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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等市级投资建设或储备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

第四条中心城区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的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应当由建设单位与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责任。

公管中心具体依法或受托负责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服务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建专业机构(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或由公管中心从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第七条在一个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应当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

保障性住房的业主、承租人应当遵守住房保障、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

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还应当遵守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公管中心在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保障性住房政策,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和物业服务;

(二)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三)培训从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人员;

(四)负责入住和退出保障性住房时移交、验收、接管、结算等管理工作,建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维修管理档案,发布保障性住房使用动态信息;

(五)承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及其修缮和相关的招标、委托等管理工作;

(六)办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等工作;

(七)核拨物业服务费补贴;

(八)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依法处理;

(九)委托的其它管理事项。

第九条公管中心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建立备选库并定期公布。

入选备选库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二)信用记分结果不低于90分;

(三)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和相关物业服务人员已纳入市物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

(四)内部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健全;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公管中心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与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期限不超过5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公管中心应当参照示范文本制定保障性住房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承租户的共同利益,业主、承租户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公管中心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租赁协议的附件。

 第十一条受聘为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共同创建和谐物管,使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的物业管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约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二)协助公管中心登记保障性住房入住、使用情况,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及时报告公管中心;

(三)受理保障性住房维修的报修申请,协助做好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现场管理等工作;

(四)协助公管中心办理保障性住房住户的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建立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档案;

(五)配合相关部门定期走访住户,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及经济、住房变化情况;

(六)开展日常巡查,加强房屋安全监管,发现住户违章搭盖、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七)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八)承担其它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竣工交付住户使用3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和公管中心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行业规范要求落实,可优先聘用保障性住房住户中符合条件的待业人员,并纳入市物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中管理。

第十五条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在政府指导价标准内,由物业服务委托双方根据项目规模、物业服务事项及其质量等因素约定。

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的业主、承租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租赁协议的约定按月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生活确有困难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以按规定向公管中心申请物业服务费用补贴。

第十七条 建立物业服务费用补贴专项资金,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竣工交付住户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公管中心发放、递交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以及共有部分清册,公管中心应当向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发放房屋使用说明书。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不得进行室内二次装修或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改装;在租赁期限内因使用不当造成功能障碍或损坏的,应当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室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超过使用年限需重新装修、更换或需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的,由公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承租人应当予配合。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保修期限、范围承担保障性住房的保修责任;可以自行组织维修,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

保障性住房保修期满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公管中心承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责任,由业主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03号)的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据相关规定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管中心应当设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服务的投诉电话,畅通住户反映诉求的渠道。

公管中心应当按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巡查和考核,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未落实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各项工作及规定的和谐物管创建通报内容之一的,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15日内整改。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公管中心:

  

(一)与其申报收入有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

  

(二)取得保障性住房半年内未入住或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无故空置超过半年;

  (三)保障性住房发生转租、转借、转让、出租、调换、经营;

  (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明显变化未按规定及时申报;

  (五)未按规定办理入住登记,居住期间人员变动;

  (六)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在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公管中心举报,区房产管理部门、公管中心应当及时依法、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管中心应当及时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报送区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对存在的问题不按规定时限整改或两次以上整改不到位;

(二)连续两次测评,业主满意度低于80%;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五)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两次以上重大群体性事件;

(六)应当及时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八条 分散在其它建筑区划内的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与服务,公管中心可以委托所在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参照本办法进行,也可以自行管理与服务。

区(市)县政府组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之日起施行。

美文欣赏

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

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

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

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

5、漂然月色,时光随风远逝,悄然又到雨季,花,依旧美;心,依旧静。

月的柔情,夜懂;心的清澈,雨懂;你的深情,我懂。

人生没有绝美,曾经习惯漂浮的你我,曾几何时,向往一种平实的安定,风雨共度,淡然在心,凡尘远路,彼此守护着心的旅程。

沧桑不是自然,而是经历;幸福不是状态,而是感受。

6、疏疏篱落,酒意消,惆怅多。

阑珊灯火,映照旧阁。

红粉朱唇,腔板欲与谁歌?

画脸粉色,凝眸着世间因果;未央歌舞,轮回着缘起缘落。

舞袖舒广青衣薄,何似院落寂寞。

风起,谁人轻叩我柴扉小门,执我之手,听我戏说?

