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1、总则

2、评估组织及职责

3、确定对象

4、评估分析

5、询问核实

6、评定处理

7、管理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定义)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涉税信息,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分析、核实,估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申报中的异常情况,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申报纳税的管理活动。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1、强化管理、优化服务;2、分类实施、因地制宜;3、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与《规程》第三条表述一致)

评估管辖权: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规程》第四条纳税评估以纳税申报环节为重点,一般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申报纳税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当期或当年为主。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对以往未经稽查的情况一并评估。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2、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3、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4、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5、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与第六章评估工作管理及《规程》第二章结合起来

《规程》第二章评估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是纳税评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为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信息化支撑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县(市)地方税务局和税务分局是纳税评估工作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其纳税评估岗位总体上可设置三个:

纳税评估管理岗、纳税评估实施岗、纳税评估审批岗。

纳税评估管理岗负责确定评估对象、下达评估任务,对评估实施岗传递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负责评估数据的统计分析,负责制作纳税评估综合报告;纳税评估实施岗负责评估分析、询问核实、评定处理,制作询问核实通知书、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建议书、纳税评估移送建议书,编撰典型案例,并将相关资料传递评估管理岗审核,对评估终结后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纳税评估审批岗负责移送稽查案件的审批。

第九条纳税评估岗位由熟悉业务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通过纳税评估对纳税申报质量进行动态、即时的分析、监控,对税源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在地税机关内部场所进行,在案头评估无法有效排除疑点的情况下,方可在案头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一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税源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审核、日常检查、汇算清缴等),整合资源、统筹考虑,合理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广泛搜集、汇总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各类涉税信息,按期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展纳税评估。

第十六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纳税评估管理岗要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编制评估工作计划,分配评估任务,转入评估分析阶段。

《规程》第六章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纳税评估实施岗评定处理后应将纳税评估的相关文书传递给纳税评估管理岗进行复核,纳税评估管理岗应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的征收岗位、管理岗位、检查岗位或稽查部门,相关的岗位或稽查部门应将评估对象补缴税款情况和有关资料及时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三十八条纳税评估实施岗应按期将纳税评估资料分户整理、编号归档。

《规程》总则中其他内容:

第五条纳税评估可以分为日常评估、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

日常评估是指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筛选确定的申报异常户开展的评估活动。

专项评估是指对某一类别属性(如经营行业、注册类型、缴纳税种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开展的评估活动。

特定评估是指对根据上级机关指定、部门信息交换、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线索等信息所确定的特定对象开展的评估活动。

第六条纳税评估程序一般包括:

确定对象、评估分析、询问核实、评定处理、管理建议等五个步骤。

第二章纳税评估指标

第六条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第七条纳税评估指标的功能、计算公式及其分析使用方法参照《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1)、《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2)。

第八条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

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

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

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章纳税评估对象

第九条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规程》第十三条纳税评估对象可以为地税机关管辖的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评估的内容涵盖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各项税费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各项税费。

第十条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规程》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方法有多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具体评估类型,选择不同的方法。

按确定对象的手段划分,可分为人工法、计算机法和人机结合法;按确定对象的方式划分,可分为纳税大户选择法、行业选择法、循环选择法、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和其他选择法。

第十一条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第十二条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规程》第十五条 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四章纳税评估方法

第十三条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十四条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

1、“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2、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

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3、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第十六条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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