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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策划方案

苏州交通策划方案

篇一:

江苏省苏州市旅游活动策划书

江苏省苏州市旅游活动策划书

策划编号:

413

策划成员:

陆映彤,王永芳,杨雪颖,张晓红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一、主题···········································3二、旅游攻略·······································3三、旅游贴士·······································7四、重要旅游景点介绍·······························9

正文:

江苏省苏州市旅游活动策划书

前言:

苏州历史悠久,人文荟萃,目前仍基本保持着”水陆并行、河街相邻”的双棋盘格局,”三纵三横一环”的河道水系和”小桥流水、粉墙黛瓦、史迹名园”的独特风貌。

一句“上有天堂,下有苏杭”让苏州驰声海内,秀丽、典雅且有“甲江南”声名的苏州园林,小桥流水环绕姑苏城内,令人心驰神往。

苏州古城座落在水网之中,街道依河而建,水陆并行;建筑临水而造,前巷后河,形成“小桥、流水、人家”的独特风貌。

集建筑、山水、花木、雕刻、书画等于一体的苏州园林,是人类文明的魄宝奇葩,拙政园和留园列入中国四大名园,并同网师园、环秀山庄与沧浪亭、狮子林、艺圃、耦园、退思园等9个古典园林,分别于97年12月和2000年11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为了能让大家更好的了解苏州旅游文化,更好的游玩、感受苏州古城的文化底蕴与现代文化。

特制定此策划书。

一、主题:

水墨江南,梦幻之城二、旅游攻略:

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游玩更多的地方,更好的感受苏州呢?

让我来为你规划一下吧!

一日游:

行程亮点:

摄影美食园林建筑

这一天就泡在苏州的别致园林里,还能享受到当地美食。

狮子林→拙政园→苏州博物馆→平江路→观前街

以园林的名义下江南,早上去拙政园、狮子林和苏州博物馆串门子,看晚清建筑园林遗产,一品苏州古典园林亭、台、楼、阁、厅、堂、轩、廊之人文景观,赏“假山王国”等。

下午去逛逛平江路品味古色古香,晚上去尝尝观前街的正宗苏帮菜。

如果正巧是周末,行程快点还可以去金鸡湖感受下音乐喷泉来结束姑苏之旅。

餐饮:

中午在苏州博物馆附近的老面店吃碗面,晚上在观前街品尝正宗苏帮菜。

二日游:

行程亮点:

人文风情自然风光摄影

此条线路尤其适合文艺青年、摄影控、扫街爱好者、对景点不感冒的人。

想体验最地道的苏州文化,了解苏州的深厚历史,来一次“不走寻常路”的旅行,就沿着此条线路走一趟吧。

day1:

苏州博物馆→平江路→山塘街→十全街

全天除了坐公交和吃饭不需要花一分钱,苏州博物馆免费,平江路免费,山塘街免费,十全街免费。

你可以品味到地道的苏州风情,早上逛博物馆,走到平江路,午饭可以打车到山塘街,溜达一下午再去十全街看看苏州人民的夜生活,可谓是不花一分钱的全景游。

餐饮:

午餐在水港交错,街衢纵横的山塘街品尝正宗美食,晚上到美食一条街十全街享用吧。

住宿:

建议住在十全街上的旅馆,环境不错,经济实惠,方便游玩。

day2:

网师园→拙政园→虎丘→金鸡湖

来了苏州不去园林是说不过去的,头一天看了免费的,第二天可以再逛逛花钱的,网师园和拙政园都是苏州园林的精华,逛完拙政园以后可以坐公交去虎丘,路途较远,但是绝对不虚此行。

而夜晚的金鸡湖大概也会让你在园林之外对苏州有一个不一样的认识吧。

餐饮:

上午逛完拙政园出来后附近有许多的小吃美食店,晚上可以到古城区享用特色的美食三日游:

行程亮点:

自然风光摄影人文

看了园林还觉得不过瘾?

