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文民事诉讼法自考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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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文民事诉讼法自考复习资料

【民事纠纷】平等主体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地位平等,权义关系为内容,可处分性)

财产关系:

所有权、流转权;人身关系:

人格权、身份权。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自力救济(自决、和解)、社会救济(调解、仲裁)、公力救济(诉讼:

强制性、规范性、公平合理)

【民事诉讼】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

法院审判活动:

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做出裁判;诉讼参与人的活动:

原告起诉、被告答辩反诉、证人出庭作证、起诉状送达;(审判委员会讨论不是诉讼活动)

诉讼关系:

诉讼参加者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权义关系,法院与当事人占有核心地位。

民事诉讼特点:

(1)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依靠国家强制力解决民事纠纷。

(原告起诉,被告应诉强制性;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履行具有强制性)

(3)民事诉讼对象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严格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特点:

(1)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2)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3)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主体:

依法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加人。

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必须有权进行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

[1]法院:

诉讼关系主体、诉讼主体;

[2]检察院:

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3]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

诉讼关系主体、诉讼主体);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非诉讼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4]其他诉讼参与人: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不是诉讼主体。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

[1]人民法院:

审判职责(是义务也是权利)

[2]人民检察院:

抗诉权,义务:

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审判。

[3]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权利义务基本相同,未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外

[4]其他诉讼参与人:

权义关系应为其角色不同而不同

(3)客体:

权义关系指向对象:

[1]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间:

案件的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法院的裁判行为

[3]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案件的事实

[4]当事人之间:

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

[5]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案件的事实。

【民诉上的法律事实】:

引起民诉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1、诉讼事件: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

2、诉讼行为:

民俗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

(2)法律规定由民诉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

(3)必须是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结合起来,才导致的。

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实施法律要求的行为。

不同主体,诉讼行为的差别:

(1)法院:

审理和裁判行为——审判职责赋予

(2)检察院:

生效的裁判抗诉和出庭支持抗诉——再审程序——监督职能赋予

(3)当事人:

任意性、期限性、可撤销性、

(4)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在代理权限内实施

(5)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不具有任意性和可撤销性,但具有期限性。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民事诉讼法】:

国家规定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民事诉讼法性质】:

1、公法。

2、部门法

3、基本法

4、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首要任务)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1)保证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

(2)保证人民法院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确认、判履行、判变更或消灭)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对事效力:

平等主体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其他适用民诉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

2、对人效力:

(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营业的外国组织和企业

(3)不再我国境内居住或营业,但申请在我国进行民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企业组织

(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依国际惯例和我国规定,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3、空间效力:

中国领域

4、时间效力:

20RR年4月1日,溯及既往,无论生效前受理还是生效后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适用新生效。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

1、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

(1)程序自由价值:

[1]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不受审判权的贬损和压制以及保障法院的审判权不受外在压力的干预。

[2]保障程序主体进行理性选择的自由。

(2)程序公正价值:

[1]法官中立原则

[2]当事人平等原则

[3]程序参与原则:

充分参与

[4]程序公开原则:

公开审判

[5]程序维持原则:

不能动生效行为

(3)程序效益价值:

降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

2、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

(1)实体公正价值:

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2)秩序价值:

秩序的强制性和排他性。

3、【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1)一致性

民诉程序的公正能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

民诉程序的公正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促使民事权益争议得到和平解决;实现安全的目标。

(2)冲突性

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冲突:

公正程序不必然产生公正结果

程序公正与秩序的矛盾:

通过强制力秩序维护,但破坏程序公正

(3)相互协调

注重于具体条件和个案情况的不同,从符合现实的最迫切的角度,来确定两方面价值的实现。

存在将工具性价值绝对化的误区。

正确对待程序与实体、程序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关系,客服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弘扬程序公正、效益、自由等程序的内在价值,确立民事诉讼程序权威性,实现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的目的】:

从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角度确立多元化的目的论

1、为当事人提供充分、完善的程序保障并在这种保障下实现制定法所确立的权义关系和法秩序,是多个目的的统一。

2、实体目的:

保护实体权利和维护法律秩序

3、程序目的:

为当事人提供程序保障,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程序利益。

4、价值和主体的多元性,决定民事诉讼目的多元性。

立法上也倾向于多元性。

【诉权】:

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

程序含义:

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

实体含义:

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接受司法裁判权,且与诉讼目的论和价值观一致。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1、诉权具有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方面,而诉讼权利仅有程序含义

