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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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龙华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区设立欠薪应急专项资金。

为规范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欠薪,是指用人单位应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给员工的工资。

第三条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依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逐级审批。

欠薪应急专项资金采取以街道为主、垫付与追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范围内所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但依法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除外。

第五条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产权)主管部门(包括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中方企业主管部门)有能力垫付欠薪的;

(二)无主管部门,但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有能力垫付欠薪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包方有能力垫付欠薪的。

第二章资金来源、审批和用途

第六条各街道设立欠薪应急专项资金,每年可使用资金额度不低于500万元;区财政相应设立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原则上按区、街道1:

1比例安排资金额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可视当年财力和资金实际垫付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每年资金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足部分额度由同级财政补足。

第七条欠薪垫付资金原则上先从各街道欠薪应急专项资金中列支。

当年度内累计需垫付欠薪金额超出街道应急专项资金总额的,超出部分由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垫付。

第八条欠薪垫付资金的审批

街道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各街道主要领导或授权其他领导审批。

使用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垫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区人力资源局审批;垫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区人力资源局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垫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各街道劳动办每月向区人力资源局报备当月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垫付员工被拖欠的工资;

(二)作为被欠薪员工因提起工资诉求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保全的担保金;

(三)追索垫付款项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欠薪垫付

第十一条各街道劳动办在受理申请时发现该欠薪垫付案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适用范围的,应及时上报区人力资源局,由区人力资源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员工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进行欠薪垫付申报时,各级劳动部门应积极给予工作上的支持与配合,做好各项相应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欠薪应急专项资金:

(一)因欠薪引发涉及30名以上员工或经属地街道认定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劳资事件,且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的欠薪基金垫付情形的。

(二)下述情形按照《关于预防和查处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的通知》(粤办明电〔2002〕290号)的规定处置,已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但事件仍未解决的:

1、经营者欠薪逃匿;

2、用人单位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其财产被依法查封。

(三)经有关程序认定,相关责任主体无力支付的。

  第十四条 员工申请欠薪垫付,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相应各街道劳动办提交如实填写的《欠薪垫付申请表》(附表1)(多名员工共同申请的,应提交《申请欠薪垫付员工工资明细表》(附表2)和《集体申请欠薪垫付员工代表推举书》(附表3),出示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身份证明资料,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的欠薪垫付申请不予受理:

  

(一)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前项人员的近亲属;

  (三)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

  (四)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第十六条各街道劳动办受理申请后,应到用人单位调取出勤记录、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情况以及财务报表等必要资料,对欠薪的时间、数额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各街道劳动办应从收到欠薪垫付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垫付的决定,并通知员工、企业和相关单位、人员。

员工应当在收到欠薪垫付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欠薪。

逾期未领取的,垫付决定自动撤销。

第十八条 垫付欠薪的数额以员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

员工月工资超过上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按我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垫付。

员工被拖欠3个月以上工资的,按3个月工资垫付。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虽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垫付条件的,但劳资事件的发生已造成重大维稳压力,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批程序后,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垫付。

使用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垫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区人力资源局提出意见,交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使用街道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由街道主要领导审批或班子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垫付欠薪的追偿

第二十条员工领取垫付工资时,应填写追偿权转让书,将已领取部分工资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转让给垫付单位。

未获垫付的部分,员工有权循法律途径继续追偿。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具备偿还能力时,应清偿员工工资未垫付部分及由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垫付的工资。

用人单位具备偿还能力却不偿还的,区人力资源局或各街道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的投资者或经营者逃匿的,垫付单位垫付欠薪后,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案件结案应填写《欠薪垫付结案审批表》(附表4)并依规定逐级审批。

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已获全部追偿的,使用街道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由各街道分管劳动工作的领导审批予以结案,使用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人审批后予以结案。

同时使用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和街道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追偿金额应按垫付比例偿还到区、街道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

区人力资源局或各街道按有关程序进行追偿后,用人单位财产不足以清偿垫付工资的,不足部分可视为坏账进行结案处理。

使用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垫付资金,坏账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由区人力资源局和街道提出结案意见,并附列无法收回资金的相关证明资料,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予以结案;坏账金额超过20万元的,报区政府予以结案。

各街道自行垫付的资金做坏账处理时,可参照区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

区人力资源局、各街道劳动办应在年末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全年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凡发现有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存在提成、截留、挪用等情形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列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均不属于工资,不予以垫付:

(一)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补偿费及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产生的经济补偿金;

(五)计划生育费;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欠薪垫付申请表

单独申请□     集体申请□填表人:

用人

单位

基本

情况

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用人

单位

目前

情况

1、是否已关闭停业?

①是②否日期:

年月日

2、是否拖欠房租费?

①是②否

3、是否拖欠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

①是②否

4、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用人单位的破产申请?

①是②否

受理日期:

年月日

5、法定代表人是否隐匿或逃逸?

①是②否日期:

年月日

6、主要负责人是否隐匿或逃逸?

①是②否日期:

年月日

7、用人单位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其财产被依法查封?

①是②否日期:

年月日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

欠薪

垫付

情况

用人单位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拖欠名员工工资,拖欠金额累计元(大写:

)。

(未包含下列人员:

①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前项人员的近亲属;③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④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⑤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两百元的人员。

附:

1、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

2、欠薪垫付集体申请员工代表推举书

申请人(员工或员工代表)签名:

日期:

年月日

联系方式

 

 

 

附表2

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

用人单位名称:

填表人: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职位(岗位)

拖欠工资情况(元)

联系电话

员工签名

确认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合计

以上内容属实。

员工代表签名确认:

日期:

年月日第页共页

附表3

集体申请欠薪垫付员工代表推举书

推举日期:

年月日

员工代表名单

(3-5名)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代表的

权利

1、提交欠薪垫付申请资料;

2、根据要求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

3、配合欠薪垫付工作的执行。

备注:

推举书一式两份(可复印),一份交受理机关,一份员工代表保存。

 

附表4

欠薪垫付结案审批表

单独申请□     集体申请□

案号:

申请人:

(等人)

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地址:

垫付单位:

垫付单位地址:

申请人申请垫付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欠薪共计元;

垫付单位实际垫付上述欠薪元,其中使用街道欠薪应急专项资金

元,使用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元。

追偿情况:

全部追偿□     部分追偿□

追偿情况为全部追偿的,填写以下“全部追偿审批”部分,

追偿情况为部分追偿的,填写以下“部分追偿审批”部分。

全部追偿审批

垫付单位

意见

垫付单位负责人:

(签名)年月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

(签名)年月日

部分追偿审批

不能追偿部分的金额为:

元。

不能全部追偿的原因:

坏账金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

垫付单位

意见

垫付单位负责人:

(签名)年月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

(签名)年月日

坏账金额20万元以上

区政府

审批意见

审批人:

(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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