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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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对策研究

河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对策研究

合作组织是全球性的经济现象,是世界各国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成功做法,在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自上世纪80年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悄然兴起,对农户的带动作用逐渐增强。

实践证明,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农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形式,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市场经济下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国外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及借鉴

世界各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分为三类:

一是以综合型为特点的合作社,如日本、韩国、印度。

二是以专业型为特点的合作社,以德国、法国为代表。

三是以跨区域合作与联合为特点的合作社,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

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虽然不同,但都是成功的典范。

对河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具有积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尊重农民的财产权

市场经济和分散经营是农民合作的前提,美、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在保留农户财产权的基础上建立的。

同样,我国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不改变农民的财产所有关系,只在需要合作的领域展开合作。

(二)合理的组建原则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尽量多的为社员提供服务为宗旨,要遵循入社自愿、退出自由的组建原则,使其真正成为农民自愿参加、民主管理、以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为目的的服务性组织。

(三)政府准确定位

政府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关系。

但这不代表政府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过程中可以袖手旁观、不闻不问。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需要政府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适合其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政策倾斜。

(四)明晰产权结构和分配方式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明确社员间的权利边界,进而建立合理的利润分配方式。

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二、河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分析

(一)河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

1、发展速度日趋加快。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民合作社发展势头迅猛。

全省2008年上半年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044家,比2007年底的1511家增长135.27%。

有的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无到有,基本覆盖了所有乡镇。

如焦作市从法律实施后,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410家,变更登记269家;周口市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453家。

2、覆盖产业广泛,但仍以种养业为主。

河南省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范围覆盖种植、养殖、水产、林果等各个农业部门,主要集中在优质粮、蔬菜、林果、畜牧等产业,涉及了生猪、肉鸡、牛奶、大蒜、草莓、西瓜、辣椒、红枣、苹果、葡萄、金银花、食用菌等大部分特色和优势农产品,还在农机服务、农资经营、农产品加工、农家游等诸多环节生根开花,覆盖领域不断扩大。

但其发展主要集中在利润较低的种养业的鲜活农特产品方面,生产经营绝大多数停留在初级产品,加工转化水平和科技含量都较低,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

具体分布见表2-1。

表2-12008年河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行业情况表

 

本年组织数量

占百分比%

比上年增长率%

备注

种植业

2413

39.54

61.90

 

林业

173

2.83

4.80

 

畜牧业

2120

34.73

61.20

 

渔业

86

1.40

87.00

 

服务业

892

14.60

230.40

 

其他

416

6.80

10.10

 

资料来源:

河南省农业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统计表

3、服务内容不断丰富。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内容由初始的生产、技术服务为主,逐步向销售、运输、贮藏、加工等环节延伸,涉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服务内容见表3-2)。

服务区域也不断拓展,基础较好的合作社由初始局限于对本村、本乡服务转向跨乡镇、跨县域发展。

表2-22008年河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内容统计表

服务内容

本年组织数量

所占百分比%

比上年增长率%

备注

产加销一体化服务

3855

62.20

79.40

购买服务为主

193

3.10

9.70

仓储服务为主

89

1.40

-19.10

运销服务为主

130

2.10

-28.20

加工服务为主

156

2.51

-12.80

农机服务为主

691

11.11

238.70

技术服务为主

586

9.45

96.00

其他

400

6.45

9.30

资料来源:

河南省农业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统计表

4、运行管理逐步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由数量扩张为主向数量规模与质量效益并重发展的规范化建设阶段转变。

目前,全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承担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级示范项目的合作社近60家,省级示范合作社100家,市级示范合作社达到300多家。

多数合作社有比较规范的章程、组织机构,制定了比较科学的管理制度,设立了成员帐户,定期召开社员大会。

发展较好的合作社提留了公积金、公益金,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和社员出资额进行了二次分配。

(二)河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组织功能单一。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几乎覆盖到了农村生产生活的每个领域。

而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的领域多集中在农产品的销售、加工领域,农民通过这种合作模式所能分享到的利润是有限的,对农民增收功能也十分有限。

2、缺乏完备的体系。

日本和韩国的合作经济济组织,有统一完整的体系。

不仅能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的谈判能力,维护农户的利益,而且能提高合作经济活动的规模效益,加强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而目前河南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农民的自发成立的阶段,不仅缺乏完备的体系,而且合作经济组织之间也缺乏联系与协作,不能充分发挥合作组织的最大功效。

3、农民参与程度不高。

从日本和韩国的农村合作经济来看,农民参与农协的程度相当的高,日本几乎99%的农户都参加了农协,有的是一户参加几个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目前河南省农民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普及率不高,农民未能认识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4、数量少,规模小,辐射功能弱。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往往是从无到有白手起家,在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标准化、企业管理、市场开拓、信息搜集以及经营网点分布等方面,与专业化的大公司有较大的差距。