7、经年,未染流殇漠漠清殇。

流年为祭。

琴瑟曲中倦红妆,霓裳舞中残娇靥。

冗长红尘中,一曲浅吟轻诵描绘半世薄凉寂寞,清殇如水。

寂寞琉璃,荒城繁心。

流逝的痕迹深深印骨。

如烟流年中,一抹曼妙娇羞舞尽半世清冷傲然,花祭唯美。

邂逅的情劫,淡淡刻心。

那些碎时光,用来祭奠流年,可好?

8、缘分不是擦肩而过,而是彼此拥抱。

你踮起脚尖,彼此的心就会贴得更近。

生活总不完美,总有辛酸的泪,总有失足的悔,总有幽深的怨,总有抱憾的恨。

生活亦很完美,总让我们泪中带笑,悔中顿悟,怨中藏喜,恨中生爱。

9、海浪在沙滩上一层一层地漫涌上来,又一层一层地徐徐退去。

我与你一起在海水中尽情的戏嬉,海浪翻滚,碧海蓝天,一同感受海的胸怀,一同去领略海的温情。

这无边的海,就如同我们俩无尽的爱,重重的将我们包裹。

10、寂寞的严冬里,到处是单调的枯黄色。

四处一片萧瑟,连往日明净的小河也失去了光彩,黯然无神地躲在冰面下恹恹欲睡。

有母女俩,在散发着丝丝暖意的阳光下,母亲在为女儿梳头。

她温和的把头发理顺。

又轻柔的一缕缕编织着麻花辫。

她脸上写满笑意,似乎满心的慈爱永远装不下,溢到嘴边。

流到眼角,纺织进长长的。

麻花辫。

阳光亲吻着长发,像散上了金粉,闪着飘忽的光辉。

女儿乖巧地依偎在母亲怀里,不停地说着什么,不时把母亲逗出会心的微笑,甜美的亲情融化了冬的寒冷,使萧索的冬景旋转出春天的美丽。

11、太阳终于伸出纤纤玉指,将青山的柔纱轻轻褪去。

青山那坚实的肌胸,挺拔的脊梁坦露在人们的面前,沉静而坚毅。

不时有云雾从它的怀中涌起,散开,成为最美丽的语言。

那阳光下显得凝重的松柏,那苍茫中显现出的点点殷红,那散落在群山峰顶神秘的吻痕,却又增添了青山另外的神秘。

12、原野里那郁郁葱葱的植物,叫我们丝毫感受不到秋天的萧索,勃勃生机与活力仍在田间高山涌动。

谷子的叶是墨绿的,长而大的谷穗沉甸甸地压弯了昨日挺拔的脊梁;高粱仍旧那么苗条,满头漂亮的红缨挥洒出秋的风韵;那纵横原野的林带,编织着深绿浅黄的锦绣,抒写出比之春夏更加丰富的生命色彩。

13、终于,心痛,心碎,心成灰。

终于选择,在月光下,被遗忘。

百转千回,早已物是人非;欲说还休,终于咫尺天涯;此去经年,你我终成陌路。

爱你,终是一朵花开至荼糜的悲伤,一只娥飞奔扑火的悲哀。

14、世界这么大,能遇见,不容易。

心若向阳,何惧忧伤。

人只要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有很多烦恼,痛苦或是快乐,取决于你的内心。

人不是战胜痛苦的强者,便是屈服于痛苦的弱者。

再重的担子,笑着也是挑,哭着也是挑。

再不顺的生活,微笑着撑过去了,就是胜利。

15、孤独与喧嚣无关,摩肩接踵的人群,演绎着身外的花开花谢,没谁陪你挥别走远的流年。

孤独与忙碌迥异,滚滚红尘湮没了心境,可少了终点的奔波,人生终究一样的苍白。

当一个人成长以后,在他已经了解了世界不是由鲜花和掌声构成之后,还能坚持自己的梦想,多么可贵。

16、生活除却一份过往和爱情外,还是需要几多的遐思。

人生并不是单单的由过往和爱情符号所组成的,过往是人生对所有走过岁月的见证;因为简单,才深悟生命之轻,轻若飞花,轻似落霞,轻如雨丝;因为简单,才洞悉心灵之静,静若夜空,静似幽谷,静如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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