这条路线是为广大爱好广泛喜欢探寻城市风味设计的全景三日游,有园林,有历史,有人文,有风光。

day1:

观前街→拙政园→苏州博物馆→山塘街

观前街是来苏州不得不去的,不管你是购物还是餐饮或是娱乐,观前街都是一个好选择,如果住在观前街附近,早上吃了早点就可以步行到拙政园,看了园林的精美之后,出了园走十分钟就能到达苏州博物馆,这是一个馆藏非常丰富的综合性场馆。

出了博物馆可以坐公交到山塘街,在山塘街随便选个菜馆吃上几道正宗的苏帮菜,看看夜景,肯定会让你不禁感慨什么叫“上有天堂,下有苏杭”。

餐饮:

篇二:

《苏州高新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纲要》

《苏州高新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纲要》日前,《苏州高新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通过专家评审,未来3年,高新区将斥资3亿多元进行公共交通的升级改造,新增13个公交枢纽站、10个公交首末站,新辟59公里公交专用道,新设近20条公交线路,新增210辆公交车。

根据规划,至20XX年,高新区将设置a类公交枢纽新区城际站,作为对外交通的重要集散点;B1类枢纽苏州乐园站,作为高新区内外客流最大转换点;另设B2类湿地公园、生态城、华山路、汾湖路、竹园路、新亭路枢纽和B3类管委会、大阳山、通安、阳山花苑、白马涧枢纽。

另外,高新区将结合公交枢纽场站所处区位和用地条件,对周边区域进行商业、办公、居住等综合开发。

与此相关,高新区将在未来3年新增10个公交首末站。

分别为:

汽车城站、理想城站、文昌路站、华为路站、湿地公园东站、玉屏路站、湿地公园枢纽站、生态城站、大阳山枢纽站、石湖景区站,并改建兰凤寺公交首末站。

在公交线网方面将做进一步优化。

按照规划,高新区未来3年将新增苏州乐园至苏州北站、生态城至东南环立交枢纽站的主干线;新增分别串联北部商贸点、南部商贸点的环线;新增苏州科技城至湿地公园、兰凤寺至苏州乐园、理想城站至苏州乐园线路,以加强山河佳苑、理想城等区域的公交联系;新增金市站至玉屏路首末站线路,以加强苏州科技城南北联系;新增中心城西部环线(新区公园站-何山路-长江路-马运路-珠江路)、科技城环线、大阳山站至白马涧枢纽线路,以方便有轨电车换乘;新增东渚站至生态城站,以加强龙景花园公交覆盖;新增浒墅关工业园环线,以加强该工业园公交覆盖。

另外,353路、333路与有轨电车重合的太湖大道段,将改线走马涧路西延伸段。

在便利高新区新行政中心交通方面,将新辟苏福路至科普路(经滨河路、马运路)、青花路至科普路(经浒杨路、兴贤路)、建林路至科普路(经通浒路、中唐路、松花江路、五台山路、金沙江路)的公交线路。

目前,高新区公交专用道总长度为16.8公里,占高新区主干路长度的比例不足7%,分布零散,未形成网络。

针对这一现状,高新区将在2020年结束前新建共计约59公里的公交专用道,形成公交专用道网络。

其中,未来3年内,将对长江路、何山路、苏福路等路段进行改造,至2020年,建林路、苏浒路、兴贤路等路段也将开辟公交“专属通道”。

篇三: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XX.05.01实施)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XX年12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XX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管理的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市容市政(城管)、卫生、教育、环保、绿化、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低碳、环保出行,完善道路交通配套设施,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保障各种出行方式合理使用道路交通资源,缓解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重点区域道路交通压力。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其他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可以决定实施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种类调控;

(二)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

(三)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

(四)其他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前款交通拥堵治理措施时,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要求进行。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指导会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行业标准的制定、宣传和实施,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技术、设备。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九条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前述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规划部门应当在会审前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经会审,规划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规划设计方案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意见调整;无法调整的,规划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建设项目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施工,保障通行安全,提高通行效率。

建立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施工、监理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国家标准和规范、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以及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流量采集系统、交通信息发布系统等智能交通安全设备。

交通安全设施、设备验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参与。

交通安全设施、设备损毁、缺失的,设施、设备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消除隐患。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智能交通安全设备,应当接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道路停车泊位和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易造成交通拥堵或者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运输、市容市政(城管)、绿化等部门,及时制定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公共停车设施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状况,规划和组织建设停车场(库、位),配建停车引导系统。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容市政(城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可以在道路上确定临时停车区域和时段,并设置明显标志。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库、位)。