农民合作组织规模过小,以乡村为单位组建,既没有较强的加工增值能力,也没有形成规模经济优势,市场竞争力极为脆弱。

上规模的农村合作组织不多,带动二三百农户的只占30%左右,少的仅有二三十户加入,不能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5、与农户连接不紧密。

很多是松散型的一次性买卖或买断关系,就是己建立稳定购销关系的,把加工、销售环节所得利润返还农户的较少。

即使一些企业与农民之间是采用合同契约形式,一旦遇到市场风险,其约束力便显得十分软弱。

农户以土地、资金、劳力等要素共同参股合作,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体的则更少。

因此,联系上的松散和利益上的冲突,决定了其难以激发农民积极参与的热情和欲望。

6、运行机制不够规范。

突出表现在民主选举和平等决策、制度约束和财务管理、合同约束和利益分配、基金积累和风险调节四种机制不健全不完善。

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合作组织中,农户得利、组织亏损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组织成员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这对农民合作组织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7、缺乏各类人才。

多数农民合作组织是由农民自发组成,虽然聘请了一部分专家和技术人员作为顾问,但组织内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缺乏懂技术会管理、开拓市场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部分农民合作组织、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对如何办好农民合作组织的经验不足,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8、农产品品牌不够多、不够响。

现在我国已制订和发布了涉及农产品、食品标准2100余项(其中,国家标准1032项,行业标准1125项)。

截至2005上半年,河南省也已制定各类农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822项,正在组织制定的农业地方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有166项。

作为一个农业大省,河南省农业产品种类丰富,数量众多,但和国际上相比,农产品品牌很少,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叫得响的品牌更是凤毛麟角,并且水平不高,远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和消费水平提高的需要。

(三)制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因素

1、文化因素。

农民的合作意识淡薄,参与热情不高,与中国农村传统的价值观念和文化规范有关。

一是传统的小农意识、血亲意识根植在农民的心底,宁愿把家庭经济的发展局限在家庭成员的劳作上,而非与“外人”的合作上。

二是合作经济发展的历程短,缺乏合作文化。

三是没有特别成功的典范,农民还不能真正体会到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好处,还存在很多顾虑。

2、资金因素。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获取资金的主要途径为社员、外部股金和自我资本积累。

这些途径难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首先,农户自身的经济能力有限,无法集聚大量资金;其次,农村资金紧缺,很难在组织外筹得资金;最后,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较小,所获利润较少,很难实现大规模资金的自我积累。

因此,当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筹资渠道极其有限且较为狭窄,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3、市场因素。

我国市场发育尚不成熟,严重阻碍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目前,生产要素还无法完全自由流动。

在土地市场上,农村存在着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土地使用权凝固封闭问题;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劳动就业制度,严重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村城镇化进程。

这两项制度限制着农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加大了合作经济组织创新的阻力。

4、政府因素。

目前很大一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兴办,或由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指导兴办,或由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行政色彩较浓,缺乏自主性。

农民对政府职能部门的依赖心理很强,很少参与经营管理,容易把合作经济组织办成政府附属机构,,一定程度上限制和扼杀了合作经济组织的自主性和生命力。

5、人才因素。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需要有相当觉悟水平和市场掌控能力的合作社企业家。

合作社企业家是合作经济组织成功发展之关键。

由于河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晚,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和经营能力的农村劳动力或已流向城镇或已成为私营企业家,导致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中相对缺乏优秀人才,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严重不足。

6、信息因素。

发达国家和地区己经进入农业信息化时代,我国农业信息化发展远处于落后阶段。

河南省属中部不发达地区,更是如此。

一是信息网络覆盖面窄,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能及时配套。

二是网内信息泛滥,有效信息不足,部分不良企业往往采取投机行为,利用网络发布错误信息,误导广大农民。

三是信息技术不发达。

在河南省广大农村,网络技术人才缺乏,为农村、农业服务的网络培训机构也相当少。

由于农村信息机制落后,全国范围内的网络体系尚未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户对市场的“反应能力”。

三、河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新形势与新机遇

(一)法律保障体系基本形成

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与法律相配套的《登记管理条例》、《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几个主要制度也相继实施。

“一法一条例一章程一制度”的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

地方立法进程也在逐步加快,目前,河南省已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配套实施办法列入省人大的立法计划。

(二)宏观政策环境日趋优化

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发出的7个“一号文件”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指针。

(三)各级党政领导十分关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

2008年9月,胡锦涛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强调:

“在坚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经济,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

”2008年8月,温家宝总理在宁夏考察时也充分肯定合作社“通过专业协作办了一家一户没法办的事情,这是农民致富的一条好路子。

”2009年6月,回良玉副总理为《中国农民合作社》撰写发刊词,指出:

“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观念,强化扶持政策,完善配套措施。

(四)相关扶持政策逐步出台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措施:

在税收优惠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在金融支持方面,明确提出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在财政支持方面,2003年到2009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达到13.75亿元。