2、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先于诉讼开始。

诉讼权利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后,存在在诉讼过程中。

3、诉权主体限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主体广泛。

【诉】: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的特征】:

1、诉只能向代表国家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法院提出,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请求。

2、诉的内容仅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

3、提起诉的原因在于当事人发生了民事纠纷

4、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诉的双重含义】:

1、程序意义上的诉: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开始审判程序的请求,目的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

2、实体意义上的诉: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

两者相互联系,并不分离。

【诉的要素】: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

具体权利主张或请求法院予以擦盘的实体权义关系。

3、诉讼理由:

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

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

积极确认和消极确认

2、给付之诉:

将给给付之诉、现给给付之诉;特定物、种类物、行为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

【诉的合并】:

将两个或以上彼此相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诉的分离】:

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作为若干个独立的案件进行审理解决。

【诉的变更】:

原告于起诉后,又以另外之他诉取代原诉的行为

【诉的追加】:

原告起诉后,又提起另外诉,以合并原有之诉。

【诉讼标的】:

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1)民诉的核心

(2)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3)法院判定是否应合并、分离、追加或变更诉的主要根据

(4)法院是否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的标准

(5)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根据

结合实体和程序识别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理论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和问题——允许竞合模式,受损失方择一行使。

【既判力】:

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通用力。

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在起诉,不得就同意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不得作出与该判决矛盾的判断。

【既判力意义】:

1、一事不再理、禁止重复起诉

2、确定了双方当事人间实体权义关系

【既判力的主管范围】:

一般仅及于当事人,特殊扩张到第三人:

1、当事人的继受人:

继承人

2、诉讼关系后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

3、为他人而为原告或被告的人:

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4、涉及身份关系的人事诉讼和涉及公司团体关系的公司诉讼等特定类型的人。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

共有原则:

民事审判权人民法院形式原则;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以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检查监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

特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

【同等原则】:

一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与他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对等原则】:

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他国司法机关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检查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支持起诉】: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前提条件:

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受害人还没有起诉

(2)有权支持起诉的主体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3)被支持起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支持起诉的单位处于支持者的诉讼地位

(4)支持起诉的方式多样

【人民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依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方式,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协议具有不可反悔性,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

【当事人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

1、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

2、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根据:

1、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和要求。

2、是民事争议性质的必然要求

3、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确立当事人的辩论权

2、辩论权内容广泛:

(形式or程序)

3、辩论的形式和方式多样性(口头or书面)(自己or委托)

4、辩论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开庭审理的质证和法庭辩论最集中体现)

适用:

1、法院保障各方当事人充分平等地行使辩论权

2、将辩论与辩护分开:

(1)主体不同:

辩论双方当事人;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基础不同:

辩论平等;辩护不平等

(3)内容范围不同:

辩论广泛:

实体和程序;辩护:

犯罪和罪行轻重。

【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不享有处分权,但可代理当事人实施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的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

民事权利处分:

(1)自由确定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方法

(2)可依法变更诉讼请求

(3)诉讼过程中,可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诉讼请求。

诉讼权利处分:

(1)权益受到侵犯时,当事人自行决定。

不告不理。

(2)诉讼开始后,原告可撤回放弃权利,被告可反诉保护自己实体权利。

(3)诉讼中,调解解决。

(4)一审后,是否上诉

(5)生效裁判或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决定是否申请再审。

(6)生效裁判,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申请是否强制执行。

(7)几个法院管辖权,当事人有权选择。

(8)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9)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0)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法院对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予以合并审理。

处分权利的放弃并不意味着放弃实体权利。

3、处分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

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5、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

(2)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

(3)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不适合调解的案件:

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督促程序和公告催告程序审理案件、认定合同无效案件、认定婚姻无效案件

(2)调解应自愿和合法

实体、程序均合法。

(3)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中

(4)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适用:

(1)并非民事案件必经程序

(2)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关系

(3)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多做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

【诚实信用原则】:

最早属于私法概念:

民诉中,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

1、当事人:

(1)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形成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

(2)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

(3)不得在民诉中作虚假陈述,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判断。

(4)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让证人作假证。

(5)不得故意作相互矛盾的诉讼行为和陈述

(6)当事人在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时,应当实事求是。

2、法院:

(1)法官对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裁量,应当诚实履行裁量权,不得乱用。

(2)判断证据时,实事求是,不得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

(3)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为当事人提供主张诉讼,不得突袭性裁判。

【合议制】:

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对具体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1)发挥集体智慧

