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班线承包合同终止后车辆处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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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班线承包合同终止后车辆处置
第7章 客运班线承包合同终止后车辆处置
第二十条 客运班线承包合同终止后,抵偿使用车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置:
(1)车辆符合企业原线路经营要求
1、原承包人不参加客运班线承包经营招投标或参加但投废标或毁标的,其抵偿使用的车辆可采取内部转让、转出、提前报废等措施进行处置:
(1)内部转让:
凡未达到报废车限、车况较好的抵偿使用车辆,允许在企业内部转让使用权,但转让须征得企业同意,并经过运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有关转让手续(并填写《变更承包人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二);
(2)车辆转出:
凡未达到报废车限、车况较好的抵偿使用车辆,需要转出时一律转出安庆市域外(过渡模式车辆参照执行)。
(3)提前报废:
未达到报废年限但车况较差或不能按
(1)、
(2)项处理的抵偿使用车辆,应按规定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报废车辆残值归承包人。
2、原承包人参加客运班线承包经营招投标示中标或企业对线路实行集约化经营时,新承包人或企业根据已评估的车辆现值,接受原承包人转让的车辆使用权(原承包人不愿转让的可按转户、运行运休或新辟班线进行外置)。
(二)车辆不符合企业原线路经营要求
1、按上述规定办理内部转让、转出、提前报废;
2、根据“投放车型与投标班线所需车型相适应的原则”,承包其他运行班线;
3、运行运休或新辟班线:
企业鼓励运行运休或新辟班线,企业可根据线路的具体情况酌情制定承包金优惠办法。
第二十一条车辆转记或提前报废,其手续必须肆仟自下线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逾时未办理完毕的,视为承包人放弃其使用权,企业有权处置车辆,车辆残值归企业。
第二十二条私有产权按过渡模式经营的车辆处置参照本章
条款执行。
第八章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营运管理规定
(一)进入客运站经营的车辆,必须签订《客运班车进站协
议书》,经运管、交警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站经营。
夜间车辆应停放企业指定地点。
进站手续由车辆企业负责办理;
(二)对违反进站协议行为,由客运站按协议进行处罚。
对
不服从管理的车辆和人员,客运站开具《违规违约通知书》,企业
按协议约定处理、兑现并对其考核。
《违规违约通知书》必须有两
名工作人员和分管站长联签有效;
(三)承包企业参加运管部门招标的客运班线,还必须执行
企业对运管部门招标客运班线的有关规定。
(四)班线标志牌、道路运输证是客运经营的标志,承包人
应妥善保管并交纳押金,承包结束,承包人交回牌证,押金退还。
押金不计息。
因丢失、毁损等原因补办需交纳牢l、办费用,按运管
部门规定办理。
(纸质线路牌押金100元、市内线路牌押金500元、
区际、省际线路牌押金1000元。
)
第二十四条车辆经营规范
承包人和驾乘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客运的法律法规和企业
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企业的信誊,并严格遵守以下经营规范:
(一)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按规
定悬挂、装置客运标志牌,按批准的线路经营;
(二)严格遵守《客运班车进站协议书》,不得擅自脱班、压
班、提前发车,不得擅自加班、包车,不得悬挂自制线路牌;车辆
夜间需停放在客运站内的,应服从客运站的安排;
(三)按规定的线路走向营运,进入市区按交警核定的线路
走向行驶;
(四)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站外私自组客,自觉接受
和服从稽核和验票人员的查验,到核定的客运站(配载站)上、
下客,接受企业的随车售票和站外补票;不得在市(县)区内站
外上下旅客,不得拒绝和抵制查验;
(五)抢险救灾、新兵运输、春节运输、小长假、“黄金周’’
运输以及政府决定的其他运输任务,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企业
的调度和指挥;
(六)不得干涉和阻碍企业发展同线不同终点或同线同终点
不同时间的班线;不得干涉和阻碍其他班车正常运行;
(七)服从企业与班线共营(代办)公司签订的协议。
如在
经营期内,由于外部环境条件变化,已签订的协议进行了修改,
承包人必须履行;
(八)承包人及驾乘人员要认真履行行包、快件交接手续,装车时,核对件数,检查包装质量,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卸车时,应与
装卸人员一起清点件数,签字确认。
因交接手续不清引起的各类商务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九)严禁干扰企业的经营和办公秩序,严禁侵害企业工作
人员人身权益;
(十)严格执行企业的服务质量标准;驾乘人员每月不得少
于一次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服务质量方面学习;
(十一)严格执行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
(十二)严格执行运价政策,按有关规定售票(包括途中售
票);
(十三)自觉接受和服从企业的检查考评。
第二十五条安全管理规定
(一)承包人及其驾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操作规程,牢固
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遵章守纪,确保安全行车;
(二)参加营运驾驶员必须要按照企业规定办理准驾证,根
据准驾级别,驾驶车辆;
(三)凡以企业名义参加营运的车辆必须按照企业制定的《营
运车辆风险互助基金管理制度》办理和给付风险互助基金(择机实行)。
(四)为加强对驾驶员行车过程安全、服务质量的监控,杜
绝超载、超速、违章及服务质量事件的发生,根据企业规定在车厢内张贴<安全行车、优质服务承诺书》和使用GPS进行监控,承包人及驾驶员必须予以遵守和执行;
(五)为加强对安全行车危险源头的监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对违法违规驾驶员及承包人实行经济处罚、安全记分、危险源点管理以及停岗(停班)安全学习再教育,驾驶员和承包人必须予以接受;
(六)发生行车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进行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企业提供无偿服务;企业有权对承包人、驾驶员及乘务员依法进行追偿;
(七)承包人和驾驶员必须按照企业规定参加安全学习和安
全活动,主动接受安全教育,每人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8)承包人和驾驶员必须按照行驶证核定座位载客,严禁客车超员和携带小板凳,严禁危险品上车,主动接受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站务人员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交代,并按照规定做好每天发车前的安检和车辆维护,安检不合格的一律不能发车;