第十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安全工作方案中有关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等内容,并制定、落实交通组织方案。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公共停车设施不足的,活动承办者应当与周边的单位协商临时租借停车场(库、位),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单位同意租借停车场(库、位)的证明。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公益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可以决定其管辖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库、位)。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决定执行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和转入登记。

第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名称或者驾驶人姓名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办理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道路交通事故时,涉及车辆性质和驾驶证、行驶证、号牌真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汽车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标志;

(二)车内前后窗台不得放置遮挡驾驶视线的物品,车窗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三)使用统一的号牌固封装置,不得使用可变式、可更换号牌装置;

(四)不得在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反光材料,号牌变形、残缺、褪色及字迹模糊的,及时申请换领;

(五)临时号牌粘贴在汽车前、后窗规定位置;

(六)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相关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对其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保证其信息监控系统与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监控设施、设备实时连通;

(七)摩托车不得安装棚架装置。

非机动车不得拼装,不得安装棚架装置、搭载人员的设备和动力装置。

电动自行车不得拆除原有的限速装置。

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加装气体燃料装置。

鼓励机动车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

第二十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手续,领取牌证。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十六周岁以上、下肢残疾且身体其他条件不影响安全驾驶的本市居民;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每位残疾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

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牌证并按照规定安装在车身指定位置。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主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一)未列入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的;

(二)最高车速、制动性能、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外型尺寸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

(三)拼装、改装的;

(四)拆除电动自行车原有限速装置的;

(五)证明材料虚假、无效的。

办理电动自行车变更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除过境电动自行车外,非本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入登记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与实践活动。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道路交通安全联络员;

(二)定期查验驾驶人驾驶资格;

(三)督促驾驶人及时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加强对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

(五)对行驶中的运输车辆进行监控,发现车辆超速、超载、超员或者驾驶人疲劳驾驶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提醒纠正;

(六)对车辆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消除;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联络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安排其从事机动车驾驶,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不得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经批准的人力客运三轮车除外)和国家规定禁止载客的其他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篇四:

苏州轨道交通规划方案以及票价最终方案

苏州轨道交通票价听证方案

城市轨道交通具有大运量、准时、快捷、安全、舒适、环保等优势,对支持城市发展战略、提高城市发展水平、完善城市交通结构、缓解地面交通压力、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苏州轨道交通1号线计划于20XX年5月投入试运营,目前,围绕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票价制定是运营准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轨道交通的长远发展。

为完成好这项工作,去年以来,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票价情况进行了调研,委托苏州大学交通工程研究中心完成了轨道交通运营初期客流预测,委托本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对轨道交通1号线进行了成本监审,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居民经济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比价关系、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票价的总体水平、苏州轨道交通的特点等因素,研究制定了苏州轨道交通票价初步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的有关规定,现将方案提交听证。

一、苏州轨道交通线网概况及其特点

(一)苏州轨道交通线网概况

苏州轨道交通自20XX年12月26日正式开工建设,计

划到20XX年前后建成1、2、4号线及4号线支线;到2020年前后,建成两横两纵的“井”字型骨架网络(见附件1),线网规模达到163.1公里,站点126个。

表1苏州轨道交通建设计划时间表

1.轨道交通1号线概况

1号线概算总投资126.1亿元,计划于20XX年5月开通试运营。

线路整体呈东西走向,西起吴中区灵天路,东至园区钟南街,运营线有效长度25.173公里,设车站24座,全部为地下站,最大站间距2.503公里,最小站间距0.677公里,平均站间距约1.1公里。

规划与2号线在广济南路站换乘,与3号线在苏州乐园站、星塘街站分别换乘,与4号线在乐桥站换乘。

1号线电客车设计速度为90公里/小时,线路最高运行速度为80公里/小时,列车单程行驶时间约为43分钟(含停站时间),平均运行速度约为35公里/小时。

电客车为4节编组,列车总长度为80.54米,配臵座椅156客位,最大载客量为942人。

图1苏州轨道交通1号线走向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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