(2)防止法官个人擅断

(3)防止法官的隔热价值观不当影响案件审理。

(4)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外,普通民事案件皆因以合议制进行审理。

【合议庭的构成】:

1、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

陪审员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

2、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为终审、法律适用审)

3、法院审理重审民事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重审案件,不得以独任制形式审理,原审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重审案件的审理。

)(以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的,陪审员可参与审理)

4、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内部关系】:

1、对外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2、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裁判和审理都应集体作出,但少数人意见应当记录。

3、合议庭成员确定后,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但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4、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与院长、庭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1、院长、庭长与合议庭是监督、指导关系。

(1)院长庭长可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2)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建议合议庭复议,但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3)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关系:

(1)审判委员会对法院内部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2)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合议庭可对下列问题,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疑难大杂新问题及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2]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分歧

[3]合议庭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4)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可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陪审制度】:

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1)陪审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2)案件是否陪审,由法院决定。

(3)哪些案件可适用陪审,法律未明确规定,由法院自行决定,

(4)陪审员和审判员在合议庭中比例,未作限制。

(5)陪审员和审判员在法院执行职务中,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书记员、翻译员、勘验人、鉴定人)如果与本案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自行回避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回避:

(1)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要求回避,但要提供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务、其他利益或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接物,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房屋或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3、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1、申请回避:

有关人员具备法定回避情形时,由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法院依法决定是否责令有关人员回避

2、自行回避:

有关人员具备法定回避情形时,当事人虽未提出回避申请,有关人员也应依法自行提出回避意见,是否回避由法院按法定程序办理。

3、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法庭辩论汇终结辩论前。

4、院长担任审判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庭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庭长决定。

5、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口头或书面决定

6、当事人不服决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审理,有关人员有权继续参与案件审理。

7、除财产需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暂停所有有关案件的职务。

【公开审判制度】:

1、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公开。

2、审判应当向公众包括媒体公开。

3、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将判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开。

4、例外规定:

(1)国家机密案件。

(2)个人隐私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案件。

(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5、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不公开,不申请的仍应公开:

(1)离婚案件

(2)商业秘密

6、不公开审理案件,法院仍应公开判决。

【两审终审制度】:

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1、一审裁判后,当事人可提出上诉,上诉权不得剥夺

2、两审结束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特殊类型案件,一审终审。

最高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一审终审。

3、两个审级的法院,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

不得干涉。

4、两审法院均有权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民事审判权】:

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

【民事审判权特征】:

1、主体唯一性:

法院行使。

2、行使独立性:

(1)法院行使至服从法律

(2)任何团体和个人无权干涉

3、审判对象特定性:

民事性。

4、审判权被动性。

5、审判权运行程序性。

6、审判权行使系相对灵活:

判决、调解。

7、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1、立案决定权:

法院对民事主体纠纷起诉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决定立案,从而使诉讼程序开始的诉讼权利。

2、调查取证权:

一般无需主动调查,涉及到有损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涉及职权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等与实体无关的程序事项时法院应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3、诉讼指挥权:

(1)确定有关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

(2)指挥整个诉讼按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进行

(3)指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

4、释明权:

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由矛盾之处,或不充分情况下,法院向当事人提出事实或法律上的相关问题,促使其提供证据加以说明,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

5、特定事项决定权: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某些特定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

(1)回避申请、顺延耽误诉讼期间的申请

(2)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3)发出执行令、扣押令、搜查令

决定+命令

6、民事裁判权:

就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处分的权利(核心和基本)

7、主持调解权。

【审判组织】:

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

【审判组织的形式】:

1、独任制

2、合议制

【民事诉讼的主管】:

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

1、主体标准:

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内容标准:

民事领域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争议。

特殊类型案件

【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1、民法:

合同、侵权、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肖像权

2、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

离婚、追索抚养费、财产继承、解除收养关系

3、商法:

票据、股东权益、海商

4、经济法:

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纠纷、不正当竞争行为

5、劳动法:

企业开除、辞退员工、履行劳动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选民资格、宣告公民死亡、失踪、认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

【诉讼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主管先于管辖发生,是管辖的前提。

【诉讼管辖原则】:

1、方便群众诉讼

2、方便法院审判

3、保证案件公正

4、尽可能均衡各级法院工作负担

5、维护主权

6、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管辖恒定】:

原告起诉时,若受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1、级别管辖:

起诉时因标的额确定后,不因减少或增加管辖发生变动,当事人故意规避的除外。

2、地域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交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管辖分类】:

1、法律上分类:

(1)级别管辖

(2)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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