(9)发生行车事故,根据责任和事故大小,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给予驾驶员及承包人相适应的处罚,驾驶员和承包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规定
(一)车辆购置、使用、报废、转让以及管理等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车辆必须按企业规定实施强检、强维,其费用按合同约定收取;
(二)车辆维修,原则上在企业确定的修理厂进行,承、托修
双方应签订车辆维修合同,规范修理;车辆维修涉及更换轮胎、机油、配件等,必须执行企业统购统销的相关规定。
(三)承包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配置,如发动机、车架、座铺位数及附属装备等;确需变更的,应书面申请,经企业同意后,报车管部门批准实施。
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第二十七条财务结算管理规定
(一)结算单和客票副券管理:
结算单和客票副券是承包人向企业结算运费的凭据,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承包人至少每旬向企业提供一次,最迟于次月3日前交清,否则按放弃结算处理;
(二)回程营收结算:
严禁承包人私自自行结算。
运费必须企业按照所签订的结算协议统一结算。
结算单和客票副券的提供时间同第一款;
(三)途中客票售票管理:
途中补员必须使用企业统一印制的票据,途中客票实行台帐月度销号管理,严禁承包人将途中客票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税务责任等法律纠纷由承包人承担;
(四)鉴于营收分解、统计、结算有一时间过程,企业承诺营收结算款于次月25日前返还给承包人;
(五)实行标准化经营的承包人应根据企业需要将运行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单据企业财务科,从其营收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劳动人事管理(承包人及驾、乘人员)
(一)承包企业客运班线的承包人或被承包人聘用的驾、乘人员是已与企业讶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以下简称企业员工),承包、聘用期间保留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行政关系调动手续,享受决定的社保待遇,工资和待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不是企业员工的,根据承包人与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
享有承包收益,并对经营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其与企业
是经济合同关系,故不按劳动关系处理;
承包人聘用驾、乘人员不是企业员工的,其与企业不存在劳
动关系,承包人应依法承担雇主责任;
(二)承包人聘用的人员必须符合企业规定的驾乘人员条件,经班线所肆仟单位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证件离岗收回。
各单位应建立企业外人员有关档案;
(三)承包人与被其聘用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双
方的责任、利益与义务,并落实养老、工饬等各项社保关系;
(四)承包人或被其聘用人员发生行车或其他意外伤害事故,
按有关规定处理,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五)发生重大以上(含)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第九章违规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承包人违规、违约及处理
(一)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承包人违规,并作以下相应
处理:
1、违反企业营运、车辆、财务结算、人事管理规定,承包人
每次支付给企业20-100元违约金;
2、违反企业安全、服务质量管理规定,或当年内发生一次超
载、超速20%以下的,承包人每次支付给企业50-100元违约金;
3、市(县)区站外上下旅客、市区或车站内外私自上下行包
和快件、服务质量被投诉经查属实、发生一般行车责任事故、违
反营运管理规定影响他人经营,承包人每次支付给企业200-500
元违约金;
4、违反企业站务管理规定,按进站协议处罚;
5、其他类似行为。
(二)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向企业支付违约金1000元-3000元:
1、合同期内违反上述
(一)项规定三次;
2、私自加班、包车、串线经营;
3、拒绝企业管理;
4、客流高峰不服从企业统一调度;
5、干涉和阻碍其他班车正常运行;
6、发生一般行车责任事故;或当年内发生一次超载、超速在
20%-50%的(含20%);或当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超载、超速在20%
以下的;
7、服务质量或违章经营行为被投诉或被查处,影响企业声誉;
8、采用其他班车或方式逃避验票、恶意过载;
9、运管部门对经营权招标线路进行服务承诺考核标准有1条
未达到的;
10、其他类似行为。
(三)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向企业
支付违约金3000元-5000元:
1、合同期内第二次发生上述
(二)项违约行为;
1、发生服务质量事件或严重违章经营行为被市级以上(含市
级)媒体曝光;
2、不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
3、拒绝企业管理,侵犯企业工作人员人身权益或严重影响企
业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秩序;
4、发生重大行车责任事故;或当年内发生一次超载、超速50%
以上的(含50%)。
或当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超载、超速在20%-50%
的;
。
5、擅自停班,造成社会影响;
6、运管部门对经营权招标线路进行服务承诺考核标准有2条
未达到的;
7、其他类似行为。
(四)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企业有权解
除合同:
1、合同期内第二次发生上述(三)项违约行为;
2、发生特大行车责任事故;
3、运管部门对经营权招标线路进行服务承诺考核标准有3条
及以上未达到的;
4、合同条款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
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一)承包人聘请的驾乘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其违法、违规、违约责任和经济处罚由承包人承担;
(二)承包人及聘请的驾乘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企业有权视情强制停班、停运,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三)承包人发生第一次违约行为时,单位应当履行违约警
告手续,并存档备案;
(四)以上各项处罚均有企业执行(进站协议约定除外)。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企业制定的《营运车输风险互助基金管理制度》和《抵偿使用车辆定价、评估办法》及依法制定的制度和规定作为本办法的有效助成部分,对车辆、班线承包经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