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涉外经济法名词解释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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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涉外经济法名词解释汇总
自考涉外经济法名词解释汇总
涉外经济法:
调整在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中所产生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指我国对外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责,对其他涉外经济活动的主体进行领导,协调,组织,监督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法的渊源:
指法的创立的方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
是指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交往与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活动中,根据涉外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经济权力、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涉外经济法律客体是指涉外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一般是指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
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
是在对外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
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贯穿于涉外经济法之中的、在涉外经济管理和涉外经济合作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
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贯穿于涉外经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而且对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具有普遍的意义。
经济义务:
指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的责任。
经济权利:
指涉外经济法主体在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对外贸易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
国际惯例:
国际习惯和国际通例的总称,是一种国际行为规范。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
国际惯例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与现行法律没有冲突而法律又未明确规定。
它虽不是法律,但是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其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经过国家承认,有一定强制力保证。
倾销的概念“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货物进口的一种职能行为。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管理对外贸易的重要手段之一。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
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出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货物进口或出口的一种职能行为。
配额:
指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以及保障对外贸易秩序,对一些限制性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数量限额的制度。
对外贸易调查: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事项予以查证的过程。
补贴:
指出口国政府或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效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对外担保:
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动产和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即债权人或者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涉外证券法:
是调整在具有涉外因素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广义的涉外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证券投融资活动的重要手段。
对外贸易:
指以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间进行货物、技术和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活动。
对外贸易法:
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汇贸易:
指在对外贸易中,以货币作为清偿工具的贸易。
对外贸易经营者:
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全球配额:
指进口国家对某种商品规定了一个总体进口数量,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只要不超过配额都可使用,超过了就不准进口。
国别配额:
指进口国家在某种商品总配额内,根据该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的不同关系程度,为了区别对待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按国别和地区分配给一定数量的配额,超过配额规定的就不准进口。
协定配额:
指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经过谈判,规定了出口国向进口国在一定时期内出口商品数量和年增长率,并以协定形式固定下来便于双方遵守。
主动配额:
指出口国根据本国及出口市场的容纳量,主动采取的出口数量的限制。
被动配额:
指因进口国家的限制,进口国被动采取的出口数量的限制。
对外贸易秩序:
指国家运用法律措施规范对外贸易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交易,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从而形成对外贸易井然有序的发展局面。
突发性倾销:
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防止商品的大量积压危机国内的价格结构,在短期内海外市场大量地低价抛售商品。
间歇性倾销:
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海外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向该市场抛售商品。
持续性倾销:
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一方面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大规模地进行生产,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国内价格结构而将其中一部分商品长期地低价向海外市场销售。
商业中的倾销:
指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
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倾销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倾销和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倾销之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讲的低价倾销是指国内市场上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反倾销法上讲的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行为。
保障措施:
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免责条款,是指进口国对某些产品在公平竞争情况下因进口数量猛增而采取的紧急限制措施。
涉外投资法:
指调整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外国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及个人到我国进行投资而产生的一系列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间接投资:
通过借贷资本的输出,即通过借款,由外国政府、企业及个人把资本输进我国。
政府信贷:
指外国政府利用国库资金向我国政府提供贷款,一般通过政府间缔结贷款协议和援助协议来实现。
银行信贷:
指国际间的信贷,即我国作为借款人在国际金融市场向他国贷款人借的货币资本。
直接投资:
指通过生产资本的输出,即通过把资本直接投放我国进行生产或在我国进行商业经营的投资活动。
投资环境:
指特定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一般态度,是特定国家为接受或吸引外国投资所具备的条件。
涉外投资管理:
指国家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对外国投资的方向、外国投资项目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等实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能行为。
国际机构信贷:
指由国际机构,主要是国际金融机构向我国提供贷款。
法制环境:
指国家对外商投资的立法、执法、守法及法律监督等项因素的有机统一。
外商投资企业:
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
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经营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非商业性无偿技术转让:
是指两国政府间以技术无偿援助的方式进行的,或者是通过科技界的学术交流免费赠送的。
注册资本:
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投资总额:
指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法人型合作企业:
是独立的经济法主体,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往来,以合作企业法人的名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并以该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
合伙型合作企业:
不具有法人独立资格的经济组织,合作各方根据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各自承担债务责任的比例,但不影响合作各方连带责任的履行。
外资企业: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加工贸易:
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补偿贸易:
指出口方在信贷的基础上,向进口方提供技术、设备;进口方在一定期限内以所进口的机器设备制造的产品或其他约定的产品偿还设备、技术款项的一种投资方式。
涉外租赁:
指外商出租人根据与我国承租人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将商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一定数量租金的投资方式。
融资租赁:
集融资与融物为一身的租赁形式。
在租赁期届满时,依照合同规定,设备的所有权自动转给承租方,或承租方用很少的、象征性的价款购买租赁设备。
借贷式租赁:
先由出租方自筹一部分资金,其余所需自己通过向银行借款解决,然后用筹集到的资金全购买设备出租。
工业产权:
指依法特定法律程序批准的,在特定时期和区域内对创造发明和商品标记等无形财产所享有的专有权。
著作权:
指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主体:
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既包括作者,也包括其他著作权人。
涉外知识产权:
指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过程中的涉外著作权、专有权和商标权。
专利法:
指调整在确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归属和专利实施的过程中,以及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权:
指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并且受法律保护对某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商标:
指生产经营者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商业性服务活动中,使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同他人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特定标记。
商标法:
指调整在确认、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注册:
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法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核批准,在商标注册簿上登录,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授予注册人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活动。
海关:
是国家对进出关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关。
海关法:
是调整在对进出关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关事务担保:
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海关的进出境监管:
指海关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所实施的监管,它是海关法德重要内容。
进出境物品:
指进出关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转运货物:
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而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涉外金融法:
指调整涉外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资金融机构:
指经批准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全部或部分为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
外汇:
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外汇管理法:
调整外汇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资本项目:
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
套汇:
一般指我国境内的单位、企业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将人民币或物质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套取国家外汇的行为。
国际商业贷款:
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
涉外保险法:
指调整在具有涉外因素的保险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涉外债券:
指境内机构发行的外币债券。
外币债券:
指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券关系的有价证券。
涉外税法:
调整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收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涉外企业所得税法:
指调整有关涉外企业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管辖权:
指国家依法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税收事务管理的权力。
个人所得税:
是对我国居民个人的境内外所得和非居民个人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商品税:
以商品为征税对象的各类税收的统称。
增值税:
以纳税人销售商品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商品税。
消费税:
以应税消费品德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营业税:
以纳税人所从事应税行为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关税:
以进出关境的商品的流转额为计时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完税价格:
指海关对货物计征关税时所使用的货物价格。
财产税:
以财产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占有、使用和转让财产的数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的统称。
资源税:
对利用自然资源进行开采和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土地增值税:
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土地转让的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财产税。
涉外经济仲裁:
指涉外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纠纷提交其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依法审理,并由该仲裁机构作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涉外经济仲裁协议:
是当事人约定自愿将其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来加以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司法协助:
指各国法院根据其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成片开发:
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产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土地使用权:
指依法对土地加以开发利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
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
指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一般以房地产转让的形式表现。
即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涉外知识产权法:
指在保护涉外知识产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外分行:
指的是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即我国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结构。
外汇管理:
广义上的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调控和规制行为;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外汇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持国际收支的平衡和维护本国货币汇价水平的稳定。
走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减税或免税的货物、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上的行为。
简答题
(1)涉外贸易法含义
(2)补偿贸易和补偿贸易法律的关系特征:
补偿贸易是指出口方在信贷的基础上,向进口方提供技术设备;进口方在一定期限内衣所进口的机器设备制造的产品或其他约定的产品偿还设备、技术款项的一种投资方式。
补偿贸易法律关系特征:
补偿贸易法律关系是以一种双向的买卖关系。
补偿贸易法律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3)加入WTO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
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
(4)我国对外贸易法专门规定对外贸易秩序的意义
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合理调节进出口贸易,避免对外贸易损失
适应国际间发展贸易关系的需要,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
(5)逃汇行为以及逃汇的法律责任
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逃汇行为主要是指: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其他逃汇行为。
对于逃汇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符合哪些条件?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
35%。
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论述题
(1)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原则
扩大对外开放,同时坚持独立自主发展我国国民经济
平等互利,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扩大对外开放,对外商投资采取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原则
尊重国际惯例,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2)海关职权
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海关法或者有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
可以扣留。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
海关工作人员佩戴和适用武器的规则,有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