农业部从2004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示范项目建设,目前累计安排项目资金1.75亿元,扶持了967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在国家涉农建设项目支持方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土壤有机质提升试点补贴、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项目、优势农产品新品种推广、生猪和奶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等项目建设中,都已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示范载体,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在培训方面,财政部已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培训列入经常性预算科目中。

自2009年开始,农业部在组织实施的“阳光工程”培训项目中,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单独列出,安排了2800多万元专门经费,在全国培训84600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和财务会计人才。

(五)各级政府部门的指导、服务工作积极推进

一是启动示范社建设行动。

去年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发挥示范社典型引路作用,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发展。

二是推动和组织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促进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直供连锁超市,降低合作社交易成本。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创办“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在《农民日报》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专栏,创办《中国农民合作社》杂志,组织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开展典型宣传,创造好的舆论环境。

四是加大维权力度,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列入农民负担监管的专项整治范围,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河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一)明确发展方向和中心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中,关键是做到“三个一”:

牢牢把握一个核心。

即合作社发展的四项基本要求:

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

紧紧抓住一个关键。

即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始终围绕一个目标。

即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制度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在农技推广和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中的组织载体作用。

(二)加强领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政府的引导、监督、规范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要自觉的把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和管理。

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关心和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

要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妥善处理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关系。

要维护广大农民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政府有关机构要主动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服务,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必须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和选择,必须始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这一基本原则,让广大农民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管理民主。

只有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维护农民利益的有效载体,才有凝聚力和活力,才能获得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

(三)依法规范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2007年7月1日实施。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取得了正式的法律地位,政府管理也有了法律依据。

要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引导专业合作组织按照合作社原则组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

同时,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快制定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可行的财务审计制度和配套支持措施,保障合作经济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四)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具体政策见前述“河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新形势与新机遇”中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1、健全内部管理机构。

借鉴现代企业管理体制,坚持精简与效率原则,建立一个设置科学、运作规范、管理有序的机构体系,设立成员大会、监事会、理事会、经理及相关职能部门,确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最高权力地位,合理划分各个机构、职能部门的权利与职责,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

2、健全盈余分配制度。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制度应以“成员利益最大化”为基点。

在分配方式上,坚持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实行按交易额返还为主和按股分红为辅。

要正确处理成员利益与组织长期利益的关系,提取必要的公共积累,以利增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后劲。

建立风险保障基金和风险防范机制,调节市场风险,增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风险承受能力。

要切实加强股金管理,防止股金流失,尤其要杜绝侵吞股金现象,切实保护成员利益。

3、完善约束监督机制。

一要把好“入口”,对加入条件加以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成员才能加入。

二要把好“出口”,既要尊重成员退出的自由权利,但也应设置必要的限制,对退出时间、股金返还、盈余分配、亏损分担等问题进行规范。

三要加强监督,规范成员行为,对于那些严重损害合作组织利益的成员,应予以清退,负有民事责任的,坚决予以追究。

(六)培养新型农民和合作社企业家

1、培养新型农民。

当前,我国农民文化素质偏低己是不争事实,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多渠道的培训新型农民。

一要普遍开展农业生产技能培训。

利用合作组织的对外联系,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技术人员的支持,使每个农民都掌握一至两项实用的致富技术,努力把广大农民培养成有较强市场意识,有生产技能,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现代农业经营者。

二要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扩大职业教育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加大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农林类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适当减免学生的学费。

2、培养合作社企业家。

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主要在于合作社领导人,必须加强对合作社领导人的培训。

基础条件不足的地区,可采取农业内培养的方式,对现有的农村经济能人、村组干部和农村经纪人定期开展有关合作社基本制度和经营管理技术的培训,将其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风险精神的组织骨干;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可以适当从外部引进具有较高市场洞察力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人才,既能弥补农民素质不高、思想观念狭隘的弱点,又能带领农民走向市场,提高组织的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

(七)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

信息网络是实现农业信息化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在河南省农村信息网络还未建成的情况下,当务之急就是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农村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一个以农业系统为主体的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农业信息管理与协调的体系。

加强农业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应用,建立信息采集渠道,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农业信息指标体系,调整布设信息采集监测点,开发统一信息采集软件,建立标准统一的数据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一套完善的信息资源交流系统。

(八)加强农产品品牌的创建和推广

在农产品区域品牌的建设中,专业合作组织在协调利益、维护农民利益和竞争、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技术培训、品牌推广和信息传达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要依托专业合作社,把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传导到农户,把标准化知识和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推广普及、培训延伸到农户,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和可追溯管理体系,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规模化、标准化、安全化生产,不断提高农业整体素质、效益和竞争力,打造一大批在国内外市场上叫得响、影响力大、竞争力强的农产品知名品牌。

课题主持人:

郑实军(濮阳市人民政府)

课题参加人:

王爱红李强刘东波袁俊利张志忠李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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