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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科技学院章程

大连科技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

大连科技学院。

第三条学院性质: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学院办学宗旨: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院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

(一)办学层次:

高等教育;

(二)办学规模:

在校生规模稳定在6000人左右;

(三)办学形式:

以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

第六条学院举办者:

大连阳光世纪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高智;法定地址:

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滨港路888号;邮政编码:

116052。

第七条学院地址:

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滨港路999-26号。

邮政编码:

116052。

第八条学院的审批机关是教育部,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学院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首届董事及其董事长由举办者推荐产生,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7-11人组成。

另聘若干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可列席董事会。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该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一条董事长由学院举办者法人代表担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四年一届。

董事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后可连任。

董事任期内因故离任,应及时增补董事。

增补董事就任前,原董事继续行使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应由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决策能力的公民担任。

董事会组成人员的变更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由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董事会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资金,审批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长、部长;

(八)学院资产的处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书面提议并说明拟议内容时,董事长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人数时,董事会会议不成立,其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三)每次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程通知各董事,并提供董事会文件初稿;

(四)董事会就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八款作出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就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九款作出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五)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交由董事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此时,提交委托书的董事视为出席董事会议。

董事本人不出席董事会议,又未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行使表决权的,视为缺席。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制;

(六)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就某一事项采取董事签署文件的形式作出决定,代替董事会的会议;

(七)董事会会议需制作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八)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聘任的院长应符合如下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和正高专业技术职务;

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历;

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学院履行领导职责。

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院长对董事会负责。

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负责学院日常管理,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拟定内部组织机构和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部长人选;

(五)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工作人员,对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组织考核、并向董事会推荐需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的行政干部;

(七)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本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学院设立学位委员会,制定我院学位工作的细则及研究和处理与学位工作相关的事项。

负责对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二十条学院设党政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后勤保障处等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院法定代表人由学院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正确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学校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与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督促检查安全稳定工作,保障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自觉遵守上级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要求,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

按1:

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导师。

第二十六条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建立学院安全保卫工作队伍,落实各项安全稳定工作措施,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做好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学院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保证维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按照学院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落实教学计划。

学院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

学院开设工学、管理学、文学、法学等学科专业。

学院根据上级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社会招收全日制本科生,学生在校学习期限四至七年。

第三章资金筹措、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依据辽宁东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辽东审字【2010】340号),截止2010年11月30日,学院总资产62584.39万元。

其中:

举办者投入资金37511.38万元,由土地、房产、设备等部分组成,具体出资方式如下:

土地:

23725.96万元;房产:

11953.15万元;设备及图书:

1832.27万元。

其余资产由学费收入等其他资金形成。

第三十条学院办学资金来源为举办者投入、学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学院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二条学院成立财务处,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经费开支范围、项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学院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学院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学院续存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七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教职工和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职务根据学院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需要设置。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学院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五)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研成果。

第三十九条学院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学院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第四十条学院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学院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一条在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和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学院的分配制度。

教职工的收入应随着学院的发展有所提高。

第四十二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学院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学院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学院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院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学费。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授予毕业证。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

第五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推举首届学院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并对学院经费来源的稳定负责;

(三)学院存续期间不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六章学院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一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二条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三条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学院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本章程提出修改。

(一)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二)本章程已不适应学院的发展。

第五十六条学院章程修改的程序:

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修改意见,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向社会公布后生效。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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